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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7篇法律事务托付合同1 合同编号: 法律事务托付合同 (非诉讼)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律师协会监制 托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重庆律师事务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甲方因涉及法律上的事务特托付乙方律师供应法律效劳。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承受甲方托付,指派 律师依据本合同商定为甲方供应法律效劳。 其次条 托付事项及托付权限: 。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律师介绍本法律事务涉及的相关状况、材料。 2、甲方应当根据本合同商定的金额或计费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效劳
2、费。 3、甲方应当为律师开展工作供应一切必要的便利。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准时更换在效劳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或认为不适合效劳甲方的律师。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详细理由。 5、甲方在托付乙方办理的法律事务完毕或终止时,应照实完整地填写重庆市律师效劳质量反应意见卡,并准时将重庆市律师效劳质量反应意见卡交还给乙方,由乙方立卷归档。本合同涉及的重庆市律师效劳质量反应意见卡编号为: 。 6、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展违法活动。 7、如乙方无正值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律师效劳费和差旅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依法忠实地维护甲方的一切合法权益。 2、乙方律师应当依据
3、甲方的详细状况适时开展法律效劳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按时地为甲方供应相关的法律效劳。 4、乙方律师必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甲方的技术隐秘、商业隐秘或者个人隐私。 5、除本合同商定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外,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6、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商定向甲方收取法律效劳费。 7、甲方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效劳费及差旅费,乙方及其指派律师有权暂缓履行法律效劳工作。 8、签订本合同后,如甲方无正值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效劳费和差旅费全部不予退还;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效劳费和差旅费且无正值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权连续追讨。 9、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消失甲方
4、认为乙方指派律师不能胜任或不能完成、或效劳不尽责或无力发挥应有作用的投诉时,乙方将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举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马上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本钱合同商定的法律效劳事务。 10、假如乙方已经承受同一法律事务相对人的托付,需书面告知甲方,若甲方书面同意,则连续履行本合同;若甲方书面不同意,则解除本合同,乙方将所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甲方。乙方不能指派同一法律事务相对人托付的代理律师为甲方的代理人。 第五条 律师效劳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商定: 1、律师效劳费 甲方应向乙方缴纳法律效劳费人民币(大写) 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
5、2、差旅费 在本律师事务所所属区域内(重庆市区仅指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办理甲方托付的法律事务,乙方按不超过律师费的10%收取差旅费人民币(大写)元。该差旅费包括交通费、国内电话费、传真费、一般及挂号邮寄费、互联网上网费;不包括文件资料打印费、复印费、特快专递费、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民法院等单位收取的费用。 乙方律师如需到本律师事务所所属区域外进展与本案相关的工作,由乙方律师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按甲方相关规定办理出差手续,乙方律师出差后甲方准时据实报销。 3、律师效劳费和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
6、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如有特别状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合同 第九条中另行注明。 4、依据重庆市律师效劳收费治理暂行方法的规定,乙方律师在进展与甲方托付办理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另有书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约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能或未能准时履行甲方托付办理的法律事务的责任将不由乙方担当。 6、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商定,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乙方律师直接支付任何费用或承受乙方报销任何费用,甲方也无需向乙方律师支付额外的酬劳、补贴、津贴和馈赠。 第六条 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指派律师的工作只
7、限于与甲方以独立法人名义发生的活动相关,乙方指派律师无义务为甲方职工、甲方参加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联合组织供应上述效劳。若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要乙方指派律师供应上述法律效劳,乙方可以根据律师收费方法优待1015%收取律师费用。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方或其代理人与乙方或其指派的律师共同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另行特殊商定: 第九条 甲方确认以下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办理本合同托付法律事务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唯一通讯地址及联系人: 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8、。 假如甲方需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均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篇三:专项法律事务托付合同 专项法律事务托付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方因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上述法律事务的专项法律参谋/托付代理人。 甲乙双方根据诚恳信用原则,经协商全都,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的托付事项及要求 1、 2、 3
9、、4、其次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上述法律事务中甲方的专项法律参谋/托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协作完成帮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推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供应的文件资料后,准时完成托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供应不利于甲方的询问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当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参谋或者代理人; 7、乙
