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空间核动力源的国际法律规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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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浅析空间核动力源的国际法律规制 一、空间核动力源概述 (一)空间核动力源的概念和特征 空间核动力源是指空间应用中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核反应堆进行发电、加热或推进的装置。目前,在外空活动中使用的核动力源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放射性同位素动力系统,如放射性同位素热电发电机和放射性同位素加热器,另一种是核反应堆系统。前者是利用同位素衰变产生的热能提供动力和推进力,后者则是利用核裂变产生的热能提供动力和推进力。核动力源之所以作为未来人类探索空间的理想动力源,主要是因为其具有太阳能以及其他一些能源所不可比拟的优势,即功率大、寿命长、体积小以及环境适应能力强等。此外,核动力源的主要原材料铀的储量非常丰富

2、,且用途比较单一,从而为人类利用核动力源进行太空探索提供了充足的能量储备。由于核动力源具有上述特点,以及空间探索对大功率及持久动力的迫切需求,可以预测,空间核动力源必将成为各国进行星际探索任务之首选动力装置。(二)使用空间核动力源所面临的风险 由于空间核动力源自身携带大量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核燃料,一旦发生故障重返地球,将会对地球环境和人类生命健康产生巨大影响。此外,其冷却系统所排放的物质以及核动力航天器坠毁产生的大量放射性残片,也将形成空间碎片,漂浮于广袤的宇宙中。这些带有放射性的空间碎片对于外空环境的污染可想而知,其对正常运行的航天器的威胁也不可小觑。若核动力航天器在空间站附近发生事故或与空间

3、站相撞的话,无论对于空间站本身还是空间站中的航天员都将是灭顶之灾。因此,空间核动力源的应用确实存在着巨大的潜在风险,如同古希腊传说中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一样,时刻提醒着人们危险的存在。除上述核动力源本身固有的核辐射风险外,还必须防备个别国家可能借使用核动力源的名义携带核武器进入太空,并将其用于外空军事化目的。正如有学者所言:只要外层空间的科学探索一有实现的可能,地球上的军备竞赛,也一定会在外层空间继续进行。从外空委员会科技小组委员会第四十五届会议有关修订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以下简称核动力源原则)的讨论中也可证实此推论绝2 非杞人忧天,与会者表示:虽然使用核动力源能大大提高动力密集型

4、应用的空间能力,但重要的是应当防止外层空间成为军事冲突的舞台。事实上,自从第一颗核动力卫星进入太空以来,美国和前苏联所发射的核动力卫星接连发生事故。虽然,这些事件中除宇宙 954 号 坠毁对加拿大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外,其余均未造成重大损害,但是,不能仅仅因此而忽略空间核动力源的安全风险。事实上,一些国家反对在外空使用核动力源的首要理由就是空间核动力源的安全问题。不可否认,核事故给地球环境和人类健康所带来的灾难可以说是毁灭性的,而人类对于核污染的灾难性损害有过痛彻入骨的教训。但是,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所面临的风险和地面核电站的风险能够相提并论吗?难道仅因其潜在的危险性就对这一理想动力源弃而远之吗

5、?正如朱毅麟所言:外空使用核动力源是一项尖端技术,有其优越性的一面,也有危险性的一面。我们不能因噎废食,绝对禁止,应寻求一种既能充分利用其有利的一面,又能克服其不利的一面的使用方法。空间核动力源的应用可被喻为一把双刃剑:其自身所固有之巨大、潜在风险和其应用之必要性均是不言而喻的。如果片面强调其风险性而对其进行不合理的限制,实质上是在阻碍人类探索太空的进程。笔者认为,对于使用空间核动力源的风险应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及技术标准来加以平衡:一方面,可通过进一步制定具体、可供执行的国际安全标准来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另一方面,积极鼓励对空间核动力源技术的共同开发与共享,以便最大限度地发挥空间核动力源的优势

6、,并最终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二、对有关在外空使用核动力源的国际组织决议评析 目前为止,国际社会尚未制定在空间核动力源应用领域的专门国际条约。外空法领域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了以 1967 年外空条约为外空基本法的一整套外层空间法律制度,并通过外空五公约共同构筑了外层空间法的基本框架。但是,现有国际条约几乎都只是框架性、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安全标准和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多不具可操作性。自 1957 年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进入太空以来,核动力卫星坠毁并造成严重损害的事件是比较少见的,而有机会援引 1972 年责任公约的仅有加拿大就前苏联宇宙 954 号坠毁案要求进行损害赔偿一例,但两国最终通过双边外

