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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知识总结 法律学问总结 漯河市体育运动学校法律学问培训总结 漯河市体育运动学校始终以来,高度重视对全校师生进展法律学问教育,并将这项工作作为学校工作的一个重点,长期不懈地坚持下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现将法律学问培训方面的工作总结如下:一、统一思想熟悉,重视法制教育工作 在学校开展法制教育活动,为建立一个和谐文明的校园打下坚实的根底,是学校开展法制教育活动的根本目的。学校通过行政会、教研室组长会和全校教师会等多种会议,让学校上至领导,下至任课教师,在思想上统一熟悉,明白在学校开展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为这项工作在学校的全面开展供应了有力的保证。 二、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学问培训工作 一是广泛
2、查找、搜集法律法规资料,组织全校职工研读学习,并以各科室为单位,定期开展法律学问座谈会,相互争论学习资料的心得体会,使法律学问的学习走向实际,更加深入;二是组织学校全体教师观看法制教育纪录片,通过实际案例,提高全体教职工的法律意识;三是聘请法律有关人士为全体教师及其学生讲解法律学问,提高全校师生的法律素养。 三、做好法制教育的后续工作,使教育活动走向深入 除了请相关的法律人士对师生进展法律学问培训,学校还依据自身需要和特点,着重向教师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利用教研活动、中层干部学习等时间向教职员工传达法律法规的有关政策解读,使教职工对
3、法律学问的熟悉更加深入。 总之,我校开展法制教育培训活动,既要有集中的学问培训,还要有平常的日常学习,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手段,确保教职工法律学问的扎实把握。此次法律培训活动的开展,是我校教职工法律学问普及的一场“准时雨”,为我校创立和谐校园,供应了坚实的法律支持。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扩展阅读:事业单位法律学问总结 法的标准作用 指引作用: 这是指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确定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标准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标准所具有的作用。 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以下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A.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
4、严不受侵害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全都,可以变更合同 C.刑法规定,有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D.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创造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嘉奖【考点】法确实定指引和有选择指引 【解析】(1)这是201*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第32题。(2)法的指引作用中确实定的指引,是指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不作出肯定行为的指引;法的指引作用中的有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规定法律权利使人们在法所给定的权利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指引。此题中B项所引述的合同法规定,D项所引述的民法通则规定,都是授权性规章,都属于有选择的指引。(3)A项所引述的宪法
5、规定,从外表上看好像是授权性规章,好像属于有选择的指引;但实际上A项所引述的宪法规定,主要是强调公民人格尊严的不行侵害性,可以视为制止侵害公民人格尊严的义务性规定,因而可以视为确定的指引。(4)关于C项所引述的刑法规定是否属于有选择的指引,则是需要仔细斟酌的。标准答案将其列为有选择的指引,然而,我们认为,C 项是不能视为有选择的指引的,由于有选择的指引,针对的是主体的行为而不是某种制度,就是说可以针对主体的行为作出选择,而不行以对制度本身加以选择。在C项中,被规制的主体是有意杀人者,对他毕竟是处以死刑、无期徒刑还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取决于他的犯罪事实,如犯罪情节或恶性程度,而不是取决于法官自
6、己的选择。(5)但由于司法考试是国家举 办的考试,答案以公布的标准答案为准,故此题还是要选BCD. 评价作用:这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教育作用:这是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包括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猜测作用:这是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强制作用:这是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和同盟者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毁灭的现象。法律事实的一个主要特征,它必需符合法律标准规律 构
7、造中假定的状况。只有当这种假定的状况在现实生活中消失,人们才有可能依据法律标准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毁灭。如结婚产生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结婚即为法律事实;死亡引起婚姻法律关系的消亡、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死亡。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法律原则的分类 1.根据法律原则产生的根底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2.根据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掩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根本原则和详细原则。3.根据法律原则设计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中华人们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
8、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根底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根本制度。制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治理活动亲密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展审查,并做出裁决的详细行政行为。 民法通则根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立事业进展的需要,依据宪法和我国实际状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阅历,制定本法。 其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公平主体的公民之
9、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公平。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正、等价有偿、诚恳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爱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需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敬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规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
10、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恳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撤销权示意权利;撤销权兼具形成权与恳求权的性质。 法律实施 法律实施,也叫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视。法是一种行为标准,法在被制定出来后,付诸实施之前,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律,处在应然状态;法律的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详细行为,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 法律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法律实施与法的制定相对。法律本身反映了统治者或立法者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愿望与方法,反映了立法者
11、的价值追求。法律实施是实现立法者目的、实现法律的作用的前提,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 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就是指在详细的法律事实消失后,通过将其归入相应的抽象法律事实,然后依据该法律标准关于抽象法律关系之规定,进而形成详细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 法律执行 广义上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治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上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 法律遵守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我国宪法明
12、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器力气、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需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需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全部制经济共同进展。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经济特征,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根底。 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混合全部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公平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兼有财产、人身二重性质的学问产权关系。 【财产关系
