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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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系统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文件精神,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国统字20*170号)、X市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统发20*13号)文件,并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委机关、本辖区各校(园)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专兼职统计人员。第三条统计机构领导班子

2、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班子成员承担主体责任,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承担监督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笫四条统计机构领导班子要深入贯彻中央、市、区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全面领导责任。(一)统筹谋划部署。认真落实上级统计机构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统计法治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明确班子成员及各职能部门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的责任,始终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于统计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始终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首要任务落到实处。(二)强化领导推动。建

3、立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列为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听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讨论、确定统计法治建设的重大事项。督导检查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确保本单位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三)严惩违法行为。健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完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查处机制,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全面推动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制度。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严肃追究统计人员党纪政务责

4、任,全面落实统计失信单位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四)加强宣传教育。贯彻落实中央、市和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健全统计机构全员普法机制。抓好领导干部、统计人员、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将统计法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主题班学习内容。建立领导班子中心组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五)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对统计法治工作领导,建立专门统计执法机构,配齐统计执法人员,充实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保障统计执法经费和条件,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素质和装备水平,增强统计执法机构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能力。笫五条 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

5、、弄虚作假工作负第一责任。(一)安排部署重要工作。主持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计划和措施,及时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传达学习上级关于统计法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安排部署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年度工作和重点任务。(二)组织健全工作机制。主持研究统计法治建设制度,推动建立责任体系,明确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努力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三)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听取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统计普法、执法监督和诚信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对上级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四)领导督办重要案件。

6、组织领导统计执法机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查处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积极配合上级统计部门直接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及时听取汇报、研究讨论、进行督办、做好协调。(五)带头执行纪律法律。组织领导统计机构及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督促班子成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下级统计机构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第六条 班子成员中分管统计法治工作负责人的主体责任。(一)组织协调法治工作。根据本单位、本系统法治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及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布置具体任务,定期向党组(领导班子)汇报法治工作

7、开展情况特别是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情况;指导督促统计法治机构制定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具体措施,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听取统计法治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二)组织法治宣传教育。组织拟定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方案,指导法治机构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确保本单位、本系统统计人员了解熟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内容,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学习、遵守统计法,推动对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三)组织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组织健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和机制,组织落实既定的统计执法检查事项,推动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检查。组织查处本地区、本系统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责任人的处

8、分建议,审核处分意见和执法文书。(四)健全法治监督机制。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推动统计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对统计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统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推动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第七条 班子成员中分管专业负责人的主体责任。(一)落实专业分管责任。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统计法治建设的各项部署,研究落实分管范围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督促指导切实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二)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分管专业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督促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开展对统计调查对

9、象的法治宣传,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内容纳入分管专业培训。(三)组织依法开展调查。组织分管专业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确保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守住统计法律法规的底线、红线。(四)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健全分管专业统计调查制度设计、统计任务布置和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存储、报送和发布等环节的数据质量管控制度,按照X市统计局数据质量评估办法组织分管专业对数据质量进行查询,始终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弄虚作假责任贯穿于分管专业统计调查工作全过程。(五)建立数据核查机制。组织分管专业及时将统计调查和质量查询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统计法治机构,配合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对违

10、纪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笫八条 统计人员根据所承担的统计调查业务,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直接责任。统计调查业务包括统计设计、审批备案、调查对象确定、任务部署、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管理、数据质量核查,以及统计执法检査和统计基层基础管理等。(一)统计调查设计人员应当根据统计调查目的和计划,依法设计统计调查制度,科学确定调查范围、调查指标、调查对象、调查时间、调查频率、调查方法及组织方式等内容。确保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符合设计目的,调查表式(问卷)的内容能够清晰准确反映调查目的。调查指标规范统一,指标解释明确清晰,所用统计分类标准正确,调查方法科学严谨。合理设置调查指标精度,科

11、学测算样本量,确定切合实际的抽样和样本轮换方式。(二)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人员。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审查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确保符合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管理要求,按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三)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单位基本信息完整和及时更新。调查单位的确定要符合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要求。(四)统计调查组织实施人员应当按规定布置统计调查任务,告知统计调查对象相关权利和义务,执行具有法定标识的调查项目,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宣传、动员等工作。(五)数据采集人员应当准确把握统计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沟通技

12、巧,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确定调查对象,如实采集、初审、报送调查对象原始数据,做好调查网点的维护、管理。(六)数据审核人员应当按照X市统计局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办法和X市联网直报数据在线审核规范及时审核下级机构或者统计调查对象报送、提供的数据,如有疑问应按规定及时退回下级或调查对象核实修正,保留修改痕迹,并提供相关说明。(七)数据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统计数据资料完整、安全和可查询等管理目标要求,按照标准化的流程和规定分类、备份或清理统计资料。(八)数据质量查询人员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定期抽取一定数量统计调查对象,赴统计调查对象现场,认真核查调查单位的真实性和调查表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13、、完整性。(九)统计执法人员应当按照X市统计执法检查有关规定(暂行)文件,开展统计执法工作,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惩治统计造假、弄虛作假行为。第九条 统计机构领导班子负责组织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制落实不力人员的责任。第十条 各级统计机构要把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执行情况列为年度述职述廉和党员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各级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总体评价、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14、的,认定为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不力,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虛作假责任制,应当予以通报:(一)中央、市、区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上级统计机构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未落实到位;(二)未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未建立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未建立定期听取统计法治建设工作汇报和定期研究、部署统计法治建设工作会议制度;(三)未建立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未形成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未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未建立执行统计执法检查“双随

15、机”抽查制度和统计信用制度;(四)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对责任人责任追究不到位;(五)上级统计机构转交的违纪违法行为未及时如实核查,交办案件未依纪依法进行处理,不支持配合上级统计机构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不支持统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六)本系统、本单位发生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未组织落实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七)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八)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执法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等打击报复;(九)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虛作假责任制的情形。第十二条 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责任,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予以通报。第十三条 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按照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中办发(2016)76号)、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厅字(201737号)文件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第十四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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