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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煤业集团公司防治水管理制度 XX煤业集团公司防治水治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为仔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杜绝重大水害事故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针对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受水害威逼现状和防治水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 2 条.各矿必需建立健全并落实防治水责任制。矿长对防治水工作负治理责任,总工程师对防治水工作负技术责任,矿分管领导对防治水工作负落实责任。各部门按职责范围,明确责任,确保防治水工作不消失问题。 第 3 条.各矿必需配备专职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地质专业毕业或经专业培训),水文地
2、质类型简洁的矿井不少于1人,大型矿井和水文地质类型中等的矿井不少于2人,水文地质类型简单的矿井不少于3人。大型矿井和水文地质类型中等及以上的矿井,地质测量科要设水文地质组。 第 4 条.各矿必需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工程列煤炭安全生产费用规划,经批准的防治水工程规划不得随便变动,确需变动的,要按程序报批。防治水工程要进展方案设计、施工设计,并按程序审批,工程竣工后一月内要完成验收工作。 第 5 条.各矿每年初应做好年度水害分析和编制水灾应急救援预案,并规定避水灾路线,设置路标。年度水害分析应纳入矿井灾难预防与处理规划中实施。 第 6 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
3、术讨论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第 7 条.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极简单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 8 条.安全监察部门要把矿井防治水工作列为重要的安全监察内容。水文地质类型中等及以上的矿井,要设置专职防治水安全监察员,做好水害监察工作。 第 9 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晰的,应当实行有效措施,查明水害状况。在水害状况查明前,严禁进展采掘活动。 第 10 条.发觉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马上停顿受水害威逼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实行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缘由。 第
4、 11 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展防治水学问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学问,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挡水灾的力量。 其次章水文地质根底工作 第 12 条.仔细进展矿区(区域)水文地质资料的搜集及其水文地质条件、特征的调查、分析和讨论,以指导矿井水文地质工作的开展。 第 13 条.地面水文地质补充调查,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进展,重点加强对矿井充水和供水有关的地质、水文地质点的调查。 第 14 条.地表水体观测,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进展,重点观测地表水体的水位、流量(或积水量)。一般每月观测一次,大雨或暴雨后依据需要增加观测次数。 第 15 条.地下水水位(压)观测要符合以下规定
5、: 受水害威逼的矿井必需健全地下水水位(压)动态观测系统。主要充水含水层水位(压)观测孔的数量应能掌握井田边界水文地质条件。 水位观测工作,一般在开采前一个水文年即应进展。 水位(压)长观孔要统一编号,并测定坐标和标高。观测点标高应每年复测一次。 正常状况下,水位(压)每月观测13次;在未把握地下水动态以前,或者水位波动特别、井下突水或原突水点水量特别时,应加密观测。 推广应用先进的水位(压)自动观测技术,实现同步、连续、自动观测。为防止仪器故障中断观测,采纳自动观测技术的水位(压)长观孔,其装置应同时满意人工观测要求。如发觉观测孔被破坏等状况时,应在3个月内处理。 使用中的水位长观孔必需安装
