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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2023修正)_物业经理人 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治理方法(2023修正) 1994年10月19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依据1997年3月27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1997年4月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治理方法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打算修正依据2023年6月21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3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治理方法的打算修正 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治理方法(2023修正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有房屋治理,保障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有房屋的治理。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公有房屋,是指国有房屋和集体全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公有房屋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公有房屋负有爱护责任,不得利用公有房屋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从事有碍公有房屋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 济南市房产
3、治理局是本市公有房屋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产治理部门),负责本市公有房屋的统一治理工作。 区房产治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屋的详细治理工作。 其次章 产权治理 第六条 以下公有房屋由市房产治理部门直接收理(以下称直管公房): (一)国家、地方财政投资购建的房屋; (二)建筑本钱已进入商品房本钱的拆迁安置用房(因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除外)和公共效劳配套建筑; (三)依法接收和没收归公的房屋; (四)产权人申请交由房产治理部门治理的房屋。 经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有关单位治理的直管公房,按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治理。 第七条 以下公有房屋由单位自行治理(以下称自管公房): (一)单位自筹资金购
4、建的房屋; (二)国家授予企业经营治理的房屋; (三)军队的房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由单位自行治理的房屋。 第八条 公有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变更,产权人除按本方法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外,还应当凭转移、变更后的房屋全部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治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对临时不能确认产权归属的公有房屋,由市房产治理部门代管。该房屋在代管期间因不行抗力患病损失的,市房产治理部门不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公有房屋的接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有房屋经营单位接收直管公房,应当在房屋所在的区房产治理部门监视
5、下进展;撤管直管公房,应当到市房产治理部门办理撤管手续。 第三章 产籍治理 第十一条 市房产治理部门对本市公有房屋的产籍实行统一治理。 第十二条 公有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灭失和设定他项权利,权利人(申请人)应当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全部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权属证书是公有房屋产权和设定他项权利的合法凭证。 第十三条 公有房屋进展登记发证,市属和市属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军队向市房产治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市房产治理部门审核,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区属和区属以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治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区房产治
6、理部门审核,并报市房产治理部门核准后,由市房产治理部门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二)因买卖、交换、划拨、分割、合并、裁决等缘由致使房屋发生转移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房屋全部权证以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转移登记; (三)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全部权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变更登记;因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等缘由致使房屋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房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权证、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变更登记; (四)公有房屋设定抵押权、典权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全部权证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五)
7、房屋被撤除或他项权利终止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注销登记。第十四条 公有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以下规定照实提交有关证件: (一)新建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持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二)因买卖、交换、划拨、分割、合并、裁决等缘由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房屋全部权证以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转移登记; (三)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全部权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变更
8、登记;因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等缘由致使房屋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房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全部权证、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变更登记; (四)公有房屋设定抵押权、典权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全部权证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五)房屋被撤除或他项权利终止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注销登记。 共有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共有人协议书。 第十五条 房产治理部门对申请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当自接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因特别状况需要逾期办理的,应
9、当书面告知权利人(申请人)逾期事由,但逾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对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六条 房屋权属证书不准涂改和伪造。房屋权属证书遗失或损坏,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或换证。 第十七条 被撤除的公有房屋,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撤除后三十日内到市房产治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房产治理部门在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件进展审查,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公有房屋进展勘察。 第十九条 各类公有房屋产籍的原始证件由市房产治理部门集中建档治理。直管公房原始证件的副本由经营单位负责建档治理;自管公房原始证件的副本由产权人和区房产治理部门分
10、别建档治理(军队房产除外)。 第四章 租赁治理 其次十条 租赁城市公有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全部权证、租赁合同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到市房产治理部门登记备案。 其次十一条 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全部权证的; (二)产权或使用权有纠纷的; (三)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因城市建立批准拆迁的; (五)经鉴定属危急房屋的; (六)原租赁合同尚未解除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出租的。 其次十二条 公有房屋的租赁实行标准租金和协议租金,标准租金和实行标准租金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协议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协商定。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商定交纳租金。 承租人转变公有房屋使用性质,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其次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的公有房屋局部或全部转租给他人,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须经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并按本方法其次十条规定登记备案。 其次十四条 承租人对共用的房屋部位和院落,应当共同合理使用,不得单独占用。 其次十五条 公有房屋租赁期满,经双方同意可续订租赁合同,租赁住宅房屋的,还应当执行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