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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族学院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民族学院选购工程评标专家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选购与招标活动的治理,标准评标专家工作,保证选购与招标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公正,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z民族学院选购治理暂行方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学校选购与招标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依据需要参与学校选购与招标评审活动的各类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第三条 学校选购与招标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治理,评标专家参与招标选购工程评审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 学校规定的选购与招标活动,应当从选购与招标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
2、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 其次章 评标专家的资格治理 第五条 评标专家的资格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能够仔细、公正、诚恳、廉洁的履行职责; (二)熟识国家、省、市有关选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具有与招标工程相关的实践阅历; (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3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副科级及以上职务; (四)年龄在68周岁以下,身体安康,能胜任评委工作; (五)有参与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 评标专家实行个人申请与单位审核相结合的方式选聘。凡符合本方法第五条规定的人员,均可向选购与招投标办公室自荐。 第七条 校外专家。为扩展评标专家的范围,增加评标工作的公正性、透亮度,学校依据
3、评标工作实际需要,可从省、州或其他评标专家库中选取评标专家参与评标。 第八条 评标专家经z民族学院选购与招标治理处审定后,即获得评标专家资格,并进入专家库。选购与招标治理处负责专家的聘任、分类治理,并对评标专家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三章评标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评标专家在选购与招标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承受聘请,担当评标委员会组长或评标专家组成员; (二)阅读、讨论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了解熟识与选购招标工程相关的信息和数据; (三)依照规定对选购与招标工程的投标文件进展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四)对投标文件中存有疑义的问题,向投标人提出澄清要求; (五
4、)对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值行为,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举报; (六)根据规定获得相应的酬劳; (七)确定或推举中标候选人的表决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标专家在选购与招标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承受评审工作邀请后,应按时参与评审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或中途退出,因故不能参与评审的,应准时通知选购与招标治理处; (二)受聘担当评标专家后应对涉及评审工程相关信息和评标专家身份保密; (三)客观公正地进展评审,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担当责任; (四)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承受投标人的财物、宴请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评审会的内容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状况; (五)自
5、觉承受选购与招标治理处的监视; (六)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其他评委私下会商,或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委;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的,评标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为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状况; (四)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选购与招标工程评标专家的选取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由选购与招标治理处在监视人员监视下,从专家库中按规定的人数、专业比例抽选确定。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选取和确定工作一般应在工程开标当天进展,评标专家名单在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之前应严格
6、保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标专家或干预评标专家的选取工作。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原则上不得连续3次参与同类工程选购与招标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在工作单位、技术职务、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动时,应准时告知选购与招标治理处进展变更。 第五章 评标专家的治理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实行动态治理。选购与招标治理处对所聘评标专家的资格每2年复审1次。对评标专家资格的复审以平常考评记录为主,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对消失违纪违规行为或不能仔细履行评标专家职责、不能胜任评审工作以及本人提出不再担当评标专家的,由选购与招标治理处审定。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资格复审工作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专业水
7、平和履职力量是否满意招标评审工作要求; (二)是否熟识和把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在评审工作中是否仔细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标准,有无违规行为; (四)选购与招标治理处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选购与招标治理处应加强选购招标评审活动的监视和治理,如发觉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应马上终止该专家的评审资格,另行确定评标专家;对事后发觉的,应调查核实,属实的应进展处理,如影响到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重新组织评审。 第六章相关责任 其次十条 评标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予以批判教育: (一)在评审工作中,带有明显不正值倾向或卑视现象的; (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职业
8、道德标准,情节较轻且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违反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状况及其他信息的。 其次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一)在评审中,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投标人或相关联单位的财物及其他好处的; (三)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状况及其他信息,给选购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四)评标专家之间私下达成全都意见,违反客观、公正、公正原则,干预招标选购结果,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评审意见严峻违反国家和学校招标选购相关规定的; (六)其他严峻违反评审纪律和评标专家行为标准的。 第七章 附则 其次十二条 选购与招标治理处依据评标工作量向
9、参与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支付劳务酬劳,支付标准按人事处核定标准发放。 其次十三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z民族学院选购与招标治理处负责解释。 z民族学院选购与招标治理处 物业经理人:.pmceo.coM 篇2:武汉市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治理方法(2023) 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治理方法的通知 武房发202377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各区房管局,市物业治理事务指导中心,市物业治理协会,各物业效劳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治理,保证前期物业治理评标活动的公正、公正进展,我局对武汉市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评
10、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治理方法进展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治理局 2023年9月28日 武汉市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评标专家治理和评标专家库的建立、治理,建立高素养的评标专家队伍,进一步标准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活动,保证前期物业治理评标活动的公正、公正进展,提高评标质量和工作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武汉市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及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治理。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具备物业治理专业理论学问、丰富实践阅历以及熟识前期
