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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汽车买卖合同锦集九篇 出卖人: 买受人: 一、 汽车金额: 汽车品牌型号颜色价格备注 二、交车方式: 交车地点: 交车时间: 付款方式: 付款时间: 三、质量修理: 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其质量必需符合国家公布的汽车质量标准。 2、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必需是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名目上备案的汽车。 3、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汽车时要真实、精确介绍所销售车辆的根本状况。 4、出卖人在买受人购置车辆时必需向买受人供应:(1)销售发票;(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3)保修卡或保修手册;(4)说明书;(5)随车工具及备胎; (6)
2、 5、买受人在购车时应仔细检查出卖人所供应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 6、买受人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展仔细检查、确认。 7、汽车在购置后,由出卖人负责与生产厂家的修理站联系、解决。 8、如属于在汽车售出前流通过程中消失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时示的,依法担当责任。 9、如买受人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四、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七、合同效力: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章后生效。 买受人(签章): 出卖人(签章): 地址
3、: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汽车买卖合同 篇2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活泼,汽车交易大量增加,因汽车交易引发纠纷的案件也由此增多。有些当事人由于未办理汽车登记过户手续而主见合同无效,有些由于未到汽车交易市场进展交易而主见无效。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受传统审判观念影响,法官在审理此类纠纷中,对同一类型的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些法院认定无效,有些法院则认定有效。因此,对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如何适用法律,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一、买卖合同的法律依据、特征 对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进展探讨,必需把握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及它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4、“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买卖标的物全部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是出名合同;2、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财产全部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5、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6、买卖合同是要因合同;7、买卖合同为要式或不要式合同。 二、审理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能否以旧机动车交易治理方法作为认定汽车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 旧机动车交易治理方法第三条规定:“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治理、交通安全治理、国有资产治理、社会治安治理、环境爱护治理等各个方面,属特别商品流通,必需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展行。”该方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进展
5、旧机动车交易,销车方须向机动车交易中心出具单位介绍信或证明(属于个人卖车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原始购车发票、成交发票、 购置附加费凭证、车船使用税税讫标志、养路费交纳凭证等。购车方须出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凭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或有旧机动车经营权企业的交易凭证予以验证,车管部门凭此办理转籍过户手续。”据此,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法院以汽车交易的双方未根据上述第三条规定到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展汽车交易,因而认定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有些法院则以汽车交易的双方未按上述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车辆转籍过户手续而认定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 如案例一: 原告李春桂于20xx年1
6、1月20日与被告冯彬达成汽车口头买卖协议,由冯彬将其向王忠群处购置的琼C02034号小型拦板汽车出卖给李春桂,价款16500元。协议达成后,冯彬将该车及该车的有关证件交给李春桂,李春桂于次日向冯彬支付完购车款。双方对养路费的缴纳未进展商定,也未办理该车的转籍过户手续。此后李春桂将该车开往文昌,被文昌市交通规费征稽所以该车从20xx年2月至今拖欠养路费为由扣押,并作出罚款的惩罚。李春桂交纳6000元罚款和40元停车费后将该车领回,并找冯彬协商退车未果,双方因此引起纠纷。李春桂以冯彬隐瞒该车欠大额路租实情,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将该车退回冯彬,冯彬退还购车款16500元及赔偿经济损失60
