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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研究生心得体会范文学法律基础心得体会(八篇)主题法律讨论生心得体会范文一 住宅地址: 电话: 受托方(乙方): 住宅地址: 电话: 甲方因 ,托付乙方 供应法律效劳,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承受甲方托付,指派 律师担当甲方的代理人(辩护人)或供应 的法律效劳活动。乙方的代理权限详见托付书。 二、乙方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学问和技能,就甲方托付事项供应法律效劳,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指派的律师因故中途不能履行职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依据乙方完成的工作量协商退费,但甲方同意乙方另行指派律师代理的除外。 三、甲方支付乙方法律效劳费 元,并担当乙方供应效劳过程中甲方应当支付的差旅
2、费、通讯费、文印费等费用。乙方收取甲方的效劳费,应向甲方出具正式发票。其它费用结案后据实结算。 四、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要或收取合同商定以外的费用。但甲方增加诉讼恳求或对方提起反诉的另行收取法律效劳费。 五、甲方应照实向乙方陈述案情,供应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或证据线索。乙方收到甲方供应的证据原件应妥当保管,并向甲方出具收据。 六、乙方依据甲方供应的证据线索视案情进展调查取证。同时帮助甲方将相关证据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 七、甲方应保证供应相关证据的客观真实。乙方承受托付后如发觉甲方有捏造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有权解除与甲方的效劳合同,甲方交纳的效劳费不予退还。 八、乙方对效劳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隐
3、私、商业隐秘、技术隐秘负保密义务。 九、本合同签定后,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乙方未尽商定义务或无故解除协议,法律效劳费全部退还;甲方非因乙方(律师)过错解除协议,法律效劳费不予退还。 十、本合同的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案本审下达判决书(包括调解书、裁定书、非讼事宜完成等)时止。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交纳效劳费后生效。 十二、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主题法律讨论生心得体会范文二 xx区检察院批捕科: 受苏某某的托付和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当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
4、罪的犯罪嫌疑人苏某某的律师,为其供应法律帮忙。 依据我们了解的状况,我们认为苏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不应对其批捕,理由如下: 一、苏某某保管的邵某某20xx年1月份交付的回款万和20xx年2月份王暂放苏某某丈夫处的xx万元,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一)苏某某没有挪用资金的客观表现 依据刑法其次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展营利活动的或者进展非法活动的行为。 但邵某某20xx年1月份交付苏某某保管的回款万和20xx年2月份王海涛暂放苏某某
5、丈夫处的xx万元,苏某某即未归个人使用也未借贷给他人。至于苏某某在保管期间将款项存入银行,只是保管款项的一种适宜的方式;至于存为定期还是存为活期,也只是保管款项的一种根本方式的不同,是尽可能地保证保存款项期间的孳息。需要说明的是,孳息不同于经营利润,孳息的产生具有客观性,属于法律大事,利润的产生具有主观性,属于法律行为。将款项放在银行里以适宜的方式保管所产生的孳息,是客观上必需产生的,不是进展经营活动产生的。 20xx年2月份王暂存在苏某某丈夫处的xx万元,除上述理由外,也仅是苏某某的丈夫给朋友帮助而已,不能认定是苏某某所为。 (二)苏某某也没有挪用资金或者侵占上述款项的主观表现 由于苏某某提
6、交给侦查机关的经营部报备单证明单位欠苏某某奖金拒不支付这一事实的存在,可以印证苏某某保管上述款项,是由于邵某某表示将以此为法码与公司谈判争取个人应得的合法利益,其目的特别明确,是为了在争取权益的谈判中争取主动,证明其有占为己有或者挪用的主观有意的证据缺乏。由于谈判时间不能确定,为最大限度地保证款项的孳息,存为定期也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邵某某20xx年1月份交付苏某某保管的回款万和20xx年2月份王海涛暂放苏某某丈夫处的xx万元,纯属双方民事纠纷,不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 二、苏某某没有将2.5万元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主观有意,不构成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
7、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依据苏某某对案情的描述:20xx年1月邵某某交付给苏某某的2.5万元,当时几个人说得很明确:公司补发奖金时必需将钱还回公司,不能不认帐,苏某某提交给侦查机关的经营部报备单也印证单位欠苏某某奖金的事实。足以证明苏某某当时承受这2.5万元,是由于公司欠自己应得的奖金没有结算,双方存在经济纠纷,并没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有意。 20xx年12月份总公司派员来济跟苏某某谈交接及欠苏某某的款项的事时,同意将其垫付的两万多块钱先还给她,让其做交接工作。苏某某等人主动约他临时把交接的工作放一放,抓紧谈工地回款的事,并告知他从20xx.1的那2.
8、5万开头每人共收回了多少钱状况,这是苏某某在未受到任何压力的状况下的主动所为,进一步印证苏某某没有将2.5万元占为己有的有意。 另,苏某某等四人合计所扣该笔10万元,与案发后苏某某依据财务资料整理的此前对其4人所欠款项8万4千余元是比拟接近的,由此也印证其没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有意。 三、不对苏某某批捕不致发生社会危急性 由于对于本案的发生,与苏某某所在单位拖欠苏某某等人款项有直接关系,双方存在经济纠纷,公安机关介入前,苏某某已经主动与公司沟通;公安机关介入后,苏某某也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白状况,并在公司没有与其结清奖金和欠款的状况下,将公司钱款返给公司。故即使构成犯罪,也属于自首,且情节特殊稍微。另苏某某的孩子只有一岁多一点,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依据苏某某的上述表现和详细状况,即使其构成犯罪,实行取保候审也不致发生社会危急性,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 综上所述,建议检察机关对苏某某依法不予批捕。 以上意见请予考虑。 山东中威师事务所 律师 杨统河 主题法律讨论生心得体会范文三 法律谈判作为一种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其充分敬重并表达当事人意思自治,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并争取各自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