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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安 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2012 年四月年四月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制度1 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危险化学物品管理、生产与使用、装卸与运输报废处理等内容。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2 引用文件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公安部94.5.1施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87.2.17发布)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学发92677号)3 管理3.1 应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3.2 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及时退回。严禁个
2、人将爆炸物品用于非生产活动。3.3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氧气、气、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 0.05 帕(Mpa) ,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3.4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 气 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在采取严密隔绝措施。3.5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安全设施,并具有处置方法。4 生产和使用4.1 仓库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分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离清楚。4.2 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
3、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4.3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水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4.4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部门,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等措施。4.5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5 装卸与运输5.1 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5.2 危险物品的装卸前运输人员,应安装
4、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 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5.3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 ,卸后必须洗刷干净。5.4 装运爆炸、剧毒、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5.4.1. 温度较高地区装易燃液体和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5 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人,条件是:.工作认真负责,热爱本质工作。.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省、市、地公安部门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并取得
5、全省统一的押运证。.熟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能,掌握消防娄全常识,懂得预防和处理事故的技能,会扑救初起火灾。.6.1 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6.2 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7 运输易燃、易燃物品的机运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报废处理.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等,必须严加管理,仓库要统一回收,专人负责管理。.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他用。.包装容器必须在技术部门、安环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化学危险物品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处理。.凡拆除的容器,设备
6、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方可报废。消防器材管理制度1、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器材管理、考核等内容。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区域、生活区域等消防器材管理工作。2、职责2.1 生活区、公共区域及各部门配置的消防器材归口安环部管理。2.2 生产车间及各部门、消防器材维护、保养由本部门自行管理。2.3 公司办、安环部负责消防器材管理考核工作。3、器材管理3.1 凡在生产区、生活区、公共区域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均适用本管理制度。3.2 灭火器插销处、要涂少量黄油,勤检查、勤搞卫生并应放在醒目、便于取用的地方,不得放在露天或高温场所。3.3 室内外的消火栓、灭火器附件或箱内不准放任何物品。室内外
7、消火栓箱内水带、水枪、扳手必须配齐,保持完好。水带定期晾晒保持干燥,防止霉烂。3.4 消防器材实行“三定”管理,即定人、定位、定时检查保养,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更换,冬天要做好防冻保暖工作。3.5 消防水源要保持充足,确保消防用水的需要。3.6 厂区各道路两侧 1.5 米之间不准堆放任何物料,保证消防通道和路面畅通。3.7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3.8 部门抢修、绿化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消防栓的,使用部门应事先向公司安环部报告,经批准方可使用,使用该部门自备水带和水枪。3.9 管理权限:职能部门
8、有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的权力;车间安全员负责本部门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并把管理责任分解到每个岗位、班组,落实到每一个人。4、考核4.1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目标成本责任制辅助指标考核办法和公司保卫工作实施办法执行。造成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4.1.1 消防器材不按要求摆放,擅自移位的。4.1.2 消防器材不及时维护保养的。4.1.3 灭火器、水带、水枪等器材霉烂、破损,影响正常使用的。4.1.4 擅自挪用灭火器、水带、水枪和动用消防水源的。4.1.5 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4.1.6 擅自拆
9、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1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安全作业证发放范围,考核使用管理等内容。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作业证管理。2引用文件2.1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工部91化劳第 247 号。3职责3.1 安环部负责“安全作业证”发放工作及督促“安全考核”执行情况。3.2 车间主任、安全员,负责对本部门员工“安全”考核。4发放范围4.1 安全作业证是员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公司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4.2 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员工。4.3 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
10、证外,还必须取得本公司的安全作业证。1、考核5.1 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a 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b 通用工种(包括电、仪、维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c 安全作业证由车间安全员组织考核,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安环部核发。2、使用管理6.1 安全作业证是员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6.2 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6.3 安环部不定期对“安全作业证”抽查,车间应随时检查。6
11、.4 安全作业证,在上岗作业时必须随身带。6.5 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收回安全作业证。取消其独立作业资格。6.6 公司内调动(复工) ,本人应持此证到安环部办理调动(复工)手续,车间内部工种变动应持此证到车间安全员处办理变动 记。6.7 对保管不妥,造成安全作业证遗失。6.7.1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车间安全员签批后,报安环部审核补发。6.7.2 安全作业证原填写的奖罚内容,应重新补填。仓库防火管理制度1 过范围本制度规定了仓库管理与防火要求等内容。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仓库防火管理。2 引用文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
12、管理办法 (公安部94.5.1施行) 。3 职责3.1 安环部配合仓库做好仓库防火工作。3.2 仓库主任为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教育管理工作。4 管理4.1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4.2 仓库防火负责人主要职责。a 组织学习贯彻公司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成公司交给的消防安全工作。b 落实防火责任制,岗位防火责任制。c 开展防火检查,消防火险隐患。5 防火要求5.1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5.2 对仓库新员工进行仓储业
13、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安全作业证”方可上岗作业。5.3 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 、丙、丁、戊五类。5.4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5.5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5.6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 1 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 0。5 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 0。3,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 2 米。5.7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
14、物品的名称,数量性质和灭火方法。5.8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严格控制温度、湿度。5.9 甲、乙类物品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现象发生。5.10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集中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5.11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5.12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5.13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鞋和使用易产生火花
15、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5.14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 60 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防燃型照明灯具。5.15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与储存物品的间距不得少于 0.5 米。5.16 库内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源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5.17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电炉、碘钨灯、日光灯、电烫斗、电视机、交流收音机、电冰箱等电热器具和其他家用电器。5.18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手续。库区周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5.
