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充换电设施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运行维护、安全管理技术规范(T-DGDLHX 001—2021).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东莞市充换电设施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运行维护、安全管理技术规范(T-DGDLHX 001—2021).pdf(11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ICS 29.020D4420团体标准T/DGDLHX 0012021东莞市充换电设施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运行维护、安全管理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Charging/Battery Swap Infrastructure Planning andDesign、Construction、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Security Management ofDongguan2021-01-20 发布2021-02-01 实施东莞市电力行业协会发发 布布T/DGDLHX 0012021I目次目次.I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
2、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总则.45 规划设计.56 施工建设.107 现场验收.148 运行维护与定期试验.289 运营管理.4110 安全管理.42附录A(资料性附录)东莞市充换电设施现场验收文档.48附录B(资料性附录)东莞市充换电设施现场检测检验项目及不合格项分类表.68附录C(资料性附录)东莞市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报告.69附录D(资料性附录)东莞市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证书.72附录E(规范性附录)各种设备、材料的温度和温升极限.76附录F(资料性附录)供配电设施巡检项目表.78附录G(资料性附录)充电设施巡检项目表.96附录H(规范性附录)供配电设施定期试验项目、周期及要求.10
3、1附录I(规范性附录)安全工器具试验项目、周期及要求.108T/DGDLHX 0012021II前言为推动东莞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东莞市充换电设施的安全管理,东莞市电力行业协会参考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标准,组织编制了东莞市充换电设施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技术规范。东莞市公用充换电设施和专用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除应认真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自用充换电设施参照本规范执行。本规范由东莞市电力行业协会归口管理和负责解释。本规范主要参编单位:东莞供电局、东莞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中能易电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输变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恒力检
4、测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聚润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市美华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莞莞能绿色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绿雅达有害生物防制技术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邝红樱、刘硕华、张芳、潘慧猷、梁云龙、林龙标、潘玉君、徐勇、黄银溪、邓纪伦、李学鹏、吴思畅、曾福至、陈智文、王柱民、杨建松、袁庆贤。本规范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至东莞市电力行业协会。T/DGDLHX 00120211东莞市充换电设施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运行维护、安全管理技术规范1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东莞市充换电设施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1.2本规范适用于东莞市公用充换电设施和专用充
5、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094.7 电力变压器 第7部分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负载导则GB/T 1094.11 电力变压器 第11部分 干式变压器GB/T 3906 3.6kV-40.5kV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 7251.1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1部分总则GB 7251.3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3部分:由一般人员操作的配电板GB 7251.5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5部分:公用
6、电网配电成套设备GB 7251.12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2部分:成套电力开关和控制设备GB/T 18487.1-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234.1-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234.2-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GB/T 20234.3-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GB/T 27930-2015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讯协议GB/T 28569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 26860-201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
7、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T 29316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GB/T 29317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GB/T 29318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GB/T 29772 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通用技术要求GB/T 29781 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GB/T 31525 图形标志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 34657.1-2017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 第1部分:供电设备GB/T 34657.2-2017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 第2部分:车辆GB/T 34658-2017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一致性测试GB 5001