10、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隐秘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当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准时地向乙方律师表达状况,供应与托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协作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供应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 5、甲方有责任对托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
11、的推断、决策,甲方依据乙方律师供应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打算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担当。 第四条 律师代理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元人民币。 支付方式和期限为: 1、 2、 3、 乙方户名: 开户行: 帐 号: 本合同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双方应结清有关费用。 法律事务托付合同2 合同编号: 法律事务托付合同 (非诉讼)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律师协会监制 托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重庆律师事务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甲方因涉及法律上的事务特托付乙方律师供应法律效劳。甲、乙双方经协商,
12、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承受甲方托付,指派 律师依据本合同商定为甲方供应法律效劳。 其次条 托付事项及托付权限: 。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律师介绍本法律事务涉及的相关状况、材料。 2、甲方应当根据本合同商定的金额或计费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效劳费。 3、甲方应当为律师开展工作供应一切必要的便利。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准时更换在效劳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或认为不适合效劳甲方的律师。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详细理由。 5、甲方在托付乙方办理的法律事务完毕或终止时,应照实完整地填写重庆市律师效劳质量反应意见卡,并准时将重庆市律师效
13、劳质量反应意见卡交还给乙方,由乙方立卷归档。 本合同涉及的重庆市律师效劳质量反应意见卡编号为: 。 6、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展违法活动。 7、如乙方无正值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律师效劳费和差旅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依法忠实地维护甲方的一切合法权益。 2、乙方律师应当依据甲方的详细状况适时开展法律效劳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按时地为甲方供应相关的法律效劳。 4、乙方律师必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甲方的技术隐秘、商业隐秘或者个人隐私。 5、除本合同商定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外,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6、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商定向甲方
14、收取法律效劳费。 7、甲方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效劳费及差旅费,乙方及其指派律师有权暂缓履行法律效劳工作。 8、签订本合同后,如甲方无正值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效劳费和差旅费全部不予退还;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效劳费和差旅费且无正值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权连续追讨。 9、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消失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不能胜任或不能完成、或效劳不尽责或无力发挥应有作用的投诉时,乙方将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举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马上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本钱合同商定的法律效劳事务。 10、假如乙方已经承受同一法律事务相对人的托付,需书面告知甲方,若甲方书
15、面同意,则连续履行本合同;若甲方书面不同意,则解除本合同,乙方将所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甲方。乙方不能指派同一法律事务相对人托付的代理律师为甲方的代理人。 第五条 律师效劳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商定: 1、律师效劳费 甲方应向乙方缴纳法律效劳费人民币(大写) 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 2、差旅费 在本律师事务所所属区域内(重庆市区仅指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办理甲方托付的法律事务,乙方按不超过律师费的10%收取差旅费人民币(大写)元。该差旅费包括交通费、国内电话费、传真费、一般及挂号邮寄费、互联网上网费;不包括文件资
16、料打印费、复印费、特快专递费、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民法院等单位收取的费用。 乙方律师如需到本律师事务所所属区域外进展与本案相关的工作,由乙方律师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按甲方相关规定办理出差手续,乙方律师出差后甲方准时据实报销。 3、律师效劳费和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如有特别状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合同 第九条中另行注明。 4、依据重庆市律师效劳收费治理暂行方法的规定,乙方律师在进展与甲方托付办理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另有书面同意
17、,如因甲方未按约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能或未能准时履行甲方托付办理的法律事务的责任将不由乙方担当。 6、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商定,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乙方律师直接支付任何费用或承受乙方报销任何费用,甲方也无需向乙方律师支付额外的酬劳、补贴、津贴和馈赠。 第六条 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指派律师的工作只限于与甲方以独立法人名义发生的活动相关,乙方指派律师无义务为甲方职工、甲方参加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联合组织供应上述效劳。若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要乙方指派律师供应上述法律效劳,乙方可以根据律师收费方法优待1015%收取律师费用。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方或其代理人与乙方或其指派的律师共同协
