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车电动调平系统(T-ZZB 1292—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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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43.160 T 74 T/ZZB 12922019 专用车电动调平系统 Electric leveling system for special vehicles 2019-10-30 发布 2019-11-30 实施 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 发 布 团 体 标 准 T/ZZB 12922019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结构与分类.2 5 基本要求.3 6 技术要求.4 7 试验方法.6 8 检验规则.9 9 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15 10 质量承诺.16 T/ZZB 1292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依

2、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提出并归口管理。本标准由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牵头组织制定。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恒宏机械有限公司。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陆军装备部驻南京地区军事代表局驻杭州地区军事代表室、浙江理工大学、杭州宏劲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市赛恩斯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杭州矽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来明、王国忠、蒋建平、邵益龙、杭平平、严纪刚、董余兵、陆鸣、张继刚、乔卫华、赵星星。本标准评审专家组长:鲍俊。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负

3、责解释。T/ZZB 12922019 1 专用车电动调平系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专用车电动调平系统的术语和定义、结构与分类、基本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承诺。本标准适用于需要对调平精度、调平时间进行限定的专用车电动调平系统(以下简称系统)。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

4、验抽样计划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3768 声学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 GB/T 4943.1 信息技术设备 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42082017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5226.1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 101252012 人造气氛腐蚀试验 盐雾试验 GB/T 12464 普通木箱 GB/T 17626.2201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 18015.1 数字通信用对绞或星绞多芯对称电缆 第1部分:总规范 GB/T 21437.22008 道路

5、车辆 由传导和耦合引起的电骚扰 第2部分:沿电源线的电瞬态传导 GB/T 29482.12013 工业机械数字控制系统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 29771.1 工业机械数字控制器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JB 150.3A 军用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 第3部分:高温试验 GJB 150.4A 军用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 第4部分:低温试验 GJB 150.8A 军用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 第8部分:淋雨试验 GJB 150.16A 军用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 第16部分:振动试验 GJB 150.18A 军用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 第18部分:冲击试验 GJB 151B2013 军

6、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与测试 GJB/Z 170 军工产品设计定型文件编制指南 GJB 179A1996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及表 GJB 2225A 地面电子对抗通用规范 UL 94-2013 设备和器具部件材料的可燃性能试验(Test for flammability of plastic materials for parts in devices and appliances)T/ZZB 12922019 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专用车电动调平系统 electric leveling system for special vehicles 以电机

7、为动力源,控制装置控制电动推杆进行伸缩,并达到专用车平台调平目的的系统。4 结构与分类 4.1 结构 系统由支撑系统、控制系统、传感系统三大部分组成(如图1),控制系统和传感系统为车内设备,支撑系统为车外设备。支撑系统由多条支撑腿组成,可由三条、四条、六条等多种组成。图1 系统结构示意图 4.2 分类 系统按用途分类,可以分为民用和军用。4.3 基本参数 调平系统基本参数应在使用说明书中给出,基本参数包括:a)闭合高度,mm;b)极限行程,mm;c)调平精度,;d)工作电压,V;e)单腿功率,W;f)调平时间,min;g)调平速度,mm/s;h)承载重量,t;T/ZZB 12922019 3

8、i)整机净重,kg。4.4 型号编制方法 示例:XXXPS84:表示 XXX 制造的用于军用产品装置额定载荷重量为 8t、4 条支撑腿、直伸腿的专用车电动调平系统。4.5 支撑系统的基本参数 基本参数见表1要求。表 1 基本参数 形式 单腿定额载荷 t 装置额定载荷a t 工作电压 V 有效行程 mm 最小垂直长度 mm 最大垂直长度 mm 直 伸 腿 4 8 24 300 610 910 6 12 24 300 610 910 8 16 24 400 710 1110 12 24 24 450 760 1210 转 角 腿 2 5 12 90 360 450 120 390 510 150