16、19 仓库的消防安全设施,器材,应当专人管理,负责检查,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使用完好有效。5.20 库区应设置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劳动保护用品制度1、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劳保种类与劳保用具,保管与穿戴等内容。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2、职责2.1 总经理或分管领导对本劳动保护工作全面负责。2.2 供应科负责劳动保护用品采购。2.3 各部门、车间、监督检查,并教育职工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具。2.4 仓库保管员负责检查劳动保护用具(品)的质量,并监督部门按标准发放。3、劳动保护用品的种类3.1 劳保种类:工作服、帽、手套、皮鞋、解放鞋、眼镜等。3.2 公用器具:空气呼吸器、防酸
17、衣、防毒面具、安全帽、安全带等。4、发放4.1 根据公司员工工种不同,环境不同来确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按近期调整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4.2 安环部配备各种劳动保护用具,即:空气呼吸器、防酸衣、防毒面具、安全帽、安全带等,由车间安全员进行调用。5、实施5.1 未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得进入生产岗位。5.2 需特种劳动保护用品,报总经理审批采购。5.3 现场管理人员和管理人员规定。5.3.1 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技术、生产、设备、安全消防管理人员。5.3.2 后勤管理人员:包括党政工、公司办、财务部、安环部。安全教育制度1、范围本制度规定了三级安全教育,日常教育,特殊教育,安全考核等
18、内容。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岗位员工和生产管理干部安全教育管理工作。2、职责2.1 安环部负责公司安全教育的日常管理,指导各生产部门开展安全教育活动。2.2 各部门对本单位范围内的安全教育负责。3、实施3.1 三级安全教育新进公司员工(包括新员工、临时工、实习、培训、外单位调入本公司人员等)均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教育。a 公司级教育(一级)由安环部组织教育内容:工厂概况,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意义;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般安全消防知识及注意事项;公司内外典型事故教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车间及单位。b 车间级教育(二级)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及
19、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本车间机械设备、工(用)具安全知识;本车间曾发生的事故原因及教训;消防基本知识;尘毒预防和急救常识,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班组。C 班组级教育,由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劳动纪律和安全制度;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本岗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用)具性能及安全装置;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管理要求。3.2 日常教育a 公司内调动(包括内调动)及休假半年以上的员工,必须对其在进行二级或三级安全教育,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检查作业证”内,方准上岗作业。B 进入公司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
20、注意事项教育,佩戴参观证,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不得拍照、摄像。C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守纪律教育,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了解员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D 应举办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学习班,采用展览、宣传画、安全专栏、报章杂志等多种形式,以及先进的电化教育手段,开展对员工的安全教育。E 各部门定期开展安全活动F 在检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环部应督促指导各施工单位进行检修前的安全教育。G 员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安环部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内。33 特殊教育
21、A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GB5306)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B 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C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4 安全考核41 公司领导的安全技术考核,由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42 部门负责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安环部负责进行考核内容。A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B 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标准,生产工艺和物料属性特性。C 本公司所接触的
22、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方案。D 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E 车间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业,以及管理方法。F 本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G 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43 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各部门安全员负责组织,安环部协助执行考核内容包括。A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B 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方案。C 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D 本车间(岗位)各类
23、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E 本岗位劳动保护用品和器材,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F 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G 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任务与要求,形式内容,隐患整改等内容。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工作。2 职责2.1 安环部、生产部负责安全生产检查活动。2.2 各级管理员在各自范围内开展自查自改。2.3 生产部负责生产隐患整改。3 要求3.1 安全检查是搞好公司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3.2 安全检
24、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作具体计划。3.3 必须建立由公司领导负责和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及时总结。4 检查形式4.1 综合检查部门、车间、班组三级,分别由主管副总经理。安环部经理、生产部经理组织有关人员组织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的检查。公司级(包括节假日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车间级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级每周一次。4.2 专业检查应分别由生产部的主管领导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二次,内容主要是对锅炉及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厂房建筑、运输车辆、安全装置以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进行专业检查。4.3
25、 季节性检查分别由各业务部门的主管领导,根据当地的地理和气候特点组织本系统人员,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温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4.4 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人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生产工人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5 隐患整改5.1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5.2 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但有整改条件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 ,做到“三定” 、 “二不准” (即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凡班组能整改的不准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准推给上级主
26、管部门)限期整改。5.3 公司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隶属的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抄报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5.4 对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6、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报告安环部汇总存档,重大隐患和整改情况应由安环部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用火和动火管理制度1、范围本制度规定了用火和动火条件与范围,动火分级终审权,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动火分析等内容。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区域用火和动火管理工作。2、职责2.1 安环部负责用火与动火的审批。2.2 品管部负责对动火设备分析。
