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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湖北省自然灾难救助方法(2023) 公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文号:第38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自然灾难救助工作,提高自然灾难救助力量,保障受灾人员根本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大事应对法自然灾难救助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难的救助,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自然灾难救助,是指对因自然灾难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人员,依法准时供应必要的生活救助,保障其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安全住宅、医疗防疫等根本生活需要。 第三条 自然灾难救助工作应当高效、
2、有序,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治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与经济构造调整、生态文明建立和扶贫工作相结合,建立健全自然灾难救助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 自然灾难救助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省减灾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自然灾难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自然灾难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难救助活动。市、县级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难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自然灾难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难救助联动合作机制,加强各级减灾委员会之间、本级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相邻行政区域之间的联动与合作,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自然灾难救助信息
3、共享,提高自然灾难救助力量。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自然灾难救助工作,担当本级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立、交通运输、环境爱护、水利、农业、卫生和规划生育、林业、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自然灾难救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难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自救等救助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帮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自然灾难救助工作。 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其他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 程规定,帮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
4、难救助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学问的宣传,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力量。有条 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应急学问普及活动。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对学生应急救助学问的宣传教育,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播送、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学问的公益宣传。 第七条 鼓舞单位和个人参加自然灾难救助捐赠和志愿效劳,开展灾难防范、灾难救助、恢复重建等活动。 对在自然灾难救助中作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赐予表彰和嘉奖。 其次章 灾难预防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5、或者减灾委员会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自然灾难风险评估状况,编制中长期防灾减灾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城乡建立规划及重大工程选址、建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防灾减灾标准和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建立防灾减灾根底工程,提高自然灾难防备力量。区域性干旱地区,应当实行兴建调水工程、开发水利设施、增加旱地作物等措施,充分利用江河、湖泊等水源,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进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级自然灾难救助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评估、修订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自然灾难救助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6、政府应当加强应急通信、应急决策、应急调度力量建立,利用公用通信网络资源和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立健全自然灾难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形胜利能完备、运行高效的自然灾难救助应急指挥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自然灾难特点和救灾工作实际,分析评估自然灾难应急救助所需装备的品种、数量和技术参数,配备必要的工作防护、应急通讯、应急交通、音像录制等救灾装备。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爱护、水利、农业、林业、气象、地震等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难监测站网建立,实时监测预警自然灾难,准时将灾难预警信息报告本级减灾委员会,并通报预警地区的减灾委员会。 减灾委员会应当准时分析、评估预警预
7、报信息,依据自然灾难预警预报启动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启动预警响应,实行相应的预警措施,向社会公布自然灾难风险警告,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做好根本生活救助的预备。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立应急避难场所,供应应急供水、供电、消防、卫生防疫等必要的应急避难生活效劳设施,设置明显标志牌、指示牌,并明确场所的维护治理单位。多灾、易灾地区的集镇和人口集中的自然村应当设置应急避险点。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年初组织对本地易发自然灾难的危急源、隐患区域进展风险排查、登记和评估,探究建立自然灾难风险数据库;对发觉的灾难风险,准时实行防范措施治理,组织危急区域的居民避险转移安置。 第十三条 建立
8、自然灾难救助物资储藏制度。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进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制定全省自然灾难救助物资储藏规划和储藏库建立规划,合理确定救灾物资储藏品种、标准、规模,完善救灾物资生产、选购、运输、储藏、调拨、补充、监管和紧急调运体系。 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省确定的储藏库建立规划,根据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建立自然灾难救助物资储藏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结合本地自然灾难风险,根据便利、经济的原则协商购物超市或仓储,实行购置效劳的方式,配置必要的应急物资。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专业队伍建立,适时组织救助治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人员、灾难信息员、志愿者等自然灾难救助队伍
9、业务培训,提高防灾减灾和应急救助力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环境爱护、水利、农业、林业、气象、地震等部门,开展防灾减灾工作的科学应用讨论,建立科学有用的自然灾难预防、预警、监测、评估体系。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设立自然灾难信息员,帮助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灾难预警预报信息的接收、传递,灾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参加自然灾难救助、防灾减灾学问宣传等工作。自然灾难信息员与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群防群治工作相结合,可以享受适当的工作补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发扬团结互助的救灾精神,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参加、主动协作人
10、民政府做好自然灾难救助工作;对得悉的自然灾难信息,应当马上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自然灾难信息员报告。 第三章 应急救助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减灾委员会对自然灾难到达应急预案启动条 件的,应当准时启动本级自然灾难救助应急预案,并依据灾情和影响程度打算启动应急响应的等级。 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依据自然灾难应急响应等级,根据责任分工,履行各自的应急救助职责,加强工作协调和合作,共同落实应急救助措施。 第十七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或者减灾委员会应当在应急响应启动后,马上向社会公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难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准时向受灾
11、人员供应应急救助。 受灾地区民政等部门应当准时向符合自然灾难救助条 件的救助对象发放应急救助补助和物资,保障受灾人员应急期间食品、饮用水、衣被等根本生活需要。 第十八条 受灾地区民政部门应当核查因灾遇难人员的根本状况,准时向因灾遇难人员亲属发放抚慰金。遇难人员符合工伤认定条 件的,依法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准时核实、统计本辖区因灾遇难人员,对其亲属赐予安慰、帮扶等人性化关心。村(居)民委员会帮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慰问、帮忙等相关工作。 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其他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向遇难人员亲属、因灾重伤重残人员及其他急需帮忙的人员,供应人道救援、心
12、理辅导等救助。 第十九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难,储藏的救灾物资不能满意应急救助、紧急抢救、紧急转移安置等需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民政部门先行组织紧急选购,再向政府选购治理部门补报选购规划。 自然灾难救助资金、物资、装备等不能满意救助需求时,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恳求支持。需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的,应当在应急救助工作完毕后准时归还全部权人,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其次十条 受灾地区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依据救灾需要,可以依法对受灾地区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应当确保运输线路畅通,保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优先通行,必要时,可以实行开拓专用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通行收费大路、桥梁、轮渡的抢险救灾车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 其次十一条 受灾地区减灾委员会和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规定,准时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分析、续报和核报工作,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自然灾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民政部门应当马上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自然灾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民政部门可以越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