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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武侯区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武侯区社会组织评估治理方法 武侯区社会组织评估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标准武侯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安康有序进展,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登记治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53号)和成都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治理方法的通知(成民发201*18号)要求,参照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治理方法,结合武侯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区民政局(201*年3月2日以后经区行政审批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区民政局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视治理职责,促进社会
2、组织安康进展,依照标准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依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展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治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加、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区民政局负责区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 其次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参与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与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与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根本合格;
3、(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惩罚或者行政惩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根据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根底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标准化建立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根底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立、社会评价。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区民政局设立武侯区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武侯区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视治理。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4、,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由7至1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复核委员会由5至7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讨论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举,区民政局聘任。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聘任期5年。 第十二条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识社会组织治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
5、守。 第十三条评估委员会召开最终评估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最终评估实行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估结论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办公室),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评估专家组负责对社会组织进展实地考察,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评估专家组由有关政府部门、讨论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第四章评估程序和方法 第十六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以下程序进展: (一)公布评估通知或者公告; (二)审核社会组织参与评估资格; (三)组织实地考察和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四)审核初步评估意见并确定评估等级; (五)公示评估结果并
6、向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 (六)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七)区民政局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公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七条对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区民政局应报成都市民政局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评估期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有权要求参与评估的社会组织供应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与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协作,照实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 第五章回避与复核 第十九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参与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与评估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三)与参与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
7、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系的。 参与评估的社会组织向评估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办公室应当准时作出是否回避的打算。 其次十条参与评估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其次十一条评估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报复核委员会进展复核。 其次十二条复核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评估专家代表的初步评估状况介绍和申请复核社会组织的陈述,确认复核材料,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其次十三条复核委员会的复核打算,应当于作出打算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 其次十四条评估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当仔细核实,对状
8、况属实的作出处理意见,报复核委员会裁定。裁定结果应当准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 其次十五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守评估工作纪律。 第六章评估等级治理 其次十六条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其次十七条根据社会组织评估标准,评估总分值为1000分。评估得分950分(不含本数,下同)以上,为5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901-950分,为4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801-900分,为3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701-800分,为2A级社会组织;评估
9、得分700分以下,为1A级社会组织。 其次十八条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效劳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承受社会监视。 其次十九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承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置效劳,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嘉奖。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根据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自获得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免予年检。自愿参与年检的,可以简化年检程序。 第三十条获得4A及以下等级的社会组织,自获得之日起满两年的,
10、可以提出晋级申请。 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符合参与评估条件未申请参与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与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第三十一条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民政局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峻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一)评估中供应虚假状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状况失实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三)连续2年年度检查根本合格的; (四)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与年度检查的; (五)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顿活动
11、等行政惩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第三十三条区民政局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打算,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区民政局;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区民政局,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区民政局公告作废。 第三十五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在
12、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社会组织评估经费由区民政局列入财政预算,在社会组织治理工作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十七条社会组织评估标准和内容、评估等级证书牌匾式样由区民政局参照民政部标准和式样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方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治理方法 【法规标题】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治理方法【公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 【公布时间】201*-4-18【失效时间】 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治理方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治理方法第一章
13、总则 第一条为了标准和治理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提高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增加社会组织效劳力量,依据国家民政部有关社会组织评估治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社会组织评估,是指社会组织评估机构依照规定的原则、程序、标准,对社会组织进展客观、全面的分析和等级评定。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加、独立运作的运行机制,坚持分级治理、分类评定、自愿参与、动态治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登记治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14、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展指导。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加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协调部门关系; (二)指导、监视、检查社会组织评估状况; (三)审定社会组织评估指标、评分细则; (四)聘任评估委员、复核委员; (五)确认并公布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公告; (六)治理社会组织的评估结果。 其次章评估机构、复核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
15、会和复核委员会的指导协调和监视治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的评估委员会,受同级民政部门的托付负责同级社会组织评估的审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社会组织评估初审意见; (二)进展终评并作出终评结果; (三)公示评估结果; (四)负责将审核意见、终评结果和公示评估结果等状况报送民政部门。 第九条评估委员会由7-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评估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讨论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社会组织推举,民政部门聘任。每届聘任期5年,期满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不得超过两届。若有评估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依据有关程序可以另行聘任。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和