6、孔口盖,水压长观孔必需有控水闸阀。报废的水位(压)长观孔(第四系上组孔除外)应准时进展封堵处理,防止钻孔将含水层水导入井下或使不同含水层发生水力联系而导致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化。 第 16 条.井下水文地质观测,在地质调查的根底上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进展,重点加强主要涌水点或涌水地段的水量、水质、水温等(松散含水层涌水则应增加含砂量等)综合观测和分析。 第 17 条.矿井涌水量观测要符合以下规定: 涌水量观测站应依据采掘工程范围、突水点分布状况、近期开采重点区域等因素综合布置,做到全面观测、重点突出,实现矿井分水平、分采区、分主要采掘工作面、突水点进展观测,并能满意涌水水源构成分析的需要。 水文地
7、质类型简洁的矿井,每月观测2次矿井涌水量;中等型及以上的矿井,每月观测3次矿井涌水量。采掘工作面或采空区突水期间,应加密观测。 涌水量观测仪器一般使用期56年,使用中每年鉴定1次。 第 18 条.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要符合以下规定: 必需做好采区水文地质探查(补充勘探)工作,查明构造发育状况及其导水性,主要含水层岩性、厚度、富水性、水压、水质以及隔水层岩性和厚度等。补勘完毕后,要编写特地报告,按程序报批。 工作面回采前必需进展充水条件分析。凡充水条件不清、估计涌水量较大、有突水威逼的工作面,要超前开展井下水文地质物探,查明充水含水层(体)富水部位、富水性和构造富(导)水状况,并提出防治水措施。 开
8、采煤层受顶板水威逼时,应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受底板承压水威逼的工作面,应观测“下三带”发育高度。 井下水文地质物探使用的仪器必需防爆,不防爆的仪器不得下井。 第 19 条.水文地质台帐 各矿必需建立健全以下水文地质台帐,并准时补充新的内容: 气象资料台帐; 钻孔(井)水位(压)观测台帐、水位(压)长观孔台帐(含孔口标高复测资料); 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帐(包括井、泉动态); 矿井涌水量观测根底台帐、成果台帐(包括构成分析、含水系数); 抽(放)水试验成果台帐; 井下水文地质钻孔台帐; 水质分析成果台帐; 封闭不良钻孔台帐; 井下突水点台帐; 水源井台帐; 钻孔冲洗液消耗量统计台帐; 相邻矿井积
9、水状况台帐。 各矿依据需要建立以下水文地质台帐: 井上、下水文地质物探工程统计台帐; “三带”观测成果台帐; 第四系底部岩性统计台帐; 下组煤含、隔水层统计台帐; 断层掌握程度统计台帐; 水闸门(墙)治理(监控)台帐。 第 20 条.水文地质图纸 各矿必需编绘以下水文地质图纸: 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1:10000); 矿井水文地质柱状图(1:500); 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1:5000); 矿井充水性图(1:5000); 断层对接关系图; 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水文地质类型中等及以上的矿井,需增加编绘以下图纸: 矿井主要充水含水层水文地质图(1:10000); 主要充水含水层等
10、水位(压)线图(1:5000或1:10000)。 地面防排水比拟简单的矿井,必需编绘地面防排水系统图。 水文地质图纸修改、补充填绘的时间: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每月一次,矿井充水性图和主要充水含水层等水位(压)线图每季一次,其余图件每年一次。 第 21 条.水文地质说明书要符合以下规定: 受水害威逼的采掘工作面,要提前编制特地的水文地质说明书,对各类水害因素依据补勘或探查资料作出明确的分析,提出治理方案及安全措施。受水害威逼严峻的回采工作面,要提前编制开采可行性分析报告,进展专家论证,并按程序报批。 受水害威逼的延深水平和采区,必需有特地的水文地质说明书,按程序审批。 水平、采区、
11、掘进和回采工作面水文地质说明书或地质说明书的水文局部,说明的主要内容有: 地层及构造; 充水含水层的富水性(参数),断层导(富)水性,隔水层的厚度及岩性; 邻区开采时涌水及四周采空区积水状况; 钻孔封闭质量及启封状况; 回采塌陷对地表水体的影响; 评价充水条件,估计涌水量; 煤层底板起伏状况和排水条件; 存在的问题及防治水措施。 水平、采区水文地质说明书还应说明水文地质勘探程度、水文地质类型等。 采空区透水或发生突水的采掘工作面(顶部砂岩涌水量100m3/h以上,第四系水30m3/h以上,下组煤底板水60m3/h以上的)生产完毕后一个月内,编写出水文地质及防治水总结。 第 22 条.矿井水文地
12、质、防治水及与其相关的资料(含相关科研报告)等要建卡、建帐,分类保管,妥当保存。 第三章水害隐患排查和水害(情)猜测预报 第 23 条.各矿必需做好季度、月度水害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害隐患要逐项登记,分A、B、C三级分别跟踪治理,并做到工程、资金、措施、人员、时间“五落实”。 第 24 条.依据季度、月度水害隐患排查结果,做好季度、月度水害(情)猜测预报和周分析工作。月度水害(情)猜测预报应做到: 1.回采工作面全部预报; 2.一般掘进工作面涌水量10m3/h以上者进展预报; 3.距估计积水区200m以内的沿空掘进工作面,不管涌水量大小,都必需预报; 4.可能有危害的地点,需附图说明; 5.
