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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上游船安全管理制度 一、水上事故应急措施 (一)游船经营部门要设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防火组织机构。 (二)定期要对成员进展灭火、扑救、打捞、抢救现场演练,使全体成员都能把握根本抢救要领,对消失险情能够准时进展抢救。 (三)全部型号的船只要按规定配置救生设备,设有专职或兼职救生人员,如遇落水能准时赶到现场,实行救生措施。 (四)对救生设备要进展常常性检查,其数量和质量必需到达海事部门要求。 (五)发生事故要快速汇报准时组织人力进展抢救,当事人需积极协作调查事故缘由。 二、船舶驾驶员岗位责任 (一)按航行规章履行职责,坚守岗位,集中精力慎重驾驶,填好航行日志。 (二)遇大风、大雾、暴雨、视
2、线不清等不能保证安全状况下,不准航行,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准航行。 (三)按规定客位载运游客,不准超载航行。 (四)两船相遇,做到小船让大船,准时避让危急区域,减速行驶。 (五)超越其它船只时,做到正确推断前船动态,保持安全距离,被超越时要减速航行。 (六)遇有障碍物或航道不明确时,做到仔细躲让或测水前进,不盲目行驶。 (七)有碰撞危急时做到准时鸣笛,警告对方精确实行措施,避开事故,削减事故损失。 (八)离靠码头要观看好四周有无船只及危急物,方可航行。 (九)遇有意外状况,须保持冷静,实行措施妥当处理。 (十)船舶驾驶员要取得交通海事部门的驾驶证书,持证上岗。 三、船员职责 (一)船员要根据海事的
3、行船规定进展航行。 (二)驾船员必需持海事主管部门颁发的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三)必需配备水上安全救生器材及灭火器材方可出船。 (四)必需按客位进展载客,不得超载。 (五)驾驶员和船上工作人员不得酒后上岗。 (六)在四级风以上不能出船。 (七)出船前必需对船舶进展检查,保证行船万无一失。 (八)船上救生人员必需忠于职守,遇到紧急状况要做到舍己救人。 四、轮机员岗位职责 (一)确保发动机处于完好状态。 (二)按保养条例每日进展技术保养修理,做好出航预备。 (三)起动前应检查电池组蓄电状况和其它附件是否正常。 (四)常常检查蓄电池组、电解溶度和电压,电解液缺乏应准时补加充电。 (五)
4、观看舱底有无渗透现象,准时处理。 五、游船安全治理制度 (一)游船负责人对船上的安全工作负有直接安全治理责任,肯定按海事部门的要求对人员进展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因个人违章操作消失后果由本人负完全责任。 (二)码头明显处设立乘船须知及留意事项,特殊是租赁手划船时工作人员向游客讲明不准超员,划船时不得打闹游泳,不准超出划船区域游玩等留意事故,检查有无漏船,做到漏船不得出租,同时有人监护救生。 (三)按海事要求四级风以上不得出船,全部船只按要求严格海事核定人数载客,配好救生设备,严禁超员。 (四)游船经营负责人要把好安全关,驾驶员、轮机员、救生员按分工各负其责,杜绝事故隐患发生。 (五)不明区域没有
5、安全保障前提下不得出船。 (六)杜绝酒后驾船,对乘船者特殊是租赁手划船的游客酒后不予租赁。 (七)船上严禁存放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六、码头安全治理制度 (一)码头的设置,必需经东平湖风景名胜区治理委员会及海事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严禁擅自经营。 (二)码头经营要在岸边明显处竖“员工守则”标牌。 (三)码头经营人员要积极协作景区管委、景区执法局的检查,并严格接照海事部门的要求,做到“三证一牌一线”齐全在效。“三证”即: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证书,“一牌”指船名牌,“一线”指船舶载重线。 (四)码头经营人要与治理部门建立层层责任书,承受治理部门的治理与监视,责任书做到每年签字一次。 (五)
6、遵守码头“五定”原则,即:定船员、定游船、定制度、定客位(载重量)。 (六)遇有以下状况严禁游船出航。 1、水面达4级风以上; 2、水面视线不清天气; 3、汛期水流湍急时; 4、超员超载; 5、游船和安全设施存在故障或配备缺乏; 6、船员酒后上岗。 七、码头守则 (一)必需在码头和每一游船显著地位上标明载客额。 (二)乘客要遵守码头守则,维护乘船秩序,不得抢船;上船后要听从船员指挥,防止发生事故。 (三)遇洪水爆发、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开航有危急的时候,必需停顿出航。 (四)破漏失修或驾船工具缺损的船只不准开航。 (五)严禁、病和醉酒的船员驾船。 (六)为了维护安全,乘客和船员都有责任相互监视
7、,共同遵守。 八、救生员岗位职责 (一)救生人员必需苦练根本功,娴熟把握水中抢救要领,在游客危机时刻挺身而出,奋力抢救。 (二)坚守岗位,留意了望,发觉有人溺水准时实行方法施救。 (三)身着泳装定期到泳区内进展巡查,发觉有越过安全警界限的游客,应劝其返回到规定区域内。 (四)备好救生救生设备,使之处于完好状态,不行挪做它用。 (五)常常检查水域深度,水下有无障碍物,做出明显标志。 九、乘船须知 (一)游客先购票,持票排队乘船,请听从工作人员指挥,遇有问题准时向工作人员反映,但不得阻碍航行。 (二)一米二十以下儿童需有成年人带着,一米二十以上儿童须购成人票,精神病患者、醉酒者制止乘坐。 (三)爱
8、护船上设施,不得损坏,不得动用救生、消防器材,损坏需赔偿。 (四)严禁在船上打闹、玩耍,严禁在船上使用明火、吸烟。 十、手划船治理制度 (一)游客购票后,按工作人员指定船员下水划行,自行操纵。 (二)不得超员超载,严禁在船上打闹戏水。 (三)酗酒者,心脏及精神系统有严峻疾病者严禁乘船。 (四)船只要在指定区域划行,不得在船上钓鱼、捕鱼。 (五)四级风天气不得出船。 (六)保持船只干净、甲板无污迹,保证环境优雅。 (七)提示游客在游玩中留意行船安全。 水上游船安全治理制度 篇2 第一章总则 将来中国游艇业进展的机遇在于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以及由此带来的浩大终端需求,挑战在于游艇作为一种新兴旅游度假
9、方式是否能在中国得到良好进展仍不确定。 第一条为了标准游艇安全治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安康进展,依据水上交通安全治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靠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治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全部人自身用于巡游观光、休闲消遣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动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参加游艇俱乐部的会员供应游艇保管及使用效劳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视治理。 各级海事治理机构依照职责,详
10、细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视治理。 其次章检验、登记 第四条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根据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标准进展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前方可使用。 第五条游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二)转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游艇全部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构造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转变的。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靠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
