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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职院校法律诊所教育问题及发展策略【摘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高职院校的法律专业在课程设置中增设法律诊所课程或在单项部门法课程中适用诊所式法律教学法,但在理念贯彻和实际操作中都出现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以笔者参建的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法律诊所为例,对高职院校法律诊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进一步探讨法律诊所教学在高职院校未来的发展策略。【关键词】法律诊所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个案项目诊所式法律教育进入中国法学教育领域至今,为培养应用型的法律人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高职院校引进法律诊所这一教学模式虽然从时间上要晚于本科院校,但是高职教育就业导向的特点,使这一教学模式在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中开出了的新的花
2、朵。在教学实践中,从理念贯彻、课程编排到教学资源安排等等也存在本土化的问题。因此如何借鉴国外以及本科教育的成功经验,应对当下高职院校法律诊所发展中的问题,取得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新突破,将会是本文主要要探讨的问题。一法律诊所教育(或有称为诊所式法律教育,临床法律教育),在我国起步的时间较晚。2000年,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7所国内著名本科院校首先引进了法律诊所课程。法律诊所注重实践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成果得到了社会广泛的认同,其后在短短的两三年内,基本所有国内著名大学的法学院和政法学院都设立了相同或类似的法律诊所课程。历经15年,在中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网注册的会员学校已经发展到将近150所。
3、我国的高职法律人才培养正处于深化教育教学的背景之中,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强调高职教育应当“教育方法和手段,融教、学、做为一体,强化学生能力的培养”。在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设立之初,其高职教育的特性并没有得到突现。很多课程都是照搬原来的本科课程体系,再加以简化。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自2006年开始招生,以培养高素质技能型法律辅助型人才为目标。在9年专业建设中,本专业发展出了“一个中心,两个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而2022年设立的法律诊所就是我校法律事务专业对于高职法律类人才培养模式的一种探索。经过5年的发展,法律诊所成为了法律事务专业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重要一环。在诊所
4、内部,通过“导师带徒弟”的方式进行教学;而在诊所学员对外“接诊”时,导师始终隐于幕后,通过案件策略会、总结会和个别指导实现对学员办案质量的控制。同时,法律诊所的教学方法也逐步辐射到单项部门法的课程中,教师也乐于在部门法教学中适用这一“以学生为主”的探究性学习方法。二法律诊所作为新兴的法学职业教育模式,在从国外移植到中国国内时,即已面临着很多问题。而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借助法律诊所来进行人才培养的时候,新的问题也随之出现。从法律诊所的教学理念和教学目标来说,传统法律诊所的律师本位教学体系与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存在一定的冲突。国外以及本科院校的法律诊所均是以培养律师为目标,但是高职院校法律专
5、业学生受限于学历层次,在毕业后无法直接考取律师资格,因此,在确定专业核心就业岗位时,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一般都会将岗位定位为辅助类岗位,如律师助理、企业法务助理等等。这些岗位的职业能力要求与传统法律诊所的律师本位的职业能力要求显然是不同的。因此,如何对传统的法律诊所的教学理念和教学目标进行,使之适应我国高院院校法律专业的实际,已成为高职院校法律诊所发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从法律诊所的实体运营模式来说,资金短缺是高职院校法律诊所发展的重要制肘之一。大部分本科院校的法律诊所主要是依赖美国福特基金会以及中国法学会诊所教育所提供的资金赞助,但高职院校的法律诊所的运营几乎完全是依靠本地、本校的项目基金和专业建
6、设经费。法律诊所是一项成本极为高昂的教学活动。与高职院校的理工类专业的成本主要是体现在基础设施如实训室建设不同,法律专业实施法律诊所的成本体现在其活动开展过程中。法律诊所开展只能是按照单次活动逐次申请小额资金,很多时候一些机动经费如办案所需的交通费、通信费、活动费用往往不能得到覆盖。高职院校的学生中,很多家庭经济条件有限,因而这些机动经费往往是由导师来贴补。但如此并不是法律诊所正常运营的长久之策。从法律诊所的案源来说,高职院校的法律诊所知名度较低,难以吸引当事人上门咨询。在实际运营中,为了确保学生有足够的实际案件经办,我们采用的方法是实案操作与仿真实训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通过在学校以及社区开展法律咨询吸引当事人,另一方面由具有律师资格的导师向学生转介自己经办的案件,以保证学生参与实务操作的可能性。但是法律援助是双向选择的过程,案件当事人必须对经办学生的个人素质和法律诊所的管理制度有一定的信任。但在实践中,咨询者往往对高职院校的学生的办案能力抱有疑问,甚或有个别咨询者要求跳过经办学员,点名要求一些导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只能依靠法律诊所的导师、学员持续多年积累下来的良好口碑,以及对咨询者的正确引导才能打开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