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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证“软条款及其风险防范 摘要:近年来,“软条款”已成为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主要风险之一。只有正确识别信用证“软条款”,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本文分析了信用证业务中“软条款”的特点及常见形式,并提出了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关键词:信用证“软条款”风险防范 长期以来,信用证被业界普遍认为是国际结算中最为安全的结算方式。2022 年以来的全球金融危机严重冲击了各个经济实体和国际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随之而来对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带来了较大影响。金融危机影响下,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对出口商的风险加剧,一旦贸易环境恶化,进口商或开证行就会利用“软条款”来设置障碍,从而损害出口商的利益。因此,熟悉
2、信用证“软条款”形式,并探寻风险防范之策成为当务之急。一、信用证“软条款”的涵义及特点 信用证“软条款”(SoftClaue)一般是指跟单信用证中规定的,受益人(出口商)无法满足或必须在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协助下才能满足的条款。在我国也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Claue),是指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不可撤消的信用证中加列一些特殊条款,使受益人(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或开证银行可以单方面解除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人的地位,开证行付款与否不是取决于单证是否与表面相符,而是取决于第三者或进口商的履约行为。信用证“软条款”都是看上去
3、“合理”但实际上根本不合理的条款,均带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操作性,付款条件含糊不清,所附条件生效方式隐伏着虚假性,开证行付款责任不明确,使得出口商即信用证的受益人难以取得或难以备妥与信用证条款表面相符的单据,进而信用证项下的货款无法得到偿付。并且,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软条款”越来越多,形式多样,五花八门,没有固定模式,甚至还故意加上一些专业性的表述,难以被非专业人员发觉,使受益人放松警惕,蒙受损失。其根本特征在于它赋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单方面撤销付款责任的主动权,从而改变了信用证银行信用的性质。二、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信用证暂不生效条款 控
4、制信用证生效的软条款比较灵活多样,可以是装船条款,可以是商检条款,可以通知或经确认条款,也可以是等待进口许可证签发等条款,但不管此类软条款的形式如何变化,其方法是阻止信用证生效,其实质是严格控制信用证交易。信用证必须在满足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提出的某些条件后才生效,开证申请人完全掌握了信用证的主动权。如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通知生效。2、开证银行付款的附加条件 信用证对银行的付款承诺行为规定了若干前提条件。有的信用证中规定只有满足其前提条件后信用证再生效,这种前提条件通常是由买方加以控制,对于含有这种软条款的信用证,受益人的利益很难保障。如信用证规定“货到目的港后
5、须经开证人检验才履行付款责任”。这一条款的实质是进口商不仅为自己拒付留有退路,而且改变了信用证开证行的责任,即开证行的第一付款责任被解除,出口商发货之后能否收回货款,不再取决于开证行的银行信用,而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这将大大增加出口商安全收汇的难度。同时,这一条款也从根本上违反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有关“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的规定。3、有关装运的软条款 如“装运信息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又如“货物出运前须经买方检验并出具质量证明”,即通常所说的“客检证明”。这样,进口商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对货
6、物百般挑剔而并不出具检验合格的检验证书或迟开此类证书,出口商就不能及时备齐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去议付行交单,导致单证不符而被开证行拒付或因迟交单而被开证行拒付,进而影响我方收汇。4、有关单据的软条款 不同单据条款相互矛盾,受益人无法做到单单一致 有些信用证中的某些规定相互矛盾,陷受益人于两难境地。执行一条便违背了另一条,使得受益人无论如何也做不到单单一致,不得不违约。如规定 FOB 价格的同时又要求运费预付;规定 CFR 价格时,又要求提供保险单;在转口贸易中,进口商要求出口商在来证上不要写明受益人,而有些国家则规定“产地证”必须填写受益人名称,否则不予签发“产地证”;禁止分批装运却又规定每批交货
7、期限等。要求受益人提供不易获得的单据 如要求受益人违反运输业务常规,提供装在舱内的集装箱提单等,使受益人难以取得合格的单据,而开征行随时保留了拒付的权利。“2/3 提单”要求 在一般情况下,信用证是将全套单据交给银行进行议付,但出口商有时会收到有“2/3 提单”条款的信用证。所谓“2/3 提单”是指信用证要求出具全套正本提单中的 2 份(一般情况下为 3/3 提单,即一份完整的提单为 3 份正本,3 份副本),与其它单据一并交与银行进行议付,通过银行审单并快递开证行,而其他 1/3 正本提单由受益人直接寄给进口商以解决货物早于单据先到港的问题。如卖方同意接受信用证规定“1/3 正本提单径寄客户
