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权力清、赋权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docx

上传人:gj****cr 文档编号:86123186 上传时间:2023-04-14 格式:DOCX 页数:199 大小:657.3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街道)权力清、赋权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9页
(街道)权力清、赋权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街道)权力清、赋权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街道)权力清、赋权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docx(199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乡镇(街道)权力清、赋权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市乡镇(街道)权力清单一、行政许可(9项)序号职权名称基本编码实施单位职权依据备注1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0103007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2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的审批0112016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

2、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

3、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第四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

4、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3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的审批01XZ001000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年)第三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

5、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户籍证明和建造住宅相关图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64号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 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后出具选址意见书。4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审批01XZ002000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

6、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二十六条 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64号修正)第二十条第三款 农村居民经批准,新建、改建、翻建住宅,开工前必须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乡级人民政府对其建房批准文件以及设计图纸、施工条件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

7、开工许可证,并由乡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员、土地管理员会同村委会实地定点放线,界定用地范围。5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审批01XZ003000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64号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临时建设不得占用耕地。禁止随意占用村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的行为。因特殊需要在公共场所建

8、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使用期限内拆除。6被征地单位提出的安置方案和用款计划的审批01XZ004000乡镇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用地单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所有附着物补偿费归被征地单位所有,设专户存入银行,由被征地单位提出安置方案和用款计划。被征用土地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后使用;被征用土地属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使用。7安置补助费发给被安置人员的审批01XZ005000乡镇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

9、区土地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四十八条 被征地单位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可以发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用于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安置补助费发给被安置人员的,须经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并进行公证后,由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发给。8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审批01XZ006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

10、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山、荒滩从事农业开发的,开发者应当向拟开发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开发者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开发者属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农业开发用地

11、经批准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开发者签订承包合同。第三十三条 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山、荒滩从事农业开发的,按以下权限审批:(一)一次性开发三十公顷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二)一次性开发超过三十公顷不足六十公顷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行署批准;(三)一次开发六十公顷以上不足六百公顷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四)一次性开发六百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设乡镇的市辖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批准农业开发用地。本条例所称一次性开发,是指用于同一个项目、在同一宗土地上所进行的开垦。农业开发用地的批准文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人

12、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9草原承包及调整或者使用权公开拍卖方案的审批01XZ007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第三款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

13、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十条 草原承包或者使用权公开拍卖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二、行政处罚(7项)序号职权名称基本编码实施单位职权依据备注1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02XZ001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

14、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2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02XZ002000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

1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64号修正)第二十七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和开工审批制度进行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

16、,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和开工审批制度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3对损坏村镇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02XZ003000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64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7、,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足额赔偿:(一)损坏村镇房屋、公共设施的。4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02XZ004000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64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并

18、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足额赔偿:(二)乱堆粪土、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5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02XZ005000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64号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 擅自在村镇规划区的公

19、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6对在禁牧区域内放牧行为的处罚0222079000乡镇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2011年)第九条 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每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林木造成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规定破坏

20、、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的处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7对破坏、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行为的处罚0222080000乡镇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2011年)第九条 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二)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的标志、围栏设施;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的,由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三、行政强制(3项)序号职权名称基本编码实施单

21、位职权依据备注1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强制铲除03XZ001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2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强制拆除03XZ002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

22、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年)第五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拆除。3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期满仍不拆除的强制拆除03XZ003000乡镇人民政府【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64号修正)第三十条 擅自在村镇规划区的公共场所或者占用耕地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

23、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经批准修建的,使用期满不拆除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限期拆除期满仍不拆除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强行拆除。四、行政征收(1项)序号职权名称基本编码实施单位职权依据备注1社会抚养费征收(受委托)042000100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行政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国务院令第357号)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

24、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25、告第33号修正)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以当地县(市、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当地乡(镇)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为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一)超生一个子女,征收二至六倍的社会抚养费;(二)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三)非婚生育子女,按照本条(一)项、二项规定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四)违法收养子女的,按照本条(一)项、(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五、行政给付(6项)序号职权名称基本编码实施单位职权依据备注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教科书、寄宿生生活费给付(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教

26、科书的免费提供及寄宿生生活费的补助)0503001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三、主要内容(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

27、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课程由地方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贫困面由各省(区、市)重新确认并报财政部、教育部核定。2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救助05XZ001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

28、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3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05XZ002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0508005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

29、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第三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第四款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

30、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

31、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中央财政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宁政办发201746号)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初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书、户口簿、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和填写盖章

32、的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登记表报县级残联审核。5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0508006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第三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第四款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

33、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

34、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中央财政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宁政办发201746号修订)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初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

35、异议后,在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书、户口簿、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和填写盖章的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登记表报县级残联审核。6孤儿养育津贴发放050800800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36、。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区孤儿养育津贴制度的通知(宁政发2011143号)二、孤儿养育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审批程序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津贴实行属地化管理,严格按照孤儿监护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三级审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平、公正。六、行政检查(11项)序号职权

37、名称基本编码实施单位职权依据备注1农业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检查06XZ00100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办法(201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48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相关单位开展农业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并定期组织检查,督促责任人依法履行义务。2对遵守爱国卫生规范情况的检查06XZ00200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03年)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辖区域的

38、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居民遵守爱国卫生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3农民负担监督检查06XZ003000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92号)第三条第二款 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第四条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4对用人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06XZ00400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国务院

39、令第555号)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修正)第四十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5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06XZ00500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40、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5年修订)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98号)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41、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109号)第六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并按照计划确定的监督检查对象、范围和方法进行监督检查。6水工程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尾矿坝的监督管

42、理)0616002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

43、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水务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98号)第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下列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十)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工程以及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河道采砂安全监

44、督管理工作,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7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的监督检查06XZ006000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8对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的汛前检查06XZ007000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

45、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9消防安全监督检查06XZ008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

46、查。10对禁牧封育工作的监督检查0617011000乡镇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2011年)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牧区域的巡查制度、举报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对禁牧封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公民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受理查处。第二十条 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可以进行查阅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林地权属等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验;(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五)实施行政处罚。11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06XZ009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策划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