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基本建设程序.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港口工程基本建设程序.pdf(1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港口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根据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福建省港口规划区域内 建设项目预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一)报送项目预审;(二)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 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项目申请报告,履行核准手续;(四)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初步设计文件;(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施工图设计文件;(六)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的监理、施工招 标;(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并向港
2、口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八)备案后组织工程的实施;(九)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 各项准备工作;(十)按权限,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组织竣工验收。一、项目预审申请 根据福建省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 规定,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在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 之前,必须将建设项目报送项目预审并取得预审同意意见后,方可 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未经预审或预审意见 未明确同意的,相关部门不得为该项目出具规划选址意见、用地用 海预审意见或进行审批、核准。1、项目预审程序:(1)项目申请人向市港口管理局提出建设项目预审申请;(2)港口
3、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市发改委在 15 个工作 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联合转报省交通厅(港航局)和省发改委。(3)省交通厅(港航局)收到转报材料后会同省发改委对预审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于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并告知项目申 请人,同时抄送市港口局和市发改委。2、申请预审需提交的材料(1)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预审表;(2)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拟选址情况、拟使用规划岸线长 度等;(3)建设项目位置图。二、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 项目预审通过后,可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该阶段主要工 作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项目选址意见报批、用地用 海预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
4、报告书编制及审 批、地震安全性评价和项目安全预评价(如需要)等工作。(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委托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编 制完成后按以下程序报送。1、申报程序(1)向市港口局申报;(2)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工程可行性研究申请材料 后,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省交通厅(港航局),省交通厅(港航 局)收到符合要求的转报材料后组织审查,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批 复,出具行业意见;如属交通部审批的,省交通厅(港航局)5 个工 作日内完成转报工作。2、申报材料(1)设区市港口局转报申请文件 1 份;(2)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 5 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 1
5、 份;(3)项目预审批复文件。(二)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 根据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项目选址 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各级政府或投 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 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或市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选址 意见书申请,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申请程序: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完 整的申请材料后,一般在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核发项目选址意 见书。2、申请材料 申请项目选址意见书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2)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报告;
6、(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审批表;(4)委托代理证明书;(5)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6)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7)建设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涉及用地项目);(8)政府或有关上级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报告或会议纪要;(9)1:500 或 1:1000 用地规划蓝图或地形地貌图。(三)用海预审申请 根据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福建省海域使用 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省政府审批的海域使 用项目预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各级政府或投 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在 项目审批、核准前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取得用
7、 海预审意见。1、申请程序:(1)用海申请人向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用海预审申请;(2)用海预申请报告先经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和地市级海洋行政 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呈报省海洋与渔业局;(3)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海域使用预申请后,将派员到现 场踏勘,并在收到申请后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预审决定、出具预审意 见。2、申请材料 港口建设项目申请海域预审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省发改委和交通厅批复的项目预审意见;(2)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建设项目拟用海平面图(用海坐标);(4)用海预审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建设单位、法人代 表、拟用海位置、拟用海面积、用海类型、海域用途、投资规模、联系
8、人、联系电话等。(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及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保 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 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但铁路、交通等 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 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1、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即可委托有相应资质(港口 工程应具有交通运输行业的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2、申报程序(1)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呈报省环保局;(2)建设单位收到省环保局的受理单后,与省环保工程评估中 心签订
9、委托评估协议;(3)评估中心对报告书进行初审,并在委托评估协议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会议,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4)根据专家审查意见,环境评价单位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修 编工作;(5)建设单位将修编后的环评报告书送评估中心,评估中心将 重新审查并在收到修编后的环评报告书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评 估,评估中心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技术评估工作;(6)评估中心技术评估合格后,将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 告;(7)省环保局根据评估报告,批复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3、申请材料(1)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3)建设项目环
10、境影响报告书专家审查意见。(4)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意见(有行业主 管部门)。(5)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水土保持方案的意见(涉及水 土保持的项目)。(6)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海岸工程项目)。(7)下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五)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及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福建省海洋环境 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海洋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 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 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1、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即可委托有相应资质(应具 有海洋工程的
