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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2023暂行)_物业经理人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根底设施建立与运营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35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根底设施建立与运营治理暂行方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仔细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12日 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根底设施建立与运营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根底设施建立,标准全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立与运营治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根底设施建立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
2、02373号)精神,制定本暂行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电动汽车充电根底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包括充电智能效劳平台、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等电动汽车充电效劳设施,主要分为四类: 1、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自有或长期租赁(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车位建立的自用车辆充电设施。 2、专用充电设施。指在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专属停车场(位)建立的公共效劳车辆或单位(员工)车辆专用充电设施。 3、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内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道路停车位、加油(气)站、高速大路效劳区、机场等区域建立的面对社会车辆的公用充电设施。 4、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
3、站。指不与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等合并建立的,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的充电根底设施。一个集中式充电站不少于3个充电桩,桩间距不大于10米。 第三条 以满意需要、节省资源、适度超前为原则,根据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要求,先易后难统筹推动实施。 其次章 规划和建立 第四条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依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总体规划、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动应用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电动汽车充电根底设施进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各市州发改委(能源局)会同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全省电动汽车充电根底设施进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充电根底设施进展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独立占地的充电根底
4、设施布局,提出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立比例或预留建立安装条件要求,并纳入城市、县城掌握性具体规划。其中,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停车场根据不低于车位数量2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立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根据不低于车位数量2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立安装条件。单位停车场以及规模到达100个(含100个)以上车位的商业性停车场,根据不低于车位数量1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立充电设施或预留建立安装条件。 第五条 充电设施施工单位需具备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第六条
5、充电设施的安装设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符合规划、建立、环保、供电、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对充电设施投资建立工程原则上政府出资工程履行审批手续,其他工程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作为向供电部门申请报装的前置条件。高速大路新建或改扩建充换电站工程由省发改委(省能源局)负责审批。其他充换电站工程由市州发改委(能源局)负责审批并报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备案。公共区域内分散式充电桩工程由县市区发改局负责审批(备案),并报所在市州发改委(能源局)备案,市州发改委(能源局)向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报备。非公共区域内居民个人自用两个及以下充电桩工程直接向供电部门申请报装,建立完成后由供电部门
6、统一汇总按季报当地县市区发改部门备案,当地县市区发改部门每季报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备案。 第八条 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及个人在自有车库、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立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立充电桩群等充电根底设施单独办理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电网企业负责建立、运行和维护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低压工程、10千伏工程,自供电方案答复之日起建立周期分别不超过10个、60个工作日;对于电
7、网接入受限工程,电网受限设备的整改时限,自供电方案答复之日起,低压工程、10千伏工程分别在10个、1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立;对于因政府审批、政策处理等状况造成的工程停滞不纳入计算时限。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配套新建或改扩建配电网工程履行核准程序后相应资产全额纳入电网企业有效资产,本钱据实计入准许本钱。 第十条 经审批的充电设施建成后,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验收、检测调试,合格后接入全省充电设施公共效劳治理平台,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一条 充电设施更换全部权人或永久性废除的,应当由原全部权人在10个工作日内报审批部门和电网企业。 第三章 运营和效劳 第十二条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需满意以下准入资质
8、: (一)经省内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 (二)拥有5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原则上专职技术人员与运营充电桩数量比不小于1:20; 第十三条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运营条件: (一)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具备准入根本资质后,向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提交备案登记表实行备案登记; (二)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每年其次季度、第四季度分两批次通过网站将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纳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效劳商 名目,并实行动态治理。 (三)与全省电动汽车充电根底设施公共效劳治理平台对接。 第十四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准时依据最新的技术标准对充电
9、设施进展升级改造,并根据规定向发改(能源)、统计等部门报告真实精确的数据信息。 第十五条 充电设施运营场所必需按国家统一标准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以及安全消防设施。有关部门要协作设置周边道路标识标志,供应明确引导。 第十六条 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必需单独装表计量,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3年前暂免收根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名目电价。 第十七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充电效劳费,充电效劳费收取标准由省发改委核定。 第十八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严格根据核定价格收费,在经营场所显着位置明码标价,支持银联卡、移动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 第四章
10、 监视和治理 第十九条 发改(能源)部门牵头建立治理充电设施公共效劳平台,制订实施充电设施年度建立规划,统筹推动充电设施建立。 其次十条 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省新能源汽车产业进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依托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序推动新能源汽车与充电根底设施协调进展。 其次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财政奖补资金,明确奖补标准、奖补范围,对奖补资金的使用进展监管等。 其次十二条 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充电设施推广应用及产业进展中的技术创新工作。 其次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立部门负责新建及改扩建各类建筑物充电设施配建的监视审查。 其次十四条 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视指导协调能源部门加
11、强充电设施生产和效劳企业日常运营的安全监管工作。 其次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负责充电设施的计量、质量监视治理。 其次十六条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加强充电设施消防安全治理。 其次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新建、改扩建充电设施工程用地保障。 其次十八条 机关事务治理部门负责协调推动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内充电设施建立工作。 其次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立的协调推动工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为充电设施建立制造良好环境。 第三十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建立充电根底设施安全治理和运营效劳体系,支持充电设施标准有序建立和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 建立充电根底设施建立督查机制,发改(能源)部门准时把握充电根底设施建立动态,加强指导协调,准时催促检查。 第三十二条 强化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管,加强对充电根底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治理,准时消退安全隐患。 第三十三条 充电根底设施建立运营企业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惩罚。情节严峻的,将企业列入充电根底设施建立与运营市场黑名单,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