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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济南市养犬管理办法_物业经理人 济南市养犬治理方法 1995年7月21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安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爱护市容环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凡在本市限制养犬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总量掌握,禁限结合,严格治理。 第四条 本方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养犬治理工作。畜牧、卫生和工商行政治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帮助做好养犬治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历下区、
2、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和历城区的洪家楼镇、华山镇、王舍人镇、大桥镇和十六里河镇为限制养犬地区。本市其他地区的城镇,可以参照限制养犬地区的规定治理。 限制养犬地区的详细范围,由市公安局会同区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六条 限制养犬地区实行养犬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在单位集体宿舍内不得养犬。 限制养犬地区内除科研、警卫等特别工作需要养犬的单位外,制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养大型犬、烈性犬。 许可养的小型欣赏犬的品种与体高标准,由市公安局会同市畜牧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限制养犬地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的,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本市长期居住; (二)具
3、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 (三)独户居住。 第八条 限制养犬地区个人养犬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公安派出所征求居民(家属)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审核,市公安局审批;单位养犬的,应当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由市公安局审批。 本方法实施前,在限制养犬地区已经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方法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前款规定办理。 个人经批准养犬的,每户只准养一只。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打算。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养犬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以书面答复。 第十条 经批准养犬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一日内,携犬到市畜牧部门指定的地点对犬进展检查,注射狂犬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许可证,领取犬牌。 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一次。注册时,养犬人应当出具犬类免疫证。 第十一条 限制养犬地区内个人养犬的每只犬应当缴纳登记费四千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