8、6 建筑设施防火规范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9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T/DGDLHX 00120212GB 5014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2 建筑
9、地基施工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最验收规范GB 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 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5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12 综合布线工程验收规范GB 50575 lkV及以下配线工
10、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966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1348-201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DL/T 448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62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 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NB/T 33001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 33002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 33004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5 电动汽车充电站及电池更换站监控系统技术规范NB/T 33007 电动汽车充电站/电池更换站监控系统与充换 电设备通信协议NB/T 33008.1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第1部分:非车载充电
11、机NB/T 33008.2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第1部分:交流充电桩NB/T 33018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供电系统技术规范JB/T 10216 电控配电用电缆桥架CJJ/T 15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Q/CSG 11516.2 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Q/CSG 11516.7 电动汽车充电站监控系统技术要求规范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8D705-2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计与安装南方电网公司10kV及以下业扩受电工程典型设计图集(东莞细化版)未列出之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国际电工标准及行业标准规范执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交流
12、充电桩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机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能的专用装置。3.2非车载充电机T/DGDLHX 00120213固定安装在地面,将电网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3.3充电设备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提供电能的专用设备,包括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等。3.4充电站由三台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组成,为电动汽车进行充电,并能够在充电过程中对充电设备进行状态监控的场所。3.5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服务区、机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全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3.6
13、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物流环卫等专用车站场建设,为对应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3.7自用充电设施指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3.8充电系统由充电站内的所有充电设备、充电电缆及相关辅助设备组成,实现安全充电的系统。3.9供电系统为充电站的运行提供电源的电力设备和配电线路总称。3.10监控系统对充电站的供电状况、充电设备运行状态、环境监视及报警等信息进行采集,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实现站内设备的监视、控制
14、和管理的系统。3.11现场检验对已安装在现场的充电设备进行的检测和验证。3.12首次检验充电设备在安装调试完成后、投入使用前进行的检验称为首次检验。3.13后续检验充电设备在正常运营期间,依据本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充电设备进行的检验称为后续检验。3.14接地体埋入土壤中或混凝土基础中作散流作用的导体。3.15验收T/DGDLHX 00120214指充电站、充电桩设施在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后,在投入试运行前进行的验收工作,其目的是检验充电站、充电桩设施整体功能、性能是否满足实际运行的需要。3.16工厂验收指充电站、充电桩有关设备在出厂前进行的测试检验工作,其目的是检验设备的功能和性能在工厂模拟测试环境下
15、是否满足相关技术规范和项目技术合同的具体要求。3.17差异指验收测试过程中发现的各项功能及性能、相关软硬件设备与合同技术文件或相关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条款之间存在不相符合的项目,或者新提出的与原合同技术文件或相关技术规范不一致的技术要求。3.18缺陷指在验收测试中不满足合同技术文件或技术标准规定的基本功能和主要性能指标,且影响系统正常运行和功能使用的问题。3.19偏差指在验收测试中不满足合同技术文件或技术标准规定的具体功能和性能指标,但不影响系统稳定运行且可通过简易修改补充得以纠正的问题。3.20运营管理系统实现电动汽车充电和电池更换相关业务的数据采集、数据存储、统计分析、运行决策、营业服务以及调
16、度管理的系统。3.21传输控制协议一种面向连接(连接导向)的、可靠的、基于字节流的传输通信协议,简称TCP。3.22网际互连协议 internet protocol为计算机网络相互连接进行通信而设计的协议,简称IP。4总则4.1充电站应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提供安全的充电场所,在充电过程中监控充电设备及被充电的动力蓄电池,以保证电能安全传输给动力蓄电池。即使在正常使用中有疏忽,也不应给周围的人员和环境带来重大危险。4.2充电站的基本功能包括:充电、监控、计量等。充电站内应包括:行车道、停车位、充电设备、监控室、供电设施及休息室、卫生间等必要的辅助服务设施。充电站的布置和设计应便于被充电车辆的进入