8、,2/3 提单送银行议付”的条款,则为卖方埋下了风险的种子。因为 3 份正本提单中任何一份生效,其他两份自动失效。如果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客户,等于把物权拱手交给对方。客户可以不经银行议付而直接凭手中的提单提走货物进口商在获得一份正本提单后,先行验货,如果对货物不满意,就会尽力在单据中寻找不符点,从而拒付。5、以行业特殊性代替 UCP600 的规定 有些行业由于生产特点,一般最后交货数量与价值差异和合同或信用证载明金额相比 10%上下浮动均可接受(如一些贱金属及其制品行业),在该行业内国内外客商一般默认接受。而在 UCP600 中规定在没有使用“约”或“大约”用语情况下,只允许 5%的数量与金
9、额差异,且不能超过信用证金额。如果出口商鉴于行业特性默认而未要求进口商在合同与开出的信用证中载明,将给进口商留下拒付借口。一旦对方市场发生变化,就可能利用此疏漏与开证行勾结,凭此不符点拒绝付款提货。三、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防范(一)银行的防范 1、熟悉并遵循国际惯例 对于银行的国际结算人员而言,必须熟知和运用最新的信用证项下国际惯例及国际商会的相关解释,以便在与开证行、保兑行、偿付行等与信用证有关的银行进行交涉时,能够遵循国际惯例行事。此外,还应建立代收行档案。通过业务往来及收付记录,了解国外银行的资信情况、经济实力及遵循国际惯例的情况,以保证信用证的真实履约。2、加强对单证操作人员的培训
10、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中的“软条款”种类越来越多,而且还会不断变化其形态,许多单证人员往往容易被其表面所蒙蔽。因此,结算银行应组织单证人员不断地学习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提高识别“软条款”的能力,才可能将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3、密切与出口商的合作 识别和防范信用证“软条款”,不仅要求业务人员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国际贸易知识和法律知识,更要求银行、外贸公司等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与合作。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我国对外贸易的键康发展,维护我国出口的正当权益。作为议付行的出口地银行在信用证来证通知时,对一些不合理的、模糊的或不利于受益人执行甚至根本无法做到的类似“软条款”一定要认真、仔细地审核,并
11、将隐蔽性较强的以特别条款方式出现的“软条款”列出,提请受益人注意,以便受益人及时联络申请人修改删除。此外,在收到国外开来的带有“软条款”信用证时,也可及时发出电报要求开证银行传真一份带有开证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的签字样本以便在审单时加以核对,确保签字相符。(二)出口商的举措 1、审慎选择开证银行和交易对手 开证行的资信状况是出口商能否安全收汇的基础,因此出口商应高度重视开证行的选择。尽管在实际业务中开证行不是直接由受益人来选择,但是,受益人可以事先与进口商商定好,尽量选择资信好、偿付能力强、与我国银行有代理关系的银行作为开证行。一般而言,信誉高的银行作为开证行,操作规范,服务质量高,同时也会很严肃
12、认真地对待“软条款”问题。一般不会过于偏袒开证申请人的利益,而会尽量避免开立一些有严重缺陷的信用证。如果开证行是个名不见经传的小银行,则开证申请人有可能和银行相互勾结,设立“软条款”以欺骗出口商,谋取不义之财。为了避免信用证“软条款”下,开证银行逃避付款责任,我方可要求开证银行办理保兑,以便获得开证行与保兑行的双重付款保证。2、谨慎约定合同条款 信用证条款往往是根据贸易合同开出的。合同条款规定得严密、无懈可击,并能考虑到各类可能发生的情况,则出现信用证“软条款”的可能性也会相应减少。即使出现了与合同要求不符的信用证条款,我方也可以合同为依据要求修改。如果开证申请人拒绝修改,也容易引起我方的注意
13、。反之,如果合同本身就不明确,出现了信用证“软条款”时就无法有理有据地要求修改,甚至还可能被开证申请人指责为拒不履行合同。目前,我国出口竞争激烈,国外某些商人常利用我方公司急于出口的心理,以有利的价格条件为诱饵,致使我方在合同其他条款疏于防范,甚至以此要求我方预付履约保证金或开证押金。我方公司必须对任何要求我方预付款项的合同提高警惕。即使要签订此类合同,也应在合同中规定:我方在审查接受开来的信用证之后才对外预付款项,以免日后陷入被动。3、严格审证及早发现“软条款”由于信用证是一个独立于合同的自足性文件,出口商收到国外来证后应仔细审核,若经验不足,可求助通知行帮助审核信用证的真伪及条款。在审证过
14、程中,一旦发现“软条款”,应立即电请开证申请人修改,同时规定开证申请人修改或提出其他保证的最后期限,并说明由此引起的时间延误应通过开证申请人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加以弥补。在开证申请人拒绝修改或对此避而不答时,我方应对国内货源落实方面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着手调查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力图弄清其规定“软条款”的真实意图。在开证申请人经再三请求仍拒不修改时,我方受益人可以声明中止合同履行,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有效的担保,并保留因开证申请人违反合同规定条件开来信用证造成我方一切损失的索赔权利。总之,对信用证“软条款”的处理应以预防为主,并时刻注意运用合同与相关的法律规定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未对信用证“软条
15、款”作出符合我方利益的有效处理之前,我方受益人不宜急于准备发运货物,以免造成更大损失。4、力争选择我方商检机构 在订立合同时,应力争客户同意由我国商检机构实施商品检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检机构在国际上的知名度和信誉度越来越高,各国贸易商对其检验结果也予以承认。若能争取到由我国商检机构实施商检,不但可以方便我国,而且还可将主动权掌握在我方手中。5、利用提单控制货物进而控制风险 一般而言,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海运提单的抬头应做成对出口商比较有利的空白抬头形式,通过背书转让,出口商可以将单据交付其委托的,实现对货物的有效控制。对单据的有效控制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软条款”给出口商造成的单货两空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