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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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表扬烈士,加剧烈士纪念设施爱护治理,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立,依据烈士表扬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纪念烈士特地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设施。 第三条 依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纪念意义和建立规模,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爱护治理。 烈士纪念设施分为: (一)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 (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三)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四)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未列入等级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2、门爱护治理或者托付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进展爱护治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爱护治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或者有关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安排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修理改造补助经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安排当地烈士纪念设施修理改造经费。修理改造经费的使用和治理承受审计等部门的监视。 第五条 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确定爱护单位,加强工作力气,明确治理责任。烈士纪念设施爱护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治理。 第六条 符合以下根本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 (一)为纪念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建立祖国

3、等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大事、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依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二)为纪念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闻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三)为纪念为中国革命斗争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纪念设施; (四)位于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 省级以下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依据其纪念意义和建立规模,分别确定为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第七条 确定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民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确定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民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烈士纪念设施爱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划定爱护范围的方案

4、,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 对属于文物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根据文物爱护法律法规划定爱护范围和建立掌握地带。 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应当设立爱护标志。烈士纪念设施爱护标志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 烈士纪念设施爱护单位应当办理烈士纪念设施土地使用权属文件。 第十条 改建、扩建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经原批准等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并纳入建立工程治理。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得迁移烈士纪念设施。 因重大建立工程确需迁移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的,须经原批准等级的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 迁移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应当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二条 烈士纪念设施应

5、当纳入城乡建立规划,绿化美化环境,实现园林化,使烈士纪念设施形成庄重、肃穆、美丽的环境和气氛,为社会供应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场所。 第十三条 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爱护单位应当依据人民政府安排,开展烈士史料征集讨论、事迹编纂和陈设展现工作,组织烈士纪念活动,宣传烈士的英雄事迹、献身精神和高尚品质。 烈士纪念设施爱护单位应当充分发挥红色资源优势,具备条件的列入红色旅游进展规划,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 烈士纪念设施爱护单位应当配备具备资质的讲解员。 第十四条 烈士纪念设施爱护单位应当健全瞻仰凭吊效劳、岗位责任、安全治理等内部制度和工作标准,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定期进展职业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

6、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爱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制止在烈士纪念设施爱护范围内进展其他工程建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爱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掩埋遗体。 在烈士纪念设施爱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爱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爱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遗体的,由烈士纪念设施爱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烈士纪念设施爱护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烈士纪念设施、烈士史料或者遗物患病损失的,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方法自2023年6月28日起施行。1995年7月20日民政部公布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治理爱护方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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