27、2.3 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定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与申请。3、用火和动火的条件与范围3.1 根据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安环部负责审核批准,划定“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以外一律为禁火区。3.2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3.3 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3.4 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狗、水封井等,不应小于 30 米。3.5 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通畅。36 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得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37 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气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38
28、 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39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半年。310 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环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点附近备查。311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 、喷灯及在易燃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4 动火分级审批权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z 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一级动火,易燃、
29、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41 凡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检测、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42 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升级管理。43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有效期为 1 天(24 小时) ,二级动火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 6 天(144 小时) 。4.4 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部门,动火详细位置,动火方式,安全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级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4
30、.5 动火审批4.5.1 一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部门负责人复核后,报公司安环部批准。4.5.2 二级动火:由动火作业部门负责人批准。4.5.3 特殊动火:由安环部复查后,报主管安全副总经理或工程师批准。5、各级责任人的职责5.1 动火作业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防火安全注意事项。52 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公司安环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53 动火监护人员负责
31、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负责人,对动火现场的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54 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和生产部门做好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55 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56 安全员:动火点所在部门的安全员应负责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
32、动火、一级动火,公司安全员必须到现场。5.7 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6、动火分析6.1 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A 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B 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 30 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 30 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C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6.2 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A 若使用测爆仪时,被
33、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 20%(体积比,以下同) 。B 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 10%时,其浓度应小于 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 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 4%时,其浓度应小于 0.2%。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气瓶安全管理制度1、范围本制度规定了气瓶管理、气瓶运输与装卸、气瓶储存与使用、气瓶充装与检验周期等内容。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气瓶管理工作。2、职责2.1 生产部(仓库)负责气瓶的管理。2.2 生产部负责气瓶的使用检测和保养等工作。2.3 供应科负责气瓶的采购、灌装及运输。3、气瓶管理3.1 全公司的气瓶由
34、仓库统一管理,作业部门长期使用的气瓶由作业部门管理。3.2 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防止腐蚀,保持漆色,字样清晰,防震圈,瓶帽等安全附件完好。3.3 按监察规程规定到期由有关单位检验。4、气瓶运输与装卸气瓶4.1 运输工具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4.2 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除外) ,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4.3 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4.4 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4.5 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
35、不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4.6 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城市的繁华市区应避免白天运输。4.7 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运输工具上应备有足够的灭火器材。4.8 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5、气瓶储存与使用5.1 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5.2 仓库内应通风、干燥,不得有地沟、暗道、明火和其它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5.3 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5.4 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
36、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灭火器材。5.5 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宜超出五层。5.6 气瓶使用5.6.1 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5.6.2 气瓶使用前在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5.6.3 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 10 米以外。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5.6.4 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5.6.5 严禁对气瓶进行高温加热,夏季应防止曝晒。5.6.6 气瓶阀门关闭时,不得用工具、硬板或敲打以防损坏阀门和严禁
37、敲击碰撞气瓶。5.6.7 使用氧气钢瓶时,操作人员手上手套、衣服等不得沾有油污,附近也不得有油类,以防氧气泄漏后发生燃烧和爆炸。5.6.8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 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 0.5-0.1%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5.6.9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5.6.10 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5.6.11 气瓶投入使用后,严禁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及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5.6.12 氧气瓶与乙炔瓶在
38、正常工作时,两者间距为 7 米,禁止乙炔瓶平放。6、气瓶充装6.1 严禁过量充装,充装过量的气瓶不准出厂。6.2 严禁从槽车直接向气瓶灌装。6.3 充装后应逐只检查,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6.4 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充装者姓名、代号、充装日期。6.5 属于下列情况的,严禁充装。6.5.1 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6.5.2 改装不符合规定的或用户自行改装的、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6.5.3 瓶内无剩余压力的,超过检验期限的。6.5.4 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6.5.5 氧气瓶或强氧化气体瓶沾有油脂的。6.5.6 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事先未经置换和抽真空的。7、各类气瓶检验周期7.1 盛装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7.2 液化气瓶,使用未超过二十年的,每五年检验一次;超过二十年的,每二年检验一次。7.3 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7.4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7.5 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7.6 气瓶漆色与字样,氧气瓶:天兰色黑字;氨气瓶:黄色黑字;氢气瓶:深绿色红字;氮气瓶:黑色黄字;氯甲烷瓶:灰色红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