13、“预防及处理意见”需说明工作面排水条件、实行的措施和排(放)水力量(单位:m3/h); 6.水害隐患级别及其它特别状况,填在备注内。 第 25 条.水害隐患排查、水害(情)猜测预报等资料准时送有关领导和生产、安监部门及有关区队,并依据施工进度及水害隐患详细状况,提前56天发水害通知单,同时做好记录。 第 26 条.矿井每月至少进展一次防治水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责任到人,准时处理。 第四章老空区积水调查 第 27 条.要加强老空区积水的调查(积水范围、水位、积水量等),建立调查台帐,同时将积水区的积水范围、外缘标高和积水量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并标出积水区探水线和戒备线。尤其留意以下状况的
14、调查: 1.密闭墙内侧积水状况; 2.密闭墙(包括临时密闭)有否损坏迹象、是否留设泄水通道; 3.老空积水区泄水通道(包括泄水孔、自流通道)的泄水状况; 4.掘进前方积水状况。 第 28 条.探水线应依据积水区的位置、标高、水量、范围、水文地质条件及其资料的牢靠程度,以及老空区、巷道受矿山压力的破坏状况等因素确定,其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本矿开采所造成的采空区、老巷、水窝等积水区,其边界位置精确,水压不超过1MPa,探水线至积水区的最小距离:在煤层中不得小于30m,在岩层中不得小于20m。 本矿井的积水区,虽有图纸资料,但不能确定积水区边界位置时,探水线至推断的积水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
15、m。 有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探水线至老窑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没有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可依据本矿了解到的老窑开采最低水平,作为猜测的可疑区(必要时可先进展物探掌握可疑区),再由可疑区向外推200m作为探水线。 第 29 条.戒备线位置为探水线外推40m。 第 30 条.各矿要加强与邻矿之间的关系协调,签订安全互保协议。必需定期(每年2次)搜集、调查和核实相邻煤矿位于边界四周的采掘活动、老空积水和废弃老窑的积水状况,并将矿界以外至少200m范围内邻矿的井田位置、开采范围(采掘工程)、开采年限、积水状况标绘在井上下对比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对本矿安全构成威逼的,要抓紧协调解决,并向公司报告
16、。 第五章防探水 第 31 条.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制度。采掘工作面遇到以下状况之一时,必需提前编制特地的探放水设计,建立健全疏排水系统,并严格按批准的设计和措施(必需包括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损害等安全措施)超前探放水: 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接近或通过含水层、导水或导水性不清的断层、含水裂隙密集带、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翻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裂带或裂隙发育带时; 接近有出(突)水可能的钻孔时; 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时; 采动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含水构造,或煤层与含水层的隔水岩柱厚
17、度不清,可能突水时; 接近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地段,采掘工作面有出(突)水征兆或状况不明时; 接近其他可能出(突)水地段时。 第 32 条.含水层、断层、陷落柱等探水线应依据其水文地质条件及其资料的牢靠程度等因素确定,其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石门揭露含水层的探水线,其位置至含水层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00m。垂直距离应依据水压和隔水层的岩性等资料综合分析确定其最小距离。 对已知的断层、陷落柱的探水线,由断层、陷落柱所留设的防水煤柱线至少外推200m划定。 第 33 条.探放老空水的超前钻孔,其深度应依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硬度、构造发育程度等因素确定,探水距离为200m,一般超前距离不得小于3
18、0m。掘进巷道在距积水实际边界30m处必需停顿掘进,打钻放水。在确认积水已被根本放净后,方可连续掘进。 探老空水,不得漏过局部硐室。 第 34 条.估计水压较大的地区,探水钻进之前,必需先装好孔口管(其深度必需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和掌握闸阀,并进展耐压试验,到达设计承受的水压后,方可连续钻进。特殊危急的地区,应有躲避场所,并规定避灾路线。 第 35 条.钻孔内水压过大时,应采纳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 36 条.探放老空水,当钻孔接近老空,估计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需有瓦斯检查员或矿山抢救队员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当瓦斯或其他有
19、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必需马上停顿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准时处理。 第 37 条.煤层内原则上不得探放高压充水断层、含水层及陷落柱水。如的确需要,需先建防水闸墙,在闸墙外向内探水,或依据水压等状况,按第三十一条的要求进展。 第 38 条.严禁对老空水、导水断层、强含水层或中等含水层的富水部位、陷落柱、导水钻孔直接使用巷探。 第 39 条.探放水工程必需遵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有关规定执行。探放水钻机的安装及探放水治理必需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放水过程中,要加强放水量与水压的观测统计,对放水量与估计积水量进展比拟,以分析放水效果及验证估计的精确性。探放
