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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1 页 共 7 页 船舶公司三级动火审批制度与船舶出海航行安 全管理规定 船舶公司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动火作业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以及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一级动火范围。凡在特别危险区域、防火重点部位或发生火灾爆炸后会影响全局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场所进行明火作业为一级动火。如液氧站、乙炔丙烯站、总变电站、油化库、档案馆、计算机房以及贮存过各种油类的油舱、油柜和高压密封设备容器等。第三条二级动火范围。指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或与一级动火区域相邻的部位,可能引起燃烧并扩大成灾的场所进行明火作业为二级动火。如船舶上已_主、副机和驾
2、驶、集控、报房等重要设备仪器舱室,已进行舾装、涂装舱室以及贮存、使用易燃_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和工场、木工间、资料室、放样台等。第四条三级动火范围。指在危险性不大的场所临时动火。如除一、二级动火范围外,凡属非固定的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第五条一级动火审批手续:由申请动火部门落实动火看火和防范措施,填报一级动火申请、审批单,经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安全消防监管部门审核,凡属船舶动火还须建造师(监修师)和船主审核,再报公司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动火。第六条二级动火审批手续:由申请动火部门落实动火看火人和防范措施,填报二级动火申请、审批单,经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消防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
3、可动火。船舶动火还须经建造师(监修师)和船主审核同意方可动火。第 2 页 共 7 页 第七条三级动火审批手续:由动火作业人员填报 三级动火申请、审批单,车间安全员落实动火监护人和防范措施,并签署意见,经车间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并向消防监管部门备案。第八条明火作业审批人员工作职责:1、必须熟悉明火作业十不烧等有关规定。2、掌握一、二、三级明火作业范围划分和审批制度。3、动火申请部门负责人、安全消防监管部门、动火船舶建造师(监修师)和船主在审批前对作业点四周上下(包括隔层)进行认真检查。4、动火申请部门负责人、安全消防监管部门、动火船舶建造师(监修师)和船主在动火前检查、督促明火作业看火人员和
4、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5、审批时,安全措施要明确。第九条明火作业看火人员工作职责:1、必须熟悉明火作业十不烧等有关规定。2、在明火作业过程中(包括动火前后),必须对四周、上下(包括隔层)进行认真检查,消除隐患。3、在有可能引起火灾时,有权停止明火作业,并立即向审批人员或主管部门汇报。4、熟悉消防常识,会使用各种灭火器材,懂得扑救初起火灾的常识。5、发现火灾,应积极扑救,并立即发出报警信号。第十条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监督部门对明火作业的各项安全规定,并且遵守明火作业看火人员的工作职责。第十一条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审批人员、看火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或复印件)。第 3 页 共 7 页 第十二条动
5、火申请审批单有效时间:一级动火有效时间原则上为一天,二级动火有效时间为三天;三级动火有效时间为七天。第十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单位及外来施工单位的一切明火作业。外轮修理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四条本制度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行。第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消防主管部门。第 4 页 共 7 页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1 概述 通过对船舶出海航行提出具体实施要求,旨在确保船舶出海航行安全和满足海洋环境保护的要求,使 IMO 所倡导的“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洁”得以落实。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船舶出海(拖航/机动船单航)航行全过程。3 职责权限 3.1
