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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总发文规范税务行政应诉工作本报讯(记者米太平)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制发的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规程明确,税务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公益诉讼,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税务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复议机关统筹行政应诉工作,作出原行政行为税务机关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2、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指导。规程要求,各级税务局应当成立税务行政应诉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应当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行政应诉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和工作条件,确保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行政應诉工作职责。规程指出,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将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连同答辩状、证据清单、法律依据、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他诉讼材料一并递交人民法院。规程明确,税务机关的出庭应诉人员包括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的负责人出庭应诉。规程强调,涉及重大事项的案件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税务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对于因纳税发生的案件,地市级税务局负责人应出庭应诉,县级税务局和县级以下税务机构负责人对所有案件均应当出庭应诉。规程要求,税务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不得拒绝或拖延履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税务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原告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