18、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另行特殊商定: 第九条 甲方确认以下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办理本合同托付法律事务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唯一通讯地址及联系人: 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假如甲方需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均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篇三:非诉讼法律事务托付合同 非诉讼法律事务托付合同 甲方:
19、 住宅地: 联系方式: 乙方: 住宅地: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的根底上,经友好协商,就 工程(下称“ 工程”)中有关法律效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承受托付 乙方承受甲方托付,指派 律师为甲方工程供应法律效劳。 依据工程的需要,乙方可增加或安排乙方其他律师帮助供应与工程相 关的法律效劳。乙方指派的律师因发生交通事故、疾病、不行抗力及其他特别状况下,乙方可指派其他律师连续办理。 其次条 托付事项 双方商定,乙方为工程供应的法律效劳范围包括: 1、为工程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供应询问意见;2、参加与工程相关的争论和谈判; 3、草拟、审查、修改有关工程的合同等有关文件; 4、帮助甲
20、方制定与工程相关的办理方案; 5、帮助甲方进展工程的验收和审计工作中的法律事务; 6、帮助甲方对工程中的招标文件进展审核; 7、帮助甲方对工程中工程建立治理工作进展监视; 8、办理甲方托付的有关工程的其他事项,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其次条所列法律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托付和收到甲方供应的文件资料后,准时 完成托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4、乙方律师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当与甲方具有法律利益冲突的另一 方的法律参谋或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由法律规
21、定或 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办理具 体法律事务时,要一事一档、一案一卷,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当保管; 7、乙方律师应听取甲方意见,不断提高效劳质量。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准时地向乙方供应与工程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协作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 作,依据实际需要为乙方供应办公、交通、住宿等工作便利; 3、按本协议第五条的商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因不行归责于乙方的事 由,托付合同解除或者托付事务不能完成的,乙方仍应获得相应的酬劳。 4、甲方指定 为
22、与乙方律师联系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 示和要求,供应与工程相关的材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律师; 5、甲方保证,在与乙方签订托付合同时,供应的邮寄地址、传真、电 话等联系方式均真实、精确,乙方可以通过以上联系方式取得有效的联系和传达,假如变更,甲方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告知乙方律师。 6、对托付代理事务的推断和决策由甲方作出,乙方敬重甲方对托付代 理事务作出的独立推断和决策。 7、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为其供应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及 其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效劳。 第五条 代理费用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在充分考虑
23、了以下因素后确定了本协议涉及的律师费:(1) 耗 费的工作时间;(2) 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3) 托付人的承受力量;(4) 律师可能担当的风险和责任;(5) 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2、甲、乙双方商定,就乙方供应的本协议其次条所列的效劳,甲方应 向乙方支付法律效劳费 。支付方式为在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如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涉及到诉讼、仲裁等其他法律事务,双方另 行签订托付协议确定托付内容及代理费用。 第六条 其他费用 1、乙方为甲方供应法律效劳的过程中所发生的鉴定费、检验费、评估 费、公证费、查档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凭有效票证与甲
24、方结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据有效票据与甲方进展结算。 2、乙方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所需要的差旅费用可先行向甲方预收, 详细金额依据差旅状况另行协商。乙方办理法律事务完毕后,应准时凭有效票据与甲方结算办案差旅费,多退少补。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 1、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需双方协商全都,并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2、如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重大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甲方可 解除合同; 3、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 法律事务托付合同3 合同编号:()华升律法顾民代字第号 托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
25、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律师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重庆市律师效劳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托付乙方供应法律效劳。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承受甲方托付,指派为甲方因与就纠纷一案在以下第项程序中供应法律效劳,担当代理人: 1.一审; 2.二审; 3.执行; 4.含非诉讼、诉讼、执行过程中的和解、调解。 其次条托付权限为特殊授权:代为成认、放弃、变更诉讼恳求,进展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收法律文书、代收债权款项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
26、介绍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的有关状况,并供应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 2.甲方应积极协作乙方办案。 3.甲方应根据本合同商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效劳费、差旅费。 4.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效劳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托付的法律事务,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详细理由。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展违法活动。 6.乙方无正值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效劳费、差旅费。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了解案情,依据案情的需要调查取证。 2.分析案情,确定代理思路及办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参加诉讼,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证据或意见。 4.在托付
