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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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资产第三章 负债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五章 成本、收入和费用第六章 盈余及盈余分配 第七章 会计报表 第八章 附则 附 录: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工作,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统称合作社)。第三条 合作社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

2、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代理记账,进行会计核算。第四条 合作社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第五条 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合作社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前提。第六条 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第七条 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 3 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第八条 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当以货币计量,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第九条 合作社应当按照交易

3、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合作社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盈余。第十条 合作社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第十一条 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合作社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得多计资产或者收益、少计负债或者费用。第十二条 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第二章 资产 第十三条 合作社的资产,是指合作社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合作社拥有或者控制的、预

4、期会给合作社带来 4 经济利益的资源。第十四条 合作社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合作社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合作社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 1 年内(含 1 年)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合作社的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对外投资、农业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第十五条 合作社的应收款项包括本社成员和非成员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按照发生额入账。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计入其他支出。第十六条 合作社的存货包括材料、农产品、工业产成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产品物资,在产品,受托代销商品、受托

5、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存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一)购入的物资应当按照购买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等计价。(二)受托代购商品视同购入的物资计价。(三)生产入库的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应当按照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5 (四)委托加工物资验收入库时,应当按照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和实际支付的全部费用计价。(五)受托代销商品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出售受托代销商品时,实际收到的价款大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计入经营收入,实际收到的价款小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计入经营支出。(六)委托代销商品应当按照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计价。(七

6、)成员出资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合作社章程规定,经过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第三方机构评估作价、全体成员一致认可后,按照全体成员确认的价值计价。(八)盘盈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第十七条 合作社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领用或出售的出库存货成本。计价方 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第十八条 合作社的存货发生毁损或报废,处置收入、可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公司赔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其他支出或其他收入。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其他收入。盘亏存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其他支出。6 第十九条 合作社的对外投资

7、包括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以及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投资等。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计价:(一)合作社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联合社或其他单位投资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和相关税费计价。(二)合作社以实物资产(含农业资产)、无形资产等 方式向联合社或其他单位投资的,应当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 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和相关税费计价,实物资产、无形资产 等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第二十条 合作社对外投资取得的盈余返还和盈余分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按照实际收到的价款

8、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第二十一条 合作社的农业资产包括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等。牲畜(禽)资产包括幼畜及育肥畜、产畜及役畜等,林木资产包括经济林木、非经济林木等。农业资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一)购入的农业资产应当按照购买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计价。(二)幼畜及育肥畜的饲养费用、经济林木投产前的培 7 植费用、非经济林木郁闭前的培植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三)成员出资投入农业资产的成本,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合作社章程规定,经过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第三方机构评估作价、全体成员一致认可后,按照全体成员确认的价值计价。(四)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农业资产(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

9、形成但尚未入账的)、或者他人捐赠的农业资产,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农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 1 元,下同)计价,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其他支出,同时在备查簿中登记说明。第二十二条 产役畜、经济林木投产后,应将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直线法分期摊销,但以名义金额计价的产役畜、经济林木除外。已提足摊销但未处理仍继续使用的产役畜、经济林木不再摊销。第二十三条 农业资产死亡毁损时,按照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

10、额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8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一)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应当按照购买价和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不含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当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二)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农业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竣工验收的决算价计价。(三)成员出资投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合作社章程规定,经过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第三方机构评估作价、全体成员一致认可后,按照全体成员确认的价值计价。(四)收到国家财

11、政直接补助的固定资产(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账的)、或者他人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计价,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其他支出,同时在备查簿中登记说明。(五)盘盈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 9 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确定。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应当按月或按季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

12、意变动。合作社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以名义金额计价的固定资产除外。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合作社当月或当季度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或当季度不计提折旧,从下月或下季度起计提折旧;当月或当季度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或当季度仍计提折旧,从下月或下季度起不再计提折旧。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 目。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但已 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分期摊销。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

13、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第二十七条 处置固定资产,处置收入、责任人及保险公司赔款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和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应当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10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固定资产原价(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后的金额。盘盈固定资产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其他收入。盘亏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其他支出。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的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在建工程按实际发生的支出或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部分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责任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

14、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计入其他支出。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土地经营权、林权等。无形资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一)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计价。(二)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实际支出计价。(三)成员出资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合作社章程规定,经过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第三方机构评估作价、全体成员一致认可后,按照全体成员确认的价值计 11 价。(四)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无形资产(包括以前年 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账的)、或者他人捐赠的无形资产,应当

