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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计划顺利、高效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 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 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51 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科发计2016144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是指由省财政资金设立,重点资助前沿科学问题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重大关键核心
2、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示范应用和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研究活动的科技计划。通过项目实施,加快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和战略性产品,解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科技瓶颈问题,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战略支撑。第二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个重点专项组成,在五年规划或实施方案中确定,实施期限一般为 5 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补、调整。重点专项从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若干个课题。第三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由省级有 2 关单位和市、县(市、区)协调联动、分级担当,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提供全程精细化
3、、专业化、透明化管理。省科技厅负责培育并选择专业机构开展工作。3 年培育期内,专业机构在省科技厅指导下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过程管理,培育期满后独立开展工作。第四条 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鼓励市县、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围绕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需求,共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建立由出资各方协同推进的组织实施模式,提高实施绩效。探索跟进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财政补助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第二章 组织申报 第五条 编制发布指南。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行业专家、主管部门等围绕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需求,广泛听
4、取各方意见及建议,组织专家论证确定重点领域,凝练形成目标明确的重大专项,并组织编制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应当明确拟解决的技术、可量化考核的任务、项目组织申报要求、项目遴选方式、申报程序和限额申报数等,于每年 4 月前公开发布。限额推荐名额根据各地方和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推荐质量、实施绩效和科研诚信情况确定。第六条 项目推荐申报。项目申报实行直接申报与择优推荐相结合。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省属大型集团)、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项目申报的 3 服务指导,并牵头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在择优遴选的基础上按规定通过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限额推荐。择优委托项目应当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
5、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突出“三大高地”建设,瞄准突破“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提升高新技术产业竞争力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核心技术或实现前沿技术突破走入“无人区”的颠覆性技术,且应预期能够取得标志性成果、开发战略创新产品或成功实现商业化应用的项目。择优委托项目来源可包括:地方和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推荐,专家组(院士)推荐,处室主动设计等。项目由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发函推荐。第七条 申报条件。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申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有较强的研究基础、人才队伍和创新实力,已有的研究成果和转化应用实绩良好。企业为主体申报高新技术产业类项目的
6、,其上年研究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应不低于2.0%;申报传统产业类和农业类项目的,其上年研究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应不低于 1.0%。(二)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明确,科研成果的应用前景较好。(三)项目实施后,项目绩效目标中可量化考核的技术、经济或社会效益指标提升明显。(四)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往科研项目实施执行情况、验收结题、资金筹措、经费管理、科研诚信、知识产权保护和接受监督检查方面情况良好。4 第三章 评审立项 第八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实行竞争性分配和择优委托相结合的方式科学遴选。重大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类项目一般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遴选,瞄准突破产
7、业发展“卡脖子”技术和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项目可通过择优委托方式遴选,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一事一议”。第九条 竞争性分配项目评审由专业机构(培育期由省科技厅相关处室指导)按以下程序开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一)形式审查。由专业机构(规划处指导)对申报单位和项目申请人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是否符合指南的基本要求、相关证明材料及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等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入专业评审。省科技厅规划处根据项目申报受理情况和当年工作安排,提出拟立项项目数建议。审查过程中,充分利用“科技大脑”和社会公开信息,运用大数据、模糊检索等技术手段开展信息辅助核查。重点核实申报单位法人信息、项目组成
8、员身份证信息,对比申报单位法人、项目申请人社会信用记录,排查一题多报现象。对存在科研信用不良行为的,不予通过形式审查。(二)专业评审。专业评审由专家网络评审和会议论证评审相结合,同步并行开展并各自打分加总后提出入库建议。1.专家网络评审。由专业机构(规划处指导)组织 5 名专家、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 2 名,进行网络评审,评审专家主要围绕申报项目指南响应度、实施方案的合理性、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以及项目绩效目标的有效性、合理性和可实现性等对项目 5 进行评分。2.会议论证评审。由专业机构(相关业务处指导)组织不少于5 名专家围绕承担单位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目标要求、是否具备
9、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等对项目进行评分,并对项目实施总经费提出建议。3.提出入库建议。专业评审结果总分为 100 分,其中专家网络评审和会议论证评审各 50 分。专业机构(相关业务处指导)按照申报项目在相应课题中的排名,结合当年可立项数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并按照不高于 10%的比例按优先顺序提出备选项目,一并进入项目储备库。(三)省科技厅决策。省科技厅厅务会、党组会对前期项目评审程序的规范性、拟立项项目与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的一致性等进行审议,作出是否立项的决策。有拟立项项目被否决的,选择相应数量的储备项目予以立项。第十条 择优委托
10、项目的确定由专业机构(培育期由省科技厅相关处室指导)按以下程序开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一)专业评审。由专业机构(相关业务处指导)组织专家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会议论证。在形式审查时,对明显不符合基本条件的项目可直接提出否决意见。论证会应当由不少于 5名专家组成,在听取项目申请单位或项目负责人陈述后,围绕项目是否满足择优委托条件、承担单位和科研团队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等对项目进行质询、论证,提出是否 6 推荐立项和项目总经费建议。有多家单位通过“张榜揭牌”方式参与项目竞争的,通过专家答辩评议的方式,择优遴选承担单位,符
