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中介服务是安全生产的桥梁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制度.do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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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中介服务是安全生产的桥梁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制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安全生产不再是少数生产经营单位乃至部分地区的个别问题,而是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全局性问题如何引入社会中介服务机制,确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法律地位,使其服务功能社会化、商业化、法制化,充分发挥中介服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是安全生产法建立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体系需要解决的问题 1。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和现状(一)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和特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它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产生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或政府部门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依法有偿从事安全生产评估、认

2、证、监测、检验、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技术服务活动。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具有以下特点:1。独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具有法定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关中介服务活动,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2。服务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是生产经营单位或政府部门委托承担一项或多项技术服务的一种服务工作安全生产机构没有行政管理职责,只在委托或聘用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对其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结果负责。3。客观性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完成服务工作。安全生产机构必须对所从事业务的真实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有任何私利和偏见,不得提供违

3、反客观法律、事实和法律的服务。4。补偿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评估、认证、检测、检验和咨询服务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收取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有偿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安全生产机构有权与客户协商并收取费用。但是,中介服务的支付项目、金额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非法收费或谋取不正当利益。5。职业化安全生产涉及许多非常复杂的科学技术领域和专业业务,专业技术服务只能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熟悉专业的中介机构及其专业人员提供。从这个意义上说,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主要是为生产经营单位或政府部门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现状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率先建立和完善了安全生产中介服

4、务体系。这种制度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对社会分工逐步专业化的要求。中介服务作为第三产业中一个具有广阔发展空间的新兴服务业,在企业和政府之间架起了一座畅通的桥梁。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建立了分工细致、组织健全、机制灵活、服务全面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他们通过大量具有专业资格的安全专业人员从事中介服务。这些中介组织和专业人员已经成为提高安全技术装备、安全管理和安全水平,为社会提供完善高效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国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中介组织和专业人员也有了一定的发展广东、深圳、福建等省市相继成立了一批中介服务机构,对安全总监等安全专业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全

5、国其他地区也有一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这些安全生产机构大多是原来隶属于一些政府部门或实行企业管理的机构。它们已经并正在摆脱具有行政职能的旧体制,逐步转向完全市场化和专业化的方向。总体而言,目前我国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行业仍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仍不同程度地具有一定的行政职能或色彩,并没有完全实现真正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但毕竟,他们已经走向社会,并将逐渐社会化和商业化。这个方向是不可逆转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发展前景和空间非常广阔。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制定安全生产法的过程中,高度重视并肯定了中国特色安全中介服务体系的建立、发展和完善,并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首次明确

6、了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这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为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和加强政府监督管理提供了新的机制和途径。一)安全生产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标准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业人员不足 300 人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上述法律规定,首次确立了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即他们可以

7、依法从事相关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业务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并依法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就受法律保护。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范围和主要业务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相对较广,涵盖生产经营单位的设立、建设、生产、经营和政府监管的全过程。1。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从成立到生产经营的许多环节都需要中介服务。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货物的矿山和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作业现场的安全设备、特种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技术、危险品、重大危险源和安全管理都涉及相关中介服务业务,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

8、人员提供技术服务。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资质和主营业务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承担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这是决定其合法性的基本条件。目前,有一些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机构不具备从事非法服务的法律条件,相当混乱。这些非法中介服务机构不具备合法资格,其所有业务都是非法的,其出具的所有评估、认证、检测和检验报告、证书以及检测和检验结果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国家授权部门规定的资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和审批,才能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有很多,包括安全评价、安全认证、安全设备、设施、设备和用品的检测和检验,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依法

9、委托的咨询服务。随着安全科技的发展,未来安全中介服务将进入更多的领域,如安全技术装备的科研、开发、设计、实验、应用和推广、安全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等。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使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义务和责任是一致的。一)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 1。依法从事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工作受法律保护,有权不受侵犯和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干涉、剥夺或者阻挠其合法活动;2。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相关安全生产业务;3。接受

10、政府和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按照委托和约定的相关事项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4。有权拒绝从事非法或者超范围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5。有权依法获得中介服务报酬和费用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义务 1。具备法定条件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资格;2。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领域和业务范围内,按照执业准则从事合法、真实的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欺诈和虚假服务;3。严格按照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或协议,完成安全生产中介服务;4。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5。合理确定服务报酬和收费标准,不得非法牟利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职责 1。对所提供服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2。对其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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