13、】以商品经济为根底的财产全部和财产流转关系,一般具有公平自愿和等价有偿的性质。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行分别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特点:1.主体地位公平;2.与人身不行分别;3.不直接表达财产利益;4.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 法爱护人身关系 新设合并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参加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归于毁灭的公司合并。新设合并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展: 1、由新设公司以倾向资金购置局部参加合并公司的资产或股份,该局部参加合并公司的股东丢失其股东资格,剩余股东持有新设公司发行的股份,成为新设公司
14、的股东; 2、新设公司发行新股,消逝各公司的股份可以全部转化为新公司的股份,成为新设公司的股东。在新设合并中,新设立的公司具有新的公司名称,但对消逝各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概括承受。 从法律形式上讲,它表现为“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丙公司新设立的法人企业,甲、乙公司则丢失其法人资格。假如丙公司以支付现金或其他资产的方式合并甲、乙公司,则甲、乙公司的原全部者无权参加丙公司的经营治理,也无权共享丙公司以后实现的税后利润; 2 但假如丙公司实行向甲、乙公司发行股票以换取原甲、乙公司股票,并将其注销的方式,则甲、乙公司原股东成为丙公司的股东,这些股东与丙公司存在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且可以参加丙公司的
15、治理,共享其实现的税后利润,但一般已丢失对原企业的掌握权。1996年上海闻名的两家证券公司申银和万国组成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就属典型的新设合并。 汲取合并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一个公司汲取其他公司而连续存在,而剩余公司主体资格同时毁灭的公司合并。合并方(或购置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或被购置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或被购置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或被购置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或购置方)的资产、负债。 汲取合并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展: 1、汲取方以倾向资金购置被汲取方的全部资产或股份,被汲取方以所得货币资金付给原有公司股东,被汲取方公司
16、股东因此失去其股东资格。 2、汲取方发行新股以换取被汲取方的全部资产或股份,被汲取公司的股东获得存续公司(汲取方)的股份,从而成为存续公司的股东。存续的公司仍保持原有的公司名称,并对被汲取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概括承受。 汲取合并:又称兼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单一的企业,其中一个企业保存法人资格,其他企业的法人资格随着合并而消逝 从法律形式上讲,汲取合并可表现为“甲公司+乙公司=甲公司”,也就是经过合并,甲公司作为实施合并的企业仍具有法人地位,但乙公司作为被并企业已丢失法人地位,成为甲公司的一局部,即甲公司兼并了乙公司。合并时,假如甲公司采纳现金或其他资产支付方式进展合并,乙公司
17、的原全部者就被甲公司的经营治理,也无权享合并后甲公司实现的税后利润;但假如甲公司以发行股票的方式实施合并,则乙公司原全部者成为合并后甲公司的股东,可连续参加对合并后甲公司的治理,并共享其所实现的税后利润,但一般对合并后的甲公司无掌握权。 汲取合并法律程序完成后,公司内部整合还需要做好多方面的工作。 主要包括机构设置调整、重叠岗位人员安排、业务流程调整、财务治理体系调整等。 新设分立 又称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中的行为。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的财产根据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进展重新安排组合。同时原公司解散,债权、债务由新设立
18、的公司分别承 受。新设分立,是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毁灭为前提,成立新公司。 派生分立 是指一个公司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局部资产或营业进展分别,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或分支机构,原有公司连续存在的公司分立形式。 从广义上看,公司派生分立,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展:一种是将原公司划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独立,且都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主体,同时,对原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进展明确的划分,然后由彼此的各公司根据分立协议,分别承受各自应承受的局部;另一种是将原公司划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独立,但具有同一法人资格的法律主体,对原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只进展必要的划分,外表上对原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是由
19、原公司和新设公司根据公司分立协议分别承受,实质上原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是由原公司和新设公司共同承受。从狭义上看,公司派生分立仅指以第一种方式进展的公司分立。我国公司法标准的是狭义上的公司派生分立。 双方代理 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的状况,即一个人既作为卖方的代理人又作为买方的代理人。 自己代理行为 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 这种行为是代理行为,且是明显的滥用代理权,有违代理的本质特征和诚恳信用原则,应当被制止。 其法理在于:合同仍双方法律行为,当事人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在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是代理人的单方行为,很难避开发生代
20、理人为自己利益而牺牲被代理人利益,或损害一方或双方利益的状况。所以,其原则上被各国法所制止。 这种行为是代理行为,根本是是无效,但是有例外即: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若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其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应为有效。 无权代理 在没有代理权的状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 3 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展的代理。 单方法律行为指基于当
21、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这种法律行为仅凭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无需得到对方同意的意思表示,便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可以是向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订立遗嘱、放弃继承权、撤销托付代理、免除债务、追认无权代理等行为,皆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赠与行为为双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指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全都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全都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行为都是诺成性行为。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全都以外,还须交付标的物始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绝大多数 的赠予行
22、为就是一种典型的实践性行为。 托付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依据被代理人的托付授权行为而产生。因托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 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 【追认权】从法律后果上说,追认权的行使结果是使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变成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本人的追认具有溯及力,一经追认,其效力待定的行为自始有效,使未经授权的效力待定行为与效力确定行为具有一样的法律后果。从而使本人担当民事 责任。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 不再进展爱护的制度。 【一般诉讼时效】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
23、时效为二年。【特殊诉讼时效】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以下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损害 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存放财物被丧失或被损坏的。”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环境爱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恳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状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
24、为3年 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4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爱护”。依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爱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
