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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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方法和要求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检验要求 1 联网查询 车辆事故、违法、安全缺陷召回等信息 利用联网信息系统查询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联网查询送检机动车事故、违法、因安全缺陷召回等信息:a)对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人工检验时应重点检查损伤部位和损伤情况,属于使用年限在 10 年以内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检验项目增加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b)对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道路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应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c)对送检机动车状态为“被盗抢”“注销”“达到报废标准

2、”“事故逃逸”“锁定”情形的,应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d)发现送检机动车达到召回计划实施周期而未实施召回的,应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进行召回处置。2 车辆唯一性检查 号牌号码和分类*目视检査,目视难以清晰辨别时使用内窥镜等工具。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应拓印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在用机动车安全 检验时应使用检验 PDA 拍摄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大中型客车、重中 型货车、重中型挂车应使用 PDA由近及远拍摄车辆识别代号视频,视 频应能清晰显示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区域情况以及车辆前部特征等;有条件时,使用 VIN 码信息读取仪器釆集、比对车载ECU记载的车辆 识别代号等信息;有疑

3、问时,可采用金属探伤仪、油漆层微量厚度检验仪等仪器设备;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不易见,只査看发动机易见部位或覆盖件上能永久保持 的标有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和分类,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或机动车登记信息,下同)一致。车辆品牌和型号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品牌和型号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 货物进口证明书等)一致。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1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满足:a)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

4、物进口证明书等)、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一致,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和构成应符合 GB 16735 的相关规定;属于打刻的,其打刻部位、深度,以及组成字母与数字的字高等应符合 GB 7258 的相关规定,且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垫片、重新涂漆(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b)对于 2013 年 3 月 1 日起出厂的乘用车、总质量小于或等于 3 500 kg 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从车外应能清晰地识读到靠近风窗立柱位置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c)对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 000 kg

5、 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牵引杆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前端纵梁外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附近纵梁外侧;对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出厂的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纵梁外侧(无纵梁的除外);d)对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 000 kg 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0 000 kg 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或设计和制造上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

6、位于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或前端面且易于拍照,深度、高度和总长度应符合GB 7258 的规定,且若打刻在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时距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 1 000 mm,若打刻在左、右两侧连接结构件时应尽量靠近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检验要求 号的标识;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不易见,且易见部位或覆盖件上的发动机/驱动电机标识缺失的,使用内窥镜等工具进一步确认 e)对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出厂的机动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或等于 200 mm

7、,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打刻在不同部位的车辆识别代号除外);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两端有起止标记的,起止标记与字母、数字的间距应紧密、均匀;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于观察、拓印;对于汽车和挂车还应能拍照;f)对 2014 年 3 月 1 日起出厂的具有 ECU 的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出厂)和 2019年 1 月 1 日起出厂的具有 ECU 的其他汽车,至少有一个 ECU 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g)车辆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一致;h)车辆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

8、,不应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i)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但按 GB 16735 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除外。2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 注的内容一致,所有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垫片、重新涂漆(设计和制造上为 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对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 000 kg 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0 000 kg 的栏板式

9、、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或设计和制造上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 上且用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1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 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等)一致,并符合 GB 7258 的相关规定。对除轮边电机、轮毂电机外的其他驱动电机,如打刻的电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电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2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发动机/驱动电机标识记载的内容或可见的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3 因更换发

10、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检验时,更换的发动机型号应与登记的发动机型号一致,或为机动车产品公告对应车型许可选装的其他发动机型号。车身颜色和车辆外形 1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a)送检机动车的车辆外形(不包括车辆颜色)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照片一致(对国产机动车);b)送检机动车具有允许自行变更的情形视为合格;c)送检乘用车在不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保险杠、更换轮網(更换后轮胎规格不应变化)的视为合格。2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a)送检机动车的车身颜色、车辆外形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的车辆照片一致(目视不应有明显区别),不应有更改车

11、身颜色、改变车厢形状、改变车辆结构等情形;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检验要求 b)送检机动车具有允许自行变更的情形视为合格;c)送检乘用车在不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保险杠、更换轮網(更换后轮胎规格不应变化)的,提醒机动车 所有人及时申请换发机动车行驶证后视为合格。3 车辆特征 参数检查 外廓尺寸 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重中型货车、重中型专项作业车、重中型挂车应使用符合标准的自动测量装置,见GB 38900-2020 附录 B 1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机动车外廓尺寸实测值不应超出 GB 7258、GB 1589 规定的限值