17、、驶出以及停放。4.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4.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4.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T/DGDLHX 001202154.6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
18、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4.7生产经营单位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4.8因生产经营单位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9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和误动作发生。用户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4.10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4.11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开展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4.12生产
19、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4.13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5规划设计5.1选址及布置5.1.1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选择应便于应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应保障人员及设施的安全,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和交通繁忙路段附近;2宜接近供电电源并满足设施接入的要求;3不应设在多尘、水雾、有腐蚀性和破坏绝缘的有害气体及导电介质的场所;4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灾害的地方;不应设在防、排水设施不完善的场所;5充电设备不宜设在厕所
20、、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如条件限制必须设在前述场所,应采取预防滴、漏水的措施或选用相应防护等级的设施;6不应设在有剧烈震动或高温的场所;7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性的建筑物、场所内以及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8不应设在修车库内以及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停车场内;9充换电站对所在环境的生物种群要有调查报告,包括种群类别、不同生物在不同季节活动规律、生物生态习性、生物密度水平,以减少建成后生物对充换电站运行的危害。5.1.2充电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充电设备的布置应便于电动汽车的出入和停放,保障站内人员和设施的安全;2充电设备不应布置于疏散通道上,且充电时不应影响人员疏散;3充电设
21、备应靠近停车位设置并便于操作及检修;设备外廓距停车位边缘的净距离不宜小于0.4m,操作及检修距离不小于0.8m,壁挂式安装的充电设备,设备中心线距地面为1.5m;安装在室内的落地式充电设备设有安装基础,基础高出地面不低于0.2m;安装在室外的落地式充电设备基础不应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水位,一般不低于选址地点自然地面的0.5m;4充电设备不应遮挡行车视线,电动汽车在停车位充电时候不应妨碍区域内其他车辆的充电与同行;5充电设备应采取防撞措施;T/DGDLHX 001202166室外型的充电设施具有防水、防尘能力,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室内型的充电设施防护等级不低于IP32。5.1.3充电站道路应满足
22、:1充电站内道路的设置应满足消防及服务车辆通行的要求。充电站的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当充电站的车位不超过50个时,可设置1个出入口,入口和出口宜分开设置,并应明确指示标识。充电站应设置缓冲距离或缓冲地带,附设电动汽车等候充电的停车道,便于电动汽车进出;2充电区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转弯半径按照电动汽车类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宜坡向站外。充电站内道路不宜采用沥青路面。5.1.4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场、汽车库应设置充电停车区域导向、电动汽车停车位以及安全警告等标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志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T 31525图形标志 电动
23、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的规定。5.1.5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场、汽车库应满足所在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要求。5.2供配电系统5.2.1负荷等级划分按照充电桩在经济社会中占有的重要程度,划分为下列两类电力用户。5.2.1.1在政治上具有重大影响,或中断供电将对社会公共交通产生较大影响,在一定范围内造成设备公共次序严重混乱、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充电站属二级电力用户。二级电力用户的充电站宜由两回路高压供电电源供电,两回路高压供电电源宜引自不同的变电站,也可引自同一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当两路电源供电有困难时,可由一回10kV专用架空路或一回采用在明敷电缆沟敷设的10kV电缆专用线路。5.2
24、.1.2不属于二级电力用户的充电站为三级电力用户,三级负荷可采用单电源单回路供电。5.2.2供配电设备及线路5.2.2.1充电站电气设备的布置应遵循安全、可靠、适用的原则,并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调试。电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 GB 50053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和 GB 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规定。5.2.2.2高压开关柜、变压器、低压开关柜、充电机、监控装置等,宜安装在各自的功能房间,且宜设在建筑物的首层,便于运输和安装。5.2.2.3当受到建设场地限制时,且充电站安装变压器容量小于等于 1800kVA 时,变配电设施与充电机可设置在户外组合式成套配电站中,其基础应适当抬
25、高,以利于通风和防水。5.2.2.4变压器室不宜与监控室贴邻布置或位于正下方,不能满足时应采取防止电磁干扰措施。5.2.2.5开关柜的选择参照中国南方电网 10kV 及以下业扩受电工程典型设计图集(东莞市 2019 年细化版)。5.2.2.6变压器应采用节能环保型变压器,室内安装的变压器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 1600kVA,二级电力用户的充电站,变压器台数不应少于 2 台。变压器其他要求参照中国南方电网 10kV 及以下业扩受电工程典型设计图集(东莞市 2019 年细化版)。5.2.2.7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T/DGDLHX 001202171中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
