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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71.060.50 G 12 团体标准 聚氯乙烯(PVC)塑料工业用重质碳酸钙 T/GMPA 022020 2020-05-06 发布 2020-05-07 实施 佛山市高明区塑料行业协会 发 布 T/GMPA 02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由佛山市高明区塑料行业协会提出和归口管理。本标准起草单位:佛山市高明区塑料行业协会、佛山众塑联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恒业粉体有限公司、连州市永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远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威明塑胶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亿阳塑胶有限公司、佛山唯尔塑胶制品有
2、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威仕达塑料有限公司、广东天进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顺恒利塑胶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家乐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平、林雪琴、谭定好、廖玉良、张经伟、李伟键、李永平、区健辉、李学钊、洪爱军、刘斌、简顺清、胡昌华。本标准为首次发布。I T/GMPA 022020 聚氯乙烯(PVC)塑料工业用重质碳酸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聚氯乙烯(PVC)塑料工业用重质碳酸钙的分类分型、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方解石、大理石等为主要原料,经破碎分级加工而成的,用于PVC塑料工业制品的重质碳酸钙。该产品在PVC塑料加工中作填充剂。2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682-2008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19281-2014 碳酸钙分析方法 HG/T 3249.3-2013 塑料工业用重质碳酸钙 HG/T 3696.1 无机化工产品 化学分析用标准溶液、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第1部分: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HG/T 3696.2 无机化工产品 化学分析用标准溶液、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第2部分:杂质标准溶液的制备 HG/T 369
4、6.3 无机化工产品 化学分析用标准溶液、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第3部分: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EN 71-3:2019 玩具安全 第3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 AFPS GS 2019:01 PAK GS认证的有害多环芳香烃(PAHs)的测试和评价 3 分类与分型 聚氯乙烯(PVC)塑料工业用重质碳酸钙分为两类:类为普通聚氯乙烯(PVC)塑料工业用重质碳酸钙;类为经表面处理制得的聚氯乙烯(PVC)塑料工业用重质碳酸钙。每类分八种型号:分别为型2500目、型2000目、型1500目、型1250目、型1000目、型800目、型600目、型400目。4 技术要求 4.1 外观 白色粉体。4.2 理化指标 1
5、T/GMPA 022020 类产品按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检测应符合表1的技术要求,类产品按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检测应符合表2的技术要求。表 1 类产品理化指标 指标项目 型2500目 型2000目 型1500目 型1250目 型1000目 型800目 型600目 型400目 碳酸钙(CaCO3)%95 95 95 95 95 95 95 95 白度 96 96 95 95 94 94 93 93 105挥发物%0.3 粒径(um)D10/m 0.40 0.43 0.45 0.50 0.55 0.60 0.65 0.70 D25/m 0.80 1.00 1.30 1.50 1.80 2.00 2
6、.50 3.00 D50/m 1.80 2.00 2.50 3.00 3.50 4.50 5.00 6.00 D75/m 3.00 3.50 4.00 5.00 5.50 6.00 10.00 13.00 D90/m 4.50 5.00 6.00 7.50 8.50 9.50 14.50 20.00 D97/m 5.50 6.00 8.00 9.00 11.00 13.00 18.00 25.00 表 2 类产品理化指标 指标项目 型2500目 型2000目 型1500目 型1250目 型1000目 型800目 型600目 型400目 碳酸钙(CaCO3)%95 95 95 95 95 95
7、95 95 白度 95 95 94 94 93 93 92 92 105挥发物%0.5 粒径 D10/m 0.40 0.43 0.45 0.50 0.55 0.60 0.65 0.70 D25/m 0.80 1.00 1.30 1.50 1.80 2.00 2.50 3.00 D50/m 1.80 2.00 2.50 3.00 3.50 4.50 5.00 6.00 D75/m 3.00 3.50 4.00 5.00 5.50 6.00 10.00 13.00 D90/m 4.50 5.00 6.00 7.50 8.50 9.50 14.50 20.00 D97/m 5.50 6.00 8.0