12、,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记载的数值相比,误差应满足: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不超过1%或50 mm,三轮汽车、摩托车不超过3%或50 mm。2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重中型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重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重中型挂车 外廓尺寸实测值不应超出 GB 7258、GB 1589 规定的限值,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数值相比误差不超 过3%或150 mmo 轴距 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有条件时可使用自动测量装置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机动车的轴距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不超过1%或50 mm。核定载人数和座椅布置*目视检查。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目测座椅宽度、

13、深度及驾驶室内部宽度等参数偏小或载客汽车座椅布置及固定情形异常的,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 1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机动车的核定载人数应符合 GB 72582017 中 4.4.24.4.6 的核载规定并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机动车的座椅布置应符合 GB 72582017 中 11.6 的规定,并与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资料相符。2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机动车的座位(铺位)数应与机动车倉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座椅布置和固定方式应无改装情形。栏板高度 用钢尺等长度测量工具测量 1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机动车栏板(含盖)高度不应超出GB 1589 规定的限值。2 注册登

14、记安全检验时,货车、挂车的栏板(含盖)高度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驾驶室两侧喷涂的栏板高度数值相符,且误差不超过50 mm。3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货车、挂车的栏板(含盖)高度应与机动车登记信息、驾驶室两侧喷涂 的栏板(含盖)高度数值相符,且误差不超过50 mm。悬架*目视检查 1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货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专项作业车的后轴钢板弹簧片数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一致,且不应有明显增宽、增厚情形;2020 年 1 月 1 日起出厂的总质量 大于或等于 12 000 kg 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后轴,所有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以及三轴栏板式、仓栅式半挂车

15、应装备空气悬架。2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货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专项作业车的后轴钢板弹簧片数应与机动车登记信息一致,且不应有明显增宽、增厚情形。客车出口*目视检査。目测应急出口尺寸偏小的,使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相关尺寸 1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客车出口应满足以下要求:a)2012 年 9 月 1 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 9 m 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以及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 9 m 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专用校车及乘坐人数小于 20 的其他专用客车除外)应设置两个乘客门。采用动力开启的乘客门,车门应急控制器应正常且其附近应标有清晰的符号或字样注明操作方法,字体高度

16、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检验要求 应不小于 10 mm;b)客车应急出口的数量、型式、尺寸参数、标志应符合 GB 7258、GB 13094,GB 24407 的相关规定;且2012 年 9 月 1 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 7 m 的客车(乘坐人数小于 20 的专用客车除外)应 设置撤离舱口;2014年 9 月 1 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或等于 6 m 的客车(乘坐人数小于 20 的专用客车除外),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乘客门且在车身左侧未设置驾驶人门,应在车身左侧或后 部设置应急门;c)2013 年 9 月 1 日起出厂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车身两侧的车窗,若洞口可内接一个面积大于或等于800 mm9

17、00 mm 的矩形时,应设置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若洞口可内接一个面积大于或等于 500 mm700 mm 的矩形时,应设置为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并在附近配置应急锤或具有自动破窗功能;注:侧窗洞口尺寸在车辆制造完成后从侧窗立柱内侧测量。d)2019 年 1 月 1 日起出厂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车长大于 9 m 时车身左右两侧应至少各配置 2 个外推式应急窗并应在车身左侧设置 1 个应急门,车长大于 7 m 且小于或等于 9 m 时车身左右两侧应至少各配置 1 个外推式应急窗;外推式应急窗玻璃的上方中部或右角应标记有击破点标记(邻近处应配置应急锤)。2019

18、 年 1 月 1 日起出厂的其他车长大于 9 m 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车身左右两侧至少各有 2 个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车身两侧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总数小于或等于 4 个时为所有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具有自动破窗功能的,视为合格。2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客车出口应满足以下要求:a)采用动力开启的乘客门,车门应急控制器应正常且其附近应标有清晰的符号或字样注明操作方法,字体高度应不小于 10 mm;b)不应安装有保护装置以外的其他固定、锁止应急门的装置;c)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邻近处配备的应急锤应齐全,推拉式应急窗和外推式应急窗操作装置应正常;d)应急出口的标志应齐全清晰 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目视

