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式挥发性有机物分析仪(T-ZZB 1022—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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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71.040.01 N 56 ZZB 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T/ZZB 10222019 便携式挥发性有机物分析仪 Portable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analyzer 2019-03-21 发布 2019-03-31 实施 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 发 布 T/ZZB 10222019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2 5 技术要求.3 6 试验方法.6 7 检验规则.10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11 9 质量承诺.12 T/ZZB 1022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2、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浙江省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牵头组织制定。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晓霞、李永强、王琳琳、王圣金、吴东亮、王欣媛、李天麟、刘立鹏、韩双来、舒立俊、毛淑群。本标准由浙江省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负责解释。T/ZZB 10222019 1 便携式挥发性有机物分析仪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挥发性有机物分析的便携式挥发性有机物分析仪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要求

3、、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承诺等。本标准适用于总烃、甲烷、非甲烷总烃和苯系物等有机物检测的便携式挥发性有机物分析仪(以下简称分析仪)。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ISO 780:1997,MOD)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GB 4793.12007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IEC 61010-

4、1:2001,IDT)GB/T 49462008 气相色谱术语 GB/T 116062007 仪器环境试验方法 GB/T 13384-2008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39662013 分析仪器术语 GB/T 182682010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的电设备电磁兼容性要求(IEC 61326-1:2005,IDT)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JB/T 82791999 工业气体分析器 试验方法 JB/T 93291999 仪器仪表运输、运输贮存基本环境条件及试验方法 JJG 7002016 气相色谱仪检定规程 JJG 10552009 在

5、线气相色谱仪检定规程 JJF 11722007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光离子化检测仪校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49462008、GB/T 139662013 和 HJ 3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T 49462008、GB/T 139662013 和 HJ 38 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3.1 总烃 total hydrocarbons(THC)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上有响应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除非另有说明,结果以碳计。HJ 38,定义 3.1 3.2 T/ZZB 10222019 2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6、s(NMHC)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上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除非另有说明,结果以碳计。HJ 38,定义 3.2 3.3 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flame ionization detector(FID)有机物在氢火焰中燃烧时生成的离子,在电场作用下产生电信号的器件。GB/T 49462008,定义3.6.4.2 3.4 载气流速 flow rate of carrier gas 在色谱柱出口的温度和压力下测得并校正到柱温时的载气体积流速。GB/T 49462008,定义5.19 3.5 基线 baseline 在正常操作条件下,仅有载气通过检测器系统时所产生的响应信号的曲线。GB/T

7、 49462008,定义6.12 3.6 基线漂移 baseline drift 基线随时间定向的缓慢变化。GB/T 49462008,定义 6.12.1 3.7 基线噪声 baseline noise 由于各种因素所引起的基线波动。GB/T 49462008,定义6.12.2 3.8 稳定性 stability 在规定工作条件下,输入保持不变,在规定时间内仪器示值保持不变的能力。GB/T 139662013,定义 2.65 4 基本要求 4.1 研发设计 4.1.1 应满足 CE 认证的 EMC、LVD 和 RoHS 测试要求。4.1.2 应设计有无线通讯功能,可进行远程控制功能。4.1.3

8、 应设计有软件在线升级模块,可以通过远程通信在线升级软件。4.2 原材料 T/ZZB 10222019 3 4.2.1 整机外壳采用低压灌注聚氨酯塑料材质,表层采用喷塑或喷漆等处理技术。4.2.2 底板、后面板等钣金件采用 304 不锈钢板。4.2.3 整机所有采样及进样气路用金属管路均采用经过惰性化处理的不锈钢管。4.3 工艺及装备 4.3.1 整机外壳、气路阀座等易腐蚀部件应采用防腐蚀工艺处理。4.3.2 阀座、检测器等主要及关键零部件应采用数控加工设备制造。4.4 检测能力 4.4.1 具备高精度温度、湿度仪表,温度计的最大允许误差不超过0.03,湿度计的最大允许误差不超过1%RH。具备