11、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2、申报程序(1)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向省海洋与渔 业局提交申请报告(须经项目所在地的县、地市级海洋渔业部门逐 级签署意见)和相关的申报材料;(2)省海洋与渔业局将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和资料核查;(3)省海洋与渔业局召开评审会议,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4)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专家审查意见批复海洋环境影响报告 书并报省环保局备案。省海洋与渔业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 出审核或核准决定,20 日内不能作出审核或核准决定的,经其负责 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3、申请材料(1)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
12、(复印件);(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4)用海预审通知书;(5)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式三份(报批稿)(6)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审查意见;(7)项目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六)地震安全性评价 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地震安全性管理 办法 的有关规定,危险品码头及 2 万吨级以上码头建设项目,在 项目核准前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1、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编制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委托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 书的单位编制。2、申报程序 地震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 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省地震局审定,省地震局自收到
13、地震安全性评 价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15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地震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日,并将延长期限告知建设单位。3、申报材料(1)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2)工程场地地震安全评价报告及合同书;(3)工程场地地形图,地质勘探等有关资料。(七)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根据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监督总局联合颁布的港口安全评价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规定的港口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 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对客运码头、石油化 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 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
14、存库 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 告阶段,应委托持有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 安全评价机构 资质证书 的单位进行项目安全预评价,并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完 成。1、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安全 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 法,对拟建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类比工程进行分析,预测该建设项目 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 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议,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施设计和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2、安全预评价评审或备案程序 安全预评价实行专家评审和备案
15、制度。预评价报告评审一般采 用专家会议形式,通过评审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应报送相应的地方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安 全预评价报告应同时送交该港口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由国家发改委 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同时报送交通部、国家 安全监管局主管司局备案。3、评审或备案需提交的资料(1)评审或备案的申请报告;(2)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3)评价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三、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和核准报批 根据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即 可开展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工作。项目申请报告按以下程序申请核 准。(一)核准权限 根据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
16、办法、福建省企业投 资项目核准目录的有关规定,水运工程项目核准权限规定如下:1、由国家发改委核准的项目(1)煤炭、矿石、油气专用的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 200 万 吨及以上的专用泊位项目;(2)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3)千吨级以上内河航运通航建筑物项目。2、由省发改委核准的项目(1)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不属于新建的港区和年吞吐 能力 200 万吨以下项目;(2)其他泊位:除集装箱和危险品码头外 5000 吨级及以上泊 位;(3)通海航道:1 万吨级及以上通海航道项目;(4)内河航运:100 至 1000 吨级通航建筑物项目。3、由市发改委核准的项目(1)除集装箱和危险品码头外 5000
17、吨级以下泊位;(2)通海航道:1 万吨级以下项目;(3)100 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二)申报程序 1、由市发改委核准的项目,直接向市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 告,市发改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材料齐全)后 20 天内(不 包括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评估和征求公众意见的 时间)作出核准或不核准决定。2、由省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应向市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在 7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发改委核准。省发改 委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予 以核准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 其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
18、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 单位,说明延期理由。3、由国家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应向省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 告,经省发改委初审并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审查核准。国 家发改委收到项目核准申请资料后 2030 日内作出核准的决定。(三)申请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或初审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时,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同时附送以下文件:1、项目申请报告一式 5 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 1 份;2、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 5 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 1 份;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海洋渔业 主管部门的用海预审意
19、见;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 见;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四、海域使用申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 管理办法、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设项目需要用海的,在项目核准后、开工前,必须依法办理 海域使用的申请和审批手续,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1、申请程序: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后,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专家对论证报告进行审 查,形成专家审查意见,并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和项目所在地的海洋 与渔业局审查意见审核用海申请,公示无异议后呈报省政府审批。省政府审批后,省海洋与
20、渔业局向申请者发出 海域使用批准 通知书。申请者凭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书缴纳海域使用金,并提交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后,省海洋与渔业局进行海域使用权 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者颁发海域使用证。2、申请材料(1)海域使用申请书(2)申请海域的坐标图(3)企业营业执照(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5)政府立项(核准)批文(6)岸线使用批文(码头项目)(7)海域使用论证及专家评审意见(8)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及批文(9)用海矛盾或纠纷的解决方案或协议(10用海预审通知书(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设计阶段工作 设计阶段主要工作是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其审 批。一)初步设计及其审批 项目核准后,建设
21、单位即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初步设计文件。1、审批程序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向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申报,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初步设计申请材料后,应当 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收到 符合要求的转报材料后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 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再根据审查咨询报告、其它相关 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会同省发改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属 交通部审批的,收到初步设计申请材料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工 作。2、申报材料(1)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申请文件一式 2 份;(2)初步设计文件一式 2 份和相应的