19、检査。目测通道、引道偏窄或高度不符合要求时,使用通道、引道测量装置检査 1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客车的通道、引道应符合GB 7258、GB 13094、GB 24407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2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客车的通道、引道应畅通无障碍。货厢/罐体*目视检査。目测通道、引道偏窄或高度不符合要求时,使用通道、引道测量装置检査 1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货厢/罐体应满足以下要求:a)车辆不应设置有货厢(货箱)加高、加长、加宽的结构、装置,不应有“拆除厢式货车顶盖”“拆除仓栅式货车顶棚杆”“平板货车/挂车的平板上有用于固定集装箱等的锁具”“栏板货车/挂车的 栏板上有方便加高栏板的饺链”等情形;b

20、)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的顶部应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2018 年1 月 1 日起出厂的车辆顶棚杆间的纵向距离应小于或等于500 mm;c)自卸式载货车辆的车箱栏板应开闭灵活,锁紧可靠;侧开式车箱栏板与立柱、底板之间以及后开式车箱后栏板与车箱后断面之间应贴合;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检验要求 d)厢式载货车辆的货厢的顶部应封闭、不可开启(翼开式车辆除外),其与侧面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等永久固定的方式;货厢的后面或侧面应设有固定位置的车门;e)侧帘式载货车辆应设置有竖向滑动立柱、横向挡货杆、托盘、固货绳钩等防护装置,且车厢内应设置有用于对货物进行必要固定和捆扎的固定装

21、置,帘布锁紧装置应锁紧可靠;f)所有集装箱车、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载货部位应采用骨架式结构,集装箱不应用焊接等方式与骨架成为一体;g)罐体式样、尺寸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相符。2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车辆不应有“加高、加长、加宽货厢”“拆除厢式货车顶盖”“拆除仓栅式 货车顶棚杆”“换装大尺寸罐体”等非法改装情形;货厢和栏板的锁止机构应齐全、完好;货厢栏板和底板应规整。4 车辆外观检查 车身外观*目视检査。对封闭式货厢的货车、挂车应打开车厢门检査。对客车、货车,操作检査前风窗玻璃刮水器。目测车窗玻璃可见光透射比、车身尺寸等参数有疑问时,使用透光率计、钢直尺、钢卷尺等工具测量相关参数。对大型客车、重中

22、型货车、重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重中型挂车,在平整场地上使用钢直尺,在距地 1.5 m 高度内,测量第一轴和最后轴(对挂车仅测最后轴)上方的车身两侧对称部位的高度 1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车身外观应满足以下要求:a)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且与车辆品牌/型号相适应的商标或厂标,在用机动车不应变更商标或厂标;b)保险杠、后视镜、下视镜等部件应完好,灯具不应破损、缺失;c)车窗玻璃应齐全,驾驶人视区部位应无裂纹、破损,客车、重中型货车驾驶人视区以外的车窗玻璃不应有穿孔或长度超过 25 mm 的裂纹,所有车窗玻璃不应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d)车体应周正,车

23、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应小于或等于 40 mm;e)车身外部不应有明显的镜面反光现象(局部区域使用镀铭、不锈钢装饰件的除外),不应有任何可能触及行人、骑自行车人等交通参与者的外部构件,不应有可能使人致伤的尖角、锐边等凸起物;f)车身(车厢)及其漆面不应有超过3 处的轻微开裂、锈蚀和明显变形;g)喷涂、粘贴的标识或车身广告不应影响安全驾驶。2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对应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的车辆还应满足以下要求:a)货车和挂车的货厢安装应牢固,其栏板和底板应规整,强度应满足使用要求,装置的安全架应完好无损。b)校车和车长大于 7.5 m 的其他客车不应设置有车外顶行李架;设置有

24、车外顶行李架的客车,其车外顶行李架长度不应超过车长的 1/3 且高度不应超过 300 mm。c)前风窗玻璃驾驶人视区部位及驾驶人驾驶时用于观察外后视镜的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应大于或等于 70%;校车,2012 年 9 月 1 日起出厂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2018 年 1 月 1 日起出厂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面包车,所有车窗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 50%。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以及面包车,所有车窗玻璃不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客车车窗玻璃上张贴的符合规定的客车用安全标志和信息符号除外);专用校车乘客区车窗结构应符合 GB 24407 的相关