7、50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冯彬辩称,该车来源合法,证件齐全,口头协议后,李春桂已支付购车款和承受车辆及该车证件,买卖合同已成立,李春桂以其隐瞒该车欠大额路租实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李春桂的诉讼恳求。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琼C02034号拦板小货车,虽然该车来源合法,证件齐全,但是双方未按国家关于旧汽车交易的有关规定,进展交易,纳税及办理有关过户手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该车的买卖是无效的。原告李春桂要求退车退款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 八条第五项、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
8、李春桂与被告冯彬的汽车买卖无效;二、原告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天内将琼C02034号小型拦板货车退还给被告,同时被告也应退复原告购车款16500元;三、原告用车受罚6000元及停车费40元,由原告自负。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春桂与上诉人冯彬口头达成的汽车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虽然双方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车辆治理部门的登记是机动车买卖行为生效的必定条件,车辆登记只是一种治理手段。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同时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9、标的物的全部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故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该车从交付给李春桂之日起全部权已转移给李春桂。原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错误,应予撤销。据此,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其次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琼海市人民法院(20xx)琼海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李春桂与冯彬的汽车买卖合同有效;三、冯彬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040元给李春桂。 案例二: 原告朱海林与被告潘世海于20xx年8月26日协商小货车的买卖事宜,由朱海林将其自己的一辆栏板跃进NJ1026D小型载货汽车,车辆行驶证号为琼
10、D30594,出卖给潘世海。双方商定,车价为8000元。同日,潘世海向朱海林写下欠条一张,其欠条载明:“欠购车款捌仟元(¥8000)定于20xx年9月20日前付清。假如不按时付可按车价款壹倍惩罚。欠款人:潘世海20xx年8月26日”。潘世海写下欠条交朱海林后,朱海林便同意潘世海把车开走,至同年9月20日潘世海未按欠条时间向朱海林支付购车款8000元,朱海林也没有将该车的相关证件交付给潘世海,双方因此引起纠 纷。朱海林于20xx年3月17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潘世海支付其拖欠的购车款16000元,并担当车旅费100元。潘世海辩称,其本人已于20xx年10月12日将4000元支付给朱海林,
11、按双方的商定,朱海林应办理好产权转让登记手续,而朱海林没有办理,因此,双方的口头协议没有生效,要求朱海林退回定金4000元,并请证人张桂铭出庭作证。一审中,潘世海提出反诉,要求朱海林双倍返还定金8000元,并要求朱海林支付为该车修理所付出的费用2420元。原审法院通知其缴交反诉费,但在法定期间内,潘世海未向原审法院缴交反诉费,原审法院裁定,按潘世海自动撤回反诉处理。一审中,朱海林对证人的证言予以否认。二审另查明,朱海林于20xx年3月间购置该车,总价款为35200元。依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规划委员会、国家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境爱护局关于公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该车使用年限为
12、8年。按使用8年计算,该车每天折旧费为12.05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进展的交易是旧小货车,依据国务院贸易部公布的旧机动车交易治理方法第三条“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治理、交通安全治理、国有资产治理、社会治安治理、环境爱护治理等各个方面,属特别商品流通,必需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展”的规定,原告所卖的旧货车,必需要在经过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方可进展交易,否则应视为交易无效。因此,原告擅自将自己的旧小货车卖给被告,其行为违反了机动车交易治理方法的规定,故应视为买卖无效。对无效买卖所得的财产,应相互返还。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购车款16000元和车旅费100元的诉讼恳求,本院
13、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在20xx年10月12日支付4000元给原告的这一事实,由于被告向法庭供应在场证人张桂铭出庭作证,虽然原告否认,但依据双方供应证据的证明度,被告有证人出庭作证,因此,被告主见的可信度大于原告否认的可信度。对被告的这一主见,本院应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和参照贸易部公布的旧机动车交易治理方法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朱海林与被告潘世海的旧车买卖无效;二、被告潘世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 日内返还琼D30594号小货车给原告朱海林;原告朱海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4000元给被告潘世海;三、驳回原告朱海林
14、的其他诉讼恳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朱海林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朱海林与被上诉人潘世海于20xx年8月26日达成口头买卖汽车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协议为有效协议。协议商定后,上诉人将车辆交付被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未按商定支付车款,其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担当违约责任。同时,上诉人将该车交付被上诉人,没有将该车相关的证件交给被上诉人,致使被上诉人不能正常的进展营运,上诉人的行为也应视为违约行为,也应担当违约责任。鉴于本案中,双方没有商定上诉人的违约责任,因此,上诉人的违约责任应视为与被上诉人的违约责任相等。本案中,双方均未
