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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是创新驱动发展的本质要求。为调动广大教职工和校内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通过成果应用体现创新价值,通过成果转化创造财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单位的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技术、人力及条件资源所完成的包括软科学成果在内的职务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成果完成人可以是学校教职工个人,也可以是研发团队。第三条 本办法中
2、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开发和应用,尤其是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以及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第四条 本办法中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现金收益和股权收益。第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分配收益,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并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化管理。第二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和产业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科学研究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处、组织部、人事处、
3、纪委、监察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2 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和处置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办法,讨论和决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事宜。领导小组下设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转移中心(以下简称转移中心),挂靠科学研究处。转移中心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转移中心成立科技成果转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精通行业成果交易和运作流程的专业人员、法律、风投、产权评估和融资等人员组成,尤其注重具有熟悉国际行业运作流程的人才参与。咨询委员会主要对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咨询帮助。第
4、七条 科学研究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学校授权高校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应研院公司)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化运作的经营单位,经营管理学校以技术入股方式所形成的资产。第八条 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具体由转移中心、成果完成人和受让单位共同协商。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第九条
5、科技成果许可、转让程序:(一)申请登记: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到转移中心填写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3 (二)知识产权认定:转移中心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行所有权认定。(三)初步定价:转移中心组织成果完成人与受让单位对拟转化的成果进行初步定价。初步定价主要采取协议定价方式,同时积极推荐科技成果到规范的技术市场进行挂牌交易,对多个企业有受让意愿的科技成果,也可采用竞价拍卖等方式。(四)处置审批并公示:审批采用分级审批制,报国资委备案。初步定价在200 万元(含 2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科研处审批;初步定价在 2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审批;初步
6、定价在 5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交校务会审批。审批结果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5 日。(五)合同签订:公示无异议,交易合同由转移中心代表学校签订。第十条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程序:(一)提出申请:成果完成人到转移中心提出作价入股申请。(二)知识产权认定:转移中心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行所有权认定。(三)价值评估:转移中心组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具正式评估报告,确定评估价格。(四)制定出资方案:由成果完成人、转移中心和技术受让方等协商,草拟技术出资方案。(五)处置审批:审批采用分级审批制,依据不同评估价格分别由不同单位进行审批,确定对外投资行为及收益分配比例,报国资委备案
7、。评估价格在 200 万元(含 2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科研处审批;评估价格在 2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审批;评估价格在 5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交校务会审批。(六)公示或挂牌:对通过审批的出资方案在校内进行公示,公4 示期为 15 日。或组织挂牌交易,形成对外投资的最终价格。(七)合同签订并办理出资手续:根据审批和公示(或挂牌)后的结果,作价入股的交易合同由学校委托应研院公司签订,并对后续股权进行运营管理。同时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相关职能单位进行国资、财务和专利变更手续,实施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第十一条 学校积极完
8、善知识产权评估的方法与机制。知识产权的评估要考虑研发资金投入、技术创新性、产品的成熟度、关联产业及市场等因素。对其技术先进性、产品的成熟度及其潜在市场价值的评估可请咨询委员会专家做定性评估或定量评估。学校对知识产权的评估应充分征询、尊重成果完成人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为成果的议价估值提供参考。评估费用由成果完成人和学校根据收益分配比例共同承担。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本校科技成果和社会资本结合,作价入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学校股权划入应研院公司进行管理。第三章 技术权益 第十三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以合同形式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
9、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权益归学校所有;(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但须经合作各方同意。第十四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签订协议,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5 守技术秘密的要求,不得擅自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成果。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益一律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照本办法进行收益分配。第十六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按如下办法分配:(一)科
10、技成果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等方式转化的,所取得的现金收益按照成果完成人和学校 9:1 的比例进行分配。成果完成人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收益作为个人奖励或者科研经费,作为科研经费部分的不提取管理费。成果转化后产生的经济纠纷,也按此比例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二)科技成果以技术入股形式转化的,技术股权最多可按 9:1的分配比例由成果完成人和学校分别所有,具体分配比例根据技术转移实际情况而定。成果完成人持股所分得的红利,归个人所有;应研院公司代表学校持股所分得的红利用于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在应研院公司设专门资金账户管理。成果转化后产生的经济纠纷,按照股权结构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第十七条 学校正职领导和
11、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第十八条 研发团队的收益,由团队负责人主持进行分配,相关事项需签订书面材料,并报转移中心备案。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人员和中介机构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中介服务,可通过协议约定中介费用收取比例,中介费用由成果完成人承担。6 第五章 表彰、奖励、保障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每年对科技成果转化
12、完成者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职称评聘工作中,将科技成果转化指标列入职称评聘体系,充分调动职工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包括专利、标准、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新品种、新药证书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开展科技成果评估、鉴定、可行性论证等工作。第二十三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创新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创办科技型公司。分兼职和专职创业两种:兼职创业是指教师在完成原岗位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批准,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创办科技型公司。领导干部经批准可兼任与本校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13、和企业等职务,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按照中组部有关规定执行。除中央管理的干部外,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双肩挑”人员、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二)专职创业是指教师在一定时间内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创办科技型公司。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间,教师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第二十四条 转移中心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与服务机构,应引入新的人员聘用机制及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专业队伍。第二十五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报酬和获得学校奖励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十六条 为防控风险,提供法律帮助,学校聘请专职法律顾7 问负责对科技成果转化行为进行审核与指导。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我校教职工未经学校允许,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学校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原岗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