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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 【公布日期】2012.04.23 【字 号】渝财采购201211 号 【施行日期】2012.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11 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中小企业局(经信委),市级各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
2、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制定了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再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含微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提供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小型、微型、中型企业提供大型企业制造的货
4、物的,视同为大型企业。第三条 各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每年政府采购应预留一定比例面向中小企业实施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超过采购项目实际需求设置门槛,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四条 市级和各区县年度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不得低于采购总额的 30%,其中,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中小企业的60。各采购人应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小企业采购目录采购中小企业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具体品目详见附件一)。对于专门
5、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按以上规定在招标文件(含谈判、询价)中注明该项目面向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含谈判、询价)时,对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其中:小型企业给予 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 8的扣除(注册资金十五万元及以下的微型企业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 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二)。第六条 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
6、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与小型企业联合的可给予联合体 2的报价扣除,与微型企业联合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报价扣除。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等关联关系。第七条 中小企业依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在不影响项目质量的情况下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第九条 各级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免收微型企业的招标文件(含谈判、询价)工本
7、费和交易服务费。第十条 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加强与金融机构联系,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在融资和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第十三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 2012 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库20127 号)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情况表中每季向市财政报告本区县面向中小企业采
8、购的具体情况。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对各区县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小企业权益受到损伤时,可向当地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投诉维权。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负责解释。第十
9、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1.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小企业采购目录 2.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 1: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小企业采购目录 采 购 品 目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一、货物类 1、办公家具(包括会议、培训用家具等)鼓励参与联合体投标 2、学校家具 鼓励参与联合体投标 3、档案密集架 鼓励参与联合体投标 4、办公软件 5、数据库及数据库中间件 6、专业软件 7、办公文具 8、复印纸、打印纸 9、硒鼓等打印、复印、速印耗材 鼓励参与联合体投标 10、监控设备 鼓励参与联合体投标 11、乐器、音乐器材 鼓励参与联合体投标 12、办公照明设备(含节能灯)13、公检法司及行政执法部门服装 鼓
10、励参与联合体投标 14、装饰材料(含窗帘)15、体育、健身器材 鼓励参与联合体投标 16、厨房设备、用具 鼓励参与联合体投标 17、花卉、苗木 18、标识标牌 二、工程类 1、房屋维修及装修工程 2、造林工程 3、农田水利土壤改造工程 鼓励参与联合体投标 三、服务类 1、印刷 2、公务车维修 3、会议、会务及布展 4、物业管理、安保、保洁 5、办公用房租赁 鼓励参与联合体投标 6、业务、技能培训 7、法律、经济、会计、税务、金融、招标、外贸代理等服务 注:对采购品目打“”的标记,各招标代理机构在标书制作时,可直接写明该项目只对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招标。附 2: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
11、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2.本公司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