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讲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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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公法讲义 杨帆国际公法讲义 国际公法讲义杨帆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 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 3、条约冲突的解决: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 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 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 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 保留的接受和效力 保留国 接受保留国 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 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 适用条约规定 包括 国际条

2、约 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实践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点、内容 国际习惯 一、国际法渊源 缔约权(国内法)排除错误、诈 欺、贿赂、强迫 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5、条约的解释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1、国家主权豁免: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管辖 2、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最主要)、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 国家继承条约继承:约定无约定 与领土有关:继承 与被继承国家的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不继承非条约继承 财产继承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 档案继承:协议无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条约无有效规定 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当事国不完全相同:

3、个案处理 先约 甲、乙、丙 乙、丙、丁 后 约 乙丙之间:后约 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乙丙之间:后约 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 条约本身规定(如联合国宪章)二、国际法 律责任 国家:四要素、基本权利、管辖权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承认和继承 政府间国际组织:法律人格、成员、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国际法律责任 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才有效 设定权利不反对即有效 权利义务取消须经第三国同意 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 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上述规则 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 着执行豁免的放弃 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产生(多

4、数国家认同):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 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领域 其他条约如何适用尚无定论 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如 WTO 诸协议 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承认的效果: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系列变化;具有追溯力;拒绝承认不影响对方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4、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大会(非立法机构,平权加多数同意)大国一致原则: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

5、表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1)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A、国家机关的行为;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的行为;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上述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 安理会(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9 票+大国一致原则)经社理

6、事会(54,每 3 年一任,可以连任,简多)托管理事会(成立时 11 块托管领土,先都已经独立或自治,名存实亡)国际法院(15,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举,均特别多数获任,任期 9 年,可连选连任)无协议,公平地按比例继承 国家非恶债 6、国际 法律责任 传统国际责任的构成 行为归因于国家 违背国际义务 分类 违背一般义务国际不法行为 违背根本义务国际罪行 排除行为不当性 国际责任的形式 国际责任的发展 主体:战争罪下的双罚原则 客体范围:为合法但致损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外空行为、核污染)秘书处(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大会简多通过,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

7、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F、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2)排除行为不当性:A、同意 B、对抗与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根据是否采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条件:适度 C、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D、危难或紧急状态(一)领土 领陆:边界制度(便利、相邻权、界标出现任何问题均须双方代表在场方能恢复原状的维护)领水 河流 内河 界河:以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分属沿岸国 多国

8、河流:对沿岸国所有船舶开放,分段属沿岸国,协议管辖、利用 国际河流(国际运河):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用船舶有无害 通过权,条约约定管理等事项 湖泊 内海 领海 海洋法详述 领空:民用航空法 芝加哥公约,领空主权原则 华沙公约:民事责任制度 安全制度:三个反劫机公约(东京、海牙和蒙特利尔)劫机为可引渡罪行,但各国无强制引渡的义务,但不引渡需要在国内按严重的刑事案件起诉并惩处 底土:深度到地心 传统方式 先占:A、无主地 B、有效占领(主客观)现已不适用,澄清历史问题 时效:有争议,我国不承认 添附:合法 征服:以战争合法性为基础,现已基本废弃 割让 非强制合法 强制非法 新方式 公民投票:

9、合法 领土主权取得方式 领土构成 海洋法(水域和底土):构成、各部分界限和基本法律制度 上覆空间的法律制度:内层空间和外层空间 国际环保法 三、国际法上 的空间 领土:构成、各部分的基本制度、领土的主权的取得和限制(二)海洋法 1、海洋水域的划分 各部分制度:内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3)我国渤海和琼州海峡属于内海;(4)港口刑事管辖: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领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 毗连区:(1)防止和惩处在领土范围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法规(2)其

10、他制度取决于其依附的是专属经济区还是公海 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管辖权 公海:(1)管辖权:A、船旗国管辖权:一船一旗,否则视为无国籍船和登临对象;B、普遍管辖权: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和贩卖毒品(2)临检权和紧追权:A、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志清楚的政府公务船舶飞机;B、主体不能是对象;C、紧追权的限制:不能从公海开始、发出停止信号、不能中断、当被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不得使用武力 2、海洋底土的划分及沿海国的权力 内海 内海 公海 殖民地独立:合法 内海和领 海的底土由沿海国 享有完全大陆架:A、界限(多数情况下和专属经济区重叠,但可以宽于 专属经济区)

