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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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规范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流程(附图)1-3 二、国土资源执法办案指引4-36 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适用法律法规(摘)37-92 四、国土资源行政案件范例93-133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流程(附图)(一)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发现包括动态巡查、卫片监测、群众举报和投诉、新闻媒体披露、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发现后国土所派员到现场检查,了解情况,通过执法设备记录违法地块中心坐标点并拍照留存,将情况写入巡查日志。未确认违法的,不作违法行为上报。(二)初步核查。国土所在现场检查后 3 个工作日内初步核查,核实涉嫌违法当事人(非宗地权属人的实际行为人一并列为当事人)、

2、向规划、用地、地矿等部门核实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土地总体规划情况、是否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有无农林或畜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等情况。(三)制止。经初步核查认定违法的,国土所应立即到现场制止(口头制止和书面制止),向当事人及利益关系人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四)报告。国土所在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天,将违法情况填入动态巡查发现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宗地明细表和动态巡查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情况统计汇总表 上报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察大队在次日上午通过巡查信息系统上报市局执法支队。国土所在巡查中对违法行为全过程跟踪监管,发现违法当事人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制止无效的,按规定向属地

3、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共同责任单位。(五)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执法监察大队承办人填写 立案呈批表,报大队长批准后立案。立案编号统一格式为“X(20)YZ”,其中 X 为执法中队名称第一个字,YZ 为国土所名称(取两个字)拼音第一个字母,“”为 3 位阿拉伯数字编号。如香洲中队和南湾国土所辖区立案编号格式为:香(2010)NW001(六)调查取证。1.填写案件调查表。执法人员填写基本情况,相关部门填写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其中用地部门核实是否有合法用地手续,规划部门核查所涉地块在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地籍部门核查所涉地块在最新土地变更调查图中的二级地类并提供现状局部截图,地矿部门提供 X

4、XXX 作为案件证据材料。2.制作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作询问笔录,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如通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应向当事人发出询问通知书。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记录拍摄时间。3.勘验、检查笔录。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现场勘测笔录,由勘验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测量成果。4.完善证据材料。收集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证据材料。5.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在调查结束后,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包括调查经过、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处理意见,加盖执法监察大队公章。(七)案件处理审批。1.案件报批。调查终

5、结后,执法监察大队填写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将案卷与调查报告移交市局执法支队监察部门。2.案件审理。执法监察支队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定量、依据、程序等进行审理,有问题的退回国土所补正,没有问题的提出审理意见后报执法监察大队领导审批。3.案件审批。审理结束后,行政机关负责人(或授权执法支队)对案件进行审批,重大或复杂案件由支队长召集相关部门进行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会审应将情况记录于违法案件会审记录。(八)行政处罚决定。1.经审批后,应作处罚的,由案件审理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2.执法监察大队撰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

6、国土所复核后报执法监察大队审批。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国土所将听证申请书移交分局,分局依申请举行听证。听证结束后分局撰写听证报告报市局审批。3.送达。执法监察大队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拒绝签收的,适用留置送达。(在送达回证上说明原因,并请村、镇干部或派出所、城管办等部门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名确认,同时拍照留存)(九)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自当事人法定起诉期届满之日的前十个工作日,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催告通知,催告当事人在十个工作日内履行。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的,执法监察大队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和准备有关案件材料,加盖市局公章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十)结案。

7、符合结案条件的,由执法监察大队整理有关结案材料(附执行完毕照片)并编目装订,撰写结案报告,报大队长批准后结案。发现 初步核查 送达处罚决定书 案件审理 案件审批 制作处罚决定书 处罚告知 制止 立案 调查取证 结案 调查终结报告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处理报批 填写立案审批表,机构负责人审批 报告 卫片、巡查、投诉等 填写案件调查表,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拍照、物证、鉴定等 不予立案 不予处罚 结案 移送公安 结案 催告履行 听证 履行完毕 结案 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提出处理意见 二、国土资源执法办案指引(一)、受理 对群众举报、新闻单位公开披露、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日常动态巡查发现及卫片监测

