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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2023) 深圳市物业治理效劳收费治理规定(2023)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深价联字202318号)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治理局关于公布深圳市物业治理效劳收费治理规定的通知深价联字202318号各物价分局、各区建立局(住. (深价联字202318号) 深圳市物价局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治理局 关于公布深圳市物业治理效劳收费治理规定的通知 深价联字202318号 各物价分局、各区建立局(住宅局),各有关单位: 为标准我市物业治理效劳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治理行业安康进展,依据价格治理和物业治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物
2、业治理效劳收费治理规定。现予公布。 二六年八月七日 深圳市物业治理效劳收费治理规定 第一条 为标准我市物业治理效劳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治理行业安康进展,依据价格治理和物业治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取得经营资格的物业治理企业对本市住宅、办公、工业、商业等物业供应物业治理效劳的收费行为。 政府开发的准本钱房、全本钱房、全本钱微利房、社会微利房、经济适用房等的物业治理效劳收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治理效劳收费,是指物业治理企业根据物业治理效劳合同的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运营、治
3、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物业治理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及费用与效劳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住宅物业的物业治理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与物业治理企业应当依据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标准在物业治理效劳合同中商定收费标准。 非住宅物业的物业治理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由业主与物业治理企业在物业治理效劳合同中协商商定收费标准。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住宅物业治理效劳收费指导标准。 第六条 建立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治理效劳费标准。 建立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明
4、确物业治理企业、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相关商定应当全都。 物业入住前的物业治理效劳费用由开发建立单位担当。 第七条 物业治理效劳收费可以实行酬金制或者包干制等形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治理效劳费中按商定比例或者商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治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治理效劳合同商定的支出,结余或者缺乏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担当的计费方式。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治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治理效劳费,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治理企业享有或者担当的计费方式。 物业治理效劳合同中应当明确商定物业治理效劳收费的计费方式。 第八条 物业治理效劳收费实行酬金
5、制的,预收的物业治理效劳费包括物业治理效劳支出和物业治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治理效劳收费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治理效劳费包括物业治理效劳本钱、法定税费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利润。 第九条 以下工程支出可以列入物业治理效劳本钱或者物业治理效劳支出,但不得重复计算: (一)治理效劳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清洁卫生费用; (四)绿化养护费用; (五)公共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共用部位水、电费用; (七)用于物业治理的固定资产折旧及办公费用;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费用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必要的社区文化
6、、体育活动费用; (十)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修理资(基)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治理效劳本钱或者物业治理效劳支出。 第十条 物业治理企业应供应以下根本效劳工程: (一)清洁卫生。做好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清运以及常常性的保洁,做好除“四害”消杀效劳工作。 (二)公共秩序维护。帮助有关部门维持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治安秩序,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 (三)园林绿地养护。对公共园林绿地的花、木、草进展定期修剪、施肥,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根据治理效劳合同和效劳公约规定对其他园林设施进展日常养护。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7、、设备日常维护。做好共用部位、场地及设施、设备的日常修理养护。 (五)物业治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效劳工程以及依据物业治理效劳合同商定的其他效劳工程。 第十一条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治理企业在测算物业治理效劳费时,应以实际的支出为计算依据,以本物业治理区域的物业治理效劳支出为基数计提酬金。 酬金的提取由物业治理企业和业主依据供求关系、企业资质、治理标准、效劳内容和效劳水公平因素,通过招标、协议等方式确定比例或固定数额。 物业治理企业在接收工程之前及每年年底前,应依据本物业治理区域的实际状况及业主对物业治理效劳的需求,制定下年度本物业治理区域的开支工程和标准的预算方案,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并报业主大会同
8、意后实施。 物业治理效劳收费标准依据业主大会批准的预算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不得超出政府公布的指导价范围。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治理企业应每三个月公布一次物业治理效劳费的收支帐目,承受业主的监视。 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治理效劳费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全部,物业治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治理效劳合同商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治理企业应在每年初进展上年度的物业治理效劳费决算,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后向业主公布。 物业治理效劳费除去物业治理支出和物业治理企业的酬金后,有结余的,应转入本物业治理区域下年度的物业治理效劳费,不得擅自提取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实行酬金制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治理企业
9、可以共同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治理效劳费用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治理效劳费用的收支状况进展审核、审计。 聘请专业机构审核、审计的费用计入物业治理效劳支出。 第十四条 物业治理企业利用产权为业主共有的场地、场所及设施、设备进展经营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纳入物业治理效劳费。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治理效劳合同的商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治理效劳费。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立单位缘由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治理效劳费由开发建立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商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治理效劳费的,从其商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治理效劳费。 违反合同