7、交渠道谈判达成了赔偿协议,而并未启动责任公约所建立的求偿机制。3 由此可见,现有的国际规则体系对于在外空使用核动力源的规制作用十分有限。鉴于此,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针对空间核动力源的应用专门草拟并于 1992 年通过了核动力源原则。2009 年,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又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共同制定了 外层空间核动力源应用安全框架(以下简称安全框架)。该两文件对于在外空使用核动力源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和技术、安全标准等问题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就二者效力而言,因其仅具有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通常被归为软法。尽管如此,二者对于在外空使用核动力源仍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一)核动力源原

8、则评析 核动力源原则包括序言和正文 11 条原则两部分,现就正文主要内容评述如下:第一,国际法的适用性。原则 1 的意义在于其使得各国在外空使用核动力源有法可依,即其是对各国有拘束力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尤其是 外空条约 中的原则和规则,同样适用于在外空使用核动力源。第二,发射国和发射的国家的界定。根据原则 2 规定,发射国指在与有关原则相关的某一时刻对载有核动力源的空间物体实施管辖和控制的国家。该定义与责任公约和登记公约中对发射国的界定有所差别,此二公约均将发射国界定为发射或促使发射外空物体之国家以及外空物体自其领土或设施发射之国家。根据 核动力源原则 原则 4 之规定,发射国在发射载有核动力

9、源的航天器之前应该对其进行安全评价,而实践中核动力源航天器的设计、建造或制造国、控制国、登记国和发射国可能均不是同一个国家,发射国和登记国可能仅仅只是提供发射技术和场地,其对航天器本身并不能做出安全评价。因此,该款对发射国定义增加了实施管辖和控制因素,以便更好地解决此问题。第三,安全使用的准则和标准。原则 3 首先明确了在外空使用核动力源的切实必要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核动力源的滥用,即为了尽量减少空间放射性物质的数量和所涉的危险,核动力源在外层空间的使用应限于用非核动力源无法合理执行的航天任务。其次,关于放射性防护和核安全的一般目标被界定为:保护个人、人口和生物圈免受辐射危害;确保放射

10、性材料不会显著地污染外层空间。可见,核动力源原则 的一般目标在于保护人类和地球生物圈以及外空环境免受核辐射和核污染,这里并没有涉及包括月球在内的其他天体的环境保护问题。最后,原则 3 详细规4 定了核反应堆和放射性同位素发电机两种核动力源的安全使用准则和标准。作为外空委员会科技和法律两个小组委员会重点审议的内容,该规定是所有原则中最核心的内容,具体包括两种核动力源的适用任务、运行环境以及系统保障等相关要求。第四,重返时通知。原则 5 主要涉及核动力源的高风险性、所涉信息的敏感性以及与军事目的、间谍等有关信息的披露问题。具体来讲,关于需要通知的系统参数,除了第 4 项之外,其他内容和登记公约第

11、4 条所要求的登记国对空间物体登记的情报基本相同,这也表明如果载有核动力源的空间物体在其发射后按照登记公约对其相关情报进行登记的话,在其发生事故或坠毁之后可以使通知更加及时、有效。第 4 项对轨道寿命、轨迹和撞击地区做出最佳预测所需的资料旨在使相关国家更精确地知悉载有核动力源的空间物体坠落的具体时间,以使其做好更加充分的准备和应对措施。但是,该规定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可能并不具有实际意义。由于对轨道寿命、轨迹和撞击地区的预测需要考虑多种不同因素的影响,要达到十分精确的预测对发射国而言也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只有相关技术日臻成熟之后,该条规定才能发挥其应有之作用。第 1 段(b)有关核动力源的放射危

12、险性资料的要求旨在使相关国家充分了解核动力源的类型、数量和放射特性,以便这些国家对放射性物质坠毁后的污染程度、污染范围和采取何种应对措施做出准确、有效的预测和估计。这些关于放射性的参数,发射国一般不会按照登记公约进行登记,因此,即使载有核动力源的空间物体发生故障后,发射国按规定将该参数通知相关国家,由于事态紧急或技术落后等原因,受影响国家可能根本就不具有应对或自救的能力。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发射载有核动力源的空间物体时对相关放射性燃料的具体参数予以登记,以使国际社会做好预防措施。三、结语 空间核动力源的应用是人类探索太空必不可少的关键的空间技术之一,就此项技术而言,目前首先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其安全问题。核动力源原则 和安全框架 的制定为在外空使用核动力源提供了可供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具体的技术性指南。尽管该两文件不具有法律强制拘束力而被归为软法,但其对于空间核动力源的安全应用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应予以肯定。现今国际空间法的发展表明在短期内很难形成新的空间法条约以规范空间核动力源的应用,因此,笔者认为,在空5 间核动力源领域,软法将长期作为该领域的重要法律支撑,并可以借助软法对各国国内空间核动力源法律规则的影响间接实现对其规制之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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