16、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识社会组织治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三)精通业务,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和突出业绩。 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对初审意见进展审核、终评,终评表决实行记名投票方式,每位委员1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终评结果以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意见为准。每位委员须在表决结果文件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评估委员会可在同级民政部门设立办公室或者托付社会机构(以下统称“评估办公室”),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评估的组织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工作规划、评估程序和实施方案; (二)负责社会组织评估专
17、家的聘请、治理和工作编组,并建立评估专家库; (三)受理社会组织的评估申请,并对其参评条件进展审核; (四)从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估专家组,并组织实地考察和初评,将初评结果报评估委员会; (五)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六)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治理; (七)负责社会组织证书牌匾的换发工作; (八)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信息询问效劳和沟通。 受托付的社会机构履行除本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职责外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评估专家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初评工作。评估专家由政府有关部门、讨论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社会组织等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
18、件: (一)熟知社会组织治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具有丰富的社会组织治理专业学问和独立工作的力量; (二)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三)敬业合作,责任心强。 第十五条复核委员会由5-9名复核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异议的复核以及对举报的裁定。复核委员由政府有关部门、讨论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社会组织推举,民政部门聘任。每届聘任期5年。期满可以续聘,但不得连续聘任两届。若有复核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并导致复核委员会成员少于5名的,依据有关程序可以另行聘任。 复核委员会作出的复核打算和裁定结果为最终结果。 复核委员会的委员不得兼任评估委员会的
19、委员。 第十六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 第三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十七条申请参与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与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十八条社会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一)上年度未参与年度检查的;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近2年连续根本合格的; (三)上年度受到行政惩罚或者行政惩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正在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十九条社会组织根据组织类
20、型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指标内容包括根底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 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标准化建立评估。评估指标内容包括根底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立、社会评价。 第四章评估方法和程序 其次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年开展一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其次十一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实行自检自评、条件审查、专家评判、考察初评和审核终评的方法。 其次十二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以下程序进展: (一)公布评估通知或者公告; (二)参评社会组织根据评估标准进展自检自评,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参评申请及有关参评材料; (三)评估办公室审核参与评估社会组织的参评条件。符合评
21、估条件的列入评估范围;不符合评估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对未列入评估范围有异议的社会组织,可在不予受理的通知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评估委员会提出陈述和申辩; (四)评估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展实地考察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评估委员会; (五)评估委员会审核初评意见,进展终评,确定评估等级; (六)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七)评估委员会公示评估结果(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并向参评社会组织发送评估等级通知。评估结果无异议的报同级民政部门; (八)各级民政部门依据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果和公示结果,公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公告,授予评估等级,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其次十
22、三条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状况以及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状况及获得5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报民政部备案。 其次十四条评估期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组有权要求参评社会组织供应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协作,照实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 其次十五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当遵照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评估程序,客观、公正地进展评估,不得随便简化评估流程。在评估等级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评估结果。 评估委
23、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当对所知悉的社会组织状况和评审状况保密,未经同级民政部门同意不得对外披露。 其次十六条本方法施行5年内,未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州(市)、县(市、区)属社会组织经同级民政部门申请托付可以跨级参评,评估经费由该组织登记地的民政部门申请解决,跨级参评详细程序由省民政部门规定。 第五章回避与复核 其次十七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参与评估社会组织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参与评估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三)曾在参与评估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四)与参与评估社会组织有可能影响评估
24、结果公正的其他关系; 参与评估社会组织有权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回避申请,民政部门准时作出是否回避的打算。 其次十八条参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评估办公室由受托付社会机构担当的,参评社会组织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其次十九条各级民政部门或者评估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的初审,并报复核委员会复核。第三十条复核委员会应当听取负责评估工作专家组代表的初评状况介绍、评估委员会成员代表的终评介绍和申请复核社会组织的陈述,确认复核材料,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展表决,复核结果以超过全体复核委员半数以上委员的意
25、见为准。 第三十一条复核委员会的复核打算,应当于作出打算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参评社会组织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办公室举报;评估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当进展仔细核实,对状况属实的作出处理意见,报复核委员会裁定。裁定结果应当准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 评估办公室由受托付社会机构担当的,可以向同级民政部门举报。 第六章评估等级治理与应用 第三十三条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第三十四条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
26、和对外宣传时,可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被评估单位应当将等级牌匾悬挂于效劳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自觉承受社会监视。 第三十五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承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置效劳,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嘉奖。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根据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获得4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在年度检查时,简化年度检查程序。简化的内容和程序由民政部门在年度检查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六条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或者上一次评估等级结果2年后需要晋级评估的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新的评估
27、等级结果确定后,社会组织应当将原评估等级牌匾和证书交回评估办公室,换发新的牌匾和证书。 符合参评条件未申请参与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申请重新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第三十七条评估等级证书或者牌匾毁损的,可以向评估办公室申请换发,评估办公室应予换发。换发制作费用应当由申请的社会组织担当。 第三十八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实行指定复检和随机抽查的跟踪评估动态治理机制。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评估办公室可对社会组织的根底建立、内部治理和业务活动等状况,进展重点或者全面检查。 第三十九条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一)评估中供应虚假状况和
28、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取消评估等级。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牌匾的,降低一个评估等级。造成严峻后果的,取消评估等级。(三)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上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降低到2A以下评估等级。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上年度未参与年度检查或连续2年年度检查不合格或,取消评估等级。 (四)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连续2年年度检查根本合格的,降低至2A以下评估等级。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连续3年年度检查根本合格的,取消评估等级。 (五)跟踪评估检查未到达被授予评估等级要求的,依据社会组织评估指标
29、,降低评估等级。 (六)受有关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顿活动等行政惩罚的,取消评估等级。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状况的,依据情节轻重进展处理。 第四十条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获得4A以上评估等的社会组织降至2A以下评估等级或者被取消评估等级后,有关部门相应取消其承受政府职能转移、享受政府购置效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简化年检检查程序、评优评先活动的优先(优待)条件。 第四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打算,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并向社会公告。
30、第四十二条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证书和牌匾退回民政部门。拒不退回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社会组织评估经费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治理工作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 第四十四条社会组织评估指标、评估等级证书、牌匾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方法自201*年5月1日起施行。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武侯区社会组织评估治理方法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武侯区社会组织评估治理方法: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