15、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计价;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计价。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计价,相关税费等计入其他支出,同时在备查簿中登记说明。第三十条 合作社的无形资产应当从使用之日起,在其使用年限内按直线法分期平均摊销,但以名义金额计价的无形资产除外。无形资产的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生产成本或者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十一条 处置无形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等后的净额,应当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前款所称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无形资产的成本扣减累计摊销后的金额。第三十二条 合作社对通过国家财政直接

16、补助转入和他人捐赠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管理。第三十三条 每年年度终了,合作社应当对应收款项、存货、对外投资、农业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已发生损失但尚未批准核销的各项资产,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予以披露。这些资产 12 包括: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无法收回的对外投资;死亡毁损的农业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固定资产;毁损和报废的在建工程;注销和无效的无形资产等。第三章 负债 第三十四条 合作社的负债,是指合作社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合作社的现时义务。第三十五条 合作社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可

17、分为流动负债 和非流动负债。合作社的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应交税费、应付盈余返还、应付剩余盈余等。合作社的非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 1 年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专项应付款等。第三十六条 合作社的负债按照其实际发生额计价。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应付利息日计提利息支出,计入其他支出。对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或者债权人对合作社债务豁免的应付款项,应当计入其他收入。13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第三十七条 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是指合作社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成员享有的剩余权益。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股金、专

18、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等。第三十八条 合作社收到成员出资投入的资产,应当按照全体成员确认的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按照享有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份额计入股金,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合作社按照法定程序减少成员出资总额或成员退股时,应当减少股金。第三十九条 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农业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及接受他人捐赠、用途不受限制或已按约定使用的资产计入专项基金。第四十条 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本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计入盈余公积。第五章 成本、收入和费用 第四十一条 合作社的生产成本,是指合作社直接组织生产或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生

19、产费用和劳务成本。14 合作社直接组织生产产品的成本主要有农产品生产成本、工业产品生产成本等。农产品生产成本包括直接材料费、直接人工费、其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等。工业产品生产成本包括直接材料费、燃料和动力、直接人工费、其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等。合作社对外提供劳务的成本包括提供劳务的直接耗费及劳务人员的培训费、工资福利、差旅费、保险费等。第四十二条 合作社应当强化成本意识,加强成本核算。第四十三条 合作社的收入,是指合作社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成员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第四十四条 合作社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包括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

20、资 料的购买、使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开发经营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等取得的收入,销售本社产品以及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服务取得的收入。合作社的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的盘盈、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除经营收入以外的收入。第四十五条 合作社的经营收入一般应当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服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 15 据时予以确认。其他收入一般应当于收入实现时予以确认。第四十六条 合作社应当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收入金额。第四十七条 合作社的费用,是指合作社在日

21、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成员分配盈余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第四十八条 合作社的费用包括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等。合作社的经营支出包括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开发经营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等发生的实际支出,销售本社产品以及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服务发生的实际支出。合作社的税金及附加包括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应负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合作社的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

22、费,业务招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合作社的其他支出包括利息支出、农业资产的死亡损毁 16 支出、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的盘亏、防汛抢险支出、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罚款支出等。第四十九条 合作社的费用一般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其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第六章 盈余及盈余分配 第五十条 合作社的盈余,是指合作社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合作社的本年盈余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本年盈余=经营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支出-所得税费用其中:经营收益=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 投资收益是指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数额。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包括

23、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盈余返还和盈余分配、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以及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等。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余额的差 额。第五十一条 合作社应当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确认所得税费用。17 合作社应当在盈余总额的基础上,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额。第五十二条 合作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本年盈余为可分配盈余。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确定的具体分配办法,向本社成员进行盈余返还和盈余分配,或者将全部或

24、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成员对合作社的出资。第七章 会计报表 第五十三条 会计报表是对合作社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的结构性表述,包括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等。第五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合作社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是指反映合作社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盈余实现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成员权益变动表,是指反映合作社成员权益增减变动和在某一特定日期权益情况的报表。第五十五条 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成员账户是全面反映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的出资额,量 18 化到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形成财产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份额、接受他人捐赠财产份额,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