25、商定都是无效的。 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种类物是可以替代的。比方说大米、苹果、货币等等,这些东西的债就叫种类物之债。特定物具有不行替代性,是独一无二的,所以叫特定物。比方说一栋商品楼其中的一套房子,这套房子在位置、空间上只有这一个,没有其次套房子和他是一模一样的,这套房子就是特定物。 有时候种类物是可以转化为特定物的。比方说你想买某个品牌某个型号的手机,这时这个手机有许多,是种类物,你看中了其中的一个。结果钱不够。你给售货员说我就要这个手机你给我留着,我去买。走的时候给这个手机上挂了个手机链,这时这个手机就是特定物了,由于你已经给它详细化了。 孳息是与原物相对而言的,是指由原物而产生的物。孳
26、息包括自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自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物,如母牛所生的牛犊,果树上所产出的果实,土地上所生产的粮食,都为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肯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例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依股本金所得的股息,即为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与自然孳息的区分就在于,前者须依肯定的法律关系才能取得,而在此法律关系中,有权取得孳息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而后者是基于物的天性所得,取得人并不以履行肯定的民事义务为前提。法定孳息一般只能为须履行相应 义务的人取得 本位继承 “代位继承”的对称。由法定继承人本人于其所在的继承挨次直接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是被继承人的本位继承人。当被
27、继承人死亡时,假如被继承人的子女尚生存,则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本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假如被继承人的子女已经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应继份额,则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辈数不限。 代位继承 4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别状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 违约责任,
28、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在现在合同法上,违约责任仅 指违约方向守约方担当的财产责任,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完全分别,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担当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担当这样一种义务,即不由于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担当责任。侵权行为根本上都是违法行为。 从构成要件区分,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别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有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此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这是最常见的侵权行为,例如行为人有意损坏他人财产
29、,有意损伤他人身体等。 特别侵权行为指行为虽无过错,但他人的损害确系与行为人有关的行为、大事或特殊缘由所致,因此适用民法上的特殊责任条款或民事特殊法的规定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 民法通则规定了以下几种特殊侵权行为: (1)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害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3)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四周环境有高度危急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4)违反国家爱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 (5)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底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实行安全措施造成他人
30、损害;(6)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7)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指要有侵权损害事实,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主观要件指行为需有行为力量,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对于特别侵权的民事责任,则实行无过错原则。即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均要担当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其依据的诚恳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任利益的损失,并应担当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亮的特点:只能产
31、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恳信用原 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任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盼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7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此情形下,被撤回的要约实际上是尚未生效的要约。如果撤回的通知于要约到达后到达,而按其通知方式依通常情形应先于要约到达或同时到达,其效力如何?我国合同法未作规定。依诚恳信
32、用原则,在此状况下,相对人应当向要约人发出迟到的通知,相对人怠于为通知且其情形为要约人可得而知者,其要约撤回的通知视为未迟到。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毁灭的行为。要约的撤销不同于要约的撤回(前者发生于生效后。后者发生于生效前)。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 达受要约人。第 19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行撤销;(2)受 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行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预备工作。 二者的区分仅在于时间的不同,在法律效力上是等同的。
33、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为之,即撤回要约的通知 应当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作用之前而为之,即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募集设立又称“募股设立”或“渐次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首期发行的局部股份,其余局部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而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 股东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打算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规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打算有关董事的酬劳。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打算有关监事的酬劳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推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审
34、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做出决议。7、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5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本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特有的职权)。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打算的事项。 一般合伙企业由一般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刑法上的熟悉错误可分为两种:法律上的熟悉错误和事实上的熟悉错误。 法律上的熟悉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会。表现为三种状况:“假想非罪”。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假想犯罪”。行为在刑法
35、上并没有规定为是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会。 事实上的熟悉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状况有不正确的理解。 1客体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例如甲窃取了乙的提包,回家 后翻开提包发觉里面还有一支手枪。甲窃取提包通常只有盗窃一般财物的有意,而事实上发生了窃取枪支的结果。由于枪支属于刑法第127条盗窃枪支罪的对象;而财物属于刑法第264条盗窃罪对象;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表达了不同的客体:公共安全和财产权,因此甲发生的事实错误不仅仅是详细对象的错误而是客体错误。客体错误阻却行为人对错误的
