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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建设指引(试行)一、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XX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建设工作,保障工程安全,实现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建设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建设指引。第二条本建设指引适用于XX市住宅小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充电配电箱、市电引入等配套设施应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建设。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应符合消防、供电等安全管理要求,并方便居民使用。第四条 既有建筑配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优先选择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除应符
2、合本建设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本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二、选址及布局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应按照小区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建筑分布、小区道路等实际情况规划建设;对暂不具备设置充电设施条件的业主个人停车泊位,建设前调研时应将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纳入其中,有条件的可以预留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场地及配电设施。第七条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应合理选址,选取便于消防救援力量扑救的位置。第八条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的设置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应破坏防火分隔、防火排烟等消防安全条件。第九条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应集中布
3、置,并宜设置在室外或既有的非机动车库内。确需设置在室内其他部位时,应设置在独立区域,与其他区域应进行防火分隔。第十条 严禁在建筑走道、楼梯间及前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门厅等公共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第十一条在老旧住宅小区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棚时,宜设在楼栋山墙、巷尾等室外适当部位。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与汽车库、汽车停车场等合用时,应集中划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且应与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第十三条 独立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按一般民用建筑核定;设置在民用建筑内部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按非机动车库核定。第十四条 建筑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方便使用,服务半径不
4、宜大于200米。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宜采取有效的防雷、排水等措施;室外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时,宜采用有顶棚结构及其它有效的防雨措施。第十六条对无固定停放场所、场地资源紧张的居住小区,由所在乡镇(街道)召集自然资源、消防救援、城市管理、住建等相关部门会商同意后,可集约利用小区周边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建设公用充电设施。三、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与相邻多层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米,防火间距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表5.2.2注的规定采取技术措施进行折减。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
5、16-2014(2018年版)表5.2.4成组布置要求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米。确需与住宅建筑贴邻时,住宅建筑与室外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贴邻的外墙2米范围内不应开设有门、窗、洞口。第十八条 室内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2米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米、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实体墙、防火挑檐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建筑外墙。第十九条 独立建造的室外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设置防风雨棚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面积应大于四周总面积的50%,开口区域长度不应小于周长的50%。防风雨棚的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第二十条 与建
6、筑贴邻建设的室外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贴邻部位应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墙。四、平面布置第二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划线限定停车场范围,停车位应分组布置,每组长度不宜大于25米,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间距不小于2米的隔离带,或采用高度不低于1.5米、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不燃烧体隔断分隔。第二十二条 停车位数量大于200辆时,停车场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出入口净宽度不应小于2米。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应相对集中地有序停放。每辆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可按长 2米、宽0.6米计。五、安全疏散第二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集
7、中充电场所的安全出口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净宽不小于1.4米的平开门,并确保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当设置门禁系统时,应采取确认火灾后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疏散门或断电开启疏散门,也可以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开门装置。第二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22米;当场所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时,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 27.5米。六、消防设施和器材第二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宜安装监控及报警设备,同时应设置消火栓系统,并保证消火栓水枪至少一股充实水柱能够到达场所内任何部位。第二十七条 封闭式防风雨棚的室外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
8、场所和室内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宜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I级确定。条件有限的,可安装简易水喷淋系统或其他自动灭火设施。第二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应按民用建筑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并宜选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每100平方米应配置不少于2具5千克及以上的干粉灭火器。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第二十九条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室内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可采用具备无线通讯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第三十条 室内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
9、018年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标准GB51251-2017等标准要求设置排烟设施。七、电气安全第三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备应具备限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难燃低烟无卤型线缆。第三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备应设专用配电箱,箱体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6,电气线路从箱体下方进出。配电箱应设总开关电器,设置在便于操作的位置。第三十三条 配电箱、充电线路及充电插座等应安装在不燃烧材料上。配电线路不应直敷布线,可穿金属导管(槽)、B1级刚性塑料套管(槽)敷设;如需从地面穿过,应埋地布置。第三十四条 室内和有封闭式防风雨棚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
10、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系统,且系统形式应与所在主体建筑一致;单独建设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宜选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灯具宜采用A型灯具。八、充电装置第三十五条每个充电装置应集控制、通信电路与供电插座于一体(即组装在一个壳体内),供电插座应为单相两级和三级组合插座,每个插座都必须具备3C认证。单个充电装置最多不超过2个供电插座。第三十六条当设置充电插座时,每只充电插座同一时刻只允许为一辆电动自行车充电。第三十七条 充电插座应为单相“两孔+三孔”10A 安全型,且宜自带过流保护熔断器。第三十八条 充电插座宜在墙上、柱上或支架上安装,底边距地高度宜为0.5-1.3米。在同一布置面上,充
11、电插座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第三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充电设施数量应能满足日常充电需求,宜选用智能计量计费和远程监控模式。第四十条 要因地制宜,大力推进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全覆盖,鼓励推广更具安全性的换电柜或充电桩等充电装置的建设。第四十一条充电装置应有防雷设计,设备能有效防止雷击,保护设备和负载不受损坏。第四十二条充电装置应具备功率检测计量单元,自动检测充电功率、电流变化,可防止电池过充变形,从而延长电池寿命。第四十三条充电装置配备指示灯,包括但不限于通信、网络、充电等类型的不同信号指示灯。第四十四条充电装置工作、贮存应满足相应的环境温度、防潮、防尘、防水等相关规定要求。九、安全管理及日常
12、维护第四十五条 有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小区党组织应根据小区实际明确管理主体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置。第四十六条 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或未明确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由属地村(社区)负责协调和组织相关各方明确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主体,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第四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辖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台账,实现精细管理。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并认真落实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要求,确保施工质量,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第四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运维企业应建立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日常检修制度,
13、组织人员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进行日常检修。十、附 则第五十条 住宅小区外区域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建设主体,并参照本建设指引实施建设、落实管理责任:(一)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园广场、车站等单一业主的,以该业主为建设主体;(二)工业园区由园区管委会牵头,各厂区为建设主体;(三)城中村、自建房集中区等居民集中区以所在乡镇(街道)为建设主体。厂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宜布置在办公、生活等非生产区域,不应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附件:XX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报装流程附件XX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报装流程一、报装主体
14、小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企业均可作为报装主体;未成立小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也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及其他公共场所由所在村(社区)具体负责报装。二、申报流程(一)调研需求对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底数进行摸查统计,评估小区居民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需求;可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就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安装选址等征求业主意见。为避免重复开挖建设,对暂不具备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条件的小区业主个人停车泊位,在调研时应同时征求意见并提前预留电动汽车公共充电桩配电设施。(二)制定方案按小区实际需求确定充电点位数量、资金来源、经营管理模式、停车棚样式等,按本建设指引要求,形成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方案。
15、(三)公示公开将拟与充电设施建设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建设企业资质情况、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方案等资料一并在小区公共区域进行公示,征求广大业主及利害关系方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异议成立的,应进一步完善方案后重新公示。(四)签订协议分别与有资质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运维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充电设施建设责任、安全责任,以及后期维护运营责任等内容。(五)施工建设按照确认后的建设方案,由建设企业安排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建设充电设施。(六)资料留存业主单位应将充电设施建设的相关资料报属地村(社区)留存备查。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方案、整套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设备材料相关资料等,至少2张现场图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