9、420 570 180 450 630 4 10 24 300 610 910 6 15 24 300 610 910 a 装置额定载荷指整套支撑系统的额定载荷,其余参数为支撑腿的要求。5 基本要求 5.1 设计研发 5.1.1 系统设计过程应采用但不限于三维软件对产品所有零部件进行三维造型,并运用有限元分析软件对调平装置支撑腿机械结构中的减速箱体、齿轮、安装法兰、内管、外管和底脚等关键零部件的载荷、强度、振动、冲击进行分析、校核。5.1.2 系统设计过程中应考虑配备手动升降装置。支腿数量。装置额定载荷,t。支腿收缩后状态,用英文词头表示。S直伸腿,伸缩后不转角,T转角腿,伸缩后可转角。军品民

10、品,用英文字母代替。P军品,M民品。制造商代号。T/ZZB 12922019 4 5.1.3 系统设计过程中应按GB/T 29771.1的规定充分考虑控制器具有电机过载保护功能以及支撑腿超行程保护功能。5.1.4 军用产品在设计阶段应按 GJB/Z 170 的规定充分考虑产品的可靠性、维修性、测试性、保障性、安全性、环境适应性。5.1.5 军用产品元器件的标准化系数应符合军用规范要求。5.1.6 军用产品电磁兼容性设计时应符合 GJB 151B 相关要求。5.2 原材料 5.2.1 控制线缆中的屏蔽线应符合 GB/T 18015.1 的规定。5.2.2 控制线缆中的普通导线和电缆应符合 GB

11、5226.1 的规定。5.2.3 电机塑料外壳应符合 UL942013 的 V1 级规定。5.2.4 选用的传感器精度应小于等于 0.01。5.2.5 军用产品所有外部电气接口应符合 GB/T 13536 的规定。5.3 工艺装备 5.3.1 齿轮、内管、外管等关键零件应采用数控加工中心或专用设备等进行加工。5.3.2 装配过程中涉及轴承压装时应使用适宜的工装设备。装置应装配齐全,并按要求加注润滑油脂;各活动摩擦表面应按规定加注润滑油脂或润滑油。5.4 检验检测 5.4.1 具备检查机加工零件尺寸检测能力。5.4.2 具备系统调平时间测试、调平精度测试、有效行程测试、系统总承重测试、可靠性测试

12、、抗电强度测试、湿热测试、淋雨试验、耐盐雾试验、振动试验、冲击试验的检测能力。6 技术要求 6.1 外观 6.1.1 外表面应无尖角、锐边、污渍等瑕疵。6.1.2 喷塑件、镀锌件表面应色泽一致,无明显划痕、锈斑等影响美观和使用性能的缺陷。6.2 调平性能 6.2.1 调平精度 小于等于0.03。6.2.2 调平时间 小于等于3 min。6.2.3 有效行程 符合表1规定。6.3 可靠性和安全性 6.3.1 系统总承重 T/ZZB 12922019 5 应符合各型号规定的装置额定载荷要求,在模拟测试台上,给系统加载1.5倍额定载荷,系统举升后保持24 h,应没有明显的疲劳现象产生。6.3.2 可

13、靠性 系统平均无故障工作次数应不低于1000次。6.3.3 抗电强度 控制器应能承受频率50 Hz、正弦波形的1000 V电压,试验1 min后,其绝缘层不应被击穿。6.4 环境适应性 6.4.1 民用产品要求 6.4.1.1 使用环境温度 调平系统应能在环境温度-20 50、相对湿度小于等于85%的条件下正常工作。6.4.1.2 湿热试验 按照7.4.1.2湿热试验后,系统应正常工作。6.4.1.3 淋雨试验 按照7.4.1.3淋雨试验后,系统应正常工作。6.4.1.4 耐盐雾性试验 按照7.4.1.4试验后,每块参比试样的质量损失在70 g/m220 g/m2范围内。6.4.1.5 振动试

14、验 按照7.4.1.5振动试验后,系统应正常工作。6.4.1.6 冲击试验 按照7.4.1.6冲击试验后,系统应正常工作。6.4.2 军用产品要求 6.4.2.1 低温工作试验 按照7.4.2.1的低温工作试验后,系统应正常工作。6.4.2.2 高温工作试验 按照7.4.2.2的高温工作试验后,系统应正常工作。6.4.2.3 低温贮存试验 按照7.4.2.3的低温贮存试验后,系统应正常工作。6.4.2.4 高温贮存试验 按照7.4.2.4的高温贮存试验后,系统应正常工作。T/ZZB 12922019 6 6.4.2.5 淋雨试验 按照7.4.2.5的雨淋试验后,系统应正常工作。6.4.2.6

