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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度(暂行)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使用治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治理和使用人员定位系统,充分发挥其在矿井安全生产动态治理过程中牢靠的安全保障功能,创立本质安全型高产高效现代化矿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治理系统使用与治理标准等行业标准,结合 嵩山煤矿有关文件要求和公司系统使用治理实际,特制定本使用治理制度。 其次条 本治理制度适用于嵩山煤矿。 第三条 必需加强人员定位系统治理,明确分管领导和科室,充分保证系统运行使用、维护。 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确保系统安全、牢靠、正常运行 其次章 安装、使用与维护 第四条
2、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治理系统使用与治理标准(AQ1048-2023)规定,煤矿装备的井下作业人员治理系统必需具备以下根本功能: (一)考勤治理功能,能够实时对煤矿各类人员出入井时间、下井班数、班次、迟到、早退等状况进展监测、并可进展分类分级汇总、统计查询、报表打印; (二)安全治理功能 1、能显示井下巷道分布、设备安装及运行状态、当前各区域人员分布,人员的滞留等信息,并当有人员滞留超时、区域超员或设备运行特别时报警及特别信息进展统计显示。 2、能对对任意指定编号或者姓名的携卡人员下井活动实时定位跟踪,活动轨迹显示、打印、查询、特别报警等。 3、有治理中心向携卡人员呼叫时标识卡声光提示及携卡人员
3、有向治理中心发出紧急呼叫信息的双向呼叫功能。 4、有煤矿井下特别区域限制员工非法进入,假如有未经许可人员接近该区域可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同时地面监控主机也会发出报警信号功能。 (三)人事及用户治理功能,有与标识卡相关的员工根本档案治理、工资帮助治理等简洁人事治理功能及登录人员定位系统的用户治理功能。 (四)在人员出、入井口应设置大屏幕LED显示及语音报号检卡系统,用于出入井人员考勤治理和检测出入井人员标识卡的完好性,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系统地面中心站主机应采纳双机热备,数据保存半年以上,当系统发生故障时,丧失信息的时间长不大于5min。 (六)系统应具备联网功能,可通过客户端对监控信息进
4、展查询,分析。通过授予权限,能够对系统进展查询、增加、删除、修改等功能。 (七)系统应具有故障自动诊断功能,可自动推断出故障设备及定位到详细识别器、读卡分站,自动弹出报警信息,并记录故障时间和故障设备,以供查询及打印。 第五条 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必需到达以下根本要求: (一)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必需具有“MA”标志证书。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h合格前方可使用。防爆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 (二)地面中心站主机设置在机房或煤矿调度室,环境应满意主机设备安装要求。煤矿调度室应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位置等。 (三)进入机房或入井口处的电
5、缆应具有防雷措施,避雷装置接地要牢靠,接地电阻=300mm位置。 (七)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需对人员定位系统的分站的安设地点,信号电缆、电源电缆的敷设,监测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附具体布置图。 第六条 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必需到达以下根本要求: (一)全部下井人员必需携带识别卡,严禁一人携带多卡入井。 (二)携带识别卡下井人员通过井口专用检卡设备时要检查识别卡是否正常,如发觉电量缺乏,卡号错误,信息不全时与维护人员联系,换识别卡或更换识别卡电池,并能在换卡的同时进展信息关联。 (三)井下工作人员严禁更换、随便拆卸识别卡,若有问题,准时与维护人员联系更换识别卡。 (四)井
6、口检身人员,必需对下井人员是否携带检识别卡进展查。 (五)任何人未经安检、通风部门同意,不得拆卸或监测识别卡。 (六)调度员负责监视系统设备的运转和监测数据变化状况,核实和汇总人员跟踪监测信息,对信息消失特别或设备报警时,马上通知维护人员,并做好中心站运行日志,相关人员查明缘由后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第七条 人员定位系统的维护必需到达以下根本要求: (一)专业维护公司人员定期对人员定位监测装置进展巡察和检查,发觉故障准时排查。 (二)各单位或监测人员发觉监测装置有特别状况要准时向有关单位汇报并核实。 (三)井下人员的工作单位(岗位)如有变动 ,所在单位准时通知调度室和系统部门,专业维护人员24小