11、合条件的可采取 A、B 平行实施择优扶持的方式给予支持。(二)处室联审。由专业机构(规划处指导)汇总专业评审结果,组织省科技厅相关处室开展处室联审,在专业评审的基础上,对照“三大高地”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必要时可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三)省科技厅决策。省科技厅厅务会、党组会对前期项目评审程序的规范性、拟立项项目与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的一致性等进行审议,作出项目立项决策。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厅务会、党组会作出立项决策后,相关项目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邀请专家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
12、立项文件。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网络评审专家应根据项目评审要求,从省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会议论证评审专家应根据项目评审要求,从省科技专家库抽取或选取,选取的专家应在项目评审后予以公开。评审专家应遵循专业领域匹配,且活跃在科研和生产一线、真懂此行此项的原则,专家履职应严格遵守相关制度,省科技厅和专业机构对专家履职情况开展事后评价,并对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第十三条 省(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按管理办法规定申报的项目,可由专业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后直接进行会议论证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立项支持。7 第十四条 企业和高校院所自主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形成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或重大
13、标志性产品,并直接产生明显效益的,经省科技厅规划处会同业务处审核后可纳入省重点研发计划。高校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承担单个横向项目实际到账总金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通过自主验收合格,并经省科技厅规划处会同业务处审核的,可视同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第十五条 在规范程序的基础上,对特别重大以及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项目,经论证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立项。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实行全过程痕迹管理。评审结果及评审意见等信息在“科技大脑”中如实记录,实现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 第十七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实施期限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求在合
14、同中约定,一般不超过 4 年。择优委托项目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首席专家和相关地方或单位共同签订责任状。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承担项目资格。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第十九条 推行项目首席专家负责制,赋予科研人员在技术路线选择、资金使用、团队组建、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自主权。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 8 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按规定自主调整项目组成员。上述调整由项目负责人通过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事先报备。第二十条 建立重要事
15、件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目标任务、绩效指标等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修改,应及时通过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报批。第二十一条 实行项目中期检查制度。实施周期三年以下(不含三年)的项目由承担单位自主开展监督检查并按时提交自查报告。实施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应在实施中期由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负责开展检查工作,及时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对项目能否完成任务目标做出判断。中期检查方式包括会议或现场检查等,探索实行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等不同形式。检查情况由业务处及时报送规划处、诚信监督处,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暂停拨付后续财政补助资金。省科技厅诚信监督处对
16、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要求实施项目或使用经费的,按规定作出限期整改、终止项目实施、收回补助资金等相应处理。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任务)书为主要依据,由相关业务处负责组织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专家对约定的考核指标、绩效指标、财务执行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具体要求和方式按照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合理合规使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科技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项目资 9 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7、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专业机构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的,视情给予通报、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处理,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六章 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 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机制。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指南编制、专家选用、项目立项、项目实施与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第二十七条 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从事推荐、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
18、的相关人员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归口管理部门要对项目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第二十八条 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省科技厅按规定受理项目形式审查、评审立项、中期评估、项目验收过程中的异议并及时反馈异议处理意见。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自查自纠机制。接受监督评估的单位应认真履行相关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 10 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评估工作。第三十条 建立逐级问责和责任倒查机制。对存在违规现象的责任主体,
19、按照国家和省科研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违法、违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处理。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绩效评估机制。重点专项实施前,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事先必要性评估和绩效预评估,明确专项预期目标、产出、效果、影响等。实施过程中,以 35 年为一个周期,对专项实施总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加强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立项、项目调整、后续支持、资源分配、职称评定、收入分配、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对绩效明显或科研诚信良好的,给予倾斜支持。第三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对已勤勉尽责,因受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市场风险影响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实现项目预定目标的,经专家评议认可,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不纳入科研诚信不良记录。确有重大探索价值和应用价值的,可继续支持其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开展相关研究。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