25、以及返还给成员的盈余和剩余盈余的账户。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 202年月日起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 号)同时废止。19 附录: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一、会计科目(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库存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13 应收款 4 114 成员往来 5 121 产品物资 6 124 委托加工物资 7 125 委托代销商品 8 127 受托代购商品 9 128 受托代销商品 10 131 对外投资 11 141 牲畜(禽)资产 12 142 林木资产 13 151 固定资产 14 152 累计折旧

26、 15 153 在建工程 16 154 固定资产清理 17 161 无形资产 18 162 累计摊销 19 171 长期待摊费用 20 18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21 201 短期借款 22 211 应付款 23 212 应付工资 20 24 213 应付劳务费 25 214 应交税费 26 221 应付盈余返还 27 222 应付剩余盈余 28 231 长期借款 29 235 专项应付款 三、所有者权益类 30 301 股金 31 311 专项基金 32 321 资本公积 33 322 盈余公积 34 331 本年盈余 35 332 盈余分配 四、成本类 36 401 生产成本 五

27、、损益类 37 501 经营收入 38 502 其他收入 39 511 投资收益 40 521 经营支出 41 522 税金及附加 42 523 管理费用 43 529 其他支出 44 531 所得税费用 附注:合作社在经营中涉及使用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 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的,可增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科目编号 109);合作社在经营中大量使用包装物,需要单独对其进行核算的,可增设“包装物”科目(科目编号 122)。合作社在不 违反本制度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 21 社的实际情况增设必要的会计科目。(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资产

28、类 101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的库存现金。二、合作社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三、合作社应当设置“库存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 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四、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当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核算:属于现金短缺,按照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现金溢余,按照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

29、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1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存入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 22 构的款项。二、合作社将款项存入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三、合作社应当按照开户银行、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 月核对一次。合作社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

30、符。四、本科目应按照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际存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113 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与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以及暂付款项,包括因销售产品物资、提供劳务应收取的款项以及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利息等。二、合作社与非成员之间发生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经营收入”等科 23 目;收回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 记本科目。收回应收款时,借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 目,贷记本科目。取得用暂付款购得的产品物资、劳务时,借记“产品

31、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三、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应按照应收及暂付款项的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114 成员往来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与其成员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等经济往来业务。二、合作社与其成员发生应收款项和偿还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应 收款项和发生应付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科目,贷记本科目。三、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服务,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

32、贷记“库存现金”、“银行 存款”、“应付款”等科目;按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 服务而应收取的服务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等科 24 目;收到成员给付的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款项和服务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四、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农产品销售服务,收到成员交来的产品时,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五、本科目应按照合作社成员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六、本科目下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反映成员欠合作社的款项总额;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反映合作社欠成员的款项总额。各明细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应收款项”项目

33、反映;年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 产负债表“应付款项”项目反映。121 产品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库存的材料、燃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种子、化肥、农药、农产品、工业产成品等各种产品和物资。合作社为本社成员服务取得的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和委托代销商品不在本科目核算。二、合作社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产品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成员往来”、“应付款”等科目。25 三、合作社生产完工以及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品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四、取得成员投入的产品物资,应当按照全

34、体成员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股金”、“资本公积”科目。五、产品物资销售时,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库存现 金”、“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按销售产品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 科目。六、产品物资领用时,借记“在建工程”、“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七、发给外单位加工的产品物资,按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八、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产品物资,按实际成本(或估计价值),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九、本科目应按照产品物资品名设置明细科

35、目,进行明细核算。十、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库存产品物资的实际成本。124 委托加工物资 26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二、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按合作社支付该项委托加工的全部费用(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三、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 本科目。四、本科目应按照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加工完成物资的

36、实际成本。125 委托代销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委托外单位销售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二、发给外单位销售的商品时,按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三、收到代销单位报来的代销清单时,按应收金额,借记“应收款”科目,按应确认的收入,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按应支付的手续费等,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应收款”27 科目;同时,按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售价),借记“经营 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代销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款”科目。四、本科目应按照代销商品或委托单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委托外单位销售但尚未

37、收到代销商品款的商品的实际成本。127 受托代购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委托代为采购商品的实际成 本。二、合作社收到受托代购商品款时,借记“库存现金”、“银 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成员往来”、“应付款”等科目。三、合作社受托采购商品时,按采购商品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四、合作社将受托代购商品交付给委托方时,按收到的受托代购商品款,借记“成员往来”、“应付款”等科目,按代 购商品的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库存现 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受托代购商品收取手续费,按应收取的手续费,借记“成员往来”、“应付款”等科目,贷记“经营

