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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加快“四个工程”“四型机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民航专业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民航专业工程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及实施对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工程范围和界面】民航专业工程范围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内容执行。非民航专业
2、工程的建设活动不得影响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第四条【分类监管】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实行分类管理和精准监督。第五条【方针机制】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分级负责、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方针,实行法人负责、监理控制、企业保证、政府监管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推行现代工程管理理念。第六条【监管职责】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主管部门。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受民航主管部门委托具
3、体实施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并接受民航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第七条【主体责任】民航专业工程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并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和建设期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事故报告救援】民航专业工程发生事故时,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告,组织力量抢救,妥善保护好现场。第九条【标准化、信息化、精细化】民航专业工程应当建立科学系统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体系,逐步实现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民航主管部门应当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域的发展中,推行智能化
4、监控、“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参建单位应当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日常精细化管理,积极创建实体质量、功能质量、外观质量俱佳的精品工程。第十条【技术推广】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安全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第二章 质量责任 第一节 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基本责任】建设单位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完善项目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质量责任制。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合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单位
5、。建设单位应当结合项目特点,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单位在合同中明确质量目标、管理责任和要求,加强对涉及质量的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的履约管理。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工期管理】建设单位应当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不得随意压缩。确需调整的,应当与有关参建单位协商一致,提出合理的施工组织和保障措施,并论证和评估,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在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施工单位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备资质和条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第十六条【建
6、设单位质量检查】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有关参建单位质量管理工作的检查和工程质量的抽测,责成有关参建单位及时整改,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实现工程质量目标。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勘设管理】设计文件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履行有关手续。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供材管理】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第十九条【建设单位验收组织】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
7、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和监理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四新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用可靠性进行检查。第二节 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一条【基本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质量负相应责任。从事民航专业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二十二条【勘设质量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
8、,严格落实勘察、设计质量责任,加强质量管理。第二十三条【勘设工作质量】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和质量。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工程建设需求。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勘察成果文件、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进行施工图设计。第二十四条【勘察服务】勘察单位应当及时掌握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勘察问题,对现场地质情况进行确认,及时完成变更。第二十五条【设计服务】设计单位应当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后续服务和动态设计等工作,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解决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参与质量问题的
9、分析、论证及方案制定。第二十六条【参加验收】竣工验收前,勘察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勘察要求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竣工验收前,设计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第二十七条【地基基础验收】地基与基础的分部工程验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查验签证。第三节 监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基本责任】监理单位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负监理责任。从事民航专业工程监理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二十九条【监理机构】监理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派驻项目监理机构,选派
10、满足资格和条件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配备相应的试验检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等。监理单位应当保证监理人员在岗履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且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资格和条件。第三十条【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编制符合项目实际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第三十一条【监理审核】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主要人员资格、主要机械设备、供货单位资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工地试验室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情况应当报建设单位。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质量控制】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工程进行质量控制,
11、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标准。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工程量测、质量检查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情况分析。第三十三条【不合格材料清退】对进场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监理单位应当责令予以清退。第三十四条【巡视旁站】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特点确定旁站对象,旁站对象应覆盖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第三十五条【验收评估】竣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预验收,并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编制监理工作总结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督促责任单位对竣工验收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第四节 施工单位 第三十六条【基本责任】施
12、工单位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负主体责任。从事民航专业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三十七条【联合体责任】民航专业工程施工以联合体形式承包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对承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履行各方质量管理职责。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质量机构】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落实项目施工质量责任制,制定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与项目相匹配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加强施工质量管理。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岗履职。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
13、整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且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资格和条件。第三十九条【按图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第四十条【施工单位试验检测】施工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检验,出具的试验、检测结果必须真实、客观和准确。施工单位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按规定做好试验、检测资料的签认和保存工作。第四十一条【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交底制度。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工程应当进行专项技术交底。第四十二条【过程质量控制】施工单位
14、应当强化工序管理、质量自控、质量自检。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工处理,未经质量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质量保证资料应当完整、可追溯,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第四十三条【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申请前,施工单位应当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内容、施工质量自评、施工资料整理等工作,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合格文件和工程保修书。第五节 其他单位 第四十四条【施工图审查单位基本责任】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工程技术标准等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对其审查结论负责。从事民航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施工图审查业务,不得转让施工图审
15、查业务。第四十五条【材料设备供应商基本责任】从事民航专业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第四十六条【试验检测单位基本责任】从事民航专业工程试验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并对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当数据出现异常时,试验检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报告。试验检测单位应当在许可范围内承担试验检测业务,不得转让试验检测业务,不得与被检测或者监测工程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一节 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十七条【安全生产条件管理原则】参建单位从
16、事民航专业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第四十八条【合同要求】施工合同应当明确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等要求。第四十九条【交叉施工安全协议】两个及以上参建单位在施工现场同一区域内进行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五十条【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考核】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