15、振动试验 按照7.4.2.6的振动试验后,系统应正常工作。6.4.2.7 冲击试验 按照7.4.2.7的雨淋试验后,系统应正常工作,且传感器有反馈。6.4.2.8 湿热试验 按照7.4.2.8的湿热试验后,系统应正常工作。6.5 电磁兼容 6.5.1 民用产品要求 6.5.1.1 系统控制器沿电源线的电瞬态传导耐久性能应符合 GB/T 21437.22008 的规定。6.5.1.2 系统控制器静电放电抗扰度性能应符合 GB/T 17626.22018 中第五条的规定。6.5.2 军用产品要求 系统电磁兼容性能应具备以下7项性能:a)CE102 10 KHZ10 MHZ 电源线传导发射;b)CS

16、101 25 HZ150 HZ 电源线传导敏感度;c)CS114 10 KHZ400 MHZ 电缆束注入传导敏感度;d)CS115 电缆束注入脉冲激励传导敏感度;e)CS116 10 KHZ100 MHZ 电缆和电源线阻尼正弦瞬态传导敏感度;f)RE102 2 MHZ18 GHZ 电场辐射发射;g)RS103 10 KHZ18 GHZ 电场辐射敏感度。7 试验方法 7.1 外观 目测检查。7.2 调平性能 7.2.1 调平精度 系统调平结束后,用水平测试仪测量与标定平面的偏离角度。重复10次,取算术平均值。7.2.2 调平时间 系统按正常操作规程工作,用秒表测量系统从开始放列到调平结束整个过程

17、所需的时间。重复10次,取算术平均值。7.2.3 有效行程 T/ZZB 12922019 7 系统按正常操作规程工作,先用钢卷尺测量支撑腿最下端初始离地高度H,将调平支撑腿完全放列正常停止后,再用钢卷尺测量支撑腿最下端实际高度h。记录每次有效行程实测值为H-h,重复10次,取算术平均值。7.3 可靠性和安全性 7.3.1 系统总承重 总承重量测试应在实物模拟测试平台上,加足规定总承重量为1.5倍额定载荷,载荷物重心位于中央位置(图2)。保持24 h,承重部件应无永久变形。图2 载荷物放置位置 7.3.2 可靠性 加载承重量等于额定总载重量,在试验中系统应每间隔8分钟进行升降操作一次,负载行程为

18、额定行程,升降1000次后,应能正常工作。7.3.3 抗电强度 测试按GB 4943.12011的5.2要求。7.4 环境适应性 7.4.1 民用产品要求 7.4.1.1 使用环境温度 7.4.1.1.1 系统在不通电状态降温至20 2 并保持 2 h,然后通电进行检查。7.4.1.1.2 系统在不通电状态升温至 50 2 并保持 2 h,然后通电进行检查。7.4.1.2 湿热试验 保持温度40 2,相对湿度升到95%3%,保持时间48 h。然后通电进行检查,系统可正常工作。7.4.1.3 淋雨试验 T/ZZB 12922019 8 图3 淋雨喷嘴位置 测试按GB/T 42082017的14.

19、2.5要求,喷嘴内径6.3 mm,水流量12.5 L/min0.625 L/min,喷射时间不小于3 min。在淋雨试验台上进行试验(如图3),前、后部喷嘴的轴线与车辆基准X中心轴重叠,与垂直方向的夹角为3045,喷嘴朝向车体。侧面喷嘴的轴线与车辆基准Y中心轴重叠,与垂直方向的夹角为3045,喷嘴朝向车体。顶部、底部喷嘴的轴线与客车基准Z中心轴重叠,喷嘴朝向车体。底部喷嘴与车辆地板下表面距离为300 mm700 mm,其余部位喷嘴与车体外表面距离为500 mm1300 mm。喷嘴布置应保证规定的车体外表面都被人工雨均匀覆盖,不存在死区。满足条件后系统应能正常工作。7.4.1.4 耐盐雾性 测试