11、国管辖水域航行、停靠。 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全部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全部权证书,由海事治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国籍登记,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七条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特地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学问和技能,把握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响的根本要求,取得海事治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第八条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安康等符合航行
12、安全的要求; (三)通过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九条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治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到培训或者考试所在地的海事治理机构办理,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发证条件的有关材料。 经过海事治理机构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相应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条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持有海船、内河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或者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人员,根据游艇操作人员考试大纲的规定,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培训,可以分别取得海上
13、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缺乏6个月时,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海事治理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符合换证条件中有关要求的,海事治理机构应当赐予换发同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丧失或者损坏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向海事治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根据国家有关船员培训治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第四章航行、停靠 第十四条游艇在开航之前,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游艇适航。 第十五条游艇应当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行资料,并做好航
14、行等相关记录。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可与当地海事治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展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并确保与岸基有效沟通。 游艇操作人员驾驶游艇时应当携带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游艇应当根据船舶签证治理规章的规定,办理为期12个月的定期签证。 第十七条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 游艇全部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水域向当地海事治理机构备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假如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全部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治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规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游艇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章和当地海事治理机构公
15、布的特殊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游艇应当避开在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状况下航行; (二)游艇应当避开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四周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治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定;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 (三)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 (四)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 第十九条游艇操作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惫驾驶。 其次十条游艇应当在海事治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靠水域或者停靠点停靠。 游艇的专用停靠水域或者停靠点,应当符合游艇安全靠泊、避风以及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要求。 游
16、艇停靠的专用水域属于港口水域的,应当符合有关港口规划。 其次十一条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靠,应中选择不阻碍其他船舶航行、停靠、作业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四周以及海事治理机构公布的制止停靠的水域内停靠。 其次十二条在港口水域内建立游艇停靠码头、防波堤、系泊设施的,应当根据港口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应许可手续。 其次十三条航行国际航线的游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其次十四条游艇不得违反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游艇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