26、低压接地系统宜采用 TN-S 系统,室外停车场也可采用 TN-C-S、TT 系统;2低压进线断路器宜具有短路瞬时、短路短延时、长延时和接地保护功能。低压进线断路器宜设置分励脱扣装置,不宜设置失(低)压脱扣装置;3容量较大或重要的用电设备,宜采用放射式供电;4低压配电设备及线路的保护应满足 GB 5005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5户外配电箱、控制箱等用电设备箱体应采用防护等级不小于 IP54 的外壳。箱体应配备专用锁具,并在箱体外壳上设置安全警示标记;6户外配电箱、控制箱等用电设备的底部基础应抬高,不宜低于该区域历史水淹的最高位置,且高出地面不应低于 0.5m。地势低洼或易发生内涝区域的户
27、外用电设备应采用壁挂式,设备底部距地高度不低于 1.5m。5.2.2.8无功功率补偿应符合下列要求:1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宜设置在变压器低压侧,宜采用动态补偿,补偿容量宜按最大负荷时高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 0.95 确定;2当用电设备的自然功率因数满足变压器高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 0.95 的要求时,可不加装低压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在不符合计算条件时,可按变压器容量的 1020确定。5.2.2.9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1配电线路和控制线路宜采用铜芯导体;2高压电缆宜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类型,低压电缆宜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类型,照明及插座宜选用聚氯乙烯绝缘护套电线;3室内充电桩电源进线宜选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28、B2 级、产烟毒性为 t1 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 d1 级的电线电缆。室外充电桩电源进线宜采用阻燃电缆及电缆护管;4低压接地系统为 TN-S,低压三相回路宜选用五芯电缆,单相回路宜选用三芯电缆,电缆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5低压电缆截面应满足最大工作电流时导体载流量的要求,并应校验线路允许电压降,以满足电气装置的正常工作;6向成组布置的交流充电桩供电的低压电缆总长度应保证电缆线路正常泄漏电流不使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发生误动作;7用于三相用电设备的电力电缆,其外护套宜采用钢带铠装类。用于单相负荷及直流负荷的单芯电缆,其外护套不应采用导磁性材料铠装;8交流单芯电缆不宜单根穿钢管敷设,当需要单
29、根穿管时,应采用非导磁管材,也可采用经过磁路分隔处理的钢管。5.2.2.10充电设施供电回路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向末端充电设施供电的配电线路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2当向交流充电桩供电时,尚应设置 A 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 0.1S;T/DGDLHX 001202183当向直流充电桩供电时,除非回路采用电气分隔,否则每个连接点应单独装设至少为 A 型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且其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 30mA。5.2.3防雷及接地5.2.3.1充电设施的防雷与接地、设备配电装置的电涌保护器设置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
30、计规范的要求。5.2.3.2充电设施的防雷宜充分利用建筑物的防雷措施。对于安装在室外的充电设施,根据防雷计算确定是否设置单独的防雷措施。5.2.3.3充电设施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应共用接地装置。户内安装的充电设备应利用建筑物的接地装置接地;靠近建筑物户外安装的充电设施宜与就近的建筑物或配电设施共用接地装置;距离建筑物较远的室外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可单独接地。5.2.3.4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需做等电位联结,其做法参照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8D705-2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计与安装。5.2.4电能质量5.2.4.1受电端的电压偏差值,应符合以下要求:110kV 及以下三相供电的电压
31、偏差不得超过标称电压的7%;2220V 单相供电的电压偏差不得超过标称电压的+7%、-10%。5.2.4.2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的电压偏差允许值,宜符合下列要求:1充电机及其电气接口5%;2充电桩5%。5.2.4.3公用电网谐波限值要求:1在设计时应重视非线性用电设备对公用电网电能质量的影响,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减小谐波分量。如不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谐波控制要求,应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2减小谐波的常用技术措施如下:增加充电机整流装置的脉波数,加装交流滤波装置,三相用电设备平衡,由容量较大的系统供电。5.2.4.4当充电站的波动负荷引起电网电压波动和闪变时,宜采用动态无功
32、补偿装置或动态电压调节等措施进行改善。5.2.4.5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产生的谐波分量,应满足 GB 17625.1电磁兼容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和 GB/Z 17625.6电磁兼容限值 对额定电流大于 16A 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谐波电流的限制中的规定。5.2.4.6充电站接入电网所注入的谐波电流和引起公共连接点电压的正弦畸变率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14549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的有关规定。当需要降低或控制接入公用电网的谐波和公共连接点电压正弦畸变率时,宜采取装设滤波器等措施进行改善。5.2.4.7充电桩供电配电系统中,公共连接点的三相电压不平衡允许限值应符
33、合现行国家标准 GB/T15543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 的有关规定。当充电桩低压配电系统的三相不平衡度不满足要求时,宜调整接入充电站三相系统的低压单相充电设备使三相平衡。5.2.5充电负荷计算T/DGDLHX 001202195.2.5.1单台充电机输入容量为:cosPS 式中:P单台充电机输出功率;S单台充电机的输入容量;cos充电机功率因数,一般大于0.9;充电机效率,一般取0.9。5.2.5.2充电站内充电机输入总容量:)(21xtNSSSKKS=)coscoscosxt222111NNNPPPKK(式中:P1、P2PN各充电机输出功率;S充电机的输入总容量;cos1、cos2co