9、机械加工零件公差的检验能力。4.4.2 配备耐压绝缘测试仪、泄漏电流测试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电参数测量仪、高低温试验箱、静电发生器、EMC 组合发生器、电振动台运行检测能力。4.4.3 具备成品全项目出厂检测能力。5 技术要求 5.1 工作条件 以下试验如无特殊规定,则影响因素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影响量的工作条件 项目 序号 影响因素 单位 正常工作条件 气候条件 1 环境温度 -545 2 相对湿度%RH 2095(无凝露)3 大气压力 kPa 70108 4 射频电磁场辐射 V/m 10 5 工频磁场 A/m 30 电源条件 6 电池适配器电压 V 22010 7 适配器频率 Hz

10、505 机械条件 8 通风 按制造商规定 9 机械振动 按制造商规定 5.2 外观 表面应保持清洁,不得有污物积垢、锈蚀等现象,零件结合处应整齐,无毛刺、锐棱和粗糙不平现象,刚性连接部件不得松动,应有名称、型号、厂名、产品系列号、出厂日期等内容的标牌。5.3 功能 5.3.1 样品采集和传输单元 5.3.1.1 样品采集部件及流路应具备全程加热和保温功能。其加热温度 120 200,范围可调,设置温度值及实际温度值应能够在仪器软件中显示查询。T/ZZB 10222019 4 5.3.1.2 样品采集部件及流路管路的材质应选用耐高温、防腐蚀和不吸附、正常工作时不与气态污染物发生反应的材料,应不影

11、响目标污染物的正常测量。5.3.1.3 样品传输管线应长度适中。当使用伴热管线时应具备稳定、均匀加热和保温的功能;其加热温度一般不低于 120,设置温度值及实际温度值应能够通过伴热管线温度控制器显示查询。5.3.1.4 应具备从伴热管线入口的全量程校准的功能。5.3.1.5 为防止颗粒物污染分析仪,在气体样品进入分析仪之前可设置精细过滤器;过滤器滤料的材质应不吸附并不与气态污染物发生反应,过滤器应至少能过滤 2 m 粒径以上的颗粒物。5.3.2 分析仪 5.3.2.1 应具备较好的便携及移动性。5.3.2.2 整机及其配套装置应具有色谱图文件自动记录与存储、历史谱图查询、再处理与打印、数据导出

12、的功能。5.3.2.3 应具有实时自动检测当前 FID 火焰状态的功能。5.3.2.4 应具有通过自动火焰检测功能检测到火焰熄灭故障状态后,自动点火、仪器恢复正常运行的功能。5.3.2.5 系统应能用外标法进行校准。5.3.2.6 所用氢气、零级空气、氮气和标准气体气瓶为可充放高压气瓶,气瓶可反复充放高压气体进行使用。5.3.3 数据采集和传输单元 5.3.3.1 软件应具备显示、设置系统时间和时间标签功能,数据为设置时段的平均值。5.3.3.2 软件应能够显示实时数据和实时谱图,具备查询至少180天历史数据和至少30天历史谱图的功能,并能以报表或报告形式输出。5.3.3.3 软件应具有中文数

13、据采集、记录、处理和控制软件。5.3.3.4 掉电后,应能自动保存数据;恢复供电后系统可自动启动,恢复运行状态并正常开始工作。5.3.3.5 应具备网络传输功能,可将数据通过以太网和无线网络进行传输。5.4 安全 应符合 GB/T 4793.12007 中 6.3 的要求。5.5 气路系统 5.5.1 系统气路密封性 高压气瓶在 10.0 MPa15.0 MPa 压强下,压降不大于 0.5 MPa/12 h;高压气路在 10.0 MPa15.0 MPa压强下,压降不大于 0.01 MPa/10 min;低压气路在 0.1 MPa0.2 MPa 压强下,压降不大于 0.01 MPa/10 min

