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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阆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设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店招店牌、标识的设置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南充市城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阆中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阆中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的设置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是指在阆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车站、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桥梁、水域、公园等区域。
2、第四条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应当符合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设置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应当有偿使用。第五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2 标识的设置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发布内容的管理工作。古管、住建、自规、生态环境、文旅、公安、交运、卫健、商经、应急、气象等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六条 鼓励成立广告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加强自律,倡导信用,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第二章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七
3、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片、声音、影像、灯光、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二)桥梁、广场、隧道、轨道交通线等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三)道路、城市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四)围墙(档)、栏杆、护栏、露天管道、报刊亭、信息栏、车辆停靠站点牌、指示路牌以及电力、通信、照明等市政设施;(五)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飞行器、特殊类载体;3 (六)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共开敞空间及其配套设施;(七)其他载体。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二
4、)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三)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四)环保和节能要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鼓励创意、品质设计,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保持与城市空间和周边景观相协调。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标识:(一)利用交通设施、交通标志、无障碍设施;(二)利用通信、电力、燃气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三)利用行道树、危房、违法建筑;(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五)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
5、规的规定:(一)利用人行天桥、隧道、涵洞、铁(公)路桥、地下 4 通道等市政公共设施的;(二)利用沿街建筑橱窗面向户外书写、悬挂、张贴的;(三)建筑物楼顶以单体字块形式设置表明本单位或者楼宇名称、字号、标志的;(四)以举牌、摆牌、车载等形式或者使用无人机、滑翔伞、动力伞、飞艇、气球等低空飞行物的。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办理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第十二条 申请户外广告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材料;(三)设置载体使用权证明;(四)安全责任承诺书;(五)广告设计
6、方案、载体位置示意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在收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后依法审核。符合规定的,在 20 日内作出准予设置决定,并发放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设置位置、形式、规格、数量、材质、照明亮度、音量分贝、发布期限等内容。5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在广告位的右下角公示行政许可文号(霓虹灯广告除外)。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为 3 年。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届满30 日前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延期设置申请,并提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现状报告。市
7、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 20 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围墙(档)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且公益广告率不得低于 50%,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 20 日内自行拆除。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要现场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活动期限,组织者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 24 小时内予以拆除并恢复原状。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设置人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具体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不
8、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准。第十七条 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给设置人造成直接经济损 6 失的,由占用单位依法给予补偿。第十八条 设置人应当加强户外广告的日常管理、安全维护。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环境或者设施破损、松动等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消除安全隐患。大风、暴雨、暴雪等气象灾害预警期间,设置人应当根据情况及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第十九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可在人流密集区设置适量的公共信息栏,供市民依法免费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信息栏等指定位置以外的
9、区域擅自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小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横跨街道的横幅、布幅广告或标语;如需设置公益性质的横幅、布幅广告或标语必须提前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登记备案,备案提交的材料与户外广告相同。公益性质的横幅、布幅广告或标语只能悬挂或张贴于街道的一侧,不得在主要路口及其周边设置;距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 3 米,设置时间不得超过 10 日,期满后设置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行清除。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 7 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禁止在公共设施、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等载体上发布
10、节育手术、性病诊治、性用品、丧葬服务、丧葬用品以及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户外广告。第二十一条 利用下列载体或者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公益广告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 30%;(一)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公共场地等;(二)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公共自行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经营权发布户外广告的。第二十二 条 禁止利用专项规划确定的公益广告设施发布商业广告。户外广告位在招商期间应当以公益广告覆盖。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将会员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行业自律考评。第三章 店招店牌、标识设置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店招店牌、标识设置是指在经
11、营(办公)地建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招牌、匾额、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实物造型的行为。8 第二十四条 申请设置和变更店招店牌与标识应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登记备案,招牌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表明申请主体资格的文件;(二)设计方案、载体位置示意图;(三)现场照片;(四)安全承诺书。第二十五条 设置店招、店牌、标识,应当符合下列原则:(一)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二)不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三)与城市功能、总体布局、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四)同一种建筑物的店招色调、样式应相互协调,美观大方;(五)新建临街建筑物店招
12、店牌设置位置须在建筑设计阶段同步规划;(六)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七)不得利用店招店牌推介产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八)不得利用建筑物楼顶及建筑物 20 米以上立面设置店招店牌(标识除外);(九)店招店牌、标识的安装不得遮盖原建筑的特征;(十)实行一店一招,不得一店多招和吊挂旗幌。9 第二十六条 在阆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店招店牌、标识的,应规范、有序、合理设置,并与建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协调一致。制作设置店招店牌、标识应符合节能环保的要求,提倡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设计方案的体量、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店招店牌和标识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等协调统一。店招店牌与标
13、识应规范设置,不得多层设置,宜在临街建筑物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古城核心区店招店牌及标识的设置按照古城保护管理的相关办法实施。第二十七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设置店招店牌、标识。禁止将店名或单位名称直接书于墙壁或以纸张、布幅悬挂、粘贴于墙面。第二十八条 店招店牌、标识设置者应当保持招牌的清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保障使用安全;店招店牌、标识陈旧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灯光显示不完整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店招店牌、标识应及时拆除。因店招店牌、标识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0 第四章 法律责任
14、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不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数量、材质、照明亮度、音量分贝、标示文号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店招店牌与标识后不按照规定登记备案或者不按照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设置的;(三)户外广告设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者期满后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四)户外广告设置人对其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日常管理维护不善,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或破损、松动,未及时维修或更换的;(五)擅自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六)在指定位置以外的区域擅自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小广告的;(七
15、)临街吊挂旗幌、标识等影响市容的。第三十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以责令设置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其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拒不执行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以代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擅自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小广告中标明通讯号码的,11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自行清除、接受处罚。违法行为人拒不履行,经查证通讯号码为违法行为人所有的,通知相关通讯部门暂停该号码使用,相关通讯部门应当按照入网实名制管理规定,将违法行为人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监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以对单位和个人设置的横跨街道的横幅、布幅广告或标语进行清除;对超期设置的公益性质横幅、布幅广告或标语进行清除;
16、对临街吊挂旗幌等影响市容的物品予以清除。第三十一条 发布户外广告的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发生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查处;因严重过失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各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形成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将其不良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12 第三十四条 拒绝、阻碍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