17、集容器,并正确使用。 游艇产生的废弃蓄电池等废弃物、油类物质、生活垃圾应当送交岸上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安全保障 其次十五条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游艇全部人负责。游艇全部人应当负责游艇的日常安全治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靠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 托付游艇俱乐部保管的游艇,游艇全部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靠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治理方面的责任。 游艇俱乐部应当根据海事治理机构的规定及其与游艇全部人的商定,担当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其次十六条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以下安全和防污染力量: (一
18、)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治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治理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靠水域,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 (三)具有为游艇进展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力量; (四)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力量; (五)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力量。 其次十七条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报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对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的安全和防污染力量应当进展核查。具备其次十六条规定力量的,予以备案公布。 其次十八条游艇俱乐部应当对其会员和治理的游艇担当以下安全义务:
19、(一)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环境学问和应急反响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二)催促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治理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 (三)保障停靠水域或者停靠点的游艇的安全; (四)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员的持证状况,保证出航游艇、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相应有效证书; (五)向游艇供应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状况和海事治理机构公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效劳;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状况或者海事治理机构制止出航的警示时,应当制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 (六)把握游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员状况,并做好记录备查; (七)保持与游艇、海事治理机构之间的通信
20、畅通; (八)根据向海事治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内部治理的应急演练和游艇成员参与的应急演习。 其次十九条游艇必需在明显位置标明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当地海事治理机构公布的水上安全频道和使用须知等内容。 第三十条游艇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游艇俱乐部以及发觉险情或者事故的船舶、人员应当马上向海事治理机构报告。游艇俱乐部应当马上启动应急预案。在救援到达之前,游艇上的人员应当尽力自救。 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对在航行、停靠时发觉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求救信息或者违法行为应当准时向海事治理机构报告。需要施救的,在不严峻危及游艇自身安全的状况下,游艇应当
21、尽力救助水上遇险的人员。 第六章监视检查 第三十一条海事治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游艇、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实施监视检查。游艇俱乐部和游艇全部人应当协作,对发觉的安全缺陷和隐患,应当准时进展整改、消退。 第三十二条海事治理机构发觉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治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治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责令游艇马上订正;未根据要求订正或者情节严峻的,海事治理机构可以责令游艇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拖离、制止进出港。 第三十三条海事治理机构发觉游艇俱乐部不再具备安全和防治污染力量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根据要求整改或者情节严峻的,可以将其从备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名录中删除。 第三十四条海事治
22、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视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说明身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由海事治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海事治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赐予暂扣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撤消的惩罚: (一)不根据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展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 (二)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在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