22、电子版本 1 份(含设计图纸、工程概算文件的电子文挡及其软件计算成果文件);(3)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1 份,以及有关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 的复印件 1 份。(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 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后,即可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编制 完成后,呈报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申报程序 根据福建省港口项目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港口工程施工图设 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申请人向港口局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港口局委托不低于 原初步设计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再根据审查咨询报告、其它相关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在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批复。2、申报材料:
23、(1)申请文件一式 2 份;(2)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 2 份;(3)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1 份;(4)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其它设计单位的审 查报告。六、岸线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 准的公告、泉州市港口岸线审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在项目核准后,港口建设项目法人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岸 线使用申请,经法定程序批准并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港口岸线。1、申报程序:项目核准后,项目法人向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设区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工程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在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收到符
24、合要求 的转报材料后组织审查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如属交通部审批 的,5 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工作。国家发改委核准项目无需再报岸线 使用申请。2、岸线审批权限(1)使用港口深水岸线(万吨级以上)的,由市港口管理局上 报省交通厅审核,再由省交通厅上报交通部审批;(2)使用适宜建设三千吨级以上泊位的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线 的,由市港口管理局上报省交通厅审批;(3)使用适宜建设一千吨以上不满三千吨级泊位的沿海港口非 深水岸线的,经市港口建设发展委员会讨论后,由市港口管理局征 求省交通厅意见后批准;(4)使用其他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市港口管理局批准。3、申报材料(1)设区市港口局转报申请文件;(2)项
25、目业主使用岸线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简介及 章程;(3)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附有港区规划图);(4)建设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5)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的意见。七、通航安全评估和通航水域岸线使用安全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有关规定,港口建设项目在工程可行性 研究阶段后、项目开工前必须开展办理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申请通 航水域岸线使用安全许可审批手续。(一)通航安全评估 项目法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通航安全评估报 告,申报泉州海事局审查。泉州海事局组织专家对通航安全
26、评估报 告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二)岸线使用安全许可 1、申请程序 向项目所在地海事部门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海事部门审核后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2、申请材料:(1)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申请书;(2)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3)设计单位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影印件;(4)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5)相关部门关于岸线使用的批准文书;(6)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八、招投标书面报告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 例 的有关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 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 告。
27、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自备案文件之日起 7 日内提出处理意 见,7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1、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规定 根据福建省招投标条例和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 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项目达到如下标 准之一时,必须进行公开招标:(1)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 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 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28、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备案程序(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 建设项目,需向交通部备案;(2)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需向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3)其余的水运工程,需向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3、备案申请材料(1)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申请文件一式 2 份(2)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副本;(3)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4)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5)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6)评标报告;(7)中标结果。九、质量监督申办和开工报告报备(一)质量监督申办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3 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领 取施工许
29、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 监督手续。1、监督权限(1)省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 程和配套服务设施,无论投资来源如何,均应向交通工程质量监督 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2)水运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在 300 万以上的应向省交通工程质 量监督站申请办理监督手续;工程造价在 300 万以下的可直接向所 在地的地区交通质监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申办程序:(1)向质监站正式行文申请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监督。(2)向质监站领取并正确填写一式肆份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书,盖好公章后随文报送质监站。(3)监督站接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接受监督申
30、请,10 个工作日内确定该工程项目的监督计划和质量监督人员,并 填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4)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期从质监部门受理申办手续后,送达水 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始,至交工工程质量等级鉴定止。(5)受理监督后质监部门按有关规定参与该工程项目的监督及有 关重要会议。(6)未经质监部门进行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能组 织交工、竣工验收,不能交付使用。3、申办材料 申办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分阶段向质监机 构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1)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地质水文勘察资料,设计文件;(2)招标文件、设计、施工、监理的合同副本;(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资质、资信
31、证明材 料;(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质量自检程序和施工工地试验室 装备清单;监理规划、监理程序和监理工地试验室装备清单;(5)被监督工程的主要设计人员、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质量 自检人员、监理人员、施工和监理工地试验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 理的名单及资格证书;(6)国家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二)开工报告备案 根据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应 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工报告备案。1、备案程序(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 建设项目,需向交通部备案;(2)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需向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3)其余的水运工程,需向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4)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自备案文件之日起 7 日内提出处 理意见,7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2、申请材料(1)开工报告申请表;(2)建设资金落实的证明材料;(3)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4)控制性用地(用海)的批复;(5)水深(地形)测量、地质勘察、施工、监理合同复印件;6)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