8、0 9.00 11.00 13.00 18.00 25.00 偶合活化度%95 95 95 95 90 90 90 90 4.3 有害物质限量 4.3.1 有害重金属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技术要求。表 3 有害重金属物质限量 项目 限值,mg/kg 项目 限值,mg/kg 可溶性铝(Ai)70000 可溶性锰(Mn)15000 可溶性砷(As)47 可溶性镍(Ni)930 可溶性硼(B)15000 可溶性铅(Pb)23 可溶性钡(Ba)18750 可溶性锑(Sb)560 可溶性镉(Cd)17 可溶性硒(Se)460 2 T/GMPA 022020 项目 限值,mg/kg 项目 限值,mg/kg
9、 可溶性钴(Co)130 可溶性锌(Zn)46000 可溶性三价铬(Cr3+)460 可溶性锶(Sr)56000 可溶性六价铬(Cr6+)0.2 可溶性锡(Sn)180000 可溶性铜(Cu)7700 可溶性有机锡 12 可溶性汞(Hg)94-4.3.2 有害多环芳香烃(PAHs)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4的技术要求。表 4 有害多环芳香烃(PAHs)物质限量 项目 指标,mg/kg 奈(NAP)1 苊烯(ANY)1(总和)苊(奈嵌戊烷)(ANA)芴(FLU)菲(PHE)蒽(ANT)荧蒽(FLT)芘(PYR)苯并(a)蒽(BaA)0.2 屈(CHR)0.2 苯并(b)荧蒽(BbF)0.2 苯并(j)
10、荧蒽(BjF)0.2 苯并(k)荧蒽(BkF)0.2 苯并(a)芘(BaP)0.2 苯并(e)芘(BeP)0.2 苯(1,2,3-c,d)芘(IPY)0.2 二苯并(a,h)蒽(DBA)0.2 苯并(g,h,i)苝(二萘嵌苯)(BPE)0.2 5 试验方法 5.1 警告 本试验方法中所使用的部分试剂具有腐蚀性,操作者应小心谨慎,避免与皮肤接触,如接触到皮肤上应立即用水冲洗,严重者应立即治疗。5.2 一般规定 本标准所用试剂和水,在没有标明其他要求时,均指分析纯试剂和GB/T 6682-2008中规定的三级水,试验中所用标准滴定溶液、杂质标准溶液、制剂及制品,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按HG/T 3
11、693.1、HG/T 3693.2、HG/T 3693.3的规定制备。3 T/GMPA 022020 5.3 外观检验 在自然光下,于白色衬底的表面皿或白瓷板上用目视法判定外观。5.4 碳酸钙含量的测定 按GB/T 19281-2014中3.3的规定进行。5.5 白度的测定 按HG/T 3249.3-2013中6.5的规定进行。5.6 105挥发物的测定 按GB/T 19281-2014中3.13的规定进行。5.7 粒度的测定 按HG/T 3249.3-2013中6.6的规定进行。5.8 活化度的测定 按GB/T 19281-2014中3.19的规定进行。5.9 有害物质测定 5.9.1 有害
12、重金属物质测定 按EN 71-3:2019的规定进行,用ICP-OES进行分析,六价铬用IC-UV/LC-ICP-MS/UV-VIS进行分析,可溶性有机锡用GC/MS进行分析。5.9.2 有害多环芳香烃(PAHs)物质测定 按AFPS GS 2019:01 PAK的规定进行,可用气质联用法或液质联用法进行分析。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 组批和抽样 6.2.1 生产企业用相同材料、基本相同的生产条件、连续生产或同一班组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不超过 60t。6.2.2 采样不少于 500g,具体采样方式和样品保持时间由生产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6.3 出厂检
13、验 6.3.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检验部门逐批进行质量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理化指标。4 T/GMPA 022020 6.4 型式检验 6.4.1 检测项目为第 4 章全部项目和 7.1 标志。6.4.2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关键生产工艺有改变;b)主要原料有变化;c)停产后复产;d)生产装置出现重大波动调整后;e)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f)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检验结果如有
14、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复验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7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包装上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内容包括:生产厂名、厂址、产品名称、类别、类型、净含量、批号或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编号,包装储运标识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1.2 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合格证。7.2 包装 7.2.1 产品宜采用双层包装、单层包装两种包装方式,特殊要求可按用户需求进行。7.2.2 双层包装:内包装采用聚乙烯塑料薄膜袋,外包装为塑料纺织袋或复合纸袋。7.2.3 单层包装:采用复合塑料纺织袋或复合纸袋。7.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防止日晒、雨淋、受潮。不应与酸混运。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库房中,防止雨淋、受潮、日晒。不应与酸混贮。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不少于1年。A _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