10、商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治理效劳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催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治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第十六条 物业治理效劳费按房地产权利证书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收取。未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的,物业治理效劳费按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 物业治理效劳合同商定按其他方式收取的,从其商定。 第十七条 物业治理效劳费自业主入住之日起开头交纳。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立单位缘由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治理效劳费由开发建立单位自首个业主入住之日起全额交纳。 前款所称“入住”是指入住人收到书面入住(入伙)通知并办理完结相应手续。入住人收到入住(入伙)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
11、入住。 第十八条 因装修产生的垃圾由业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运。业主托付物业治理企业清运的,清运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物业治理企业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治理的,如证件回收后能屡次使用,可按不超过10元/证的标准收取押金,证件完好退回的,应如数退回押金;如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收取不超过5元/证的工本费。 其次十条 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进展房屋装修时,物业治理企业可向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装修承建单位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 装修保证金(押金)标准由物业治理企业与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装修承建单位在装修协议中商定。住宅物业的装修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2023
12、元,由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和装修承建单位分担。 装修保证金(押金)应当用于装修对物业公共部位损坏的修复。装修未对公共部位造成损坏的,物业治理企业应在装修验收后一个月内全额退还装修保证金(押金)。 物业治理企业与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装修承建单位计算装修损坏赔付标准时,应出示修复的工(料)价单。 其次十一条 除前述费用外,物业治理企业不得强制收取与装修治理相关的其他任何费用。 除装修保证金外,物业治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强制收取并占用超过3个月的押金、保证金。 其次十二条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对取得国家、省、市各级优秀、示范物业治理工程称号的,其收费标准不得在原收费标准上另行
13、上浮。 其次十三条 住宅楼的电梯起始层住户不担当电梯运行费,其他楼层的电梯运行费不进展区分。 其次十四条 物业治理效劳费一般按月收取,但经双方协商同意按其他方式收取的除外。 其次十五条 物业治理企业不得增设物业治理效劳合同商定之外的其他强制性效劳工程和收费。 物业治理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治理区域为业主供应配送、修理、安装、中介等效劳的外来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其次十六条 物业治理企业可以依据业主和非业主房屋使用人的托付供应物业治理效劳合同商定以外的效劳工程,效劳酬劳由双方商定。 其次十七条 对同一物业治理区域内一样的物业,物业治理企业不得区分业主身份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同一物业治理区域内分期开发
14、的同类型物业,如业主享受一样的效劳,物业治理企业不得对不同时间入伙的业主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其次十八条 物业治理效劳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治理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进展改革委、建立部物业效劳收费明码标价规定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其次十九条 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治理效劳收费的监视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三十条 本规定实施前由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详细物业的物业治理效劳收费标准的有关批文一律废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可以连续执行原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由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和房产治理局(市住宅局)制定的物业治理效劳收费政策与
15、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 end - 篇2:荆门市关于标准商品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治理的通知(2023) 市物价局 市房产治理局关于标准商品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治理的通知 文 号: 荆价发202356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治理局,荆门中心城区各物业效劳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标准商品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行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打算性作用, 保障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物业效劳行业持续安康进展,依据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物业效劳和治理条例规定和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名目的通知、关于转发国家进展改革委放开局部效劳价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标准商
16、品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本原则 商品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事关公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要在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加快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前提下,区分根本和非根本需求,区分不同物业性质特点、市场竞争状况、协协商价条件等,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方式治理。集中建立的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治理(荆门中心城区集中建立的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商品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效劳收费和前期停车位物业效劳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治理;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商品住宅小区、别墅等非一般住
17、宅和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等非住宅物业和停车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 二、标准商品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治理 (一)前期物业效劳收费 1、荆门中心城区商品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效劳收费应依据物业效劳的等级、效劳质量、效劳本钱等因素,在附件1的标准上分级定价。商品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效劳等级标准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详细标准详见附件2)。中心城区外的其他地区商品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由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各地要依据效劳本钱变化和经济社会进展要求,对前期物业效劳收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物业效劳企业供应物业效劳的住宅小区,在同一年度因物业效劳和收费问题被举报
