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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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7.26 【字 号】浙政办发201682 号 【施行日期】2016.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682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 年 7 月 26 日 省政府行政规范性

2、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过程中的征求意见工作,保障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 337 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75 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由省政府发 XXX 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过程中的征求意见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负责起草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应在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发文立项后、提请省政府审定前,按照本规定要求做好征求意见以及意见汇总、反馈工作。第四条 起草单位应通过省

3、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网站以及新闻媒体等途径,将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基层单位的意见。第五条 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一般为经研究、论证和修改后形成的相对成熟的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应经起草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应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全文及简要的起草说明,并根据需要附征求意见重点内容提纲。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通过网络或者新闻媒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应告知提出意见的方式、反馈时间、通信

4、地址及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事项;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 7 个工作日。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一)依法不得公开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二)为执行上级机关政策文件需要即时制定的;(三)属于应急性事项需要即时制定的。不公开征求意见的,起草单位在发文立项申报时应说明理由,报省政府办公厅同意。第七条 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或者按要求反馈意见。第八条 对社会普遍关注或者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除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外,起草单位应专

5、门征求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涉及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应专门征求有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意见。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征求专家意见:(一)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二)涉及较强专业性内容的;(三)省政府办公厅发文立项审批时要求的。涉及性别平等内容的,或者可能导致性别歧视结果的,应征求省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专家组意见。第十条 起草单位应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汇总、分析研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合理建议,应予以采纳。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提请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审议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应随文报送征求意见情况,包括征求意见方式和对象、主要意见内容以及采纳情况、未采纳理由等。起草单位未按规定征求意见的,不得报请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审议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十二条 省政府办公厅在办文审核或者省法制办在合法性审查时认为有必要,可以再行征求意见。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在政策解读文本中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向被征集对象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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