15、完全履行协议,上诉人恳求被上诉人将该车退回,被上诉人表示同意,故双方商定的口头协议可予以解除。由于被上诉人未按协议商定,将车款支付上诉人,也不准时将车退回上诉人,致使该车由被上诉人占用长达一年,因此,被上诉人应支付该车的折旧费给上诉人,其折旧费按每天12.05元计算,上诉人主见支付时间从20xx年8月27日至20xx年4月23日,共计239天,计2880元。上诉人上诉恳求被上诉人赔偿用车款没有证据,不予认定。其上诉恳求被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失费20xx元,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依据。原审判决驳回其他诉讼恳求正确,应予维持。被上诉人主见20xx年10月12日支付4000元给上诉人,证据缺乏,不予认
16、定。被上诉人在辩论中,要求上诉人双倍退还定金8000元,并要求补偿购置修理汽车配件费用2420元,由于一审中提出反诉恳求,未按规定时间交纳反诉费,一审已裁定按其自动撤回反诉处理,被上诉人现主见没有理由。原审判决依据国务院贸易部公布的旧机动车交易治理方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双方的旧车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属适用法律错误。由于旧机动车交易治理方法是属于部门的规章,并不是行政法规。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规定旧机动车交易必需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展,故不能以此作为判决合同无效的依据,应予订正。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已支付4000元购车款,并判决由上诉人返还,其认定事实证据缺乏,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 汽
17、车买卖合同 篇3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公正、诚恳信用的根底上,就汽车买卖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汽车名称、数量及价款 其次条 质量 1、甲方出售的车辆,质量应符合国家关于汽车产品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到达产品说明书载明的技术指标,符合车辆落籍地有关部门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甲方出售的车辆,应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名目上标明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治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 3、双方对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争议的,依
18、据法律规定或者直观观看等日常生活阅历能够直接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判定问题的依据;需要进展鉴定的,以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准。鉴定费由主见方垫付,由责任方担当;经鉴定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第三条 定金(可选填) 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全车款的 %(此比例不得超过全车款的20%)作为定金;甲方交货后,定金抵作车款。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四条 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前或签订时向甲方支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 乙方选择按第 种方式,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
19、:签订本合同时 /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 2、分期付款方式: 签订本合同时 /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 %,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 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 %,计人民币元,大写 元。 前支付余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 3、贷款方式:见贷款合同 。 第五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 年 月 日前。 2、交车方式:乙方自提;甲方送车上门;货交承运人。 3、交车地点: 。 4、甲方交付车辆时应同时供应: (1)销售发票;(2) (国产)车辆合格证或(进口)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3) 质量效劳卡或保修手册;(4) 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
20、5) 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6) 。 5、甲方应在交车时当场演示、检查车辆的根本使用功能,照实答复乙方的提问,协作乙方对车辆进展验收。乙方对车辆外观和根本使用功能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由双方进展确认。对于确属质量问题的,乙方有权要求更换车辆;对于车辆的配臵等与广告宣传有出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更换车辆与解除合同的费用由甲方担当。 6、甲方将车辆交由乙方实际支配下并向乙方交付随车文件时,双方应签订车辆交接书(见附件),即视为该车辆正式交付。自车辆正式交付时起,车辆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担当。 第六条 售后效劳 1、车辆售后效劳及保修参照生产厂商关于车辆的说明书和保养手册执行。 2、甲方应供应由