23、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的,海事治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海事治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顿航行;对游艇操作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拘留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3至12个月。 违反本规定,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由海事治理机构责令其停顿航行,拒不停顿的,暂扣游艇;情节严峻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由海事治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23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哄骗、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的,海事治理机构应当撤消该适任证书,并处2023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4、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游艇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海事治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海事治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靠水域或者停靠点停靠,或者临时停靠的水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二)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全部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规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治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展惩罚。 第四十二条海事治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治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
25、登记和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 第四十四条游艇应当根据国家的规定,交纳相应的船舶税费和规费。 第四十五条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根据客船进展安全监视治理。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水上游船安全治理制度 篇3 1、公园游船一般包括:脚踏船、电动船、水上自行车、画舫、碰碰船、各种动物造型船、小型快艇。公园游船必需要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经检查合格前方可投入运营。公园游船全部从业人员必需遵守国家法律规定。 2、游船治理部门必需配备抢救人员、消防设施、救生器材、对讲机等安全设备。 3、应有定期的对公园游船安全检查,并形成完善的检查制度。对公园游船的全面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一次。主要是对电力
26、系统、救生设备、船体的维护保养,发觉问题准时解决并停顿使用,严禁带故障使用公园游船。 4、游船码头及各安全设施要保证安全牢靠,每个码头应设置乘游船须知的警示牌,并做到对码头随时检查和检修,消退事故隐患。 5、开展公园游船业务的水域必需要设置游船专用码头,游船严禁在非码头区域岸段停靠上下游客,以免消失安全隐患。 6、公园游船消失以下情形不得出航:非正常营运和接待、夜间、能见度不良的雨天和雾天、有破损及安全隐患的船体、风力和浪高过大时、乘客超出载客定额。 7、游客乘坐游船时必需穿好救生衣,酗酒者、精神病患者严禁乘坐,儿童应有成年人伴随乘坐。 8、水深超过1.5米的地方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9、十公
27、顷以上水面的公园应配备巡逻船只,以维持水上治安和准时处理安全事故。 10、公园治理处应为游客投安全保险,避开意外的发生,确保游客的人生安全。 水上游船安全治理制度 篇4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副业船、渔船、渡船的安全治理,维护水上运输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省的详细状况,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航行我省的江河、湖泊、水库、水渠的机动和非机动农、副、渔、渡船。 第三条本方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交通、公安、水产、农业、水利、林业、社队企业等部门和人民公社贯彻执行。 第四条交通、公安、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要有人分管农副业船、渔船、渡船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
28、安全教育,常常检查、催促各船舶单位搞好安全生产。 第五条各级农业、水产、社队企业等治理部门和人民公社,应根据管生产必需管安全的原则,负责所属的农副业船、渔船、渡船的安全治理工作。公社、大队经营的参与社会运输的农副业船由县(市)社队企业局负责安全治理。直接为农业生产效劳的农用船、农渡船、农副船由农业治理部门和人民公社、生产大队负责安全治理。渔船由各级水产部门负责安全治理工作。渡船的安全治理工作,按“安徽省渡口治理方法”执行。 第六条凡需参与社会运输的农副业船、渔船,须经人民公社同意并报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各种船只须经航政部门检验、丈量、发给航行证方可航行,船只的驾机人员和驾长需经航政部门考
29、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可驾船。 第七条船舶必需按航政部门核定的定额载货、乘人。严禁超载,严禁客货混装。 第八条装运危急物品船舶应按“危急货物运输规章”的规定,经有关治理机关批准,并在指定地点装卸,未经批准,不准装载。 第九条渔船在长江、淮河、湖泊等主要河流作业,不得在主航道上张设定置渔具捕鱼,以保证航道畅通无阻。 第十条在航船舶遇大风、大雾、洪水急流以及其他恶劣天气,应马上停航靠港。 第十一条榜样执行本方法,对水上安全生产有显著成绩者,应由当地政府赐予表扬或嘉奖。违反本方法以致造成船货损失、人身伤亡事故的,应视情节轻重,赐予严厉处理。 第十二条本方法自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交通厅一九六一年颁发的安徽省非机动船只、排筏安全治理实施细则和安徽省交通、公安、民劳、农林四局一九七四年联合下达的安徽省农副业船、渔船、渡船安全治理方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