17、。参建单位应当建立相应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第五十一条【三类人员配备管理】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增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五十二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建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五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格】特种作业人员进入民航专业工程施工现场作业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资格。第五十四条【施工机械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查验和
18、使用】施工中使用的施工机械、设施、机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等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并设立专人查验、定期检查和更新,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无查验合格记录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五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特种设备使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五十六条【不得使用淘汰工艺、设备和材料】参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或行业已淘汰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第五十七条【劳动防护用品】参建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有关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五十八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
19、施费用投入】参建单位应当保证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结合工程实际,合理确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五十九条【“三区”安全】民航专业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在设置时应当与作业区分开,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现场的工作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建筑及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第六十条【危险告知和安全警示】参建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书面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操作规程、防范方法、事故应急措施。施工作业点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第六十一条【安全风险管理】民航专业工程应当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按
20、阶段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分析,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实施安全风险公告警示。第六十二条【应急管理】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针对工程项目特点、事故风险分析情况和应急资源等制定项目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培训、演练,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第二节 建设单位 第六十三条【基本责任】建设单位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审核安全生产条件,组织开展项目安全风险管理,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和有关培训,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第六十四条【申请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第六十
21、五条【资金保证】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和不停航施工增加费,严禁挪用。建设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和不停航施工增加费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第六十六条【人员教育】建设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和有关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对有关参建单位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检查。第六十七条【安全风险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论证。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检查】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检查,检查参建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并确保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
22、全生产检查结果,定期组织项目安全形势分析,强化监控监测、预报预警。第六十九条【四新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组织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并组织专项安全教育培训。第三节 勘察、设计单位 第七十条【基本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文件开展工作,并承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相应责任。第七十一条【安全保障】勘察、设计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作业和服务时,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第七十二条【安全建议】勘察单位应当对可能引发工程施工安全问题的不良地质提出防治建议。设计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
23、艺的工程以及特殊结构工程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措施建议。第七十三条【风险管理】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安全风险分析情况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对高度风险工程还应当增加专项设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四节 监理单位 第七十四条【基本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文件开展工作,并承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第七十五条【监理审核】监理单位应当对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情况应当报建设单位。第七十六条【风险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和措施,并提出审核建议。
24、第七十七条【巡视旁站】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巡视,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以及其他规定要求的工程进行旁站。第七十八条【隐患报告】发现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时,监理单位应当责成施工单位进行整改;隐患严重的,责令暂时停工或局部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工的,监理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和民航主管部门,并有权拒绝计量支付审核。第五节施工单位 第七十九条【基本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文件组织施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当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落实项目安
25、全生产责任制,配足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制定本合同段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第八十条【风险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加强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按工程需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强化重大风险源监测和预警。第八十一条【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施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第八十二条【安全交底】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分级交底制度,明确安全技术分级交底的原则、内容、方法及确认手续。
26、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结合施工安全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下共同签字确认。不停航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当每天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第八十三条【危大工程方案】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安全验算;对超出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还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第八十四条【安全防护】施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充分、明显,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规定要求。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第八十五条【隐患排查治理】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立职工参与的工作机制
27、,对高度风险工程重点排查,对隐患排查、登记、治理等全过程闭合管理予以记录,并向从业人员公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第八十六条【安全检查】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现场处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不能现场处理的安全问题应当按规定上报,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备查。第八十七条【安全费用】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和不停航施工增加费等安全费用足额及时投入,专款专用。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八条【质量和安全承诺】民航专业工程实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承诺制度。建设、勘察、
28、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签署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和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第八十九条【监督机构基本条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从事监督检查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质量监督机构职工总数的 70%,专业结构应配置合理,持有执法证件和特别区域通行证,满足监督检查工作需要;根据工程情况,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专家协助实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二)具备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条件,按照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监督检查所必要的检测设备、执法装备等;(三)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加强业务培
29、训。第九十条【监督经费】监督检查工作经费应当由民航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并落实监督抽检、监督检查信息化和聘请技术专家等专项经费。第九十一条【分类监督】根据民航专业工程规模、性质、风险和参建单位信誉等因素,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实行分类监督检查,分为现场监督检查和非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现场监督检查类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抽查,出具监督受理通知书、监督检查意见、施工安全监督终止告知书、质量监督报告。对非现场监督检查类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进行有关资料抽查,出具监督受理通知书和监督检查意见,也可视情采取现场监督抽查。第九十二条【监督时
30、限】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自工程项目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受理开始,到竣工验收合格后结束。第九十三条【监督受理】质量监督机构收到有效监督申报材料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第九十四条【检查可采取措施】民航主管部门或者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询问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四)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停工整顿、罚款等处理;视情节对责任单位进行约谈、通报批评;(五)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抽样检测;(六
31、)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九十五条【配合监督】各参建单位应当配合监督工作,如实回答监督人员询问,不得拖延、推诿或拒绝。对所提供的有关资料负有解释、说明的义务,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工程实体质量需要通过试验检测进行进一步鉴定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试验检测并出具核验意见。第九十六条【监督意见回复】对民航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监督检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关整改工作,并书面回复。第九十七条【行政处罚】民航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委托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民航行政处罚相关工作。对于依法需