8、等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注意事项:受理案件时要注明案件来源方式、案件提供的具体时间、案发地位置及提供者联系方式等;如果是巡查发现需载明巡查人员情况、巡查发现时间、位置等并将相关情况录入巡查日志记录本;如果是卫片图斑需载明卫片图斑号等。(二)、调查 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承办人做好现场笔录、调查笔录、现场拍照及证言笔录;承办勘验物证或现场时,应当邀请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人员参加,并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同时,要将相关证据保存。注意事项:(一)现场拍照或录像:一是需对案发地四至范围特别是现场参照物拍摄清楚;二是需在照片上显示拍摄时间;三是将照片打印出来后需

9、在照片上标示违法现场。(二)现场勘测笔录制作:一是需载明四至范围并标识相片拍摄位置;二是需记录证人证言并签名确认;三是需载明当事人相关身份信息。(三)制作询问笔录:需载明案件来源情况,地块违法前、后的相关实际情况(包括违法前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用地报批报建情况,违法后的实际使用情况)。(四)证据保存:需制作证据保存通知书,载明所需保存书证、物证等详细情况并要求所有权人确认。(五)调查现场需对当事人进行口头制止。(三)、责令停工、整改 调查取证后,立即发出责令停止违法占地(采矿)行为通知书及责令改正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注意事项:在发出的责令停

10、止、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中,必须载明违法行为所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停止(整改)违法行为具体要求及时限并要求当事人签收确认。同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四)、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应当填写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将有关材料报请主管领批准立案后,通知违法当事人。注意事项:1、土地违法案件:在立案呈批表中需载明案件违法类别(包括非法占用土地、非法破坏耕地、非法转让土地、非法批(供)地等)、来源、当事人身份信息(包括名字、单位、单位地址、身份证地址)、主要违法事实;案件立案后,应通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该地块的相关用地手续。1.1.1 非法占用土地的主要表现形式:(1)未经批准占用土

11、地;(2)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3)少批多占;(4)其他形式。如批东建西、批甲占乙等。1.1.2 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主要有以下六种:(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4)罚款;(5)行政处分;(6)刑事责任。1.1.3 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非法占用的土地要责令退还。对已建的建筑物及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予以没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予以拆除。除此之外,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数额为非法占用土地的每平方米 30 元以下。对于农民非法占地建住宅,则不论是

12、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必须予以拆除,但没有罚款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1.1.4 非法占地的行政处分。如果非法占地的主体是政府及部门或者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除了要予以行政处罚外,对有关责任人还要给予行政处分。按照“15 号令”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公

13、务员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申报、报批等过程中,有谎报、瞒报用地位置、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1.5 非法占地的刑事处罚。按照刑法的规定,如果非法占用的是耕地并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耕地大量毁坏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1.1.6 相关法律依据:(1)中

14、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

15、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元以下。”(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6)最

16、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 号)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

17、到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 号)第六十七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占

18、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

19、,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1.2.1非法破坏耕地的主要表现形式:破坏耕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或者使用耕地,并造成种植条件破坏的行为。除非法批地、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等违法行为造成的耕地破坏外,还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所负法律责任与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基本相同。)1.2.2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20、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倍以下。”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年内恢复种植条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

21、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倍以下的罚款。”5、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和省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是国家公务员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依照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给予罚款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依照前款第(四)项规定给予罚款的,罚款额

22、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其中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基本农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 号)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

23、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1.3.1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主要表现形式:(1)非法转让集体土地。按照现行土地法律法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除因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企业由于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外,不允许转让(包括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2)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谓划拨土地,是指国家

24、无偿提供的土地。划拨土地如进入市场,要依法补办出让手续并且补交出让金后才能进行。将国家无偿提供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擅自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隐形交易,如以买卖房屋名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罚金数额与上述相同)。1.3.3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

25、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5、中华人民共

26、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

27、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10、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十八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

28、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 号)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