14、。5.5.2 载气流速稳定性 10 min内载气流速稳定性要求相对标准偏差不大于0.5%。5.6 柱箱温度控制系统要求 5.6.1 温度控制范围 温度控制范围为50 200。T/ZZB 10222019 5 5.6.2 柱箱温度稳定性 10 min内柱箱温度波动不大于0.5。5.7 检测器系统 5.7.1 基线噪声:不大于 0.510-12 A。5.7.2 基线漂移:不大于 110-11 A/30 min。5.7.3 仪器检测限:不大于 510-10 g/s。5.8 系统 5.8.1 定性重复性误差 定性重复性测量误差不大于1%。5.8.2 定量重复性误差 定量重复性测量误差不大于3%。5.8

15、.3 预热时间 预热时间小于30 min。5.8.4 稳定性 4 h内稳定性不大于3%,24 h稳定性不大于10%。5.8.5 示值误差 允许误差限不超过5%F.S。5.8.6 量程和线性 最大量程上限应不低于3104 mg/m3(以碳计),线性相关系数r2不低于0.9950。5.8.7 电池续航时间 应使用电池供电,正常运行的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4 h。5.8.8 高压气瓶使用时间 应使用高压气瓶供气,氢气、零级空气和氮气高压气瓶正常运行的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3 h,标准气体高压气瓶正常运行的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1 h。5.8.9 重量 整机重量不超过15 kg。5.8.10 尺寸 整机尺寸不超过

16、450 mm400 mm300 mm。5.8.11 高集成度 T/ZZB 10222019 6 应具有高集成度,氮气、零级空气、氢气、标准气体等气瓶和电池等附配件集成于主机内部,主机内部采用模块化设计。5.9 振动影响 按照 GB/T 116062007 中 9.4 中的规定进行试验,振动测试过程中允许出现性能下降,但振动停止后分析仪器应能自行恢复正常工作,试验后其性能要求应能满足 5.8.1、5.8.2、5.8.4 的规定。5.10 环境温度变化影响 按照 GB/T 116062007 中 6.4 的规定进行试验,其中试验低温为-5,高温为 45、两个温度的持续时间为 3h。试验后其性能要求

17、应能满足 5.8.1、5.8.2、5.8.4 的规定。5.11 电磁兼容性 按照 GB/T 182682000 中表 2 工业场所用设备的抗扰度试验要求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后其性能要求应能满足 5.8.1、5.8.2、5.8.4 的规定。5.12 包装、运输、贮存 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 JB/T 93291999 规定,其中高温试验 55;低温试验-20;交变湿热试验:相对湿度 95%,温度 40;带包装自由跌落高温 250 mm;带包装碰撞 1000 次。试验后,包装箱不应有较大变形和损伤,受试整机不应有变形松脱、涂覆层剥落等机械损伤;将整机置于正常工作条件下进行检验,应符合 5.45.8 的

18、要求。5.13 成套性 全套分析仪至少应包括以下几部分:a)便携式挥发性有机物分析仪一套;b)必须的附件和备件一套。6 试验方法 6.1 外观检查 用目视和手感等方法进行。6.2 功能检查 用目视的方法按照5.3的要求进行。6.3 安全试验 按照 GB 4793.12007 中 6.3 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6.4 气路系统 6.4.1 气路系统密封性 高压气瓶气密性:将高压气瓶使用自制充气装置充入 10.0 MPa15.0 MPa 压力零级空气,气路稳定1 min,记录高压气瓶后压力表值,将高压气瓶静置 12 h 后记录高压气瓶后压力表值,计算 12 h 表头压降值。T/ZZB 1022201

19、9 7 高压气路气密性:将充有 10.0 MPa15.0 MPa 压力零级空气的高压气瓶接入系统气路,将系统中调节压力的减压阀分压出口完全拧松,气路系统稳定 1 min,观察 10 min 高压气瓶压力表表头的压降。低压气路气密性:将系统减压阀分压压力调至 0.1 MPa0.2 MPa,将系统剩余气路接入,气路系统稳定 1 min,观察 10 min 后减压阀分压压力表的压降。6.4.2 载气流速稳定性 选择适当的载气流速(一般选择实际的载气流速值),待稳定后,用流量计和秒表测量载气流量(F),在 15 min20 min 内连续测量 7 次,按式(1)计算载气流量稳定性。721()1100%