25、规定。d)机动车(挂车除外)应在左右至少各设置一面外后视镜,总质量大于 7 500 kg 的货车和货车底 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在右侧至少设置广角后视镜和补盲后视镜各一面,车长大于 6 m 的平头货车和平头客车在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检验要求 车前应至少设置有一面前下视镜或相应的监视装置。e)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应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主车后部的延伸结构 除外)或设置有乘客座椅。f)客车、货车的前风窗玻璃刮水器应能正常工作,关闭时刮片应能自动返回初始位置。g)客车、重中型货车、重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驾驶室内应设置防止阳光直射而使驾驶人产生炫目的装置。h)集装箱车、集装箱挂车用

26、于固定集装箱箱体的锁止机构应齐全、完好。i)2019 年 8 月 1 日起出厂的平板式载货车辆的平板不应有插桩结构、凹槽、集装箱锁具等装置,且平板式载货车辆、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不应具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结构。j)2019 年 8 月 1 日起出厂的车厢可卸式汽车装载的货厢应为封闭式专用货厢,且车辆应装备有 装卸或举升机构,能将专用货厢拖吊到车上,或能升降专用货厢/车架以实现专用货厢的交换。k)2019 年 1 月 1 日起出厂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装备单燃油箱,且单燃油箱的容积应小于或等于 400 Lo l)乘用车加装的前后防撞装置及货车、专

27、项作业车和挂车加装的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不应影响安全和号牌识别。m)三轮汽车和摩托车的前、后减振器、转向上下联板和方向把不应有变形和裂损,左右后视镜应齐全有效,座垫、扶手(或拉带)、脚蹬和挡泥板应齐全,且牢固可靠;对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货箱前部应安装有高出驾驶员座垫平面至少 800 mm 的安全架。n)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和自学用车的车身两侧外后视镜上方或者车身前部两侧应至少各具有一面辅助外后视镜,自学用车在车内还应具有一面辅助内后视镜(原车安装有遮挡内后视镜视野范围的非玻璃材料装置时除外),每面辅助后视镜的反射面面积应不小于原车相应后视镜反射面面积的50%。辅助后视镜应安装牢固,

28、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角、锐边等凸起物。检验员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应能完整观察到所有辅助后视镜的反射面,并能通过辅助后视镜有效观察到车辆两侧及后方的交通状态。3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还应满足以下要求:a)货车货厢(自卸车、装载质量 1 000 kg 以下的货车除外)前部应安装有比驾驶室高至少70 mm 的安全架;b)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驾驶室(区)两旁应设置有车窗,货厢部位不应设置车窗但驾驶室(区)内用于观察货物状态的观察窗、运输特定物品车辆的通气孔除外;c)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顶部应按 GB 7258 要求设置倾覆保护装置(罐体顶部的管接头、阀门及其他附件的最高点应低于倾覆保

29、护装置的最高点至少 20 mm),但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出厂的,若罐体顶部无任何附属设备设施或附属设备设施未露出罐体,不应设置倾覆保护装置;d)乘用车、旅居车、专用校车和车长小于 6 m 的其他客车的前后部应设置有保险杠,货车(三轮汽 车除外)应设置有前保险杠;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检验要求 e)对无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应采用方向把转向;对 2013 年 3 月 1 日起出厂的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若采用方向盘转向,方向盘中心立柱距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水平距离应不大于 200 mmo 4 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车辆还应满足以下要求:a)插电式混合动

30、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换电式除外),应具有外接充电接口,且充电接口表面不应 有明显变形或烧蚀痕迹;b)目视检查可见区域内,高、低压线束、连接器不应有断裂、破损、表面材料溶解或烧蚀痕迹;2018 年 1 月 1 日起出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目视检査可见区域内 B 级电压电路中的 REESS 应用符合规定的警告标记予以标识;c)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 REESS 外壳不应有裂纹、外伤或电解液泄漏等情形。外观标识、标注和标牌*目视检査。目测字高偏小时,使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相关尺寸 1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对应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的车辆外观标识、标注 和标牌应满