18、两次及以上,且经核实限期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次年由小区所在地价格和房管部门,直接将该小区物业效劳收费标准降低一级,物业效劳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 2、建立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根据公开公正公正竞争原则,通过招投标或采纳协议方式,择优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在政府制定的前期物业效劳和收费标准内,商定详细效劳和收费标准。同时,应将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前期物业效劳和收费标准及供应的效劳内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凡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中明确的,其物业效劳费一律按通知规定的第三级物业效劳收费标准收取。 3、对小区配套设施较简单、出入口较多、物业效劳要求和效
19、劳人员配置等有特别要求的个别商品住宅小区,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前期物业效劳收费标准无法保证本钱运行的,由建立单位在前期物业效劳招投标前,根据规定的程序向市价格和物业主管部门单独申请,核定其前期物业效劳收费标准。 (二)物业效劳收费 本通知规定的物业效劳收费是指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由物业效劳企业依据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效劳合同,供应效劳和收取费用。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商品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的打算,代表业主与物业效劳企业协商拟定物业效劳和收费标准方案,须经业主大会会议争论打算。制定和调整物业效劳和收费标准,应获得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通过合同商定
20、,按商定的效劳和收费标准执行。根据上述原则,双方不能协商全都的,可以共同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申请价风格解。 (三)老旧住宅区、房改房等物业效劳收费 老旧住宅区、房改房等物业效劳收费由业主自主打算物业治理方式,自主选择物业效劳主体,自主协商确定效劳和收费标准。制定、调整物业效劳和收费标准,应获得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通过书面形式商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上述原则,擅自收取物业效劳费用。 三、标准商品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效劳收费 1.前期物业停车位物业效劳费实行最高限价治理。市中心城区前期物业效劳企业受建立单位或地下车库全部权人托付,对小区地下车
21、库(车位)进展统一治理,维护停车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和停车秩序,可收取停车位物业效劳费。其中:地下车库停车位每车每月不得超过40元。凡已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地下车库停车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的,在合同有效期内仍按原合同执行。合同到期后,其原收费标准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收取地下车库物业效劳费。若低于规定标准需要进展调价的,中心城区须申报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审核批准后执行。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在不突破上述最高限价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辖区内相应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 2.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商品住宅小区,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托付,对小区车库(车
22、位)进展统一治理,维护停车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和停车秩序,双方应在签订的物业效劳合同中予以明确,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整价。车库(车位)全部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标准缴纳停车位物业效劳费。物业效劳合同对小区业主共有的车库(车位)未商定停车位物业效劳费标准的,应先书面公告,通过书面征求或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的方式,获得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通过合同商定,按商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拥有独立全部权车库(车位)的业主,已缴纳物业效劳费的不再缴纳停车位物业效劳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上述原则,擅自收取停车效劳费用。中心城区集中建立的保障性住房小区,制定
23、或调整停车位物业效劳收费标准前,应报市价格和物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3.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安排、使用及收费治理详细事项由业主大会打算;建立单位、物业效劳企业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4.物业区域内根据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全部权人为建立单位的停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销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商定,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满意业主需要后对外出租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5.建立单位或全部权人租售车位、车库时,根据“公开、公正、诚恳、信用”原则,自主定价。定价应以本钱为根底,加上税金和利润,结合供求状况,
24、合理制定租售价格,并对外公示租金标准、销售价格、租赁年限等相关信息;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正的高价租售车位、车库。建立单位或全部权人租售车位、车库价格投诉频繁,冲突突出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开展本钱调查,向社会公开本钱调查结果等方式,引导其标准定价行为,承受社会监视;对经本钱调查证明租售价格过高,公开本钱调查结果后仍没有相应整改措施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实行书面通知、约谈、公告等方式提示告诫;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正的高价租售车库、车位的,提示告诫仍不整改的,应依法查处。 6.进入商品住宅小区和非住宅物业治理区域内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抢救车、救灾抢险车、邮(快)递车、环卫车、房屋
25、及市政设施维护修理车、殡葬车以及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供应搬家、配送货物效劳的车辆等免收停车费用。其他进入市中心城区商品住宅小区临时停车时长不超过3小时的车辆,应免收停车费。超过3小时实行收费的,应根据前期物业效劳合同或物业效劳合同商定执行,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合同未商定收费标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停车费。开发企业、物业效劳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等不得以小区业主未购置(租赁)车位为由,拒绝业主车辆进出小区。上述规定各地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7.物业效劳企业对商品住宅小区人员、车辆实行出入证治理的,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必要出入证、卡、电子识别器等每户不少于3个,车辆识别卡每户不少于1个
26、。业主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以根据公示的价格收取制作本钱费用。 四、标准物业装修和其他收费 1.业主、物业使用人修缮、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效劳企业。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将房屋修缮、装饰装修中的制止行为和留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物业使用人和房屋修缮、装饰装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展装饰装修房屋施工时,应与物业效劳企业签订装修治理效劳协议,其中:装修工人出入证押金每证10元、装修垃圾的清运费收费标准每平方米3元在协议中明确。装修完毕,物业效劳企业应准时退还装修工人出入证押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展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根据物业效