20、水完毕后,要编写探放水总结,由地测、安监、生产部门及施工单位共同验收,验收通过前方可采掘。 第 40 条.对于长期疏放已闭坑的矿井涌水的放水工程,要定期观(监)测放水状况,并加强放水工程维护,确保矿井闭坑前正常放水。 第 41 条.受水威逼的矿井,必需配备不少于2套完好的、能够满意井下探放水工程需要的探放水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六章采掘工作面防治水 第 42 条.采煤工作面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必需有充水条件分析、防治水措施及水害避灾路线。 第 43 条.受水害威逼的巷道掘进之前,要编制特地的探放水措施,经审批后实施。其中:在探查后的断层破裂带、岩溶陷落柱四周掘进时,要有特地的支护和防迟到突水
21、措施。 第 44 条.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需进展探放水或注浆堵水,并加强支护。 第 45 条.回采工作面采动影响范围内的含水层(体)、含水构造和未封闭或虽封闭但封闭质量不良的钻孔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需实行相应的防治水措施,否则不得生产。 第 46 条.经批准的提高开采上限试采面,必需依据巷道揭露、探测资料,制定详细的防治水措施,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仔细落实。试采完毕后要编写试采总结。 第 47 条.当导水裂缝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需超前探放水并建立健全疏排水系统。 第 48 条.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
22、”,但必需制订安全措施,并按程序审批。 第 49 条.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需实行以下措施,并按程序审批: 实行疏水降压的方法,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隔水层能承受的安全水头值以下,并制订安全措施。 承压含水层不具备疏水降压条件时,必需实行建筑防水闸门、注浆加固底板、留设防水煤柱、增加抗灾强排力量等防水措施。 第 50 条.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采掘工作面排(放)水系统,排放水力量应不小于估计最大涌水量的1.5倍。应积极制造条件利用水沟、放水孔、泄水巷等进展自然方式排水。工作面回采前其排水系统必需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展验收。生产中
23、要加强排放水设施的动态治理,确保正常排水。 第 51 条.采掘区队必需把握作业地点的水文地质状况、水害因素,严格落实各项防治水措施,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防治水工作。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帮助施工单位做好防治水工作。 第 52 条.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觉有突水预兆时,必需停顿作业,实行措施,马上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全部受水威逼地点的人员。 第七章隔离开采 第 53 条.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依据本矿及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规定留设。 防水煤柱设计按程序报批。 第 54 条.经批准的各类防隔水煤(岩
24、)柱,必需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各类防隔水煤柱一经上级审查批准,不得随便变动;确需变动时,必需重新编制设计,并按程序报批。 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要特殊留意开采下层煤时不得影响和破坏上层煤的煤柱。井田边界煤柱一旦破坏,必需马上实行充填、注浆、筑建挡水墙等补救措施,并经有关上级和相邻矿井认可。 第 55 条.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需制订安全措施,并按程序审批。 第 56 条.属缩小防水煤柱,提高开采上限试采工作面,要有充分的水文地质资料和“三带”观测资料,并托付有资质的单位逐面编制开采设计方案,按程序报批。 严禁擅自超限开采。 第 57 条.矿长和总工程师对各类防水煤柱的留设
25、和爱护负责。矿总工程师每年组织一次煤柱留设状况检查,发觉问题准时处理,并向集团公司公司报告。 第 58 条.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或有突水淹井危急的矿井,必需在井底车场四周设置防水闸门。其他有突水危急的地区,必需在其四周设置防水闸门后,方可掘进。 第 59 条.防水闸门(墙)的设计、施工质量监视必需托付有资质的单位担当。建成后,必需经有关上级组织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必需有主管负责人签字。防水闸门建立后,必需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展治理和维护。对以往建筑的防水闸门,应定期核查论证其牢靠性,有安全隐患的须准时实行补救措施。全部防水闸门应保证每年进展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在雨季前进展。 第 60 条.对防
26、水闸墙必需实施监测,发觉问题,准时处理。对人员难以进入且对矿井威逼较大的特别地点的防水闸(隔离)墙,必需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第八章矿井排水 第 61 条.矿井主要水仓必需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水仓进口处应设置篦子。应准时清理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特殊是每年雨季前必需清理一次。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需常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第 62 条.要常常检查和维护主要排水泵房的水泵和水管的力量、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以及泵房出口,确保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每年雨季前,必需全面检修一次,确保全部的零配件齐全、完好,同时对主要泵房(中心泵房、水平和采区泵房)进展一次联合试运转,发觉问题,准时