7、时内将识别卡信息调整,并将相关人员信息的录入治理。 (四)各有关区队要加强管辖区域内所安设的跟踪监测装置的看护治理,每班要派专人对设备线路进展巡查,发觉问题准时汇报。如有丧失损毁由责任单位负责找出责任人或照价赔偿。 (五)专业维护人员要准时修理更换有问题的识别卡,不得因识别卡问题影响监测数据的精确性。 (六)专业维护人员要确保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不连续运行,消失故障准时排查,确保系统的安全牢靠。 (七)各分站电源由供电区队负责、严禁长时间停电,如有开关跳闸,应准时恢复停电。 (八)分站和读卡器严禁随便移动、搬迁、影响巷道施工时,必需经机电部门及维护人员同意,并得到调度室同意前方可作业。 第八条 人
8、员定位系统设备更新的根本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凡符合以下状况之一者,应申请报废更新。 1、设备严峻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设备;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价的80%以上,经济不合理的; 3、受意外灾难,损坏严峻,无法修复的或严峻失爆不能修复的; 4、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规定的,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第三章 运行治理 第九条 煤矿应配备满意人员定位系统使用工作需要的操作、维护人员。操作、维护人员应了解系统的根本原理并能娴熟地操作使用系统,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2年以上现场实践阅历,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9、,持证上岗。 第十条 设备治理中心和安全监察部负责各煤矿人员定位系统运行状况的监视检查工作。煤矿必需将人员定位系统运行状况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验收范围,加强日常监视检查;必需编制人员定位系统发觉问题应急处置预案,每年按应急处置预案进展一次预演。 第十一条 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治理程序如下: (一)或煤矿调度室负责系统日常使用维护治理。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值班员应仔细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具体记录系统各局部的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打印监测日(班)报表,报矿长和有关负责人批阅。 (二)接到系统报警后,值班员应马上通知生产调度及值班领导,生产调度及值班领导应马上实行措施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10、 (三)依据煤矿或区队工作需要值班员根据规定时间要求汇总打印上报相关入井次数、时间等相关考勤信息。 (四)煤矿各级治理人员必需常常通过人员定位系统终端了解矿井生产人员组织等相关状况,分析、讨论系统的各类数据,把握设备运行状况及入井人员活动规律,以提高安全生产科学治理决策和突发大事应急指挥力量。 第十二条 煤矿要建立人员定位系统技术资料治理与使用制度,技术资料要定期保存。 (一)要按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下帐卡和报表: a)设备、仪表台账; b)设备故障登记表; c)检修记录; d)巡检记录; e)中心站运行日志; f)监测日(班)报表; g)设备使用状况月报表。 (二)煤矿应绘制
11、人员定位设备布置图,图上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依据实际布置准时修改,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三)中心站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展备份,各份数据应保存1年以上。 (四)图纸、技术资料应保存1年以上。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安检科依据煤矿安全治理标准矿井生产(机电)绩效考核方法有关规定,实行经济惩罚: (一)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分站、电源等入井设备无“两证一标志”或未按规定检测、校验入井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配足人员定位系统操作、修理人员,或系统操作、修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 (三)值班人员值班期间未仔细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四)下井人员携带他人目标识别卡入井的。 (五)私自拆卸识别卡或有意损坏识别卡的。 (六)井口检查人员未按规定滥发识别卡,造成监测数据失真或其他影响的。 (七)故障排查不准时,凡故障8小时之内未准时处理影响安全生产的。 (八)不准时更新系统人员巷道定位界面及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布置图的。 第十四条 对有意破坏、盗窃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者,严格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