21、生产厂商认定的两家以上的修理保养网点供乙方选择。在保修期内车辆消失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在生产厂商公布或双方商定的修理站进展修理和保养。 3、乙方使用车辆前应认真阅读车辆说明书、用户使用手册或保修手册等相关资料。在保修期内车辆由于乙方或第三方的人为破坏、使用、保养不当、装潢、改装不当,或到生产厂商认定范围以外的修理点进展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甲方不担当责任。 4、生产厂商的车辆说明书和保养手册的内容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或车内空气质量等方面的规定的,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 6、生产厂商的正式承诺比本合同的商定更有利于乙方
22、的,双方按生产厂商的承诺执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交付车辆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乙方已付款依银行拖延付款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期交付车辆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相当于已交车款的 %支付违约金或适用定金条款。 2、乙方在使用后发觉车辆不符合说明书中说明的质量标准,有权要求甲方担当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削减价款的责任。 3、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车辆的确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乙方有权选择要求甲方或生产厂商赔偿。乙方要求甲方赔偿的,如生产厂商有过错的,甲方在担当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厂商追偿;乙方要求生产厂商赔偿的,
23、甲方有帮助乙方的义务。 4、甲方明知车辆存在严峻瑕疵而未告知乙方的,或以欺诈方式销售车辆的,乙方有权要求更换车辆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担当由此造成的损失。 5、乙方未按商定支付车价款的,应依照银行拖延付款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相当于未交车款的 %支付违约金或适用定金条款。 6、一方无正值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按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适用定金条款。 第八条 不行抗力 因不行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依据不行抗力的影响,局部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拖延履行后发生不行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九条 其他商定 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
24、条款或补充协议进展商定。专用车买卖可另附附件。补充条款、补充协议、附件及甲方的宣传材料、广告、公开承诺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第十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汽车买卖合同 篇4 出卖人:买受人: 一、汽车金额: 汽车品牌,型号,颜色,价格,备注 二、交车方式、交车地点、交车时间、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三、质量修理: 1、
25、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其质量必需符合国家公布的汽车质量标准。 2、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必需是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名目上备案的汽车。 3、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汽车时要真实、精确介绍所销售车辆的根本状况。 4、出卖人在买受人购置车辆时必需向买受人供应: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 (3)保修卡或保修手册; (4)说明书; (5)随车工具及备胎; 5、买受人在购车时应仔细检查出卖人所供应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 6、买受人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展仔细检查、确认。 7、汽车在购置后,由出卖人负责与生产
26、厂家的修理站联系、解决。 8、如属于在汽车售出前流通过程中消失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时示的,依法担当责任。 9、如买受人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四、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七、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章后生效。 买受人(签章):出卖人(签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 汽车买卖合同 篇5 买方_(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_(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_(以下简称丙方) 上列当事人就汽车买卖事宜订立合约如下:
27、第一条 甲方就其商定,将其全部的轿车售予乙方,乙方买受。 其次条 后记轿车的买卖总金额为人民币 _元整。乙方依照以下方式支付款项予甲方。 (1) 本日(订约日)先交付定金_元。 (2) 余款_元(中期款)于申请过户的同时支付。 (3) 余款_元,可分十次支付,自_年_月_日至_月止,每月_日前支付_元,乙方应于过户时,将相当于上述期满金额的支票汇出交付。 第三条 甲方对乙方负责办理如下的过户与交付手续: 前条第(3)项的支票于过户的同一日支付。 第四条 办理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五条 乙方若无法履行其次条第(3)款项中任何一期的分期付款,则必需将余款一次付清。 第六条 甲方须保证后记