32、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民航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调查取证并认定违法事实清楚、确凿的,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有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九十八条【违规公告】民航主管部门应当对已依法处理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记录和公告。第九十九条【中止施工】在监项目因故需要停止施工时间大于30 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质量监督机构书面报告中止施工,质量监督机构暂停相关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恢复施工,并提交复工条件验收报告。第一百条【竣工验收监督】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 5 个工作日
33、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整改,或者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质量监督机构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和施工安全监督终止告知书。第一百零一条【监督档案】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项目监督档案进行收集和管理。第一百零二条【监督免责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一)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或者监督终止后,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因参建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行为,致使无法进行正确监督检查和
34、处理的;(三)因参建单位及有关人员拒不执行监督整改要求和处理决定导致质量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四)参建单位非法生产或者经责令停工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已经依法提请决定中止或者取缔施工的;(五)已经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善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议的;(六)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七)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三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如实对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问题、违法违规行为向民航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民航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
35、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七十三条规定,由民航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尚未实质性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的,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二)已实质性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65 万元以上 8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三)已实质性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85 万
36、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五条【参建单位】从事民航专业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活动的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由民航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尚未实质性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的罚款;(二)已实质性开展工
37、程建设活动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三)已实质性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2 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4%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一百零六条【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依照建设工
38、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由民航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 2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七条【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由民航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 20 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 30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
39、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四)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五)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第一百零八条【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或者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由民航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造成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或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 2%的罚款;(二)造成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或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 2%
40、以上 4%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九条【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未提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和不停航施工增加费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民航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第一百一十条【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民航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民航专业工程中,未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未建立健全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未完善质量安全生产制度、未设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严格执行质量安全责任制的;(二)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审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不停航施工增加
41、费使用情况的;(三)未按规定组织本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四)未按规定组织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的;(五)未按规定组织图纸会审或及时履行重大变更设计手续的;(六)未按规定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实施管理的;(七)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的;(八)未按规定申请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第一百一十一条【勘察设计】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由民航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15 万
42、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四)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措施建议的。第一百一十二条【勘察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对可能引发工程施工安全问题的不良地质提出防治建议的;(二)设计单位未对危险性较大工程提出保障工程安全生产措施建议的;(三)勘察、设计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程查验签
43、证的。第一百一十三条【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由民航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50 万元以上 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85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第一百一十四条【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
44、条规定,由民航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未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1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民航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第一百一十五条【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主管
45、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合同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未进驻现场或擅自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二)项目监理人员未在岗履职的;(三)未按规定进行旁站的。第一百一十六条【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和不停航施工增加费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民航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
46、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第一百一十八条【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未按本规定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自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由民航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47、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由民航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三)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四)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五)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第一百二十条【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48、一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由民航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三)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第一百二十一条【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民航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至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施工单位擅自调整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二)项目负责人未在岗履职的;(三)试验检测设备、试验检测人员以及施工试验室不能满足要求的;(四)施工过程质
49、量保证资料和安全生产信息记录不符合要求的;(五)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第一百二十二条【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民航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 1 万元以上至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施工图审查业务的;(二)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三)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第一百二十三条【试验检测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由民航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 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0、第一百二十四条【试验检测单位】试验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民航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至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试验检测业务的;(二)数据出现异常时,未及时向合同委托方报告的。第一百二十五条【参建单位】参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参建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参建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二)未按规定开展施工安全风险分析,或者风险分析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三)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四)未及时对监督人员出具的检查意见予以整改回复的。第一百二十六条【共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