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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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南省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2023) 豫建202324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物业治理用房治理方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市政建立环保局: 为了标准物业治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立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治理工程的正常治理效劳,依据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和河南省物业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厅讨论制定了河南省物业治理用房治理方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年2月27日 河南省物业治理用房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标准物业治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立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

2、物业治理工程的正常治理效劳,依据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和河南省物业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物业治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立、登记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 物业治理用房由建立单位无偿配置,其费用列入开发建立本钱,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物业效劳企业物业效劳活动和业主委员会办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转变用途。 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治理用房规划的监视治理。 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治理用房建立的监视治理。 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治理用房使用活动的监视治理。 第五条 新建物业的建立单位应当根据物业治理

3、区域总建筑面积肯定比例配置物业治理用房,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两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治理用房面积不低于八十平方米;超过两万平方米至二十万平方米局部,根据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超过二十万平方米至三十万平方米局部,根据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超过三十万平方米以上局部,根据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 (二)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治理用房应当全部配置在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在地下配置肯定面积的物业治理用房,但地下配置面积不应高于物业治理区域全部物业治理用房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建立工程规划全部位于地面以下的,物业治理用房可以全部配置在地面以下。 层高缺乏2.2米或已经列入公共分摊的

4、房屋不计入物业治理用房面积;同一物业治理区域采纳分期开发建立的,物业治理用房应当主要安排在首期建立。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地面以下”是指规划设计中建筑标高“正负零”以下。 第六条 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23年1月1日之前取得的,物业治理用房根据修订前的河南省物业治理条例和当地规定的标准执行。 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23年1月1日之后取得的,物业治理用房根据修订后的河南省物业治理条例标准执行。 同一物业治理区域内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23年1月1日前后分别取得的,物业治理用房根据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分别计算。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治理用房中安排,其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第

5、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本方法和设计标准设计物业治理用房,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物业治理用房的详细位置,并在经济指标中注明建筑面积。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立工程规划时,应当根据本方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核实物业治理用房规划状况,同时应当将物业治理用房的位置和建筑面积在许可证的附件或者附图上载明并公示。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治理区域、物业治理用房配建面积有异议的,应当征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第十条 建立单位应当根据以下标准建立物业治理用房: (一)上下水、供电、供热、供气等设施应当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独立计费; (二)房屋内墙面应当涂刷内墙涂料,顶棚应当吊顶或涂刷涂料,地面铺设

6、瓷砖,卫生间墙面、地面应当铺贴瓷砖并安装卫生洁具; (三)物业治理区域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治理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建立单位根据规划设计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建立物业治理用房。 第十二条 新建物业的建立单位,应当在物业治理用房所在建筑外墙悬挂物业治理用房公示牌。 已经交付使用的物业治理区域,物业效劳企业或原建立单位应当在物业治理用房所在建筑外墙悬挂物业治理用房公示牌。 第十三条 建立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时,应当注明物业治理用房的坐落和建筑面积,不得将物业治理用房纳入可销售范围。 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

7、南省物业治理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对建立单位提交的物业治理用房状况进展核实。 第十四条 建立单位与物业效劳企业办理承接查验手续时,应当对物业治理用房进展交接查验,并对查验过程进展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建立单位和物业效劳企业在办理物业治理用房移交手续后十日内,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将物业治理用房交接验收清单报送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建立单位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将物业治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 第十七条 物业治理用房日常修理、养护由物业效劳企业负责,大中修及翻新改造依法从修理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物业效劳企业发生更迭的,原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与建立单位、业主委员会或新物业效

8、劳企业对物业治理用房进展交接。 第十九条 建立单位未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建立物业治理用房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建立单位未按规定向物业效劳企业移交物业治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其次十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办公室 2023年3月2日印发 物业经理人:.pmceo.Com 篇2:长沙市物业治理用房规定(2023) CSCR-2023-34004 长沙市房屋产权治理局、长沙市规划治理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物业治理用房规定的通知 长房政发2023027号 各区、县(市)房屋产权治理局、规划治理局,大河西先导区

