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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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_物业经理人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治理规定 (1994年7月21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依据2023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六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制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打算第一次修正,依据2023年9月24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9日湖

2、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治理规定的打算其次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治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治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制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制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治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工商行政治理、质量技术监视、交通运输、环保、城市治理等部门和供销社,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

3、、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制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广泛深入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治理的宣传教育。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规定负有治理和教育的责任。 第四条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内制止燃放烟花爆竹。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的城市建成区内制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地区经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列为制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本市其他区制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

4、条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制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组织燃放焰火的,应当经市公安机关许可,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燃放。 前款规定不受第四条规定限制。 第六条市质量技术监视、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公安等部门应当对允许经营、携带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作出详细规定,并适时予以公布。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详细落实相关安全治理措施。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生产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制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第八条在制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携带、燃放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品种和规格的,由公安机关予以

5、没收。 违反规定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治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损害的,依法担当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监护人未履行治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对监护人处以罚款;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担当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举报。对制止或者举报有功的赐予嘉奖;对打击报复制止、举报人的,依法惩罚。 第十三条公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工商行政治理、质量技术监视、交通运输、环保、城市治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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