27、处理。 第 63 条.排解井筒及下山的积水以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必需编制排放水设计,必需有矿山抢救队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觉有害气体,准时处理。排水过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可能,必需制定安全措施。 第 64 条.有突水威逼或潜在突水威逼的矿井,要储藏肯定数量的排水物资,做到一旦突水,能快速形成排水抢险力量。排水物资必需专库存放,专人维护、保管,不得挪用。 第九章地面防治水 第 65 条.地面防治水工作纳入矿井雨季“三防”机构治理。 第 66 条.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需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需有防、疏、排水措施。 第 67 条.与井下相通
28、的排水孔、电缆孔、下料孔等,孔口必需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否则,必需实行加盖、封口、加高等措施。 第 68 条.每年4月底前,必需对本矿地面防洪工程、防洪设施进展全面检查,编制地面防治水规划,明确重点工程,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抢险队伍,储藏足够数量的防洪抢险物资。 第 69 条.每次大雨或暴雨后,要检查河流、湖泊、水库等泄洪和地面、堤坝裂缝、塌陷等状况,发觉问题准时处理。 第 70 条.合理安排采掘活动,使采掘活动造成的河(湖)堤塌陷与治理工程避开汛期。 第十章汇报及审批制度 第 71 条.日常资料,按以下要求报集团公司地质测量部: 年度水害分析资料,元月20日前; 地下水水位(压)观测成果
29、资料、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资料、月度水害(情)猜测预报表,每月4日前;每季首月4日前,同时报上季度防治水工程完成状况表; 井下积水区调查表,每月25日前; 本季度水害隐患整改状况和下季度水害隐患排查资料,每季末月25日前; 采空区透水和发生突水的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及防治水总结要准时报送。 第 72 条.凡上组煤工作面中等突水(涌水量60m3/h)、提高开采上限试采面和下组煤工作面涌水量30m3/h的突水点,应准时向集团公司地质测量部汇报;对影响生产的突水点以及发生的透水事故,应马上向集团公司调度、安全监察、地质测量部门报告。 第 73 条.属以下状况之一者,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经集团公司审查后
30、,报省煤炭行业治理部门审批: 缩小防水煤柱提高开采上限工作面开采设计方案; 井田边界防隔水煤(岩)柱变更设计; 延深水平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报告。 第 74 条.属以下状况之一者,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且承压含水层不具备疏水降压条件的工作面开采可行性论证报告及防治水方案; 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隔离煤柱的安全技术措施; 水淹区积水无法排解时,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面设计及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 延深水平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设计; 受水害威逼的延深水平水文地质说明书。 第 75 条.属以下状况之一者,由矿总工程师组
31、织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矿井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规划及矿井水灾应急救援预案; 采区水文地质探查设计及探查报告; 受水害威逼的采区地质说明书或特地的水文地质说明书,受水害威逼严峻的回采工作面的开采可行性分析报告; “疏水降压开采”、“带水压开采”的工作面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 重大探放水设计(邻矿老空积水区、强导水断层破裂带、岩溶陷落柱、强富水含水层)、注浆堵水设计、疏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新增井下区域排水系统设计、扩建排水力量设计和撤除井下区域排水泵的专题报告; 防水闸门(墙)设计。 第 76 条.属以下状况之一者,由矿审批: 水文地质孔、水位(压)长观孔、“三带”孔、排水孔等单孔设计
32、; 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设计; 一般探放水设计(本矿井采空积水区、一般断层破裂带、中等富水含水层)、注浆堵水设计、疏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受水害威逼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说明书和受水害威逼巷道特地编制的掘进防治水措施; 被淹井巷积水的排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新建防水闸门的注水耐压试验特地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一章奖惩 第 77 条.凡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事故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凡工作仔细负责,成绩突出,年度内未发生突水淹回采工作面及以上水害事故的矿井及有关人员,分别赐予表彰和嘉奖。 第十二章附则 第 78 条.本制度由各级安监部门及业务部门监视执行。 第 79 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属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