34、sN、充电机功率因数,一般大于0.9;1、2N 充电机效率,一般取0.9;Kt充电机同时工作系数,一般取0.80.9;Kx充电机需要系数,运营单位(例如电动公共汽车、电动出租车)取0.91,社会公共停车场取0.451。5.3监控系统5.3.1充电站宜设置一套交流不间断电源,以满足站内监控系统的需要,其容量按不小于 3kVA 冗余配置。5.3.2充换电站监控系统的建设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执行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5.3.3网络结构1站控层宜采用基于 TCP/IP 协议的 10M/100M 高速以太网作为通信网络。间隔层采用实时、可靠、抗干扰性能好的现场总线或以太网通信网络;2应具备合理网络架
35、构和信息处理机制,保证在正常运行状态及事故状态下均不应出现因为网络负荷过重而导致系统死机或严重影响系统运行速度的情况;3充换电站的网路安全应遵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的 电网与电厂自动化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的要求。5.3.4硬件构成1硬件设备必须具备抗强电场、强磁场、静电干扰的能力,并应有防止雷电冲击和系统过电压措施;2主机/操作员站是站内监控系统的主要人机界面,应具有主处理器及服务器的功能;3主机/操作员站是站控层数据收集、处理、存储及发送的中心,管理和显示有关的运行信息,供运行人员监控充电站的运行情况;T/DGDLHX 00120
36、21104间隔层设备应保证在接点抖动(单点防抖时间可设置)和存在外部干扰的情况下不误发信号,并能准确记录各种操作命令的源地址和时间。5.4消防设施5.4.1配建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其分类、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和 GB 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5.4.2公共场所的充电设施消防保护应充分利用建筑物的原有系统。5.4.3大功率的充电设施(如非车载充电机、充电主机系统)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层、宜集中设置在地上某一区域,并满足消防要求。5.4.4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应
37、配置 A、B、E 类灭火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2灭火器宜采用水基型手提式灭火器;3在充电基础设施附近,宜增加配置灭火剂充装量不小于 60L 的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或推车式水喷雾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 30m。5.4.5充电基础设施的充电区排水管道应设置水封,并宜间接排入室外污水管道。6施工建设6.1一般要求6.1.1从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电力设施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充电站施工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准。6.1.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
38、等管理体系,制定各项施工管理规定,并贯彻执行。6.1.3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设计文件以及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构(建)筑物资料、工程和水文地质资料,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沿线调查,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施工准备工作。6.1.4施工单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和要求,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6.1.5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应办理变更审批。6.1.6施工临时设施应根
39、据工程特点合理布置,并有总体布置方案。对不宜间断施工的项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6.1.7工程所用的管材、电缆、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现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6.1.8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T/DGDLHX 0012021116.1.9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
40、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6.1.10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检定或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6.1.11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6.1.12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施工工程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6.2供配电设备及电缆线路6.2.1基本规定6.2.1.1供电系统应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安装施工。6.2.1.2供电设备的安装应牢固可靠、标识明确、内外清洁。6.2.1.3电缆的敷设,应排列整齐、捆扎牢固
41、、标识清晰,端接处长度应留有适当富裕量,不得有扭绞、压扁和保护层断裂等现象。电缆接入供电和用电设备柜时,应捆扎固定,不应对柜内端子或连接器产生额外应力。6.2.2变压器6.2.2.1变压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有关规定。6.2.2.2变压器的安装应按照国家标准 GB 5014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和 GB 5025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6.2.3高低压开关柜等盘柜6.2.3.1高低压开关柜等盘柜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图纸和产品技术文件进行施工。6.2.3.2高低压开关柜等盘柜的安