11、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A、我国不适用于军舰;B、连续不停迅速通过;C、潜艇须浮面并展示国旗;D、通过无害 领海基线 领海 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包括毗连区)A、有权拘捕;B、有担保立即释放;C、原则上不得对船员进行监禁或体罚(三)外层空间法律制度:(1)登记制度: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国对空间物体享有所有权与管辖权(2)营救制度:援助、通知、送回(3)责任制度:发射国承担绝对责任(对地面或飞行中的飞机)或过错责任(对其他空间物体)(四)国际环保法(一)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 5 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为并定居在外国,

12、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 6 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 9 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 11 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第 12 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1、外交保护(保护境外的本国人)三个条件:A、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B、国籍继续原则;C、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2、引渡 A、根据国际法,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主要制度 大气环保 臭氧层保护:限制和管制消耗臭氧层物质 海洋环保 防止

13、船舶污染 防止海洋倾倒废物 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 生物多样性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保护:清单 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明确有关国家责任 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防止气候变化:限制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发达国家具体减排目标)条件:1、进出口双方均为缔约国;2、进口国同意(书面、特定)3、有无害环境的处置方法;4、越境转移有保险或担保 四、国际法 上的人 本国人:国籍制度(取得、丧失、冲突)外国人 入境、出境 待遇 特殊制度:外交保护、庇护和引渡 国际人权法 B、国家可以拒绝引渡本国国民;C、可引渡罪行: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注意:犯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的绝对不能视为政治犯

14、D、引渡效果:罪名特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引渡有关问题的主管机构:A、外交部是有关引渡的联系机构;B、引出:外交部审查形式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实质要件 C、引入: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量刑的承诺,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限制追诉的承诺 3、庇护:保护境内的外国人 A、构成要件:(a)允许受迫害外国人入境并居留;(b)拒绝将其引渡;B、不得进行庇护的罪行:前述不视为政治犯的 C、外交庇护(在域外使领馆内庇护外国人):没有国际法依据(一)使馆(包括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和使馆人员(二)使领馆特权与豁免 1、使馆特权与豁免:6 项 2

15、、对比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和领馆馆舍不得侵犯:使馆馆舍绝对不得侵犯:包括公务和私务区域 领馆馆舍是在一定程度内不得侵犯:(1)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那部分馆舍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而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内;(2)遇紧急情况时,如火灾和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措施的场合,可推定领馆馆长已经同意而采取保护行动;(3)领馆馆舍、设备及其财产在一般情况下应免受征用。但在确有必要征用时,则可征用,然而应给予赔偿,并应采取措施,避免对领馆职务的执行造成妨碍。(三)外交人权和领事官员的领事特权和豁免 1、外交人员的特权或豁免:5 项 2、对比外交人权和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1)外交人员的管辖豁免:A、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B、

16、有例外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情况包括:关于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案件的诉讼;关于 使馆人员 外交人员:馆长(递交国书开职)、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到任开职)派遣前须征得接受国同意 服务人员(司机、厨师等)五、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外交关系 外交机关 外交特权和豁免 使馆特权与豁免 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人员范围和具体内容 领事关系:重点掌握和外交关系的区别(组成、职责、特权与豁免)行政人员(会计、翻译等)外交代表于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如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就不能对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主张管辖的豁免。C、完全免除作证义务;D、外交人员管辖的豁

17、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而且放弃必须是明示的,外交人员本身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并且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豁免的默示放弃,后项放弃须由派遣国单独明确作出。(2)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也无相关的作证义务。六、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一)战争的开始和战争结束:均以是否存在相关意思表示为标志(二)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1、禁止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使用 这类武器具体有包括:(1)极度残酷的武器;(2)有毒气、化学和生物武器;(3)核武器:但目前的国际法还未对核武器的禁止作出全面明确的规定。2、禁止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3、禁

18、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4、禁止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但不禁止使用诈术 根据1977 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以下行为构成背信弃义的情况:(1)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2)假装因伤或因病而无能力;(3)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4)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各方的国家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三)保护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于非缔约国;人道主义原则 强制方式 战争或武力解决:非合法 平时封锁:只能由安理会决定 干涉非合法 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 报复:针对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 非强制方式 政治方法 谈判与协商

19、 斡旋(第三者促使谈判协商)与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 参加谈判或协商)调查(事实)与和解(事实和结论)法律解决 仲裁: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 年、海牙)国际法院 战时中立:战时(不同于永久中立)、不参加战争(不同于政治中 立,如不结盟)、中立(不作为、防止、容忍的义务)对战争手段的限制:海牙体系 保护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日内瓦体系 战争犯罪的处罚:原则、罪名、国际刑事法院 七、战争法 战争的开始和结束:标志、后果 诉讼管辖权:国家 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和大会授权的专门机构(四)战争犯罪:惩罚战争犯罪的实践:四个临时刑事法庭(联合国安理会派出机构)和国际刑事法院(常设,管辖刑事法院规约生效后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几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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