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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消防规划规范(城市消防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消防规划,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应急救援能力,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消防规划和城市消防专项规划。1.0.3 城市消防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1.0.4 城市消防规划应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遵循科学合理、经济适用适度超前的规划原则。1.0.5 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应结合当地实际对城市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应按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满足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优化配置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并应
2、制定管制和实施措施。1.0.6 城市消防规划应与相关规划协调。公共消防设施应实现资源共享,可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防灾设施,并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应与城市供水、道路等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1.0.7 城市消防规划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术语 2.0.1 城市消防规划 planning of urban fire control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消防发展目标、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措施。2.0.2 城市火灾风险评估 urban fire risk evaluation
3、对城市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场所、设施等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和危害性进行的综合评价。2.0.3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 urban fire safety layout 符合城市消防安全要求的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和采用的安全措施。布局是指符合城市公共本规范特指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较大的其他场所或设施用地、防火隔离带、防火避难场地等进行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采取的安全措施。2.0.4 公共消防设施 public fire control facilities 灭火和应急救援所需的消防站、消防通信设施、消防供水设施、消防车通道等的统称。2.0.5 防火隔离带 fire break 组织火灾
4、大面积延烧的隔离空间。3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 3.1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应按城市消防安全和综合防灾的要求,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及影响范围、建筑耐火等级低或灭火救援条件差的建筑密集区、理事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城市地下空间、防火隔离带、防灾避免场地等进行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规划管制措施。3.2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的消防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按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控制规模,并应根据消防安全的要求合理布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大、中型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设置在城市建设用地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不得设置在城市
5、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主要水源的上游或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地区。对周边地区有重大安全影响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设置防灾缓冲地带和可靠的安全设施。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与相邻建筑、设施、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装卸、经营场所或设施的安全距离,应控制其总用地范围内。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控制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规模和布局,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建筑设计规范GB 5016 的有关规定。城市燃气系统应统筹规划,区域性输油管道和压力大于 1.6MPa的高压燃气管道不得
6、穿越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用地、机场(机场专用输油管除外)、非危险品车站和港口码头;城市输油、输气管与周围建筑和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合理安排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线路及通行时段。现有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结合城市更新改造,进行调整规模、技术改造、搬迁或拆除等。构成重大隐患的,应采取停用、搬迁或拆除等措施,并应纳入近期建设规划。3.3 城市建设用地内,应建造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严格限制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4 历史城区及历史文化街区的消防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历史城区应建立消防安
7、全体系,因地制宜地配置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历史城区不得设置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和仓库,不得保留或新建输气、输油管线和储气、储油设施,不宜设置配气站,低压燃气调压设施宜采用小型调压装置;历史城区的道路系统在保持或延续原有道路格局和原有空间尺度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必要的消防通道;历史文化街区应配置小型,适用的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不符合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给水要求的街巷,应设置水池、水缸、沙池、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历史文化街区外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历史文化街区不得设置汽车加油站、加气站。3.5 城市地下空间应严格控制规模,避免大面积相互贯通连接,并应配置相应的消防和应急救援设施。3.
8、6 防火隔离带可利用道路、广场、水域等进行设置。3.7 城市防灾避难场地可结合道路、广场、运动场、绿地、公园、居住区公共场地等开敞空间进行设置。3.8 城市与森林、草原相邻的区域,应根据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要求,规定并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边缘与森林、草原边缘的安全距离。4 公共消防设施 4.1 消防站 4.1.1 城市消防站分为陆上消防站、水上消防站和航空消防站;陆上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4.1.2 陆上消防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应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
9、级普通消防站。地级及以上城市、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置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经济发达且有特勤任务需要的城镇可设置特勤消防站。消防站应独立设置。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并应有与其他使用功能完全隔离,其交通组织应便于消防车应急出入。4.1.3 陆上消防站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普通消防站布局,应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 5min 内可以到达其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普通消防站辖区面积不宜大于 7km2;设在城市建设用地边缘地区、新区且道路系统较为畅通的普通消防站,应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可以到达其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其辖区面积不应
10、大于 15km2;也可通过城市或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特勤消防站应根据其特勤任务服务的主要对象,设在靠近其辖区中心且交通便捷的位置。特勤消防站同时兼有其辖区灭火救援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宜与普通消防站辖区面积相同。消防站辖区划定应结合地域特点、地形条件和火灾风险等,并应现状兼顾消防站辖区,不宜跨越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干线和较大的河流。当受地形条件限制,被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干线和较大的河流分隔,年平均风力在 3 级以上或相对湿度在 50%以下的地区,应适当缩小消防站辖区面积。4.1.4 陆上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级普通消防站 3900 5600 二级普通消防站 2300 3800 特勤消防站 5600 7200 战勤保障消防站 6200 7900 注:上述指标未包含站内消防车道、绿化用地面积,在确定消防站建设用地总面积时,可按 0.50.6 的容积率进行测算;4.1.5 陆上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消防站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辆迅速出动的主、次干道的临街地段;消防站执勤车辆的主出入口与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50m;消防站辖区内有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用地边界距危险品部位不应小于 2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