31、足以下要求:a)所有货车(半挂牵引车、多用途货车除外)和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其驾驶室(区)两侧应喷涂有总质量;所有半挂牵引车,其驾驶室(区)两侧应喷涂有最大允许牵引质量;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货车(多用途货车除外)和自卸车,驾驶室两侧应喷涂有栏板高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 车(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除外)的罐体上应喷涂有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及与机动车产品公告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一致的罐体容积;2018 年 1 月 1 日以前出厂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其罐体上喷涂的允许装运货物的名称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一致;2018 年 1 月 1 日起出厂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其罐体或与罐体焊接

32、的支座右侧应有金属的罐体 铭牌,罐体铭牌应标注唯一性编码、罐体设计代码、罐体容积等信息;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挂 车,其车厢两侧应喷涂有栏板高度;冷藏车应在外部两侧易见部位上喷涂或粘贴明显的“冷藏车,字样和冷藏车类别的英文字母;喷涂的中文和阿拉伯数字应清晰,高度应大于或等于 80 mm;b)所有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及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出厂的面包车乘客 门附近车身外部易见位置,应用高度大于或等于 100 mm 的中文和阿拉伯数字标明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2018 年 1 月 1 日起出厂的具有车底行李舱的客车,应在行李 舱打开后前部易见位置设置能

33、永久保持的、标有所有行李舱可运载的最大行李总质量的标识;c)专用校车以及喷涂或粘贴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的非专用校车应由校车标志、中文字符“校车、中文字符“核载人数:XX 人”、校车编号和校车轮廓标识组成,且应符合GB 24315 的相关规定;d)2018 年 1 月 1 日起出厂的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70 km/h 的汽车(低速汽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应在车身后部喷涂或粘贴表示最大设计车速(单位:km/h)的阿拉伯数字,阿拉伯数 字的高度应大于或等于200 mm,外围应用尺寸相匹配的红色圆圈包围;e)教练车应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有高度大于或等于 100 mm 的“教练车”字样;f)气体燃

34、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应按 GB/T 17676 的规定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g)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车身颜色和外观制式应符合 GB 72582017 中第 13 章的有关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检验要求 要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应齐全、有效,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h)残疾人专用汽车应在车身前部和后部分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2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产品标牌还应满足以下要求:a)标牌应固定可靠、标注的内容应清晰规范,并符合GB 7258 的规定;b)纯电动汽车、

35、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应标明主驱动电机型号和峰值功率,动力电池系统额定电压和额定容量(安时数);燃料电池汽车应标明储氢容器型式、容积、工作压力;c)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应在产品标牌(或车辆易见部位上设置的其他能永久保持的标识)上清晰标示制动响应时间;d)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和具有储气筒的挂车,应在产品标牌(或车辆易见部位上设置的其他能永久保持的标识)上清晰标示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的数值。3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重中型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消防车 除外)、总质量大于 3 500 kg的挂车,以及车长大于或等于 6 m 的客车(专用校车、警用大型客车除外)均应在车身(车

36、厢)后部喷涂或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 000 kg 的自卸车还应 在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放大的号牌号码;受结构限制车厢后部无法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时,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有放大的号牌号码的,视为合格;放大的号牌号码字样应清晰,符合 GA 36 中放大号的喷涂或粘贴/放置位置、尺寸、外观要求。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目视检查并操作 1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a)前照灯、前位灯、前转向信号灯、前部危险警告信号、示廓灯和牵引杆挂车标志灯等前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齐全,工作应正常;前照灯的远、近光光束变换功能应正常,远光照射位置不应出现

37、异常偏高现象;b)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后部危险警告信号、示廓灯、制动灯、后雾灯、后牌照灯、倒车灯、后反射器应齐全,工作应正常;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明显大于后位灯的发光强度;c)侧转向信号灯、安装的侧标志灯和侧反射器应齐全,工作应正常;d)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灯具的光色和亮度不应有明显差异,转向信号灯的光色应为琥珀色;e)除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紧急制动信号、校车标志灯,扫路车、护栏清洗车等专项作业车在作业状态下的指示灯具,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外,其他外部灯具不应具有闪烁的功能;f)对 2014 年 9 月 1 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4 500 kg 的

