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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诚勿扰”商标权案尘埃落定 “非诚勿扰”商标权案尘埃落定 2022 年 12 月 30 日 9 时 30 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春建敲响法槌,就备受瞩目的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栏目商标权纠纷再审案公开宣判。广东省高院再审认为,由于涉诉商标用于不同的服务类别,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江苏电视台不构成侵权。广东高院再审判决撤销深圳中院二审判决,维持深圳南山区法院一审民事判决:江苏卫视不构成侵犯商标权。这意味着,江苏卫视可以继续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被诉侵权 2022 年 1 月 15 日,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电视节目开播。开播前,江苏卫视与电影非诚勿扰的出品方华谊兄弟公司
2、签订许可合同,被许可使用“非诚勿扰”电视节目名称及商标,并逐年持续支付了许可使用费。2022 年 2 月,经营一家婚恋交友服务公司的温州市民金阿欢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江苏电视台及其合作伙伴珍爱网诉至深圳南山区法院。原来,2022 年 2 月 16 日,金阿欢申请注册“非诚勿扰”商标,并于 2022 年 9 月 7 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在第四十五类婚姻介绍所、交友服务等服务上。金阿欢认为,非诚勿扰栏目作为大型婚恋交友节目,容易引发与婚介交友服务相关的消费者、经营者误认,侵犯了他的注册商标。而珍爱网作为 非诚勿扰 栏目的主要协办单位之一,为节目推选相亲对象,提供广告推销服务,并曾在深圳招募嘉宾,江苏电
3、视台与珍爱网共同侵权。金阿欢以江苏电视台、珍爱网公司侵害其商标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江苏电视台所属的江苏卫视频道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2.珍爱网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名称进行广告推销、报名筛选、后续服务等共同侵权行为;3.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南山法院一审判决:不构成侵权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各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江苏电视台、珍爱网公司是否侵犯金阿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首先,江苏电视台使用“非诚勿扰”是商标性使用。“非诚勿扰”既是江苏电视台电视节目的名称,也是一种服务商标。如果仅仅将“非诚勿扰”定性为节目名称,而不承
4、认其具有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与大量节目名称注册为商标(包括江苏电视台也将电视节目名称注册为商标)的客观事实不相符,也与江苏电视台在该电视节目中反复突出使用“非诚勿扰”并且进行广告招商等客观事实不相符。其次,金阿欢的文字商标“非诚勿扰”与江苏电视台电视节目的名称“非诚勿扰”是相同的。因此,两者的商标是相同的。关键在于两者对应的商品是否属于同类商品。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非诚勿扰”所对应的商品/服务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即第四十五类;而江苏电视台的商标“非诚勿扰”所对应的商品/服务系“电视节目”,即第四十一类。而且,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综合考察,江苏电视台的 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虽然
5、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综上,一审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之规定,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 2022 年 9月 29 日作出(2022 年)深南法知民初字第 208 号民事判决:驳回金阿欢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 元,由金阿欢负担。金阿欢不服,提出上诉。深圳中院二审判决非诚勿扰侵权停止使用 2022 年 12 月 11 日,深圳市中院二审判决认定,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栏目构成商标侵权,停止使用栏目名称。深圳市中院认为,江苏电视台节目的名称“非诚
6、勿扰”与金阿欢的文字商标“非诚勿扰”相同,江苏电视台使用“非诚勿扰”为商标性使用。非诚勿扰节目提供了征婚、相亲、交友服务,与“非诚勿扰”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由于江苏电视台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使用与江苏电视台产生错误认识及联系,造成反向混淆。同时,珍爱网公司因参与了非诚勿扰节目的嘉宾招募,并在其网站上进行宣传等,与江苏电视台构成共同侵权。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均不服二审判决,依法提起再审申请。与此同时,二审判决引来观众热议,并纷纷为面临更名的非诚勿扰献策献名。2022 年 1 月 15 日,江苏卫视发表声明称,维护法律权威、尊重法院判决,暂时更
7、名为缘来非诚勿扰。2022 年 5 月 13 日,广东省高院经审查裁定提审本案。2022 年 11 月 15 日,广东省高院副院长徐春建担任此案审判长,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再审判决:认定“非诚勿扰”不构成侵权 广东省高院再审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被申请人答辩意见及本案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江苏电视台对被诉标识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2.江苏电视台是否侵害了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权;3.珍爱网公司是否与江苏电视台构成共同侵权。一、关于江苏电视台对被诉标识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的問题 本案中,江苏电视台主张,其对被诉“非诚勿扰”标识(含文字标识及图
8、文组合标识两种形态)的使用仅仅属于对节目名称的使用,且被诉“非诚勿扰”标识在播出过程中图样、位置多变,不符合商标定义,相关公众依靠的是江苏卫视的台标来识别来源,故被诉标识未起到识别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对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院)认为,相关标识具有节目名称的属性并不能当然排斥该标识作为商标的可能性,而被诉标识在电视节目上的显示位置及样式是否固定、使用的同时是否还使用了其他标识,亦非否定被诉标识作为商标性使用的充分理据。判断被诉“非诚勿扰”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关键在于相关标识的使用是否为了指示相关商品朋艮务的来源,起到使相关公众区分不同商品/服务的提供者的作用。本案中,“非
9、诚勿扰”原是江苏电视台为了区分其台下多个电视栏目而命名的节目名称,但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江苏电视台对被诉“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并非仅仅为概括具体电视节目内容而进行的描述性使用,而是反复多次、大量地在其电视、官网、招商广告、现场宣传等商业活动中单独使用或突出使用,使用方式上具有持续性与连贯性,其中标识更在整体呈现方式上具有一定独特性,这显然超出对节目或者作品内容进行描述性使用所必需的范围和通常认知,具备了区分商品/服务的功能。江苏电视台在播出被诉节目同时标注“江苏卫视”台标的行为,客观上并未改变“非诚勿扰”标识指示来源的作用和功能,反而促使相关公众更加紧密地将“非诚勿扰”标识与江苏电视台下属频道
10、“江苏卫视”相联系。随着该节目持续热播及广告宣传,被诉“非诚勿扰”标识已具有较强显著性,相关公众看到被诉标识,将联想到该电视节目及其提供者江苏龟视台下属江苏卫视,客观上起到了指示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而且,江苏电视台在不少广告中,将被诉“非诚勿扰”标识与“江苏卫视”台标、“途牛”、“韩束”等品牌标识并列进行宣传,在再审审查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表明江苏电视台曾就该标识的使用向华谊公司谋求商标授权,以上均直接反映江苏电视台主观上亦存在将被诉标识作为识别来源的商标使用、作为品牌而进行维护的意愿。因此,江苏电视台仅以“非诚勿扰”属于节目名称、同时标注台标明晰来源为由,否认相关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