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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沈阳市城市绿地保护规定(2023)_物业经理人 沈阳市城市绿地爱护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二七年七月三日 沈阳市城市绿地爱护规定 第一条 为爱护城市绿地,维护城市绿化、美化成果,制造更好的生态和人居环境,依据沈阳市城市绿化条 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的爱护和治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和规划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等。 第四条 市城市建立治理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园林绿化治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绿
2、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地的爱护和治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监视辖区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地治理和责任落实工作。 城乡建立、规划和国土、房产、城市治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地爱护和治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地不得被侵占、买卖和破坏;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树木。 城市绿地未经批准不得进展经营性开发,国有土地出让时,不得包括其中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不得出租或抵押。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城市绿地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 第七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治理制度。全市城市
3、绿地系统规划和掌握性具体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治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掌握性具体规划,以及修建性具体规划界定的各类绿化用地周边线、已建成和规划待建绿地周边线,划定的城市绿线,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 社会公布。 第八条 已建成的城市绿地的监视和治理工作,由城市园林绿化治理部门负责;规划绿地的监视治理工作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建立工程配套绿化工程的监视治理工作由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区绿化治理部门登记备案,纳入治理范围。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建立,必需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立用地标准、公园设计标准等标
4、准进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确因城市根底设施建立等公益工程需调整规划绿地的,由规划和建立单位提出意见,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建立工程新建工程需确定绿线、绿化用地,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沈阳市城市绿化条 例进展。其绿化设计方案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治理部门审定,立项规划设计必需爱护现有绿地和古树名木,并按规定的标准增加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新建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建立工程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一条 因城市根底设施建立等公益工程和特别状况需要占用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
5、地和风景林地的,须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城市园林绿化治理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组织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因工程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向城市园林绿化治理部门提出申请,签订绿地恢复保证书,经批准后实施。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占用绿地300以下的,由城市园林绿化治理部门批准;临时占用绿地300以上的,由城市园林绿化治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经批准转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必需根据相邻地块土地市场评估价格3倍数额缴纳损坏绿地补偿费;经批准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应按物价部门确定的标
6、准缴纳损坏绿地补偿费。 损坏绿地补偿费由城市园林绿化治理部门统一收取,由市财政部门专项存储,列入城建年度投资规划,用于补建和增加绿地面积。 第十四条 城市中的古树名木和大树应设立爱护范围。即:城市现有的古树名木爱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米;胸径在50厘米以上的大树的爱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7米;胸径在30至50厘米的树木的爱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5米。 ; 第十五条 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50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大树;稀有、宝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害古树名木大树。 第十六条 因城市根底设施建立等公益工程和特别状况需要砍伐、移植树木的,须由所在区
7、绿化治理部门初审,报市城市园林绿化治理部门进展终审并经现场复核;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按规定缴纳树木损害补偿费。移植的树木要确保存活。 制止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治理部门确认并注销登记后,方可处理。 第十七条 城市绿地养护治理根据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制止以下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画或张贴、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剥损树皮、树干或随便采摘果实、种子; (四)践踏、损毁花草; (五)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 (六)在绿地内或树木旁动用明火; (七
8、)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牌或搭建临时建筑; (八)在绿地内采石、挖砂、取土、建坟; (九)损坏绿化设施; (十)其他损害绿地的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规划预留绿地进展建立的,由城市治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按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以罚款。 其次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损害城市绿地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治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顿侵害,除对造成损害赐予赔偿外,对公民可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治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补植砍伐株数
9、10倍的树木,并按砍伐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其次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砍伐或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大树和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大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由城市治理行政执法部门按评估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其次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审批占用绿地的,由有关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追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来自:),临时使用城市绿地不按期归还的,由城市治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从逾期之日起,按使用绿地每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处以罚款。 其次十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绿地爱护参照本规定执行。 其次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1993年1月1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沈阳市园林绿化治理规定(沈政发199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