42、装应按照国家标准 GB5017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和 GB 5025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6.2.3.3柜、屏、台、箱、盘的安装和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 GB 5009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6.2.4母线装置6.2.4.1母线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6.2.4.2母线装置的安装应按照国家标准 GB 5014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43、执行。6.2.5电缆线路6.2.5.1电缆线路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6.2.5.2电缆的规格、标志、敷设方式、接地、防火措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5016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和 GB 50575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隐蔽工程施工时应做好工程记录。T/DGDLHX 0012021126.2.5.3电缆桥架、电缆穿管和线槽等与电缆相关的电气设施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6.2.6接地装置6.2.6.1接地装置的安装应由工程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设计要求
44、进行施工,并应配合建筑工程的施工,隐蔽部分必须在覆盖前会同有关单位做好中间检查及验收记录。6.2.6.2接地装置的安装应按照国家标准 GB 5016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6.2.7电能质量和计量要求6.2.7.1供电系统电能质量应符合现行同家标准 GBT 29316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6.2.7.2供电系统电能计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DLT 448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6.3充电设施6.3.1基本规定1充电设备安装和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严格按照施工图安装接线;2充电设备应可靠接地;3充电设备安装好后电缆沟(管)应可靠
45、封堵,各类线管、电缆穿孔应用防火、阻燃材料封堵密实,无缝隙。6.3.2交流充电桩1交流充电桩应按已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2交流充电桩的安装应按照国家标准 GB 5017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3交流充电桩桩体应安装牢固,安装高度应保证电气连接和人机交互操作方便,并采取必要的防盗、防撞、防恶意破坏措施;4交流充电桩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要求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能满足表1的规定。表 1交流充电桩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额定绝缘电压 UI(V)电气间隙(mm)爬电距离(mm)603.03.060 UI 3005.06.0300 UI 7
46、008.010.0注 1:当主电路与控制电路或辅助电路的额定绝缘电压不一致时,其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可分别按其额定值选取。注 2:具有不同额定值主电路或控制电路导电部分之间的电气间隙与爬电距离,应按最高额定绝缘电压选取。T/DGDLHX 0012021135交流充电桩接地要求:1)充电桩金属壳体应设置接地螺栓,其直径不得小于 6mm,并应有接地标志;2)所有作为隔离带电导体的金属隔板、电气元件的金属外壳以及金属手柄等均应有效接地,连续性电阻不应大于 0.1;3)充电桩的门、盖板、覆板和类似部件,应采用保护导体将这些部件和充电桩主体框架连接,此保护导体的截面积不得小于 2.5mm2;4)接地母线和
47、柜体之间的所有连接应避开(或穿透绝缘层)喷漆层,以保证有效的电气连接。6.3.3非车载充电机(直流充电桩)1非车载充电机应按已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2非车载充电机分体桩及电源柜的安装应按照国家标准 GB 5017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3非车载充电机分体桩及电源柜应安装牢固,安装高度应保证电气连接和人机交互操作方便,并采取必要的防盗、防撞、防恶意破坏措施;4非车载充电机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要求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能满足表 2 的规定。表 2非车载充电机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额定绝缘电压 UI(V)电气间隙(mm)爬电距离(mm
48、)603.03.060 UI 3005.06.0300 UI 7008.010.0700 UI 95014.016.0注1:当主电路与控制电路或辅助电路的额定绝缘电压不一致时,其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可分别按其额定值选取。注2:具有不同额定值主电路或控制电路导电部分之间的电气间隙与爬电距离,应按最高额定绝缘电压选取。5非车载充电机接地要求:1)充电机金属壳体应设置接地螺栓,其直径不得小于 6mm,并应有接地标志;2)所有作为隔离带电导体的金属隔板、电气元件的金属外壳以及金属手柄等均应有效接地,连续性电阻不应大于 0.1;3)充电机的门、盖板、覆板和类似部件,应采用保护导体将这些部件和充电机主体框架
49、连接,此保护导体的截面积不得小于 2.5mm2;4)接地母线和柜体之间的所有连接应避开(或穿透绝缘层)喷漆层,以保证有效的电气连接。6.4监控系统6.4.1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等设备应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安装施工,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6.4.2监控系统各设备房间的设备布置、线缆布放与其他设备或障碍物的距离必须满足检修、维护、消防及设计文件的要求。T/DGDLHX 0012021146.4.3管槽的预埋、安装、接头、封口、桥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 GB 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 GB 5009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6.4.4监控系统线缆敷设、引入、接续
50、应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 GB 5009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及 GB 50312综合布线工程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6.4.5监控系统与充换电设备之间的通信协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NBT 33007电动汽车充电站电池更换站监控系统与充换电设备通信协议的有关规定。6.5土建及其它配套设施6.5.1工程测量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 GB 50026工程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6.5.2土方工程的施工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 GB 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6.5.3站区混凝土地面的施工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 JTG F10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及 JTG/T F20公路路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