27、过程中,对涉及与本案有关的活动向甲方供应法律意见;若为特殊授权代理,应遵循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则慎重行事。 5.乙方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在供应效劳过程中所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隐秘或者个人隐私,非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但以下内容除外: (1)当事人预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峻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 (2)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 (3)为履行本合同商定的法律效劳必需披露的信息和资料。 6.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7.乙方根据本合同的商定收取律师效劳费、差旅费。甲方无正值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
28、乙方收取的律师效劳费、差旅费不予退还,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效劳费、差旅费的,乙方有权连续追讨。 8.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消失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效劳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托付的法律事务时,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举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马上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本钱合同商定的法律效劳。 第五条律师效劳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商定: 1.律师效劳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效劳费为人民币(大写)元。 2、差旅费:乙方根据以下第项方式收取差旅费: (1)乙方与甲方商定包干差旅费的,乙方按不超过律师效劳费10%收取差旅费人民币(大写)元。 (2)乙方预收差旅费的
29、,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预收差旅费人民币(大写)元,乙方凭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与甲方据实结算。 3、律师效劳费、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如有特别状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合同第七条中另行注明。 4、乙方律师在办理甲方托付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书面同意,因甲方未根据商定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履行或未准时履行本合同商定义务的责任由甲方担当。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以上条
30、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特殊商定: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托付事项终止时止。 甲方因调解、和解、撤诉等缘由造本钱合同无需或不能连续履行的,圴视为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商定义务,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的商定支付律师效劳费、差旅费。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如甲方托付乙方连续供应法律效劳,双方另行订立合同。 第九条甲方确认以下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供应本合同商定的法律效劳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通讯地址及联系人: 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甲方如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
31、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实行以下第2项方式处理: 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第十三条甲方承诺:已仔细批阅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本合同全部条款均由甲、乙双方协商全都达成。 甲方:乙方: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时间:年月日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法律事务托付合同4 附件二 合同编号: 法律事务托付合同 (民事诉讼、仲裁) 重庆市司法局 监制 重庆市律师协会 法律事务托付合同 合同编号
32、: 托付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或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重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律师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重庆市律师效劳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托付乙方供应法律效劳。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承受甲方托付,指派为甲方因与 就一案在以下第项程序中供应法律效劳,担当代理人: 1.一审; 2.二审; 3.执行; 4.再审; 5. 。 其次条 托付权限为本条所列第项: 1.特殊授权:代为成认、放弃、变更诉讼恳求,进展和解,提起反诉
33、、上诉; 2.一般授权。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的有关状况,并供应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 22.甲方应积极协作乙方办案。 3.甲方应根据本合同商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效劳费、差旅费,不得向乙方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4.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效劳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托付的法律事务,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详细理由。 5.甲方应在乙方办理法律事务终止时,照实完整地填写重庆市律师效劳质量反应意见卡,并准时交由乙方归档。本合同涉及的重庆市律师效劳质量反应意见卡的编号为 。 6.甲方不得
34、要求乙方律师进展违法活动。 7.乙方无正值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效劳费、差旅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了解案情,依据案情的需要调查取证。 2.分析案情,确定代理思路及办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参加诉讼,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证据或意见。 4.在托付过程中,对涉及与本案有关的活动向甲方供应法律意见;若为特殊授权代理,应遵循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则慎重行事。 5.乙方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在供应效劳过程中所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隐秘或者个人隐私,非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以下 内容除外:(1)当事人预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