28、轿车并无瑕疵。有关瑕疵的保证,则只限于交付日后三个月以内,往后即不负一切责任。 第七条 后记轿车交付之前,若因不行抗力之事由,致使轿车丧失或毁损,其责任由甲方负担。 第八条 丙方须对甲方保证,乙方的确履行本契约按期支付价金,并负连带赔偿责任。 本契约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_ 住址:_ 身份证号码:_ 买方(乙方):_ 住址:_ 身份证号码:_ 见证人(丙方):_ 住址:_ 身份证号码:_ 签订日期:_ 签订地点:_ 汽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出卖方(甲方):_业务电话:_ 买受方(乙方):_ 1、_ ,户籍地:_ ,现在居住地:_ , 身份证号码:_ ,联系电话: _
29、。 乙方实行分期付款的形式向甲方购车,为此,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汽车品牌、型号、颜色、数量 乙方按自己的意愿选购 _产 _牌, 车型_,发动机号为 _,底盘号 _,功率 kw_,车架号 _,外观为_ 颜色的汽车壹辆。 其次条 汽车价格和付款方式 1、汽车价格: 汽车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_元/辆(小写¥:_元),以上价格仅为 提货的裸购车款,并不含汽车因上牌、上路、营运等其他费用。 2、付款方式: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同意乙方实行分期付款的方式购置汽车,详细如下: 首期付款: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足额支付汽车总价的 _%的首付款,即人
30、民币(大写) _ 拾_万_仠 佰元整(小写¥:_元)。 后续付款:乙方除首付款外的尚余购车款人民币(大写) 拾_万_仟_佰_元整(小写¥:_元),分 个月支付,自 _年 _月 _日起每月支付金额 元直至乙方将尚余购车款付清为止,每月 _日前交至甲方。 3、由于乙方尚未支付的购车款,占用甲方资金根据有偿的原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每月 %的比例结算。即按乙方未付购车款总额乘以占用天数计付给甲方。 4、甲方收取乙方交付的款项,实行先结资金占用费再还购车款的结算方式,乙方提前交付购车款的,甲方应予以准许,资金占用费结算至乙方付清购车款的当月。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逾期支付尚余的购车款
31、和资金占用费。 第三条 乙方在以下程序完成后提车 1、乙方携带本人、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复印件须由甲方与原件核对),以及甲方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2、甲方审查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并经核实后,甲乙双方方签订合同,乙方签署有关法律文书。 3、乙方付清首期车款、上牌税费、分期付款期间的保险费用等应付税费。 4、汽车全部的移动,包括提车途中、定制车箱、装修等工作均应由乙方负责,在此期间的风险责任(含交通事故),由乙方担当。 第四条 汽车的质量、验收和交付方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以生产厂家符合国家的全新整车技术质量标准,包括厂家产品出厂前对汽车的局部技术数据和构造变动未作声明的其他技术指
32、标为准。乙方在收车单签字时未提出质量异议的,即视为乙方对汽车质量验收合格和交付。 2、乙方如购置已上牌使用的汽车,其质量和其他技术指标以实物为准。 3、汽车交付乙方后,不得再对该车的车况、配置、局部改装、规费标准收取等提出异议,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或者相关合同的义务,汽车的灭失、毁损或等风险责任由乙方担当。 4、汽车的售后效劳,按生产厂家的”规定执行,甲方不担当售后效劳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 担 保 为确保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之义务,双方商定实行如下( )种担保形式: 1、保证。乙方特请 为其供应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乙方尚欠购车款、应付资金占用费或利息、应付税收、保险费、违约金以及应
33、由乙方担当的全部费用和因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评估、拍卖等甲方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最终一笔应付款到期后的四年。 2、抵押:乙方供应本人或 全部的_财产为乙方全部债务供应抵押,当乙方未按本合同的商定准时支付购车款和资金占用费或利息以及各种税收、保险费用时,甲方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范围为:乙方尚欠购车款、应付资金占用费或利息、应付税收、保险费、违约金以及应由乙方担当的全部费用和因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评估、拍卖等甲方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抵押需办理登记的,
34、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担当,并随上牌税费一次性向甲方缴清。抵押担保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最终一笔应付款到期后的四年。 3、乙方如要求甲方为其购车供应担保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供应反担保,并另行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 4、担保人在本合同签字或盖章的,即视担保或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 第六条 汽车全部权归属和全部权的转移 1、分期付款期间,乙方未全部付清购车款和其他税费前,甲方保存汽车的全部权,本合同项下的汽车全部权必需登记在甲方名下,乙方享使用、经营和收益的权利。若乙方与他人有诉讼之争,也与该财产无关。 2、乙方在未付清全部购车款之前,有义务向他方声明所使用的汽车的全部权属于甲方的状况。乙方在使
35、用和经营汽车时必需以自己的名义与他方建立动输合同关系,因使用汽车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任何亏损,或者造成第三方包括但不仅限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或者违法行为而被有关机关惩罚等后果的,均由乙方单独担当全部法律责任。 3、乙方按合同付清全部车款及其他相关的费用后,汽车的全部权归乙方,乙方应当在次月(也可协商时间)将汽车转籍过户至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单位或个人,所需费用由乙方担当。 第七条 保 险 分期付款期间,为削减意外所造成的损失,乙方汽车必需根据国家规定投保第三者强制险和第三者商业险,并必需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使第三者商业险的投保金额最大化,甲方予以积极帮助协作。其他险种必需依据银行按揭贷款的要求