20、按GB/T 101252012的5.2要求,在支撑腿上按要求取样,在喷雾压力98 kPa,试样经受48 h的中性盐雾试验(NSS试验)后,每块参比试样的质量损失在70 g/m220 g/m2范围内。7.4.1.5 振动性能 测试按GB/T 29482.12013的4.2.1要求。7.4.1.6 冲击性能 测试按GB/T 29482.12013的4.2.2要求。7.4.2 军用产品要求 7.4.2.1 低温工作试验按 GJB 150.4A 的要求,车外设备在不通电状态降温至40 2 并保持2 h,通电进行检查。车内设备在不通电状态降温至20 2 并保持 2 h,通电进行检查。7.4.2.2 高温

21、工作试验按 GJB 150.3A 的要求,系统在不通电状态升温至+50 2 并保持 2 h,通电进行检查。7.4.2.3 低温贮存试验按 GJB 150.4A 的要求,系统在不通电状态降温至45 2 并保持 24 h,试验后恢复常温,通电进行检查。7.4.2.4 高温贮存试验按 GJB 150.3A 的要求,系统在不通电状态升温至+70 2 并保持 24 h,试验后恢复常温,通电进行检查。7.4.2.5 淋雨试验按 GJB 150.8A 的关规定,采用程序进行试验,按水的渗透量进行判定。T/ZZB 12922019 9 7.4.2.6 振动试验按 GJB 150.16A 的有关规定,采用组合轮

22、式车振动环境(C3 图谱)试验后应无机械损伤、变形、零部件松动和内部结构变形等现象,通电进行检查。7.4.2.7 冲击试验按 GJB 150.18A 的有关规定,按以下要求进行:加速度峰值:40 g,冲击波形:锯齿波,脉冲持续时间:11 ms,冲击次数:三轴六向,每个轴向 3 次,共计 18 次;冲击结束后,被试品可以正常启动,且传感器有反馈。7.4.2.8 湿热试验按 GJB 2225A 恒定湿热,温度 40 2,相对湿度升到 95%3%,保持时间48 h。7.5 电磁兼容 7.5.1 民用产品要求 7.5.1.1 系统放置于瞬态发射试验装置内,试验装置施加输出脉冲电压 Us=+50 V 的

23、 P 2a 波形 5000个脉冲,观察系统在施加骚扰期间和之后是否能正常工作;试验装置施加输出脉冲电压 Us=150 V的 P 3a 波形 1h,观察系统在施加骚扰期间和之后是否能正常工作;汇演装置施加输出脉冲电压Us=+150 V 的 P 3b 波形 3 h,观察系统在施加骚扰期间和之后是否能正常工作。7.5.1.2 对系统控制器金属外壳的上面、侧面和底面(以面对着触摸屏为正面)各取一个点施加8kV 的试验电压进行 15 次接触放电试验,试验后,观察系统控制器在制造商规定的限值内性能正常。对系统控制器触摸屏施加 15 kV 的试验电压进行 15 次空气放电试验,试验后,观察系统控制器在制造商

24、规定的限值内性能正常。7.5.2 军用产品要求 7.5.2.1 电磁兼容测试应符合 GJB 151B2013 第 5 章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测试。测试系统在每次试验前应经过校准。7.5.2.2 系统通过 DC 24 V 供电。调平装置控制箱通过控制线(1 号支撑腿控制线,2 号支撑腿控制线,3 号支撑腿控制线,4 号支撑腿控制线)分别与四条支撑腿相连,通过控制线缆与倾角传感器相连,通过开关操作,控制箱控制电动支撑腿伸缩,支撑腿伸缩时指示灯变红,结束伸缩时指示灯熄灭。试验按如下方式进行:a)被测产品应摆放在试验屏蔽室内的金属接地平板上,测试装置应放置在屏蔽室外;b)对供电电源、被测产品供电设备、测

