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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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修理保养“一体化”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治理,提高建筑起重机械治理专业化水平,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修理、保养各环节治理到位,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视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推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修理保养“一体化”治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治理是指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含升降、附着,下同、拆卸、修理、保养等工作,由一家具备相应的建筑起重安装专

2、业承包资质,到达相关技术标准详见附件一的企业以下简称“一体化”企业组织实施。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的监视治理,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的监视治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安全监视机构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一体化”企业和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10治理状况进展监视检查。其次章 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的根本要求第五条 “一体化”企业应当设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治理机构,建立健全技术、安全、经营、财务、修理保养、档案等各项治理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证治理体系运行有效, 确保企业效劳质量与安全生产

3、。第六条 “一体化”企业应依据企业规模按要求配备专业齐全、人数合理的治理队伍和特种作业人员队伍,并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七条 “一体化”企业应当具有相应数量的技术性能良好、质量稳定、安全保护装置齐全、灵敏、牢靠的建筑起重机械。第八条 “一体化”企业必需准时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或变更,定期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性能评定,对到达使用年限或不能确保使用安全的建筑起重机械予以报废,并依法办理产权备案注销手续。第九条 “一体化”企业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做到“一机一档”,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可追溯。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一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4、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视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产权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定期维护保养记录、修理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第十条“一体化”企业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一“一体化”效劳合同及安全协议书;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内容;四安装验收资料;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十一条 “一体化”企业应加强在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检查,监视、指导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操作。建立企业起重机

5、械智能监控信息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时把握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状况。第十二条 “一体化”企业应建立抢修制度,配置符合企业规模的抢修车辆、设备和技术人员,准时觉察、准确推断并有效消退起重机械故障。第十三条 “一体化”企业应准时开展治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连续教育,增加自身技术力量。第三章 “一体化”治理中相关单位安全责任第十四条 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担当本规定中总承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五条 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治理,对“一体化”企业、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担当治理责任,应当履行以下安全职责:一与“一体化”

6、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明确“一体化” 企业效劳对象,监视“一体化”企业和使用单位履行各自安全生产职责;二与“一体化”企业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安全协议书。将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清单及其对应的“一体化”企业名单报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三向“一体化”企业供给拟安装起重机械位置的根底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四会同使用单位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视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五会同使用单位审核“一体化”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会同使用单位审核“一体化”企业制定的建筑

7、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九指定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监视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状况;十组织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十一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自行或催促使用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负责,应当履行以下安全职责:一与“一体化”企业签订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协议书,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二制定和落实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

8、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四设置相应的机械设备治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机械设备治理人员,监视检查“一体化”企业的设备维护、保养工作。五指定专职机械设备治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 检查建筑起重设备的安全、正常使用;六觉察建筑起重机械故障或者特别状况的,马上停顿使用,通知“一体化”企业消退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投入使用;七催促本单位人员安全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第十七条 “一体化”企业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性能、安装拆卸、维护保养及安全操作负责,应当履行以下安全职责:一依据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

9、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二依据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四制定和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六组织实施建筑起重机械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日常检查包括巡检、月检、季检,应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展检查。维护保养应包括日常保养、定期保养、转场修理保养等工作;七对建筑起重机械自身在正常使用状况下的安全牢靠性负责;

10、八使用具备资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和信号司索等特种作业人员;九准时觉察和消退使用过程中的机械故障和事故隐患。第十八条 “一体化”企业负责监视检查司机的安全操作行为。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应专人专岗、定机定人。每名司机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8 小时。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觉察司机违章操作的,应马上责令停顿违章行为,并依据合同商定对企业和个人予以惩罚;使用单位强制要求司机违章作业的,“一体化”企业和司机应拒绝执行并向监理单位报告。其次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安全职责: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视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二审核“一体化”企业、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

11、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四监视“一体化”企业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状况;五监视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六觉察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一体化” 企业、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一体化”企业、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准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情形严峻的,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四章 监视治理其次十一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治理状况实施监视抽查和执法检查,并有权在现场实行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供给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