38、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每一个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和制动灯的透光面面积应大于或等于一个 80 mm 直径圆的面积;如属非圆形的,透光面的形状还应能将一个 40 mm 直径的圆包含在内;g)机动车不应安装或粘贴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护网、防护罩等装置(设计和制造上带有护网、防护罩且配光性能符合要求的灯具除外);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检验要求 h)机动车设置的喇叭应能有效发声;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还应设置辅助喇叭开关,其工作应可靠;i)2019 年 1 月 1 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 000 kg 的货车,应装备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并在设计和制造上保证驾驶人不能关闭车辆

39、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j)目视可见的电器导线应布置整齐、捆扎成束、固定卡紧,并无破损现象。2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车辆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还应符合 GB 4785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轮胎*目视检査。目测胎压不正常时,使用轮胎气压表测量相关参数。检査轮胎花纹深度时,对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重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的转向轮使用轮胎花纹深度计测量;对大型客车、重 中型货车、重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的其余轮胎以及其他车型的轮胎检验时,目测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偏小的,使用轮胎花纹深度计测量;有条件时可使用轮胎花纹深度自动测量装置 1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轮胎应满足以

40、下要求:a)同轴两侧应装用同一型号、规格和花纹的轮胎,轮胎螺栓、半轴螺栓应齐全、紧固;轮胎规格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为机动车登记信息)相符;b)轮胎的胎面、胎壁不应有长度超过 25 mm 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及其他影响使用的缺损、异常磨损和变形,轮胎不应有不规则磨损;c)不应出现“螺栓、螺帽和螺柱缺失或未扣紧”“螺柱孔出现严重磨损”“车轮法兰断裂、轮胎锁环断裂或末端互相接触”“轮毂损毁或破裂”等情形;d)2018 年 1 月 1 日起出厂的客车、货车的车轮及车轮上的所有螺栓、螺母不应安装有碍于检查其技术状况的装饰罩或装饰帽(设计和制造上为防

41、止生锈等情形发生而配备的、易于拆卸及安装的装饰罩和装饰帽除外),且车轮螺母、轮毂罩盖和保护装置不应有任何蝶型凸出物;e)2020 年 1 月 1 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车长大于 9m 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及总质量大于 3 500 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转向轮应装备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2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对应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的车辆还应满足以下要求:a)乘用车、挂车轮胎胎冠上花纹深度应大于或等于 1.6 mm,摩托车轮胎胎冠上花纹深度应大于或等于 0.8 mm;其他机动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或等于 3.2 mm;其余轮胎胎冠花纹 深度应大于或等于 1.6 mm

42、,轮胎胎面磨损标志应可见;b)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的所有车轮及其他机动车的转向轮不应装用翻新的轮胎。3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还应满足以下要求:a)专用校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b)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车长大于9 m 的其他客车应装用子午线轮胎;c)货车的备胎(如有)应可靠固定;d)面包车不应使用轮胎名义宽度小于或等于 155 mm 的轮胎;e)2018 年 1 月 1 日起出厂的车长小于或等于 7.5 m 的公路客车,若设置了符合 GB 72582017 中 11.2.8 规定的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其后轮若采用单胎,则后轮的轮胎名义宽度应大于或等于195 mm;f)使用小规格备胎

43、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其备胎附近明显位置(或其他适当位置)应装置有能永 久保持的、提醒驾驶人正确使用备胎的标识,标识的相关提示内容如有文字说明,则应有中文。号牌/号牌板(架)*目视检査。目测号牌安装位置、1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号牌板(架)应满足以下要求: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检验要求 形式有疑问时使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相关尺寸 a)车辆应设置能够满足号牌安装要求的前、后号牌板(架),但摩托车只需设置有能满足号牌安装 要求的后号牌板(架)。前号牌板(架)应设于前面的中部或右侧(按机动车前进方向),后号牌 板(架)应设于后面的中部或左侧。b)2013 年 3 月 1 日起出厂的车辆,每面号牌板