25、试装置、互连电缆应按照测试连接图和测试布置图的规定进行连接、摆放;c)确认连线正确后,被测产品加电,使被测产品工作在按要求设定的工作状态;d)按照要求检查被测产品的功能和性能指标并记录;e)试验过程中拍摄包含受试设备、试验设备等重要信息的测试照片。7.5.2.3 对于 CE102、RE102 项目,测试结果符合相应平台限值,则该试验项目判为合格,否则该试验项目判为不合格。对于 CS101、CS114、CS115、CS116、RS103 项目,在试验中,符合 GJB 151B2013的要求,则该试验项目判为合格,否则该试验项目判为不合格。8 检验规则 8.1 民用产品要求 8.1.1 检验分类

26、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T/ZZB 12922019 10 8.1.2 出厂检验 8.1.2.1 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8.1.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6.1、6.2、6.3、6.4.1 条,其中 6.1、6.2 条逐台进行,6.3、6.4.1条按 GB/T 2828.12003 规定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取一般检验水平 I,接收质量限(AQL)6.6,见表 2。表 2 抽样方案 批量 N 样本量 n 接收数 Ac 拒收数 Re 150 151280 281500 5011200 12013200 320110000 8 13 20 32 50 80 1 2 3 5 7 10

27、2 3 4 6 8 11 8.1.3 型式检验 8.1.3.1 型式试验一般两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产鉴定时;b)材料、元器件,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性能时;c)停产 2 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与上次有较大差异时;e)上级质量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8.1.3.2 型式检验抽样应从出厂检验合格品中抽取,抽样量为 2 台。8.1.3.3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6.1、6.2、6.3、6.4.1、6.5.1 条的全部项目。8.1.3.4 当型式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有一次整改的机会,若整改后还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本次型式检验不合格。8

28、.2 军用产品要求 8.2.1 检验分类 8.2.1.1 检验分为鉴定检验和质量一致性检验,其中质量一致性检验为成品检验和部件检验,又分为 A、B、C、D 组。8.2.1.2 每批应由同型号、同尺寸、同等级、同结构,且生产条件和生产时间基本相同的单位产品组成。8.2.1.3 检验项目按照表 2 规定执行。8.2.2 A 组检验 8.2.2.1 检验项目 A组检验项目见表3。T/ZZB 12922019 11 表 3 检验项目表 序号 章节号 项目 鉴定检验 质量一致性检验 A B C D 1 6.1 外观 2 6.2 调平性能 调平精度 3 调平时间 4 有效行程 5 6.3 可靠性和安全性

29、系统总承重 6 可靠性 7 抗电强度 8 6.4.2 环境适应性(军用产品要求)低温工作 9 高温工作 10 低温贮存 11 高温贮存 12 淋雨试验 13 振动试验 14 冲击试验 15 湿热试验 16 6.5.2 电磁兼容(军用产品要求)注:进行检测;不进行检测。8.2.2.2 检验方案 对提交批产品进行全数检验。采用按批提交,按批判定。8.2.2.3 可接收质量水平 8.2.2.3.1 A 组检验的可接收质量水平用每百分不合格品率表示:a)百分不合格品率为不合格品数与被检验单位产品数量之比再乘以 100;b)百分不合格品率可按缺陷的轻重分为百分严重不合格品率和百分轻不合格品率。8.2.2

30、.3.2 A 组可以接收的批百分不合格品率规定为:a)百分严重不合格品率为 4.0;b)百分轻不合格品率为 6.5。8.2.2.4 合格判据 根据检验结果,应对A组检验作出如下判定:a)当发现致命缺陷或致命不合格品时,应判该提交批检验不合格;b)若百分严重不合格品率和百分轻不合格品率均小于或等于规定值,则判该批 A 组检验合格,否则判该提交批检验不合格。8.2.2.5 重新检验 T/ZZB 12922019 12 检验不合格的批次,订购方应作出第一次A组检验不合格结论,将该批产品退回承制方。承制方应该对其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提交检验,进行第二次A组检验。若重新检验合格

31、,仍判该批产品A组检验合格;否则,判该批产品A组检验不合格。8.2.2.6 A 组检验样品的处理 经A组检验合格的批中,对有缺陷的产品,承制方应负责修理,并应达到本规范规定的要求。8.2.3 B 组检验 8.2.3.1 检验项目 B组检验项目见表2。8.2.3.2 检验方案 B组检验的受试样品从A组检验合格的批中随机抽取,抽样方案按GJB 179A的有关规定执行:a)抽样方案类型:采用一次正常抽样;b)检验水平:采用一般检验水平。8.2.3.3 可接收质量水平 8.2.3.3.1 B 组检验的可接收质量水平为严重缺陷=2.5,轻缺陷=10。8.2.3.3.2 具体的样本数量和可接收水平见表 3