12、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展检查;三对检查中觉察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马上停顿使用,从危急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总承包单位组织对该工程全部建筑起重机械进展全面排查,重验收前方可恢复施工;其次十二条 觉察不具备相关技术标准的企业从事“一体化” 效劳,企业所属的全部建筑起重机械一律停顿使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展惩罚。其次十三条 “一体化”企业存在以下行为的,企业所属建筑起重机械一律停用,重验收合格前方可使用:一因建筑起重机械安拆、维护不当或起重机械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二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被责令停顿使用后,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整改的;三使用没有经过产

13、权备案或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四擅自改装起重设备、破坏安全防护装置;五降级使用设备零件、部件、配件或使用不合格的设备零件、部件配件;六其他严峻降低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或设备安全性能的行为。其次十四条 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未履行第十六条、十七条、二十一条安全职责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实施不良记录公示,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其次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主体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 附 则其次十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定期公布 “一体化” 企业名录。其次十七条 工程合同造价在 3000 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宜选择名录内二级及以上一体化企业担当。政府投资的

14、工程合同造价在 3000 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应选择名录内二级及以上一体化企业担当。其次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附件:1、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效劳企业性技术要求暂行附件一: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效劳企业技术要求暂行一、一级“一体化”效劳企业技术要求一企业具备一级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条件。二可供租赁的自有 400KN.m 以上塔吊和施工升降机的总数不少于 80 台。三具备以下技术要求:1、配备相应的技术及治理人员(1) 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治理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从事施工机械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15 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职

15、称以上人员不少于 8 人,且机械、电气等相关专业齐全。(2) 专职安全员 4 人,机管员 5 人。(3) 专业技术修理工人不少于 10 人其中建筑起重机械修理工 6-7 人,电气修理工 3-4 人。(4) 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工含塔机、施工升降机不少于15 人,配备与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相应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5) 建筑起重机械数量超过 80 台的,应合理增加专业技术人员、治理人员和技术工人。2、修理保养基地面积不少于 5000 ,其中修理车间不少于500 。3、建立远程监控系统,能够实时把握权属全部塔机的运行状况。二、二级“一体化”效劳企业技术要求一企业具备二级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

16、承包企业资质条件。二可供租赁的自有 400KN.m 以上塔吊和施工升降机的总数不少于 50 台。三具备以下技术要求:1、并配备以下专业和治理人员:(1) 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治理人员不少于 15 人,其中从事施工机械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 5 人,且机械、电气等相关专业齐全。(2) 专职安全员 3 人,机管员 3 人。(3) 专业技术修理工人不少于 8 人其中建筑起重机械修理工 5-6 人,电器修理工 2-3 人。(4) 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工含塔机、施工升降机不少于10 人,配备与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相应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5) 建筑起重机

17、械数量超过 50 台的,每增加 20 台应增加以下数量的专业和治理人员: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治理人员不少于 2 人其中从事施工机械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1 人,专职安全员 1 人,机管员 1 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 1 人,且机械、电气等相关专业齐全。专业技术修理工人不少于 2 人其中建筑起重机械修理工 1 人,电气修理工 1 人,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工含塔机、施工升降机不少于4 人,以及与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相应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2、修理保养基地面积不少于 3000 ,其中修理车间不少于300 。3、建立远程监控系统能够实时把握权属主要塔机的运行状况。三、三级“一体

18、化”效劳企业技术要求一企业具备三级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条件。二可供给租赁的自有 400KN.m 以上塔吊和施工升降机的总数不少于 30 台。三具备以下技术要求:1、配备以下专业和治理人员:(1) 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治理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从事施工机械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6 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 3 人,且机械、电气等相关专业齐全。(2) 有专职安全员 2 人,机管员 2 人。(3) 专业技术修理工人不少于 5 人其中建筑起重机械修理工 3-4 人,电气修理工 1-2 人。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工含塔机、施工升降机不少于 6 人,配备与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相应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3建筑起重机械数量超过 30 台的,每增加 10 台应增加以下数量的专业和治理人员: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治理人员不少于 2 人其中从事施工机械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1 人,专职安全员 1 人,机管员 1 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 1 人,且机械、电气等相关专业齐全。专业技术修理工人不少于 2 人其中建筑起重机械修理工 1 人,电气修理工 1 人,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工含塔机、施工升降机不少于3 人,以及与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相应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4、修理保养基地面积不少于 2023 ,其中修理车间不少于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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