27、劳企业指定的地点堆放,由物业效劳企业统一清运,根据上述规定标准收取装修垃圾的清运费。除此之外,不得收取与装修有关的电梯使用费、装修押金等其他任何费用。 2.物业效劳企业承受托付,代办其它效劳而需要收取效劳费的,根据“谁托付谁付费”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确定。物业效劳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效劳企业承受托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托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五、标准物业缴费行为 1.物业效劳收费面积根据不动产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展权属登记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收取。 2.物业效劳收费时间应当根据前期物业效劳
28、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定的交房时间作为起始交费时间;没有合同商定的,应当根据入住通知书(符合竣工验收交付条件)商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起始交费时间。因建立单位缘由导致延期交房的,物业效劳费由建立单位担当。 3.业主应当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交纳物业效劳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商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效劳费用的,从其商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在预交物业效劳费时,可以自主选择按月、季度、半年或一年时限交纳,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强制业主提前预交物业效劳费,物业效劳合同已商定缴费方式的按合同商定执行。 4.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的前期物业效劳费用,由建立单位担当;物业交付之日后的物业效劳费用
29、,由业主担当。但因业主缘由未准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其空置期内的物业效劳费,前期物业效劳期间根据不高于物业效劳费70%标准交纳。业主大会(代表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代表大会)的打算与物业效劳企业合同商定。 5.建立单位将未到达交付条件的新建物业交付给买受人的,应当担当相应的责任,并担当前期物业效劳费用。 6.在商品住宅小区内配套建立的保障性住房,执行该商品住宅小区的物业效劳收费标准。城市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物业效劳收费优待规定,按当地政府有关优待政策执行。 六、标准物业其他行为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国家和
30、省相关规定执行,不得计入物业效劳本钱。 2.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扣除物业效劳企业代收本钱(扣除比例由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大会协商确定)后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安排、使用由业主大会打算。已(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状况,主动承受业主监视。业主大会也可以托付审计机构对其收支状况及使用的公正合理性进展审计。 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物业效劳市场秩序 1.严格行业标准,标准定价行为。各地物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物业效劳等级标准和行业标准,细化量化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指导物业效劳主体依据不同业主的消费需求和经济承受力量,合理确定效
31、劳工程,供应质价相符的物业效劳。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标准物业效劳企业定价行为,指导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建立物业效劳定价协商机制,依法履行协商定价相关规定与程序,标准定价流程。 2.加强诚信体系建立,建立物业效劳信用评价和价格诚信制度。各地物业效劳主管部门应建立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动态评价机制,并公布测评结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诚信建立,建立物业效劳企业价格信用档案。 3.强化行业监管,建立物业效劳和收费投诉巡查制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对质价不符、业主反响剧烈、举报投诉集中的物业效劳和收费,要准时开展本钱调查和效劳等级考核,公开调查结果,强化社会监视。 4.实行明
32、码标价,建立收费公示制度。物业效劳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物业效劳和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经营,公正竞争,诚恳守信,为业主供应质价相符的物业效劳。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和住宅小区醒目位置公示收费依据、收费工程、效劳内容、收费标准等,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建立单位出售房屋时,应向房屋买受人书面告知商品住宅小区车位规划数量、车位(库)租赁价格、出售价格,保障房屋买受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5.严格执法,维护物业效劳市场秩序。各地物业主管部门对不按合同商定供应相应效劳,激化冲突的物业效劳主体,实行“信用信息治理”制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检查监
33、视力度,准时受理群众对商品住宅小区物业效劳价格的投诉举报,依法准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物业效劳市场环境。 八、本通知前已签订物业效劳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商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收费治理仍根据湖北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今后若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九、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荆门市中心城区商品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效劳等级收费标准 2.荆门市中心城区商品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效劳等级标准 荆门市物价局 荆门市房产治理局 2023年12月27日 篇3:晋中市关于明确住宅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权限的通知(2
34、023) 晋中市关于明确住宅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权限的通知 榆次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城区住宅物业收费治理工作,依据晋中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经讨论,现将城区物业效劳价格治理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晋中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物业效劳收费等级和指导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部门制定并公布。 二、晋中城区范围内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由榆次区物价局和开发区物价局按管辖区域分别治理。其中,一级物业效劳收费要报市局审批,要严格根据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制定的等级标准和物业效劳指导价格确定每个住宅小区的收费标准,执行中等级标准和收费指导价格有关条款如需修订,须向市局提出建议。 三、此文件
35、公布前市物价局批准的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标准,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需调整效劳内容、收费工程和标准的,按新的治理权限和程序审批。 四、加强对物业效劳收费事后的治理与监视,催促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公示物业效劳工程、效劳内容、收费标准并公布举报电话。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统一在晋中价格信息网上公示。 五、建立定期审核制度。对物业效劳等级质量和价格每两年组织一次审核验收检查,对降低效劳质量责成整改,情节严峻的相应降低物业收费标准,或建议住建部门取消物业效劳资格,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降低效劳质量、不按标准收费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予以惩罚。 六、本通知从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2023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明确住宅物业收费治理权限 抄送:市住建局 晋中市物价局2023年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