36、足项、足额投保。投保手续由甲方在办理汽车保险入户时统一办理,保险费用由乙方担当。保险单由甲方统一保管并代办理赔手续。 第八条 汽车转籍或转让 乙方在未付清全部购车款与汽车有关的各项费用之前,要将本合同项下的汽车转籍过户或者转让他人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局部或全部购车款及资金占用费。 第九条 特殊商定 有以下状况之一的,乙方同意甲方不必再以任何方式告知乙方,甲方即有权采纳自行或者托付他人或者通过法院等方式收回汽车,并授权甲方可将汽车进展任何的处置,处置汽车的价格均由甲方打算,乙方均予以认可。甲方处置汽车的所得的款项可用于直接偿付乙方未付清的购车款、各种税费(含收回汽车后发生的税费)和由此支出的全部
37、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因此造成汽车停运期间的任何损失和因收回、变卖汽车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评估、拍卖等甲方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全部由乙方担当。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如有剩余,退还给乙方,缺乏局部,仍由乙方担当。 1、利用汽车从事违法活动的; 2、逾期支付购车款和与汽车有关的各项费用达60天的; 3、未按本合同商定投保第三者强制险和足额第三者商业险的; 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汽车转让、转租、抵押等损害或可能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5、乙方发生重大变故,致使合同难以履行的或其他严峻影响甲方权益行为的; 6、乙方在未付清全部购车款和与汽车有关的各项费用之前,若造成汽车毁损责任
38、事故,影响汽车价值或正常营运的。 第十条 其他商定 1、乙方同意甲方以本合同的汽车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贷款由甲方负责归还。乙方以接收汽车的单据及甲方出具给乙方的收费票据为凭,自愿担当与贷款有关的费用。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项下的购车款及资金占用费付清和未作汽车过户登记之前,甲方对该汽车保存全部权,乙方只对该汽车拥有使用权和经营权。在此期间,乙方有义务向他方声明该状况,并以乙方的名义与他方建立动输合同关系,甲方与乙方仅发生汽车买卖关系,没有义务为乙方供应货运业务。双方也未就汽车的使用、经营进展任何合作、合伙等活动,没有从中收取任何利益。 3、在分期付款使用汽车期间,因乙方使用汽车发生意
39、外事故致使汽车对第三人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担当法律和经济的责任,与甲方无关。但乙方应准时报告保险公司和甲方,甲方可以赐予必要的帮助。如乙方交通事故确需甲方派员处理,甲方可以予必要的协作,所需费用(含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由乙方担当。 4、乙方在使用、经营汽车期间,汽车的保养、修理费用和营运中应交的税金、规费等全部由乙方担当。乙方使用汽车在营运中消失的货运纠纷,货物损失等问题,由乙方担当有关法律和经济的责任,与甲方无关。 5、当事人在本合同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为真实牢靠。任何一方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的三天内,以书面的方式通知相对方。在没有变动的书面通知之前,
40、全部通知、函件均以本合同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为准,通知或函件一经到达通讯地址,不管何种状况即视为送达。 6、甲乙双方签订的与购车的有关合同,包括但不仅限于向银行按揭贷款、借款、车辆代管合同、协议及托付授权书等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有权选择分别履行或者合并履行。 第十一条 乙方逾期支付购车款的,按逾期应付额(本金)3实际逾期天数向甲方支付滞纳金。乙方逾期支付购车款超过30天的,除应支付滞纳金外,还应从逾期支付之日起计算,每逾期一天,按1%比例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本着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
41、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达成全都意见的,应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至少执两份,乙方执一份。本合同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债权债务清偿完毕时终止。 甲方(公章): _乙 方(签章):_ 法定代表人(签章):_ 乙 方(签章):_ 托付代理人(签章):_ 担保人(签章):_ 财务登账盖章:_身份证号码:_ 通讯地址:_ 电话:_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汽车买卖合同 篇6 出卖人: 买受人: 一、汽车金额: 汽车品牌型号颜色价格备注 二、交车方式: 交车地点: 交车时
42、间: 付款方式: 付款时间: 三、质量修理: 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其质量必需符合国家公布的汽车质量标准。 2、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必需是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名目上备案的汽车。 3、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汽车时要真实、精确介绍所销售车辆的根本状况。 4、出卖人在买受人购置车辆时必需向买受人供应:(1)销售发票;(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3)保修卡或保修手册;(4)说明书;(5)随车工具及备胎;(6) 5、买受人在购车时应仔细检查出卖人所供应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 6、买受人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展仔细检查、确认。 7、汽车在购置后,由出卖人负责与生产厂家的修理站联系、解决。 8、如属于在汽车售出前流通过程中消失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时示的,依法担当责任。 9、如买受人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四、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七、合同效力: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