35、、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峻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2)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3)为履行本合同商定的法律效劳必需披露的信息和资料。 6.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7.乙方根据本合同的商定收取律师效劳费、差旅费。甲方无正值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效劳费、差旅费不予退还,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效劳费、差旅费的,乙方有权连续追讨。 8.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消失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效劳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托付的法律事务时,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举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马上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本钱合同商定的法律效劳。
36、 3第五条 律师效劳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商定: 1.律师效劳费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效劳费人民币(大写) 元。 2.差旅费 乙方根据以下第 项方式收取差旅费: (1)乙方与甲方商定包干差旅费的,乙方按不超过律师效劳费的10%收取差旅费人民币(大写) 元。 (2)乙方预收差旅费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预收差旅费人民币(大写) 元,乙方凭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与甲方据实结算。 3.律师效劳费、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如有特别状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合同 第七条中另行注明。 4.乙方律师在办理甲方托付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
37、公告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书面同意,因甲方未根据商定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履行或未准时履行本合同商定义务的责任由甲方担当。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特殊商定: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托付事项终止时止。 甲方因调解、和解、撤诉等缘由造本钱合同无需或不能连续履行的,均视为乙方已 4全面履行本合同商定义务,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的商定支付律师效劳费、差旅费。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如甲方需托付乙方连续供应法律效劳,双方应另行订立
38、合同。 第九条 甲方确认以下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供应本合同商定的法律效劳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通讯地址及联系人: 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甲方如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实行以下第项方式处理: 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壹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第十三条 甲方承诺:已仔细批阅本合同全部条
39、款并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本合同全部条款 均由甲、乙双方协商全都达成。 甲 方:乙 方:重庆 律师事务所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法律事务托付合同5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的根底上,经友好协商,就工程(下称“工程”)中有关法律效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承受托付 乙方承受甲方托付,指派律师为甲方工程供应法律效劳。 依据工程的需要,乙方可增加或安排乙方其他律师帮助供应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效劳。乙方指派的律师因发生交通事故、疾病、不行抗力及其他特别状况下,乙方可指派其他律师连续办理。 其次条托付事
40、项 1、双方商定,效劳工程或内容 2、效劳语言要求: 3、针对本工程,乙方应供应以下文件或以下效劳作为完成效劳的标志: 就该工程有关法律问题,应甲方之要求,乙方应供应以下询问效劳:; 4、效劳时限要求: 收款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完成效劳; 收款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完成效劳。 但因甲方未准时供应有关材料或协作工作而导致未能按期完成效劳时除外。 第三条乙方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其次条所列法律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托付和收到甲方供应的文件资料后,准时完成托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4、乙方律师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当与甲方具有法律
41、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参谋或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师应对其供应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担当法律责任;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隐秘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和第三方披露;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办理详细法律事务时,要一事一档、一案一卷,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当保管; 8、乙方律师要定期听取甲方意见,不断提高效劳质量。 9、乙方联系人: 电话: 邮编: 联系地址: 双方同意上述联系地址作为有效送达地址,电子文件可通过电子邮件送达。 第四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准时地向乙方供应与工程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
42、担当因违反本款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协作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依据实际需要为乙方供应办公、交通、住宿等工作便利; 3、按本协议第五条的商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因不行归责于乙方的事由,托付合同解除或者托付事务不能完成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应的酬劳。 4、甲方指定以下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甲方联系人: 电话: 邮编: 联系地址: 双方同意上述联系地址作为有效送达地址,电子文件可通过电子邮件送达。 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律师; 5、甲方保证,在与乙方签订托付合同时,供应的邮寄地址、传真、电话等联系方式均真实、精确,乙方可以通过以上联系方式取得有效的联系和传达,假如变更,甲方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告知乙方律师,否则,因以上联系方式的错误致使乙方律师无法送达或者甲方未能收到邮件,由此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