32、。当提交产品的数量小于批量范围对应的样本数量时,则进行全数检验;当批量大于 150 台时,其样本数量和可接收水平按以上要求在 GJB 179A1996 表 1 和表 2-A 中进行抽取和判定。表 3 样本数量和可接收水平 序号 批量范围 样本数量 可接收水平 严重缺陷 轻缺陷 1 28 5 Ac=0 Re=1 Ac=1 Re=2 2 915 5 Ac=0 Re=1 Ac=1 Re=2 3 1625 5 Ac=0 Re=1 Ac=1 Re=2 4 2650 8 Ac=0 Re=1 Ac=2 Re=3 5 5190 13 Ac=1 Re=2 Ac=3 Re=4 6 91150 20 Ac=1 Re

33、=2 Ac=5 Re=6 注:Ac是接收判定数,Re是拒收判定数。8.2.3.4 合格判据 根据检验结果,应对B组检验作出如下判定:a)当发现致命缺陷时,应判该提交批检验不合格;b)若每百单位产品严重缺陷数和轻缺陷数均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 B 组检验合格,否则判该提交批检验不合格。8.2.3.5 重新检验 检验不合格的批次,订购方应作出第一次B组检验不合格结论,将该批产品退回承制方。承制方应该对其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提交检验,进行第二次B组检验。第二次B组检验可接收质量水平符合要求,则仍判该批产品B组检验合格。否则判B组检验不合格。T/ZZB 1292201

34、9 13 8.2.3.6 B 组检验样品的处理 经检验合格的批中,对有缺陷的产品,承制方应负责修理并达到产品规范规定的要求后,提交订购方对修复缺陷后的相关项目重新进行检验。8.2.4 C 组检验 8.2.4.1 检验项目 C组检验项目见表2。8.2.4.2 检验方案 8.2.4.2.1 检验的受试样品从经过 A 组和 B 组检验合格的批中随机抽取。抽样方案按 GJB 179A-1996 的有关规定执行。8.2.4.2.2 采用一次正常抽样方案。8.2.4.2.3 特殊检验水平为 S-2。8.2.4.3 可接收质量水平 8.2.4.3.1 C 组检验的可接收质量水平为严重缺陷=4.0,轻缺陷=1

35、5。8.2.4.3.2 具体的样本数量和可接收水平见表 4。当提交产品的数量小于批量范围对应的样本数量时,则进行全数检验;当批量大于 150 台时,其样本数量和可接收水平按以上要求在 GJB 179A表 1 和表 2-A 中进行抽取和判定。表 4 样本数量和可接收水平 序号 批量范围 样本数量 可接收水平 严重缺陷 轻缺陷 1 28 3 Ac=0 Re=1 Ac=1 Re=2 2 915 3 Ac=0 Re=1 Ac=1 Re=2 3 1625 3 Ac=0 Re=1 Ac=1 Re=2 4 2650 3 Ac=0 Re=1 Ac=1 Re=2 5 5190 3 Ac=0 Re=1 Ac=1

36、Re=2 6 91150 3 Ac=0 Re=1 Ac=1 Re=2 注:Ac是接收判定数,Re是拒收判定数。8.2.4.4 合格判据 根据检验结果,应对C组检验作出如下判定:a)当发现致命缺陷时,应判该提交批检验不合格;b)若每百单位产品严重缺陷数和轻缺陷数均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 C 组检验合格,否则判该提交批检验不合格。8.2.4.5 重新检验 经检验不合格的批次,购方应作出第一次C组检验不合格结论,将该批产品退回承制方。承制方应该对其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提交检验,进行第二次C组检验。第二次C组检验可接收质量水平符合要求,则仍判该批产品C组检验合格。否则

