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2023年).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濮阳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2023年).docx(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濮阳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政202362号 二八年十月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治理、合理利用能源,保障安全、牢靠、稳定供热,维护供热经营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和治理工作。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及工业余热等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供应给热用户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第四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立、特许经营和统一治理。 第五条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集中供热
2、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行业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市进展改革、环保、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治理工作。 其次章规划与建立 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由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进展改革、环保、规划等部门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立等不得占用集中供热进展规划预留的城市供热设施用地。新区开发建立、旧区改造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同时配套建立集中供热设施。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
3、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必需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依法履行根本建立程序。 第九条在集中供热管网掩盖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来自:),对建成使用的,应当根据本市集中供热规划,逐步改用清洁能源或撤除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在并入城市供热主管网时,赐予相应优待。 在集中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建立单位应当保证用热设施建立与民用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尚未到达的地区,确需新建分散供热点、源的,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立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
4、单位,必需具有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标准。 第十一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立和修理所采纳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集中供热工程建立必需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立竣工时,建立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向供热行业主管部门供应有关竣工资料。供热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标准对供热工程进展验收,未阅历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城市集中供热管线根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作。 第十四条采纳集中供热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装建筑物室内温度掌握和用热
5、计量设施,逐步实行按计量收费。 暂不具备按计量收费条件的,在过渡期内可以实行按供热建筑面积计收热费,并要尽快制造条件实现按计量收费。 第三章供热治理 第十五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政府授权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选定集中供热经营企业,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集中供热经营企业的治理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治理方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二)确保按时、连续、保质供热; (三)在不同朝向不同层次的热用户设立测温点,定期测温,并做到有记录和用户签字; (四)定期对供热系统进展检查,准
6、时处理供热隐患; (五)加强治理和标准效劳,将标准效劳的标准、内容、时间向社会公开,设置报修、投诉电话,准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六)根据规定向供热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报表和采暖期日报表,承受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对供热和效劳质量的监视检查; (七)特许经营协议和供热合同商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七条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供用热时间、热负荷性质、供用热参数、供热价格、缴费时限、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当事人商定的其他事项。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市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八条供热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供热经营企业应提前做好预
7、备工作,如遇特别气候需延长或缩短供热期限,报集中供热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超供或缩短时 间的用热费依据实供天数增加或削减。 第十九条在采暖期内,除不行抗力外,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根据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室内温度为18 2,不低于16。热用户对供热期限、温度等标准有合同商定的,从其商定。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和合同商定保证供热。 其次十条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时向热用户供热,除正常检修和事故处理外,不得无故停顿供热。因城市建立、供热设施施工、设备检修等缘由根据规划需要局部降压和暂停供给的,必需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应马上组织抢修,尽快恢复
8、供热。发生重大故障的,应当马上报告供热行业主管部门。 其次十一条因供热经营企业责任,连续停热达24小时以上的,应当按天数退还或减收相应的热费。 其次十二条城市集中供热计量应采纳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热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或合同商定标准时,有权要求供热经营企业实行措施到达标准温度。供热经营企业接到用户报告后的 24小时内,应查明缘由,并予以解决。热用户对计量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对计量仪表进展校验,校验费由责任方担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动计量仪表铅封、中断计量仪表的电源、移动计量仪表及阀门开关。 其次十三条供热经营企业工作人员测试用户室温,检查设施运行状况应当出
9、示企业的有效证件,热用户应当予以协作。 其次十四条供热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供热抢修制度和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第四章用热治理 其次十五条需要用热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向供热企业申请办理用热手续。供热经营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对申请人的用热设施进展复核,不得拒绝热用户的复核恳求,未经复核或复核不达标的可不予供热。 其次十六条热用户停用或恢复用热、更名、增加或削减用热面积、转变用热设施运行方式等,应当到供热经营企业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削减用热面积手续的仍按原面积收取用热费。 其次十七条热用户应当按规定对用热设施实行有效爱护措施,每年用热前应对自用用热设施进展检查,保证设施完好。 其次十八条热用户未经供热经
10、营企业同意,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连 接供热管网; (二)擅自转变用热管网管径、增加用热设施; (三)擅自排放或取用供热管网蒸汽和热水; (四)擅自转变热用途; (五)阻碍供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展检查、维护、治理; (六)其他违反合同商定的行为。 其次十九条实行有偿用热制度,热用户应当根据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采暖价格向供热经营企业缴纳用热费。 第三十条供热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合理补偿本钱、促进节省用热、坚持公正负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并按规定进行听证。城市集中供热采暖价格和蒸汽价格应由供热经营企业提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供热经营企业必需根据市价格主
11、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和方法收取采暖费。 第五章设施治理 第三十一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用热设施由产权全部者负责维护治理。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危害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供热经营企业对其治理和受托付治理的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应当定期巡线、检查修理,确保供用热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撤除、迁移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因特别状况需改装、撤除的,须经供热经营企业和产权全部人同意后,方可施工,因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要求改装、撤除方担当。 迁移城市集中供热管线,应报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四条城市建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工
12、程时,应当事先征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因工程施工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的,建立单位应当实行安全爱护措施,经供热经营企业查验同意前方可施工。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 1.5m安全距离内,制止以下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打桩、埋设线杆、爆破作业、管网上方栽培花草树木; (三)堆放垃圾、杂物; (四)排放污水; (五)其他影响供热管网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凡违反本方法,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集中供热行业主管部门,赐予相应处理。 (一)热用户对所属热力管道和内部用热设备不维护、不检修造成事故的,供热经营单位可以停顿供热。 (二)在供热设施爱护区域进展建筑的,按违章建筑有关规定处理。 (三)擅自撤除、改装、迁移、占压、破坏或损坏供热设施的,由供热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顿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