36、事实担当有意的罪责。甲仅在盗窃罪的限度内担当罪责,对误盗枪支的事实不担当有意的罪责。甲仅能成立盗窃罪。不过,甲假如将该枪持有,可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 2.对象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害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害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一样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例如,甲欲杀乙,却误认丙为乙而杀死了丙。甲预想侵害的对象是乙;实际侵害的对象是丙。由于乙和丙都是人,同属于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有意杀人罪的对象,甲无论是杀了丙或杀了乙,都是剥夺他人的生命,都没有超出有意杀人罪犯罪构成之对象的范围,也没有使犯罪客体的性质发生变化。因此,甲仍旧构成有意杀人罪既遂。可见,依据法定符合说,对象错误对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例如
37、甲、乙等人夜晚在某居民小区寻衅滋事,遭该小区保安的追逐。甲在奔逃中感觉背后有保安追逐上来,甲拔刀转身朝后面的身影刺去,结果刺死了紧随其后的同伙乙。法院判决甲某构成有意杀人罪既遂。(对本案甲某行为认定为既遂,意味着认定甲某对同伙乙某死亡结果成立有意) 在适用法定符合说认定这种错误的场合,甲对乙死亡结果事实上的心态是有意还是过失的,已经无关紧要。 假如行为人预想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局部一样局部不同的。行为人只就一样的局部担当有意罪责,对不同的局部不担当有意罪责。 3手段错误,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如甲本想使用毒药杀害张三,但由于误认而错用了一种无毒的药物(手段不能犯未遂)。
38、这种错误不影响罪过的性质。由于该种错误并未造成任何非预想的犯罪结果,故从主观方面讲不成其为问题。成为问题的是客观方面,这种客观上的“不能犯”是否应当做为犯罪处理? 4行为偏差,又叫做目标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全都。如甲欲杀张三,朝张三射击却击中张三身旁的李四。从现象看,这也是对象错误,但它不是由于识别错误,而是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枪法不准)。这是一种客观行为错误而不是主观熟悉错误。对行为误差一般也实行法定符合说,即适用对象识别错误的认定方法解决。假设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因行为偏差)实际打击的目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全都,不妨害行为人对误击的目标担当有意罪责;假
39、设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全都,则阻却对误击的目标担当有意罪责。 5因果关系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状况发生误认。(1)行为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2)行为没有实际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造成了该结果;(3)知道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缘由有误会。这三种情形的错误对罪责均不发生影响。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害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 况。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某乙,开枪后不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轻伤,就属于想象竞合犯。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
40、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筹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组织、筹划、实施分裂 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放火罪:是指有意放火燃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公共安全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安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破坏公共安 全的行为是指有意或过失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安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公诉案件不得调解,自诉案件可以调解。 主刑分为以下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直接有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定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盼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定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
41、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状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定。 间接有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 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盼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挡、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间接有意包括三种状况 (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6 (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直接有意和间接有意的区分 (1)熟悉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有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定两种状况,间接有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2)对危
42、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间接有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有意的意志因素是盼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定发生的状况下放任结果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有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4)直接有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有意。 犯罪中止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连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状况下,自动作出的不连续犯 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熟悉到自己能够连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需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局部的、有条件
43、的或临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缘由,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处;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告而转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觉,幡然悔悟,转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消失。犯罪中止的主观缘由,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第一,中止行为是停顿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展的犯罪中断的行为。其次,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定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需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
44、、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四)犯罪中止必需是有效地停顿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开了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开,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 自信的过失被称为有熟悉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又轻信能够避开危害结果,这就是过于自信过失的熟悉因素。已经预见是事实,轻信能够避开是行为人在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同时还实施该行为的主观缘由。轻信能够避开,是指在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的同时,又凭借肯定的主客观条件,信任自己能够避开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
45、观条件并非真实牢靠。 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 的心理态度。又称无熟悉过失,“不意误犯谓之失”。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它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也是少数犯罪的必备条件。 犯罪客观条件分为两类: 一类是必要条件,即任何犯罪都必需必备的条件,如危害行为。 一类是选择条件,即某些犯罪所必需必备的条件或者是对行为构成因素的特殊要求。前者指危害结果,后者指包括时间,地点,方法(手段)。 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 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担当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有意违反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决、情节严峻的行为。 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但凡本国人犯罪,不管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但凡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 不适用本国刑法。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