6、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 1000 海里以上及出国的船舶调度计划并签发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3.2 子公司主管副经理负责审批 300 海里以上、1000 海里以下的船舶调度计划,签发 300 海里以上、1000 海里以下的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3.3船舶管理部经理负责审批300海里以下的船舶调度计划并签发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3.4 工程部门是船舶生产调度的主管部门。3.5 船机部门、安全部门参与船舶航行调遣方案的审核/_工作,参与船舶航行调遣过程的监督。3.6 项目部(组)负责施工船舶在现场的调度管理工作。3.7 船舶管理部负责_船舶出海的备航工作和航行中的通讯联
7、系工作,对在北纬 25 度以上的船舶长途航行(拖航、单航),船舶管理部必须安排 24 小时值班,以及时处理航行出现的情况。3.8 机动船和被拖船负责实施船舶的备航、航行任务。3.9 机动船的二副根据推荐航线,在海图上绘画计划航线交船长审核;拖船的船长负责编制航行计划,负责被拖船在拖航中的安全。第 5 页 共 7 页 3.10 机动船及被拖船的船长/轮机长负责实施/监督舱底含油污水的正确排放。3.11 机动船及被拖船的船长/大副负责实施/监督船舶生活垃圾回收和处理。4 实施步骤 4.1 船舶开航前的准备工作 4.1.1 调度部门在开航前五天向相关船舶做好进场施工或拖带航行的交底工作,安排船舶做好
8、备航工作。4.1.2 船舶接到出海航行任务指令后,船长应_全体船员做好各项开航前的准备工作,包括:a)确定本航次所需的油、水、料及其它备品是否足够;b)检查船舶是否处于适航/适拖状态;c)检查航线上所用的海图是否最新修改和有效;d)编制航行计划,_落实相关要求。4.1.3 船员调配部门按要求配备足够、合适的船员。4.1.4 船舶和施工设备/装载构件的封舱加固要求,按中交股份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4.1.5 船员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由船长填写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安全检查登记表,报船舶管理部调度、船机、安全等部门提出检查意见。4.2 航行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4.2.1 机动船出海航行,必须制订航
9、行计划,拖带船舶出海的,必须编制拖航计划。4.2.2 航行计划由机动船船长负责编制,经与本船/被拖船主要船员讨论后交船舶调度部门。第 6 页 共 7 页 4.2.3 船舶调度部门对航行/拖航计划提出初审意见后,由船舶管理部主管领导审阅。4.3 航前会_ 4.3.1 船舶调遣出海航行在所有备航工作完成后,由船舶管理部的调度部门在船舶开航前三天内_召开航前会/拖航会议。4.3.2300 海里以内参加航前会的人员包括:a)机动船和被拖船的主要船员;b)船舶管理部的经理/主管副经理,有关职能部门代表;4.3.3300(含)海里以上、1000 海里以下参加航行会议的人员包括:a)拖船和被拖船的主要船员;
10、b)船舶管理部的经理/主管副经理,有关职能部门代表;c)子公司工程、安全、船机部门代表,主管副经理;4.3.41000 海里以上或出国航行,参加航行会议的人员包括:子公司、船舶管理部的船舶主管领导、有关部门、机动船和被拖船员的主要船员、公司安全、工程部门代表。4.3.5 航前会的内容:a)明确航行任务和时间要求;b)通报航行气象预报情况;c)船舶汇报备航工作和遗留问题;d)讨论航行/拖航计划和安全技术要求;e)各部门对封舱加固、航行计划提出修改、补充意见;f)子公司主管经理总结各项工作和安全检查情况。4.3.6 船长在参加公司或子公司、船舶管理部航前会/拖航会后,_本船船员召开航前会议,布置航
11、次计划和安全措施。第 7 页 共 7 页 4.3.7 拖航船舶执行拖航作业前应申请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 适拖证书。4.4 航前检查及签署拖航令 4.4.1 航前检查内容 4.4.1.1 机动船检查内容包括下列但不限于:a)海事部门对船舶安全检查应在有效期内,并对开航前整改的遗留项目整改完毕;b)检查拖缆、拖缆机是否适拖,备用拖缆与被拖物是否相匹配;c)罗经误差是否在允许范围内,如有气泡,应给予消除;d)消防、救生、堵漏、防油污器材是否齐全有效;e)包括雷达、GPS 等助航仪器和无线电通信设备是否完好;f)新上任的驾驶员对船上各种设备的配置、性能、使用方法是否熟悉;g)拖航号型是否满足规范要求。4.4.1.2 非机动船检查内容包括下列但不限于:a)海事部门对船舶安全检查应在有效期内,并对开航前整改的遗留项目整改完毕;b)检查八字缆(链)、三角板、卡环是否适拖;c)消防、救生、堵漏、防油污器材是否齐全有效;d)桩架、扒杆的角度是否在出海拖航规定的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