9、国土规划部、高新区规划建立房产局,各建立单位: 现将长沙市物业治理用房规定印发给你们,希仔细贯彻执行。 长沙市房屋产权治理局 长沙市规划治理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长沙市物业治理用房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物业治理市场安康进展,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和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物业治理条例和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治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开发工程中物业治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立和使用的治理。 本方法所称物业治理用房包括物业治理办公用房、物业治理配套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层高缺乏2.2米或已经列

10、入公共分摊的房屋不计入物业治理用房面积;物业治理用房必需相对集中,具备自然通风采光条件,建筑标高宜在正负零以上。 第三条 物业治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全部,用于物业治理效劳活动,由物业治理单位负责日常修理、养护,大中修及翻新改造从物业修理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市规划局负责本市物业治理用房规划审批及验收的监视治理。市房产局负责本市物业治理用房确实认及物业治理用房移交、使用的监视治理。 第五条 新建开发工程应当根据不低于开发建立总建筑面积(包含地上和地下,其中地下车库根据50%比例计算,下同)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置物业治理用房,费用计入建筑本钱: (一)工程总建筑规模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根

11、据千分之五的比例配置物业治理用房;物业治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间数不少于2个自然间; (二)工程总建筑规模在20万平方米以上,除根据20万平方米的千分之五的比例配置外,超过局部按超出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 第六条 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宜将物业治理用房设置在小区中心位置或小区主出入口四周。 第七条 市规划局对于不符合第五条所规定的工程施工图纸不予审批。建立单位应在单体规划报建图中标注物业治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与建立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在首次交房前三个月交付物业治理单位使用。 第八条 建立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向市房产局物业监管部门供应经规划部门

12、批准并标注物业治理用房详细位置、面积的规划报建图和商品房建筑面积猜测报告书,办理物业治理用房确认。 第九条 建立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全部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治理用房一并申请。市房产局将物业治理用房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与房屋根本单元的登记簿形成关联,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条 建立单位应在物业治理用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进展交接验收。建立单位首先与物业治理单位进展交接验收: (一)双方应当根据本方法附则第一条规定的标准进展交接验收。对使用功能符合要求的,双方在物业治理用房交接验收清单上签字盖章正式移交。使用功能存在问题的,双方应当商定解决的方法和时限,并如期完成交接验收工作。 (二)双

13、方办理交接手续后10日内,物业治理单位应当将物业治理用房状况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同时持物业治理用房交接验收清单和公告证明,到所在区房产局备案。 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物业治理单位应当将物业治理用房状况告知业主委员会,由建立单位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治理用房书面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分期建立的工程物业治理用房按规划要求在末期建立的,建立单位应当事先供应符合附则第一条要求的物业治理临时用房。 第十二条 物业治理单位发生更迭的,原物业治理单位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或新物业治理单位对物业治理用房进展交接验收。原物业治理企业逾期不移交物业治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规予以惩罚。 第十三条 各县、

14、市物业治理用房确认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附 则: 一、物业治理用房设计和移交建立标准: (一)房屋内墙面应当涂刷涂料,顶棚应当吊顶或涂刷涂料,地面铺设瓷砖,卫生间墙地面应当铺贴瓷砖并安装卫生洁具; (二)物业治理用房应具备独立使用条件。必需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上下水、供电等应当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独立计费; (三)工程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治理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二、物业治理用房和其他设备等附属用房设计原则: (一)根据便利业主、便利效劳的原则设置,独栋房屋在一楼应有局部物业治理用房;高层建筑物业治理用房宜在六楼以下,多层建筑宜在三楼以下,并具有自然通风、采光等条件; (二)为了便利物业治理单位使用,到达集约、集中治理的效果,设备设施用房(包括二次供水、凹凸压配电、消防供水等)宜集中设置;消防掌握室、电视监控室与物业治理客服中心尽可能集中设置。 (三)为便利保洁,无公共卫生间的高层住宅楼在消防楼梯间应设置保洁取水点和污水排放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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