44、(架)上应至少设有 2 个号牌安装孔,且能保证用 M6 规格的螺栓将号牌直接牢固可靠地安装在车辆上。c)2016 年 3 月 1 日起出厂的车辆,每面号牌板(架)三轮汽车前号牌板(架)、摩托车后号牌板(架)除外上应设有 4 个号牌安装孔,且能保证用 M6 规格的螺栓将号牌直接牢固可靠地安装在车辆上。d)号牌板(架)应保证安装的号牌始终处于规定的位置,应不能翻转、移动。2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号牌及号牌安装应满足以下要求:a)机动车号牌字符、颜色、安装等应符合GA 36 的规定,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应符合 GA 804 的规定;b)机动车号牌应齐全,表面应清晰、整齐、平滑、光洁、着色均匀,不

45、应有明显的皱纹、气泡、颗粒杂 质等缺陷或损伤;c)机动车应使用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固定号牌,固封装置应齐全、安装牢固;d)使用号牌架辅助安装时,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应大于 5 mm,不应使 用可拆卸号牌架和可翻转号牌架;e)不应出现影响号牌正常视认的加装、改装等情形。加装/改装灯具 目视检査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不得改装,车辆不应有后射灯,也不应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5 安全装置检查 汽车安全带*目视检査并操作 1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检查汽车安全带,应满足:a)2018 年 1 月 1 日前出厂的乘用车、公路客车、

46、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专用校车和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其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所有驾驶人座椅、前排乘员座椅(货车前排乘员的中间位置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客车位于踏步区的车组人员座椅以及乘用车除第二排及第二排以后的中间位 置座椅外的所有座椅,装置的汽车安全带均应为三点式(或四点式)安全带;注 1:前排乘员座椅指“最前 H 点”位于驾驶人“R”点的横截面上或在此横截面前方的座椅。b)2018 年 1 月 1 日起出厂的乘用车、旅居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货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的所有座椅,以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驾

47、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均应装备汽车安全带;除三轮汽车外,所有驾驶人座椅、乘用车的所有乘员座椅(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乘坐设施的乘用车设置的后向座椅除外)、总质量小于或等于 3 500 kg 的其他汽车 的所有外侧座椅、其他汽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的前排外侧乘员座椅,装备的汽车安全带均应为三点式(或全背带式)汽车安全带;c)专用校车和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的每个学生座位(椅)的每个铺位均应装备两点式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检验要求 汽车安全带;d)汽车安全带应可靠有效,安装位置应合理,乘客座椅汽车安全带的固定点不合理,不应导致安全带卷带跨越其他乘客的上下车通道、影响其

48、他乘客上下车;注 2:乘客的上下车通道不包括停车时需临时移动、折叠座椅以便其他乘客上下车的情形。e)乘用车(单排座的乘用车除外)应至少有一个座椅配置符合规定的 ISOFIX 儿童座椅固定装置,或至少有一个后排座椅能使用汽车安全带有效固定儿童座椅;f)2018 年 1 月 1 日起出厂的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载客汽车、装备有担架的救护车,应装备能有效固定轮椅、担架的安全带或其他约束装置;g)2014 年 3 月 1 日起出厂的乘用车、2020 年 1 月 1 日起出厂的其他汽车(乘用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2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配

49、备的所有汽车安全带应完好且能正常使用,不应出现座垫套覆盖遮挡安全带、安全带绑定在座位下面、使用安全带插扣等情形。应急停车安全附件*目视检查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应急停车安全附件应满足以下要求:a)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配备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的外观、形状应符合 GB 19151 的要求;b)2018 年 1 月 1 日起出厂的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配备 1 件汽车乘员反光背心;c)2018 年 1 月 1 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或等于 6 m 的客车和总质量大于 3 500 kg 的货车,应装备至少 2个停车楔(如三角垫木)。灭火器*目视检査 1 注册登记

50、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出厂的旅居车应按照 GB 7258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配备灭火器,配备的灭火器应在使用有效期内,不应有欠压失效等情形。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驾驶室内应配备一个干粉灭火器,在车辆两边应配备与所装载介质性能相适应的灭火器各一个。灭火器应固定牢靠,取用方便。2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专用校车的驾驶人附近应配置 1 具质量不少于 2 kg 的 ABC 干粉灭火器,专用校车的至少一个照管人员附近应配置 1 具质量不少于 2 kg 的 ABC 干粉灭火器,2018 年 1 月 1 日起出厂的其他类型载客汽车的手提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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