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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方案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落实,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评价办法:一、评价对象对市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17个医疗卫生机构(市中心医院、11个镇卫生院、5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评价。二、评价依据依据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指导方案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535号),省原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的通知(鲁卫基层发20155号)、市原卫计委、市财政局市基
2、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奖惩办法(*基层字20169号)、省卫健委关于开展家庭医生服务提升行动的通知(*函2021148号)、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市卫生健康委 市财政局的通知(*政202111 号)等相关文件进行绩效评价。三、评价内容(一)组织管理。评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制度建设、分工协作、信息系统建设和使用、人员培训、医防融合、项目宣传、问题整改、数据管理、绩效评价工作落实等情况。(二)资金管理。评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预算执行、村卫生室补助落实、资金使用合规率、财务核算等情况。(三)项目执行。评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3、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情况,包括各类服务完成的数量和质量。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评价内容相应调整。(四)项目效果。评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健康档案动态使用、健康档案向居民开放、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效果、居民知晓率、服务对象满意度、基层医务人员满意度等情况,反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取得的成效。(五)家医签约。评价内容包括组织管理、资金保障、签约服务实施、签约服务效果、参保城乡60岁及以上老年人个性化签约服务。四、评价方法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每年组织对全市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17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评价,一年至少开展两次全面评价(
4、每半年一次)。五、评价计分办法(一)年度评价实行百分制。半年评价占20%,年终评价占80%。半年评价、年终评价分别进行评价计分,最后按占比折算汇总得出年度评价成绩。(二)设加、扣分因素。加、扣分在年度总分100分外进行加减。1、加分项目。(1)在基本公卫服务项目工作上改革创新,作为先进经验典型,受到国家、省、市、市表彰或推广的,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2)代表市市接受国家、省、市调研、评估,受到认可的,分别加1分、0.5分、0.25分。(3)代表市接受国家、省评价,名次排在前10位的分别加4-0.4分、3-0.3分。2、扣分项目。(1)在基本公卫服务项目实施中形成恶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
5、的,每例视情节扣12分。(2)代表市接受国家、省、市调研、评估,出现明显失误的,视情扣3-0.5分。(3)代表市接受国家、省评价,名次排在末10位的分别扣4-0.4分、3-0.3分。六、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的分配方式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资金采取根据服务人口预拨,年终结算办法。结算资金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取证的工作数量乘以项目工作单价(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成本测算标准及依据)进行初步分配。以核定拨款人口数乘以本年度人均公卫资金(70元)减去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项目按数量分配金额作为绩效资金。(一)工作数量的认定。通过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信息化平台进行数量认定,与各镇街工作数
6、量进行比对,原则上以信息化平台数据为准。若项目资金按照项目工作数量核算后超出全市项目补助总金额,则项目完成数量高于标准体系的项目按照“项目数量等于或高于省标准体系数据者,以达省标准体系数据为最高值限定,低于者为实际认定数据。”的标准认定。(二)公共卫生项目分配资金核算。依据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成本测算标准及依据的项目测算单价乘以认定的项目工作数量数值为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数量分配资金。(三)绩效资金的发放。从绩效资金中拿出一定数额(具体金额根据各单位工作完成情况核定)资金作为奖励资金,按照考核结果进行发放。剩余的绩效资金按照各单位项目工作数量超出指标部分和核定拨款人口数按比例发放。(四)
7、镇(街)村两级资金分配。各镇卫生院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全年实际核发的资金总量内,按照市级成本测算对项目单价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对乡村医生的全年资金拨付比例不小于资金总量的40%(28元)。七、评价结果及应用根据市级年度评价结果,进行奖励资金分配。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1、原则上对评价成绩95分以上的优秀单位给予奖励;也可根据实际评价结果对不超过三分之一的基层机构进行奖励。奖励资金计算办法:奖励资金(绩效奖励资金+扣罚资金)/优秀单位名次之和(N+4+3+2+1)倒数位次数。2、对年度评价成绩90分(不包括90分)以下的按相对比例扣罚资金。扣罚资金计算办法:基层机构扣罚资金(90分-评价分数)/90分(单位按工作数量分配资金)。4、市评价扣减的资金,由被评价的责任单位(成绩低于市平均成绩和成绩低于90分的)承担。5、对年度评价成绩后两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