38、收入”科目。收到手续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成员往来”、“应付款”等科目。28 五、本科目应按照受托方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受托采购尚未交 付商品的实际成本。128 受托代销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二、合作社收到委托代销商品时,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 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成员往来”等科目。三、合作社售出受托代销商品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 价格,贷记本科目,如果实际收到的价款大于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按其差额,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如果实际收 到

39、的价款小于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按其差额,借记“经营 支出”等科目。四、合作社支付委托方代销商品款时,借记“成员往来”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五、本科目应按照委托代销方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 算。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售出的受托 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131 对外投资 29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持有的各种对外投资,包括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加入联合社,以及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等。二、合作社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进行对外 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加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

40、应交 税费”等科目。合作社以实物资产(含农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方式进行对外投资时,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加上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借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投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三、收回投资时,按实际收回的价款或价值,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回的价款或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四、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

41、、联合社返还和分配盈余等时,借记“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盈余返还、盈余分配等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款”科目;获 30 得股票股利时,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份。五、投资发生损失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应由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成员往来”等科目,按照扣除由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照发生损失对外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六、本科目应按照对外投资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对外投资的实际成本。141 牲畜(

42、禽)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的牲畜(禽)资产的价值。牲畜(禽)资产分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两类。二、合作社购入幼畜及育肥畜时,按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等,借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发生的饲养费用,借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三、自行繁育的产役畜,成龄前发生的饲养费用等必要 支出,借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贷记“库存现金”、“银 31 行存款”、“产品物资”、“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四、成员出资投入的牲畜(禽)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和 合作社章程规定,经过全

43、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第三方机构评估作价、全体成员一致认可后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经过批准的投资者所应享有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份额计算的资本金额,贷记“股金”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借 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五、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牲畜(禽)资产(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账的)、或者收到他人捐赠的牲畜(禽)资产,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牲畜(禽)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

44、贷记“专项基金”科目,并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和后续管理;按照实际发生的运输费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六、幼畜成龄转为产役畜、育肥畜转为产役畜时,按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产役畜),贷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七、产役畜的饲养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支出”32 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八、产役畜的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应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照直线法分期摊销,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 记本科目(产役畜)。九、产役畜淘汰转为育肥畜,应按照其账面余

45、额,借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贷记本科目(产役畜)。十、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对外销售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按照销售牲畜(禽)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十一、以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对外投资时,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和相关税费,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牲畜(禽)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 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十二、牲畜(禽)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 照责任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成员往来”科

46、目,如发生净损失,则按照扣除责任人和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照牲畜(禽)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如产生净收益,则按照牲畜(禽)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责任人及保 33 险公司应赔偿金额超过牲畜资产账面余额的金额,贷记“其他 收入”科目。十三、本科目应设置“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两个二 级科目,并按照是否属于扶贫项目资产、牲畜(禽)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十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的账面余额。142 林木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的林木资产的价值。林木资产分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两类。二、合作社购入经济林木时,

47、按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等,借记本科目(经济林木),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购入或营造的经济林木投产前发生的培植费用,借记本科目(经济林木),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三、经济林木投产后发生的管护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四、经济林木投产后,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应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照直线法摊销,借记“经营支出”科 目,贷记本科目(经济林木)。34 五、合作社购入非经济林木时,按购买价和相关税费等,借记本科目(

48、非经济林木),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购入或营造的非经济林木在郁闭前发生的培植费用,借记本科目(非经济林木),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六、非经济林木郁闭后发生的管护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七、成员出资投入的林木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和合作社章程规定,经过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第三方机构评估作价、全体成员一致认可后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经过批准的投资者所应享有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份额计算的资本金额,贷记“股金”科

49、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八、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林木资产(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账的)、或者收到他人捐赠的林木资产,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林木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并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和后续管理;35 按照实际发生的运输费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应交税费”等

50、科目。九、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林木采伐出售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按照出售林木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十、以林木资产对外投资时,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和相关税费,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林木 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 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十一、林木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责任 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成员往来”科 目,如发生净损失,则按照扣除责任人和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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