20、7 1iiFFFRSDF=(1)式中:RSDF载气流量稳定性;Fi 第i次流量测量值;F 7次流量测量结果的平均值。6.5 柱箱温度控制系统 6.5.1 温度控制范围 分别设定柱箱温度 50 和 200,待温度稳定后,观察柱箱自有温度传感器的示值,观察该温度值是否能达到设定值。6.5.2 柱箱温度稳定性 设置柱箱温度 80,待温度稳定后,观察并记录柱箱自有温度传感器的示值,每分钟记一次,记录 10 min,取示值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即为柱箱温度稳定性。6.6 检测器系统 6.6.1 FID 检测器性能测试条件 载气:氮气或零级空气。载气流速:选适当值。燃气:氢气,流速选适当值。助燃气:零级空气

21、,流速选适当值。柱箱温度:选适当值。检测器温度:选适当值。载气纯度:不低于 99.995%;燃气纯度不低于 99.999%;助燃气纯度:不低于 99.995%。6.6.2 基线噪声 在待机运行过程中,按照 JJG 7002016 中 5.4.4.3 的规定,FID 点火成功并待基线稳定后,记录0.5 h 信号,选取其中 5 min 长的典型基线区段。典型基线的噪声值应能代表 75%以上的基线状况,将其平均划分为 5 小段,然后沿每段基线的最大振幅做两条平行线,包括基线的峰-峰值即为噪声值,最后将 5 组噪声值计算平均值,以此作为基线噪声。6.6.3 基线漂移 按照 JJG 7002016 中

22、5.4.4.3 的规定,FID 点火成功并待基线稳定后,记录 0.5 h 信号值,测量并计算基线漂移值。基线漂移为 0.5 h 内基线最大值与基线最小值之差。6.6.4 检测限 T/ZZB 10222019 8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待分析仪稳定后通入浓度为 100 mg/m3甲烷标准气体,连续进样 3 次,记录甲烷峰面积。按式(2)进行检测限的计算。DFID=2NW/A(2)式中:DFID FID 检测限(g/s);N 基线噪音(pA);W 标准物的进样量(g);A 标准物峰面积的算术平均值(pAs)。6.7 系统 6.7.1 定性定量重复性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待分析仪稳定后通入100 mg/m

23、3甲烷标准气体,记录甲烷色谱峰保留时间和峰面积。上述步骤重复7次,进行数据处理。重复性以相对标准偏差RSD表示,按式(3)计算。2i 1()1100%1niXXRSDnX=(3)式中:RSD 定性(或定量)重复性;Xi 第i次测量的色谱峰保留时间(或峰面积);X n次测量色谱峰保留时间(或峰面积)的平均值。6.7.2 预热时间 试验方法按照 JB/T 82791999 中 4.4 条规定进行,用秒表计时,分析仪在达到检测限合格的条件下,从分析仪启动到达到稳定性指标所需要的时间。6.7.3 稳定性 按照 JJG 10552009 的规定进行分析仪稳定性测试。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待分析仪稳定后通入

24、100 mg/m3 甲烷标准气体做色谱测量,连续测量 7 次。测量完成后,分析仪可正常运行或关机,4 h 或 24 h后再通入相同浓度的甲烷标准气体测量 7 次,按式(4)计算稳定性:211100%AASA=(4)式中:S 分析仪4 h或24 h的稳定性;A1 前7次测量色谱峰面积平均值;A2 4 h或24 h后7次测量色谱峰面积平均值。6.7.4 示值误差 按照 JJF 11722007 方法,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待分析仪稳定后依次通入浓度为 20 mg/m3、200 mg/m3和 2000 mg/m3甲烷标准气体,每种浓度连续重复测量 7 次,记录标准气体通入后的稳定显示值,按式(5)计算分

