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体系实行网格化管理的若干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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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体系实行网格化管理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6.05.29 【字 号】辽工商发200633 号 【施行日期】2006.05.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体系实行网格化管理的若干意见(辽工商发200633 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推动消费安全工程的深入开展,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强化责任意识,健全执法体系和责任制度,促进监管职能到位,逐步形成以基层工商所为依托,划分责

2、任区,明确管辖区域、对象以及责任人的网格化监督格局,维护好市场秩序和食品安全,根据国家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工商消字2006第 5 号)和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工商消字2006第 80 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原则和职责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中应坚持标本兼治、防打结合、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市场监管和规范引导,逐步建立健全“工商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管理体系,推进监管中心下移,实现食品安全监管日常化、程

3、序化、规范化,努力营造安全健康的食品消费环境。(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按照办法第二条规定履行。二、明确监管分工和责任,形成合力,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实行“一岗三责”责任制,建立健全区域管辖、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的监管执法体系。1.实行属地监管领导责任制。市、县(区)工商局、工商所的主要负责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对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工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副职,承担直接领导责任。2.实行岗位责任制。工商所(包括负有具体监管任务的分局)对管辖区域划片、分段,形成不同的网格式责任区,将各网格

4、内的食品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对网格责任区内的食品安全承担岗位监管责任。3.实行监督指导承包责任制。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市局各职能科室、市局所属的专业分局分别承包县(区)工商局;县区局班子成员、各职能科室对下承包工商所。监督指导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对所承包县(区)局或工商所承担综合指导和监督职责,按照各级工商局确定的食品监管意见,对所承包的工商局、工商所食品安全工作负督查指导责任,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负责指导、指挥、协调及应急处理责任。(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按照级别管辖的原则,实行逐级负责制,建立健全横向监管执法体系。省、市、县(区)工商局、工商所在当地人民政府的

5、组织下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负责,具体职责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履行。此外,各市工商局还直接负责指导规范辖区内最大的食品批发市场的监督管理;县级工商局及驻区分局直接负责指导规范辖区内最大的食品批发市场和大型商场及超市的监督管理。(五)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登记注册、市场管理、公平交易、商标广告、“12315”、法制、人事、监察等部门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并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负专业指导责任,建立健全纵向监管执法体系。三、强化监管,健全制度,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能力 (六)实行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对申办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6、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登记注册,严把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七)实行食品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按照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辽工商发200569 号)要求,做好食品经营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工作,并按照信用记录对食品经营者实行分类监管。(八)实行食品市场巡查制度。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辽工商发200536 号)的要求,对食品市场实行“六查六看”,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对辖区内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品种,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和频次。(九)实行食品质量监测和不合格食品信息通报制度。各市工商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

7、的食品监测计划以及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质量监测,上报监测信息;省、市工商局分别负责监测结果的通报;市、县(区)工商局、工商所及时按通报的要求在市场上清理不合格食品。(十)实行食品案件快速反应和处理制度。消费者对食品的申诉和举报,各级“12315”机构要及时分拨、跟踪督办,各级工商机关要及时处理,按时反馈。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按照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辽工商发2006第 35 号)办理,提高食品安全预警和快速反应能力。(十一)实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按照省工商局的要求及时、准确向上级报告食品安全信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建

8、立安全畅通的信息报送网络。四、加强行政指导,规范经营行为,促进食品经营者诚实守信经营 (十二)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验收制度。具体按照辽宁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行政告知书(辽工商发200536 号)规定的要求执行。(十三)指导经营者建立购销台账制度。积极引导、督促食品经营者采取多种形式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品进货时间、来源、名称、规格、数量等;从事食品批发的,还要记录销售食品的流向、时间、规格以及数量等。(十四)指导经营者建立“诚信承诺”制度。积极引导、督促食品经营者公开向社会承诺,不购入、销售不合法的食品等,主动提供销售凭证、处理消费争议等。(十五)指导经营者建立协议准入制度。积极引导、督

9、促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市场(以下简称市场)开办方对肉类、蔬菜等农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十六)指导食品市场开办方及食品经营者建立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1.引导市场开办方购入快速检验设备,对肉类、蔬菜等农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进行快速检验,并与市场经营者签订协议,对快速检验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督促其退出市场。2.按照辽宁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行政告知书要求,引导、督促食品经营者对自行检查发现及有关部门公示或告知的不合格食品停止销售,予以下架,并按照规定处理。五、认真处理好有关食品消费的争议,严厉打击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案件 (十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

10、按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强化市场监管,加强食品案件,特别是大要案件的查办、督查、协查、移送以及有关案件线索的报告、通报等工作;加强源头治理,在零售环节发现的食品质量问题要追查批发者的责任,涉及到生产环节的,要及时移交给有关部门,切实实现有效监管。(十八)积极推进“12315”、消费者协会进企业、乡镇、社区等活动,建立维权联络站,发展义务监督员、联络员,完善联络制度,拓宽维权渠道,提高食品安全预防和发现能力。(十九)发挥“12315”、消费者协会维权网络的作用,认真受理、及时处理好消费者关于食品消费的申诉(投)诉。各级“12315”机构接到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申诉、举报,应当在第一时间分拨

11、到相关执法部门(包括工商所),并加强跟踪督办;相关执法部门要在 2 小时内进入调查程序,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反馈。(二十)各级“12315”机构及消费者组织对有关食品安全申(投)诉、举报的情况及数据,要及时分析,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反馈情况。负责食品安全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消费者申诉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整治。六、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经营者及消费者素质 (二十一)加强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社会监督氛围。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新闻发言人制度、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消费警示制度等,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食品法律法规、监管措施、工作成果的宣传,正确引导消费,震慑违法,促进自律。(二十

12、二)加强对基层监管人员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和有关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逐步形成完善的培训制度,提高基层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二十三)积极利用互联网、各种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经营者的法律法规培训,强化进货验收等自律意识,提高经营者素质。七、加强督查,强化追究,促进监管职能到位 (二十四)建立健全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中,出现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根据具体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关责任人下列形式的责任追究:口头批评;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和授予荣誉称号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构成违法违纪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13、关处理。(二十五)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过错责任追究,按照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辽工商发2004第 137 号)的规定,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部门进行调查,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做出处理意见,由分管法制的局长审批。对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责任人对涉及本人的处理不服的,按照有关程序申诉。(二十六)加强督查,强化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年终考核工作的重点工作进行考核,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要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深入基层督查、调研和指导,强化工作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监管职能到位,努力营造安全健康的食品消费环境。二 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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