29、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

30、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1.4.1 非法批地的主要表现形式:(1)无权批准而批准。主要是指不具有土地审批权的管理机关或部门(包括其负责人),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行为。如乡镇政府批准征地、占地或批准农户、企业违法使用土地,城建局批准占用土地建厂房,卫生局批准占用土地建医院。他们不具有土地的审批权,无权批准征用或占用土地。因此,他们的批地行为是非法的。(2)越权批准。主要是指具有土地审批权的政府,超越自己的审批权限批准征地、占地的行为。从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程度不同的享

31、有土地审批权,这些审批权限的大小,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如果超越了本级政府的审批权限批准征地、占地,就属于越权批准。比如,县政府有权批准占用建设用地搞建设,但无权批准占用农用地,也不享有征收集体土地的审批权,但他批准了占用农用地或者批准了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就超越了自己的审批权限,构成了越权批地。再比如,征收基本农田要由国务院批准,但是省级政府却批准了,也属于越权批准。(3)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征收、占用土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实施用途管制的主要体现,被称之为土地管理的“龙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哪些土地范围可以用来搞非农业建设,哪些土地范围只能用于农

32、业用途,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审批征地、占地用于非农业建设,除单独选址的项目外,只能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考虑。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农业用地范围批准占地搞建设,就属于违反土地规划批准用地,因而是违法的。(4)违反法定程序批准用地。所谓“法定程序”,是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步骤和次序。进行土地审批,除了要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外,还要遵循法定的审批程序。比如,按照法律规定,征收集体土地,要进行“两公告、一登记”,如果没有按这个规定办理就实施土地征收,就违反了法定程序。(5)其他形式。除了以上介绍的几种非法批地的主要表现形式,还有其他一些表现形式

33、,如非法批准农用地转用,或是口头同意、默许,以及以几大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会议纪要等方式违法批准或同意征、占土地,也是非法批地的行为表现。1.4.2 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批地的批准行为无效。在这个前提下,还要依法追究违法批地责任人的法律责任:(1)行政处分。按照“15 号令”的规定:1.1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1.2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

34、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2.1 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1.2.2 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1.2.3 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1.2.4 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1.2.5 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1.2.6 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1.3 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35、撤职处分:1.3.1 批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的;1.3.2 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1.3.3 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2)刑事处罚。按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非法批地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4.3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

36、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 号)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

37、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第五条 实施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

38、上的;(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五)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 号)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

39、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毁坏。1.5.1 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的行政案件,需负行政处分甚至刑事处罚,一般不做行政处罚。1.5.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矿产违法案件:在立案呈批表中需载明案件违法类别(包括无证勘查

40、和开采矿产资源、越界开采矿产资源;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破坏采矿、勘查设施,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其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等)、来源、当事人身份信息(包括名字、单位、单位地址、身份证地址)、主要违法事实;同时,立案后必须通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矿产资源相关的审批,许可证或者发证手续。2、矿产资源案件:在立案呈批表中需载明案件违法类别(包括非法开采、破坏性开采等)、来源、当事人身份信息(包括名字、单位、单位地址、身份证地址)、主要违法事实;案件立案后,

41、应通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该地块的相关勘查、开采许可证手续。2.1.1非法开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行为;2.1.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罚则: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2.2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罚则:责令退回本矿区范

42、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区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2.3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罚则: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2.4违反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罚则: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2.5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 罚则: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

43、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2.6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罚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2.7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或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为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

44、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罚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2.8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为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罚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2.9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为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罚则: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2)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45、;(3)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六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六个月的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罚则: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探矿权。2.11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罚则: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个月内,不得

46、再申请探矿权。2.12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的费用的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罚则: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探矿权。2.13不按规定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罚则: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2.1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勘查

47、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罚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15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罚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2.16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罚则: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2.17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 处罚依据:矿产

48、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罚则: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8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费用的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罚则: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2.19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罚则: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49、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2.20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罚则: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2.2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罚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22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处罚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罚则:责令改正,

50、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2.23违反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 处罚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罚则: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2.2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处罚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罚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审理 案件调查终结后,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核对,看认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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