25、析仪各浓度点的示值误差c。T/ZZB 10222019 9%100=RAAcs(5)式中:c示值误差;A 每种浓度7次测量响应值的平均值;As 相对应的标准气体浓度值;R 量程。6.7.5 量程及线性 配制一系列不同浓度的甲烷标准气体,按照浓度从小到大的顺序依次通入分析仪进行检测。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待分析仪稳定后记录下对应浓度的响应值。每种浓度的标准气体连续测试 3 次,取 3 次响应平均值进行线性拟合,得到拟合方程和线性相关系数 r2。若增加测试浓度点后,计算得到的线性相关系数 r20.9950,则该浓度点为分析仪的最大线性量程点。6.7.6 电池续航时间 使用电池对分析仪进行供电,分析仪开

26、启后,记录触发开机的时刻为T1;将分析仪调整至测量状态并持续运行直到电池供电无法支持分析仪正常运行,记录当前时刻为T2,按式(6)计算电池续航时间T。21TTT=-(6)6.7.7 高压气瓶使用时间 氢气高压气瓶使用时间:将氢气高压气瓶内充入正常工作压力的氢气(一般为10.0 MPa0.5 MPa),使用氢气高压气瓶对分析仪进行供气,分析仪开启后,记录FID检测器开始点火的时刻为t1;将分析仪调整至测量状态并持续运行直到氢气高压气瓶压力小于0.5 MPa时,记录当前时刻为t2,按式(7)计算氢气高压气瓶续航时间t。零级空气/氮气高压气瓶使用时间:将零级空气/氮气高压气瓶内充入正常工作压力的零级

27、空气/氮气(一般为10.0 MPa0.5 MPa),使用零级空气/氮气高压气瓶对分析仪进行供气,分析仪开启后,记录触发开机的时刻为t1;将分析仪调整至测量状态并持续运行直到零级空气/氮气高压气瓶压力小于0.5 MPa时,记录当前时刻为t2,按式(7)计算零级空气/氮气高压气瓶续航时间t。标准气体高压气瓶使用时间:将标准气体高压气瓶内充入正常工作压力100 mg/m3甲烷标准气体(一般为7.0 MPa0.5 MPa),使用标准气体高压气瓶对分析仪进行校准。分析仪正常运行后,将分析仪调整至标准气体连续测试状态,记录第一次开始标准气体标定的时刻为t1,当标准气体瓶压力小于0.5 MPa时,记录当前时

28、刻为t2,按式(7)计算标准气体高压气瓶续航时间t。t=t2-t1(7)6.7.8 重量 将分析仪(包含主机、电池和气瓶)放置在电子秤或磅秤上,读取秤上测量值,记录测量结果。6.7.9 尺寸 将分析仪(包含主机、电池和气瓶)安装成一个整机后,使用卷尺量取分析仪长、宽、高尺寸,记录测量结果。T/ZZB 10222019 10 6.7.10 高集成度 目视检查。6.8 振动影响 按照 GB/T 116062007 中第 9 章中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前后分别通入 100 mg/m3 甲烷标准气体,连续测试 7 次,分别按照式(3)和式(4)计算结果。6.9 环境温变影响 按照 GB/T 116 06

29、2007 中第 6 章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前后分别通入 100 mg/m3 甲烷标准气体,连续测试 7 次,分别按照式(3)和式(4)计算结果。6.10 电磁兼容性 按照 GB/T 182682000 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前后分别通入 100 mg/m3 甲烷标准气体,连续测试 7次,分别按照式(3)和式(4)计算结果。6.11 包装、运输贮存 按照 JB/T 93291999 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前后分别通入 100 mg/m3 甲烷标准气体,连续测试 7次,分别按照式(3)和式(4)计算结果。6.12 成套性 目视检查。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 出

30、厂检验 7.2.1 每台分析仪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所检验的项目全部达到产品标准要求后方可出厂,并附有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及装箱单。7.2.2 出厂检验项目见表 2。7.2.3 出厂检验不合格或有不合格项目,则应返工然后复验。复验全部项目合格后,方可出厂。7.3 型式检验 7.3.1 检验周期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设计定型或生产定型时;b)转厂或转移生产地时;c)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分析仪性能时;d)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e)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进行一次检验,一般为 1 年3 年;T/ZZB 10222019 11