11、物业治理评标工作和相应法律学问的社会专业人才。 本方法所称的评标专家库是指房屋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前期物业治理招标人评标工作供应技术效劳的专家人才库。 第四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前期物业治理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及评标专家库的治理。 市物业治理事务指导中心(下称市物业中心)负责全市前期物业治理评标专家的档案治理、日常考评、定期培训、年度考核及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工作。 市物业治理行业协会、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前期物业治理评标专家的推举及申报工作。 其次章 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治理 第五条 市物业中心对评标专家按专业水平、理论学问、实践阅历、职业范围等类别组建评标专家库,专家库成员总数不得少于100人,以
12、满意全市前期物业治理招标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入选前期物业治理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声望,关注物业效劳行业安康进展,具有从事物业治理评标工作的力量和时间,65周岁以下,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从事物业治理实践工作8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从事物业治理理论讨论或教学8年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三)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从事8年以上司法实践,代理过相关物业治理的诉讼案件; 与物业治理相关的专家学者、业主委员会委员,经由区房管部门或市物业治理行业协会推举,符合条件的,也可以进入评标专家库作为备选专家。 第七条 申请前期物业治理评标专家实
13、行个人自愿申请和单位推举两种方式。申报前期物业治理评标专家,需填报武汉市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申请表。个人自愿申请的应先征得单位同意,单位推举的应先征得被推举人同意。 区房管部门负责受理评标专家申请资料工作,并对申报人员及相关申报资料进展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推举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提交市物业中心。市物业中心负责各区推举资料的整理汇总,并报市房屋主管部门进展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 第八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展资格认定。认定通过,并经五天公示无异议后,颁发武汉市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评标专家证书,并由市物业中心建档入库。 第九条 武汉市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评标专家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未
14、违反本方法相关规定的,且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颁发证书。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职责 第十条 评标专家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要求积极参与评标活动及相关工作; (二)根据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展评审和比拟; (三)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按要求填写评标表格及书面评标报告; (四)按要求提交个人年度工作鉴定,工作单位(包括兼任)、职称、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变动,应于一周内向市物业中心提交书面报告; (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六)帮助、协作有关行政监视部门的监视、检查。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 (一)应持武汉市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评标专家证书参与物业治理评标活动; (二)评
15、标期间不与外界联系,不擅离职守,不带走评标相关资料; (三)不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不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四)不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拟、中标候选人的推举状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状况; (五)坚持独立评标,并对评标结论负责,不发表影响评标结果的倾向性言论,不干预其他专家的正常评标,不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需回避,已抽中的必需更换: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在物业治理工程的招标单位、投标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任职,或者事先供应询问、参谋效劳的; (二)
16、与招标工程存在或曾经存在利害关系的。存在利害关系主要是指3年内曾在参与该工程的投标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当参谋,或与该工程的投标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或与参与该工程的投标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状况; (三)房屋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回避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 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专家一经发觉,应马上终止其评标活动,并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治理 第十三条 实行评标专家定期培训制度。评标专家培训一年不少于一次,培训内容包括物业治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物业治理业务学问、评标方法及评标案例等。市物业中心负责详细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17、建立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制度。在库评标专家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包括日常评标行为、出勤状况、培训与考试成绩等,考核不合格的准时予以清退。考核方法由市物业中心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建立评标专家动态更新机制。为保证评标专家库正常运转,结合每年评标专家库的清退状况,补充引进新的评标专家。 第十六条 建立评标专家约谈机制。在日常评标治理、评审质量抽查、投诉举报中,发觉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的,市物业中心组织对其约谈。拒绝参与约谈或一年内被约谈三次的评标专家,准时予以清退。 第十七条 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治理制度。市物业中心负责评标专家的档案建立与档案治理工作,根据“一人一档”记录评标专
18、家的根本信息、出勤、培训、评标、考核、退出等状况。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物业中心记入档案,并报市房屋主管部门批准,赐予暂停评标资格的处理: (一)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二)无正值理由不参与评标及培训的; (三)一年中参与评标活动迟到三次的; (四)因评标专家失职而造成评标结论被要求复议或重新评标的; (五)评标活动中存在严峻不良行为的; (六)托付他人或代替他人参与评标活动的; (七)对评标过程中发觉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不报告的; (八)对监视治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帮助协作的。 被暂停评标资格的专家,一年内不得参加前期物业治理评标活动。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以下情
19、形之一的,由市物业中心记入档案,并报市房屋主管部门批准,终止其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 (二)调离本市工作的; (三)失去民事行为力量的; (四)因身体状况等缘由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五)其他不相宜担当评标专家的情形。 其次十条 评标专家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市物业中心记入档案,并报市房屋主管部门批准,取消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因违法犯罪等缘由不能履行专家职责的; (二)在履行职责时严峻违反公开、公正、公正和诚恳信用原则,违规参加招投标活动或者存在不正值竞争等行为的; (三)无正值理由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推卸、放弃评标专家工作,且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缘由的; (四)按本方法规定应当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在履行职责时徇私舞弊、猎取不正值利益的; (六)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其次十一条 市物业中心负责受理有关评标专家的实名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展调查核实,状况属实的,按本方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其次十二条 本方法由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治理局负责解释。 其次十三条 本方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武汉市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治理方法(武房发2023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