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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间借贷借款合同(完善版)_物业经理人 民间借贷借款合同(完善版)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 住宅: 联系电话: 【身份证】 住宅: 联系电话: 乙方(贷款人): 【身份证】 住宅: 联系电话: 丙方(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 住宅: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 住宅: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 住宅: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 住宅: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方、乙方、丙方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以下为合同正文。 第一章 借 款 第1条 借款 1.1 借款金额为(大写人民币)肆佰伍拾万元整;乙方将该笔
2、款项由乙方或乙方指定账户转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账户,相关账户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即是乙方对甲方债权成立的直接、合法依据。 1.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变借款用途。 1.3 借款期限为 两个月,自 年 月 日起(商定的贷款发放日)至 年 月 日止(商定的贷款到期日)。实际的贷款发放日与上述商定不同的,以发放日的日期为准,上述商定的借款期限不变,贷款到期日相应变更。 1.4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月利率 ; 1.5 还款账户为乙方的以下账户: 开户行:XX市农村信用联社仙岳分社 账号: 户名:。 第2条 未满意以下条件之一的,乙方有权不供应本合同项
3、下借款: 2.1 担保人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2 甲方、担保人依据乙方要求交付抵押房产产权证原件、经公证的且经乙方认可的办理抵押登记托付书,提交其它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2.3 甲方、担保人、担保物未消失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3条 双方商定采纳以下 3.1 划款方式 3.1 乙方或者乙方托付的第三人依据本合同商定将上述借款金额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账号/银行卡号为 户名 开户银行 。 第4条 甲方与乙方商定按以下第 条规定的方式还本付息: 4.1 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4.2 按 (月/季)计息,按 (月/季)结息,到期还本。付息日为
4、每 (月/季末月)的第 日,但最终一个付息日为贷款到期日。 第5条 提前还款按以下第 条规定处理: 5.1 甲方提前还款的,应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款的,根据甲方实际借款天数及本合同商定利率收取利息,对于已经收取的利息不予退还。 5.2 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应当提前 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且根据实际借款天数及本合同商定利率支付利息。 第6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保证本合同项下借款用于合法用途。 6.2 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还本付息。 6.3 按乙方要求照实供应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并且保证供应给乙方的资料真实有效。 6.4 住宅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发
5、生变动时,应准时书面通知乙方。否则,当甲方联系障碍时,乙方以本合同所列乙方住宅发出特快专递邮件三日后,即视为送达。 6.5 甲方如进展投资、重要资产转让等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乙方权益的行为时,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时,并落实乙方认可的补充担保措施。 第7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有权了解并检查甲方根本状况、借款使用状况、保证人、抵押物状况。 7.2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停顿连续发放贷款,同时依法实行相应措施: (1) 甲方未按本合同的商定使用借款或未按期足额支付本金、利息或/及其他应付款项; (2) 有本合同第13.2条规定情形
6、之一的; (3) 甲方向乙方供应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 (4) 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一项义务或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中为其设定的任何一项义务。 7.3 甲方支付的(包含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款项)按以下挨次清偿债权(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利息;(5)本金。乙方有权变更上述挨次。 7.4 如乙方需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必取得甲方同意,但应于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通知甲方。 其次章 担 保 第8条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能够得到清偿,甲方、乙方以及丙方商定实行如下一项或数项担保: 保证人 为本合同项下甲方债务向乙
7、方供应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 为本合同项下甲方债务向乙方供应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 为本合同项下甲方债务向乙方供应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 为本合同项下甲方债务向乙方供应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人 以其全部的 为本合同项下甲方债务向乙方供应抵押担保,并签订了编号 的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9条 连带责任保证 9.1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和全部其他应付费用。 9.2 保证期间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甲方与乙方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
8、人连续担当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期限变更协议商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商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债务被乙方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乙方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9.3 本合同项下主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乙方放弃、变更物的担保时,保证人承诺仍就乙方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担当保证责任。 9.4 保证人供应保证的同时若甲方又为本合同项下乙方债权自己供应物的担保的,在消失商定的或法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在未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之前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担保责任。 9.5 保证人消失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其他缘由导致担保力量明显下降时,保证人应马上书面通知
9、乙方。 9.6 保证人住宅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动的,应马上书面通知乙方,否则,当保证人联系障碍时,乙方以本合同所列保证人住宅发出特快专递邮件三日后,即视为送达。 9.7 保证担当保证责任时,保证人支付的款项缺乏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根据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损害赔偿金、违约金、逾期利息、利息、本金的先后挨次清偿,即先抵费用、后还息、再还本。 第三章 违 约 责 任 第10条 违约责任 10.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的,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并应担当违约责任。 10.2 甲方未按本合同商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
10、的,乙方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根据每日千分之三计收逾期利息作为违约金。 10.3 甲方未按本合同商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对违约使用的贷款金额自从违约日起(含该日)根据每日千分之三计 收违约金。乙方并可追究甲方的其他违约责任且有权随时宣布全部或局部未到期贷款马上到期。 10.4 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实行诉讼等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担当乙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四章 其 他 第11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评估、鉴定、见证、运输、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担当。 第12条 争议解决 12.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1、12.2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13条 其他事项 13.1 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乙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商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13.2 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本款适用于甲方或保证人为自然人的),甲方或者保证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 (2) (本款适用于甲方或保证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甲方或者保证人被撤销、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消失其他解散事由; (3) 甲方财务状况恶化、破产、与第三方发生债务纠纷或者因其他缘由导致还款力量明显下降; (4) 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破产、与第三方发生债务纠纷或者因其他缘由导致担保力量明显下降; (5) 担保物价值削减、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担保物全部权归属第三人或者消失权属争议等影响乙方实现担保权利的。 第14条 本合同自有关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15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保证人各 份,份,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手续一份,其法律效力一样。 第16条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地点: XX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签章) :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