31、f)国家各级质量监督检验要求时;g)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7.3.2 抽样方案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批次中随机抽取,样本量一般不少于二台。7.3.3 判定规则 7.3.3.1 型式检验项目及不合格类别见表 2。7.3.3.2 型式检验的抽样应按 GB/T 28292002 第 5.9 的规定。采用的抽样方案、检验项目及对应的条目、不合格质量水平、判别水平、样本量和判定数组等要求应在产品标准中规定。7.3.3.3 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应按 GB/T 28292002 第 5.11 的规定进行。7.3.3.4 若型式检验合格,对进行抽样的该批产品可以提交鉴定、定型或出厂

32、、入库。7.3.3.5 若型式检验不合格,应分析原因,采取纠正措施,验证有效后,重新提交检验。若型式检验再次不合格,则对进行抽样的该批产品应停止出厂,再重复上述分析、纠正、验证、重新提交的步骤,直至合格为止。表2 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要求及试验条目 检验分类 检验项目 要求条目 试验方法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1 外观要求 5.2 6.1 2 功能要求 5.3 6.2 3 安全要求 5.4 6.3 4 载气气路系统密封性 5.5.1 6.4.1 5 载气流速稳定性 5.5.2 6.4.2 6 柱箱温度控制范围 5.6.1 6.5.1 7 柱箱温度稳定性 5.6.2 6.5.2 8 基线噪

33、声 5.7.1 6.6.2 9 基线漂移 5.7.2 6.6.3 10 检测限 5.7.3 6.6.4 11 定性重复性误差 5.8.1 6.7.1 12 定量重复性误差 5.8.2 6.7.1 13 稳定性 5.8.4 6.7.3 14 示值误差 5.8.5 6.7.4 15 量程和线性 5.8.6 6.7.5 16 重量 5.9.9 6.7.8 17 尺寸 5.8.10 6.7.9 18 包装、运输和贮存 5.12 6.11 19 分析仪的成套性 5.13 6.12 注:“”表示应进行检验的项目。“”表示不应进行检验的项目。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T/ZZB 10222019 12 8

34、.1 标志 8.1.1 标志应符合 GB 4793.12007 第 5 章有关规定。8.1.2 在适当的明显位置固定铭牌,其上应有如下信息:a)制造商名称、地址;b)名称、型号、规格;c)制造日期;d)出厂编号;e)准确度等级 8.2 包装 8.2.1 包装应符合 GB/T 133842008 中防潮、防震包装规定。8.2.2 包装箱的适当明显位置上应有下列信息:a)型号、名称 b)制造厂名称、地址;c)箱体体积:长宽高,单位为 mm;d)净重及毛重,单位为 kg;e)出厂编号、包装箱序号及数量;f)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易碎物品”、“向上”、“怕雨”等应符合 GB/T 1912008 规定;g

35、)发送地点及收货单位。8.2.3 随机文件,包括:a)装箱单;b)产品合格证;c)用户说明书;d)备件清单。8.3 运输、贮存 8.3.1 在运输过程中和贮存时应防止受到剧烈冲击、雨淋、暴晒及辐射。8.3.2 应原箱存放保管,仓库环境温度为-20 70,相对湿度不大于 85%,不应有能引起分析仪腐蚀及电气绝缘降低的有害物质存放。8.3.3 贮存期限不应超过 2 年,超过期限后应按产品标准要求进行抽检。9 质量承诺 9.1 在用户遵守运输、贮存和使用条件下,从制造厂发货之日起 18 个月或用户投入运行之日起 12 个月(以先到日期为准),产品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无偿为用户修理分析仪或更换部件。9.2 保修期内外,在接到通知后,24 h 内对通知响应,经协商达成一致后 48 h 内售后服务人员或技术支持人员到达现场。9.3 提供视频操作及文字使用说明等资料。应对用户进行设备工作原理、日常操作和常见故障维修、安全注意事项、日常保养等方面知识的培训。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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