37、判C组检验不合格。8.2.4.6 检验样品的处理 T/ZZB 12922019 14 经过C组检验的样品,承制方应负责对试验样品和所发现的或潜在的所有缺陷和损伤进行修复,再经过A/B组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D组检验或按合同整批交付。8.2.5 D 组检验 8.2.5.1 检验项目 D组检验项目见表2。8.2.5.2 检验时机 符合以下要求时开展检验:a)设计定型后首批生产时;b)合同有规定时;c)累计生产达到 100 台时,一年只做一次。8.2.5.3 抽样方案 D组检验的受试样品应从经过A、B、C组检验合格的批中随机抽取两台进行。经订购方或其代表同意,D组检验可与订购方或其代表一同进行。8.2

38、.5.4 检验方案 检验的样品应在A、B、C组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设备进行。8.2.5.5 合格判定 根据检验结果,应对D组检验作出如下判定:a)当发现致命缺陷或严重缺陷时,应判该提交批检验不合格;b)若每百单位产品轻缺陷数均小于 1 个,则判该批 D 组检验合格,否则判该提交批检验不合格。8.2.6 产品接收、拒收和分歧意见的处理 8.2.6.1 产品的接收判定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产品予以接收,对满足接收判定的产品,订购方、承制方应分别作出合格结论,并出具合格证明:A 组检验合格;B 组检验合格;C 组检验合格;D 组检验合格。8.2.6.2 产品的拒收判定 下列情况之一的批产品判为拒收

39、:A 组重新检验不合格;B 组重新检验不合格;C 组重新检验不合格;D 组检验结论不合格。T/ZZB 12922019 15 8.2.6.3 拒收产品的处理 产品被拒收后,订购方、承制方应根据问题解决程度,分为下列三种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经承制方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并经试验证明问题确已解决;问题不能解决,但产品有一定的使用价值;问题不能解决,产品无使用价值。8.2.6.4 分歧意见的处理 订购方、承制方对质量问题的处理持有异议时,双方应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取得一致。如果意见仍不统一时,双方应联合或分别上报主管部门。未答复前,对产品暂不作接收、拒收的最终判定。8.2.7 鉴定检验 8.2.7

40、.1 检验时机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鉴定检验:a)产品生产定型;b)产品转厂生产;c)产品的结构、主要材料和重要工艺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d)产品停产 2 年以上(含 2 年)又恢复生产;e)合同有规定时。8.2.7.2 样品数量 鉴定检验的样品数量一般不少于2台,也可由订购方和承制方商定。8.2.7.3 检验项目 鉴定检验的项目见表2。8.2.7.4 检验方案 采用全数检验。8.2.7.5 合格判定 当任一检验样品的所有检验项目均满足鉴定项目的要求时,则判该检验样品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当检验样品均合格时应判定鉴定检验为合格,否则应判鉴定检验为不合格。8.2.7.6 不合格的处理 鉴

41、定检验结果被判为不合格时,承制方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解决后,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鉴定检验。9 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标志 9.1.1 民用产品及外包装物上应标明:a)产品名称;T/ZZB 12922019 16 b)规格;c)执行标准号;d)制造厂名;e)批号;f)厂址;g)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9.1.2 军用产品及外包装物上标志应符合军方规定。9.2 安全标志 应在符合GB 2894的规定。装置外表面易见部位粘贴或喷涂明显的警告标志。9.3 使用说明书 包装箱内应附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应包含:a)安全信息与使用注

42、意事项;b)型号与规格;c)安装及配线;d)操作说明;e)报警信息;f)故障诊断与对策;g)保养和维护;h)零部件分解图以方便客户购买零部件;i)保修。9.4 包装 产品外包装采用普通木箱包装,应符合GB/T 12464的规定。9.5 运输 9.5.1 应严格按包装箱上的贮运标志进行作业。9.5.2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装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利器钩扎,不准弹抛重压,谨防剧烈震动。9.5.3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防雨、防尘、防日晒、防冲撞措施。9.5.4 在运输过程中发现产品损坏,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9.6 贮存 应放置在干燥、清洁的仓库内。10 质量承诺 10.1 质量问题响应时间 12 小时内回复,48 小时内到达现场。10.2 在正常运输、存放和使用的情况下,自产品交付之日起 3 年内,因制造质量问题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商应无偿为用户修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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